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了刑事案件地域管辖的总规则:“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其中犯罪结果发生地特别列明“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犯罪对象被侵害地”。对合同诈骗罪这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而言,这条规则直接决定了——被害人该去哪个公安局报案、嫌疑人会被哪个公安局抓。本文以合同诈骗案为切入点,把“犯罪地管辖—居住地变通—特别规定优先”三层规则讲清,并结合真实案例说明实务中如何落地。
一、一般管辖原则:合同诈骗案,犯罪地的公安先管
《程序规定》(2020修正)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大白话讲,合同诈骗案原则上由“犯罪地”的公安局管。合同诈骗的本质是“骗走别人的钱”,所以连接点最清楚的就是钱:被害人把钱转出去的地方(犯罪对象被侵害地、财产受损地)、骗子把钱收进来的地方(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都属于犯罪结果发生地,两地公安都有管辖权。同时,签合同、实施诈骗的地方(犯罪行为发生地)公安也能管。对被害人来说,这意味着——你在自己老家的公安局报案,往往就是合法的“犯罪地”管辖,不必大老远跑到骗子所在地。
二、合同诈骗的“犯罪地”具体落在哪:四个常见连接点
落到具体案情,合同诈骗案的犯罪地通常出现在以下四处:一是合同签订地、履行地,比如骗子以某项目为名与被害人在A市签合同,A市就是行为发生地;二是诈骗行为实施地,如虚构资质、伪造公章的操作地;三是被害人(单位或个人)所在地,即“犯罪对象被侵害地”,很多被害人是在自己所在地发现被骗、产生损失的;四是犯罪所得实际取得地,即嫌疑人收款账户的开户行所在地、资金实际入账地,以及被害人转账汇出地。四处之中,只要占其一,对应公安就有权管。这也是为什么合同诈骗案经常“两地甚至多地公安都能管”——连接点多,管辖交叉天然存在。
举一个贴近生活的情形:甲地一家公司在网络上发布虚假采购项目,与乙地一家制造企业签订“供货合同”,骗得乙企业预付货款后失联。乙地是被害人所在地、货款汇出地(犯罪结果发生地),甲地是合同签订地、诈骗实施地、收款地(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所得取得地)。此时甲、乙两地公安对该案都有管辖权,被害人回乙地老家报案,乙地公安应当依法受理。
三、变通管辖:什么时候“居住地”公安也能管
《程序规定》第十五条但书: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第十六条: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一般情况按犯罪地走,但有个“变通口”:如果由嫌疑人居住地管更合适,居住地公安也能管。对自然人,居住地指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连续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住院就医不算);对单位犯罪嫌疑人(很多合同诈骗披着公司外衣),以登记的住所地为准,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以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准。这条对被害人很实用:当犯罪地分散、取证不便时,若嫌疑人长期定居某地,向该地公安报案同样站得住脚。
四、特别规定优先:网络合同诈骗与跨区域的“从其规定”
《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三句: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针对或者主要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网络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以及犯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网络信息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和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公安机关可以管辖。第二十一条: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特别规定优先”是第十五条里最容易被忽略、却最关键的一句。合同诈骗若主要借助网络——比如通过电商平台、虚假招标网站、即时通讯签约收款,就落入第十七条,网络服务器地、平台方所在地、被害人财产受损地等都可管辖,连接点进一步增多。而当多地都有权管辖、出现争议时,第二十一条明确“最初受理的管”,必要时由主要犯罪地管;对跨区域的涉众型经济犯罪,上级公安机关还可依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指定管辖,避免“抢着管”或“都不管”。规则顺位一句话总结:先按犯罪地,犯罪地不明或不适的看居住地,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多地争管的由最初受理或主要犯罪地管、或由上级指定。
五、实务怎么办:被害人去哪报案、嫌疑人被哪抓
给普通人的操作建议很直接:第一,合同诈骗被骗,优先在“自己所在地”(被害人所在地、汇款地)公安经侦部门报案,这里通常就是合法的犯罪结果发生地,不必舍近求远;第二,报案时带齐合同、转账凭证、沟通记录、对方主体信息,证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欺骗行为,便于经侦判断是否立案;第三,若犯罪地跨多省、对方公司所在地在外地,可同时向嫌疑人公司住所地或主要营业地公安报案,两地都有权管;第四,遇到管辖推诿,可依据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主张由最初受理机关管辖或报请上级指定,不应被“不归我们管”一句话挡回。对嫌疑人一方同样重要:清楚哪一地公安有管辖权,才能在立案阶段准确判断办案机关是否越权、是否应提出管辖异议。
真实案例:陈某某刑事申诉公开听证案(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九批指导性案例,2022年发布)。陈某某以王某某、吕某某涉嫌合同诈骗,向福建省连城县公安局提出控告,连城县公安局依法受理并立案侦查,2017年4月将二人涉嫌合同诈骗移送连城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此案中,连城是被害人所在地、犯罪结果发生地,连城县公安局据此管辖,正是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犯罪地管辖”的生动体现——被害人回本地报案,本地公安就应当管。
另一则:温某集资诈骗案管辖争议(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非法集资类案件办理难点及对策》2014年刊载)。温某身处深圳,以高额回报为借口向在浙江平阳的亲属吸收资金,管辖权在深圳还是平阳几经争议,最终经浙江省公安厅与深圳公安部门协调,全案交由平阳县公安机关侦查。此案展现跨区域经济犯罪如何通过上级指定管辖锁定公安管辖轨道,避免管辖推诿导致被害人权益悬空,也印证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指定管辖规则的实务价值。
结语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把“犯罪地管辖为原则、居住地为变通、特别规定优先”确立为地域管辖铁三角,是程序规定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中离老百姓最近的一条。对合同诈骗案而言,这一条最实在的意义,就是让“去哪报案、被哪抓”不再是一笔糊涂账:合同签订地、履行地、诈骗实施地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被害人所在地、汇款地、嫌疑人收款地属于犯罪结果发生地——二者皆可管。当犯罪地分散,看居住地;当借助网络,看第十七条;当多地争管,看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的“最初受理、主要犯罪地、上级指定”。从连城县公安局受理合同诈骗控告(被害人所在地管辖),到温某案经省厅协调指定平阳管辖(跨区域指定),经侦对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践行,本质是对“连接点”的精准锁定。管辖是程序正义的第一道关口,唯有把管辖连接点找准,才能既方便被害人维权,又防止管辖争议空转、杜绝趋利性执法。
说明与免责:本文引用的法律条文均为现行有效文本(《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修正、《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两高一部相关管辖规定)。案例来源于公开权威渠道披露:陈某某刑事申诉公开听证案(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九批指导性案例,2022年发布)、温某集资诈骗案管辖争议(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非法集资类案件办理难点及对策》2014年刊载)。文中“甲地公司骗乙地企业”为说明连接点而设的推演情形,非特定个案。本文为基于公开规范与案例的法律分析,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律师意见,亦不预示任何案件结果。如遇实际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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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合同诈骗罪立案,合同诈骗罪的立案追诉
内容投稿:熊雨丽
内容审核:马兆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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