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征收、收回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土地位于泰前街道办事处白马石村、上高街道办事处北上高村,收回土地位于泰前街道办事处三合社区,总面积共计9.2546公顷,其中:
农用地9.0308公顷(水浇地0.7554公顷,旱地2.345公顷,其他林地3.5477公顷,有林地0.0138公顷,果园2.3338公顷,坑塘水面0.0351公顷)。
未利用地0.2238公顷(全部为其他草地)。
2、征收、收回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收回补偿安置费标准: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字〔2009〕20号文件公布的征地综合区片地价标准执行。
1.白马石村位于第二级区片,补偿标准为4.6万元/亩,总面积为1.3489公顷,补偿费用为93.0741万元
2.北上高村位于第一级区片,补偿标准为5.1万元/亩,总面积为4.3924公顷,补偿费用为336.0186万元
3.三合社区位于第一级区片,补偿标准为5.1万元/亩,总面积为3.5133公顷,补偿费用为268.7675万元。
按照上述标准,土地征收、收回补偿安置费总额为697.8602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标准:
本次征收、收回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种类和数量,详见《土地征收、收回勘测调查清单》,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鲁价费发〔2010〕244号文件公布的标准执行。
无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总额为277.637万元(其中白马石村40.467万元,北上高村131.77万元,三合社区105.4万元)。
1)被征地、收回村民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收回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与村委会协商,对征收、收回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土地征收、收回补偿安置费总计¥697.8602万元,由泰山区财政局拨付到白马石村委会、北上高村委会和三合社区,由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分配方案。
(二)泰山区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1万元/亩和1.5万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119.0625万元(其中白马石村20.2335万元,北上高村98.829万元),由泰山区财政局在社保基金专户内为泰前街道办事处白马石村和上高街道办事处北上高村设立账户,并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该账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村委会制定村民入保方案,办理入保事宜。
(三)经泰山区人民政府同意,由泰安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泰山区分局、泰前街道办事处白马石村和上高街道办事处北上高村、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有关单位共同协调,安排一定数量适合条件的村民到辖区所属企业就业。
(四)三合社区因系国有用地,社区居民均已加入城市社会保险,不再另行进行社保安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关于拆迁改造村庄恢复原貌的最新规定,主要涉及到农村房屋的拆迁、补偿以及重建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1)农村房屋拆迁与补偿
1. 拆迁补偿原则: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农村房屋的拆迁补偿,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 补偿内容:农村房屋拆迁补偿通常包括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如适用)、补助和奖励等。具体补偿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应参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确定。
3. 特殊群体保障:对于贫困残疾人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农村低保户以及已经建档立卡的贫困户等特殊群体,政府在拆迁补偿时应给予特别的关注和照顾,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2)农村房屋重建与恢复原貌
1. 重建条件:农村房屋拆迁后,如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且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和房屋证书,村民有权申请重建房屋。重建房屋需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2. 恢复原貌要求:在重建过程中,应尽可能保持村庄的原有风貌和特色,注重与周边环境的协调。同时,新建房屋应符合国家建筑安全标准和节能要求,确保居住安全和舒适。
3. 资金支持:为鼓励和支持农村房屋重建与恢复原貌,政府可通过财政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提供资金支持。村民也可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项目支持和资金扶持。
3)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实施,整体筹划城镇和乡村发展,科学有序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城乡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布局。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详细规定了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标准、方式、程序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至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的相关内容,为农村房屋拆迁与重建提供了法律基础。
拆迁改造村庄恢复原貌的最新规定主要涉及农村房屋的拆迁补偿、重建条件与恢复原貌要求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村民在拆迁与重建过程中应充分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
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等于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乘以宅基地面积加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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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泰安市拆迁补偿标准357号文件,泰安的拆迁房屋补偿
内容投稿:钱汐子
内容审核:崔圣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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