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诈骗罪的法定刑分为三档,最低一档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一档可至无期徒刑,并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即达到立案追诉标准。本罪最集中的争议不在数额,而在同一笔交易究竟是合同纠纷还是刑事犯罪:有欺骗行为未必构成犯罪,履行不能也未必是诈骗。案件的走向取决于行为人有无履约能力、有无实际履约行为、欺骗内容是否影响合同的根本履行、资金的真实去向、事后有无承担违约责任的表现,以及全案证据能否经受审查。
第一步,确认行为是否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所骗财物是否为合同标的物或者与合同相关的财物。取得财物并非伴随合同的签订履行,事后补签合同掩盖的,应当按普通诈骗罪处理。与市场秩序无关的协议,也不属于本罪中的“合同”。
第二步,判断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这是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罪的分界线,实践中概括为三看:一看履约能力,二看履约行为,三看事后态度。三者同时缺失的,才可能推定非法占有目的。
第三步,看骗取数额是否达到二万元的立案追诉标准,并核对案发前已经追回或者已经归还的数额应当如何扣减,以及案发地对“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把握。
第四步,才是判断可能的处理结果:不予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缓刑或者实刑,以及是否应当按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或者其他罪名处理。涉案企业还要同时考虑单位犯罪的认定和涉企办案政策的适用。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五项情形的关系。前四项是列举,第五项是兜底。适用兜底项时必须遵循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从有无实际履行能力、是否以欺骗方式诱骗对方签约、是否实际履行、有无转移隐匿财产等方面综合评判,不能因为行为“不诚信”就归入兜底项。
“合同”的范围。本罪中的合同应当体现市场秩序、反映财产转移或者交易关系,是能够给行为人带来财产利益的合同。与市场秩序无关、主要不受市场调整的协议,例如赠与合同以及婚姻、收养、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协议,通常不属于本罪中的合同。形式上不限于书面:只要有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合同关系,发生在生产经营领域并侵犯市场秩序的,口头合同同样可以适用本罪。
完整的因果链条。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在逻辑上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构成模式相同: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签订合同,依据合同处分财产,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损失。任何一环断裂都不成立本罪。
非法占有目的。须存在于签订合同时或者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通过客观事实推定:签约时有无相应的资质、资金、货源、场地等履约条件,收取款项后是否用于合同目的,有无挥霍、赌博、偿还个人债务,事后是否逃匿、变更联系方式、转移财产,以及有无承担违约责任的意愿和行动。推定允许反证。
不要求什么。不要求合同必须有效,不要求行为人完全没有履行,也不要求被害人已经穷尽民事救济。但反过来,仅有部分虚假陈述、仅有违约或者履行不能,都不足以认定本罪。
这是本罪最核心也最容易出错的问题。以下几条是实践中反复确认的审查路径。
履约能力的审查。重点看签约时是否具备实际履行能力,包括资质、资金、货源、场地、人员和过往履约记录。有真实项目、有前期投入、有一定经营实力的,即使签约时存在夸大或者隐瞒,也不能直接推出非法占有目的。完全没有履约条件而以收取保证金、定金、预付款为目的签约的,则指向本罪。
履约行为的审查。看行为人是否为履行合同作出实际努力,包括采购、施工、备货、协调、申请审批等。有实际履约行为但因政策变化、市场波动、第三方违约、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未能完成的,属于履行不能,不作犯罪处理。
事后态度的审查。看行为人在无法履约后是否与对方协商、是否退还款项、是否承担违约责任,还是逃匿失联、转移财产、拒不说明款项去向。事后态度往往是推定主观目的最有说服力的一环。
欺骗内容与合同根本履行的关系。对建设工程等连续履行的合同,应当从整体履行情况判断。欺骗行为对合同最终适当、全面履行不产生根本影响的,可以通过协商或者民事途径解决,一般不作刑事犯罪处理。
违约抗辩的正当性。行为人使用真实身份签约、客观上具备履约能力、有积极履约行为,虽未全额付款但其抗辩理由的正当性不能排除,也不存在挥霍隐匿财产情形的,不能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资金去向的审查。收取的款项用于合同项目本身、公司日常经营或者归还与该经营相关的债务的,与用于个人挥霍、赌博、偿还个人债务、转移至亲属账户,法律评价完全不同。资金流水应当逐笔穿透核对,不能仅凭“款项进入个人账户”作出不利认定。
防范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对企业经营中产生的经济纠纷,应当严格遵循证据裁判原则客观认定事实,充分关注被告人的主体身份、涉案企业的经营情况、合同签订与履行的全过程、涉案资金的去向和用途。因客观原因导致履约不能的,不得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立案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4月6日印发)第六十九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这是全国统一的立案门槛。
数额巨大与数额特别巨大。目前没有统一有效的司法解释就合同诈骗罪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作出规定,各地把握并不一致,有的参照本地区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有的沿用本地文件。这是本罪最需要核对案发地现行做法的一点,不存在可以照搬的全国统一数字。辩护和代理时应当直接调取案发地正在执行的规定和同类判决。
案发前追回的数额应当扣减。合同诈骗数额应当扣除案发前已经追回的被骗款额,按实际诈骗所得计算。但存在多名被害人时,行为人在案发前以“利息”名义自愿多退还部分被害人款项、并未减少其他被害人损失的,该超出部分不从犯罪数额中扣减。
存疑数额按有利于被告人处理。犯罪数额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事实,认定应当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被告人提出案发前已归还并提供证据引起合理怀疑,因被害人拒绝配合调查而无法排除的,应当按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将相应数额扣减。
单位与个人的区分。以单位名义签订合同、所得归单位所有的,可能构成单位犯罪;虽以单位名义但违法所得由个人私分或者公司系为实施犯罪而设立、成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应当按自然人犯罪处理。这一区分直接影响数额归属和责任范围。
既遂标准。对方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交付财物、行为人取得控制的,即为既遂。合同虽已签订但款项尚未交付,或者款项被及时拦截的,属于未遂。
既未遂并存的处罚顺序。指导案例62号王新明合同诈骗案(入库编号2016-18-1-167-001)确立的规则是:在数额犯中,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分别对应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应当先就未遂部分决定是否减轻处罚、确定其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对应的幅度比较,选择处罚较重的幅度适用,并酌情从重处罚;二者在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犯罪既遂酌情从重处罚。该案是指导性案例,效力高于一般参考案例。
未遂的从宽。依照刑法第二十三条,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合同诈骗案件中未遂部分数额往往较大,是否减轻处罚直接决定全案适用的法定刑幅度,应当单独展开论证。
量刑起点。《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法〔2017〕74号,自2017年5月1日起试行)收录了合同诈骗罪,规定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之上,再根据合同诈骗数额等影响犯罪构成的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这些都是裁量规则,具体梯度由案发地实施细则规定,广东对应的文件是粤高法发〔2017〕7号实施细则(试行)。
罚金与没收财产。依照刑法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根据犯罪情节决定。法释〔2000〕45号规定,判处罚金应当在一千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可能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认定单位犯罪时,直接责任人员的范围、各人在决策和执行中的作用需要逐一区分,不能一并按主犯处理。
缓刑与涉企政策。依照刑法第七十二条,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宣告缓刑。合同诈骗案件多发生在经营活动中,被告人退赔到位、被害单位谅解、企业仍在正常经营的,缓刑争取空间相对较大,但仍须逐项对照法定条件。
退赔与谅解。本罪的被害人多为企业,损失能否挽回对量刑影响很大。通过办案机关或者辩护人以规范方式退赔并取得谅解的,是最有力的从宽事实。需要注意区分:案发前的追回从犯罪数额中扣减,案发后的退赔只作量刑情节。
自首、坦白与立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成立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共同犯罪中揭发同案犯以外的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可能构成立功乃至重大立功,直接影响刑期。
服刑期间供述漏罪。被告人在服刑期间主动向刑罚执行机关交待漏罪,该漏罪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后才被追诉的,应当单独定罪,并充分考虑坦白等情节从宽处罚,不再与前罪数罪并罚。
从犯与单位中的次要责任人员。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受雇按公司安排从事招商、商务谈判、材料准备等具体工作的人员,其地位作用应当与决策者、组织者区分。
从重情节。多次实施、被害人人数众多、造成企业停产或者资金链断裂等严重后果、拒不退赔、转移隐匿财产、累犯、有同类前科的,都属于从严评价的事实。以合同诈骗为业、公司化运作的,主犯的量刑通常显著加重。
与诈骗罪。两罪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区别在于:合同诈骗罪的行为必须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所骗财物是合同标的物或者与合同相关的财物,且侵害市场交易秩序;诈骗罪只侵害财产所有权。并非案件中出现合同就构成合同诈骗罪,收到财物后补签合同掩盖诈骗的,仍认定诈骗罪。反过来,虽是口头约定,但发生在生产经营领域并侵犯市场秩序的,应当认定合同诈骗罪。
与贷款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的对象限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其他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该范围,通过签订履行合同骗取此类公司贷款、数额较大的,按合同诈骗罪处理。
与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具有公开性、社会性、利诱性和非法性;合同诈骗罪针对的是特定合同相对方。以签订合同方式向少数特定对象骗取资金的,一般不按集资类犯罪处理。
与职务侵占罪。关键在于财物在取得时是否属于本单位财物、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对外签约的职务便利侵吞本单位财物的,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骗取的是合同相对方的财物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与虚假诉讼罪、敲诈勒索罪。以虚假债权债务提起民事诉讼索取财物的,可能同时构成合同诈骗罪与虚假诉讼罪,按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理。以暴力、威胁手段索取虚增债务的,可能另构成敲诈勒索罪。
与非法经营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真实经营内容但违反经营许可规定的,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以特许经营、加盟合作为名,没有可供加盟的资源和成熟经营模式,虚构品牌背景和经营业绩骗取加盟费的,构成合同诈骗罪。要求缴费获得加入资格并按层级计酬返利的,则指向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证据审查应当按待证事实组织,逐项落到需要证明的问题上,而不停留在罗列材料名称。
第一组是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合同文本及全部补充协议、往来函件、变更记录、验收与签证材料、施工与供货凭证、资质文件、审批手续。合同条款被对方多次变更、履行条件因对方原因不成就的,应当在事实认定中如实反映。
第二组是履约能力、资金去向与非法占有目的:签约时的资产负债与经营状况、货源与产能证明、银行流水的逐笔穿透、款项用于合同项目还是个人支出、有无转移隐匿财产、事后协商与退款记录、联系方式是否变更。书证的真实性应当结合形成时间、制作主体、保管流转情况审查,鉴定意见也需要审查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不能不加甄别地采信。
第三组是数额与程序:每一笔款项的独立性、案发前追回金额的证据、被害单位陈述与账目能否印证、被害人拒绝配合时的处理规则;电子数据的提取与完整性、扣押冻结的手续、涉案财物的权属和案外人意见。全案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证据不足的处理。
以下案例均为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括号内为入库编号,可据此检索原文。参考案例用于说明规则的适用条件,不能据以推算某类案件的普遍刑期。
张某搏合同诈骗宣告无罪案(2023-03-1-167-004)。张某搏实际控制的公司与天津某公司签订主焦煤采购框架合同并收取一千万元,此后对方数次变更质量标准,双方未能就发货达成一致,公司发函协商解除合同未获回应,截至案发仅退款十万元,所收款项主要用于向另一合作方退款及日常经营。一审宣告无罪,检察机关抗诉,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抗诉、维持原判。规则是:对企业经营中的经济纠纷,应当充分关注主体身份、企业经营情况、合同签订履行的全过程和资金去向;因客观原因导致履约不能的,不得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边界在于本案有完整的往来函件和资金流向证据支撑,单纯主张“做生意亏了”不产生同样效果。
李某胜合同诈骗案(2023-16-1-167-003)。李某胜以真实身份经营钢铁企业,口头约定购入焦炭二千八百吨,将焦炭全部用于生产,其间以现金和以物抵款方式陆续支付部分货款,后又补签协议和还款协议并再付四十万元。一审、二审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无罪。规则是:使用真实身份签约、客观上具备履约能力、有积极履行行为,虽未全额付款但抗辩理由的正当性不能排除,也不存在挥霍隐匿财产情形的,不能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黄某某、周某、袁某某合同诈骗案(2023-03-1-167-008)。三人在承建社区工程期间,以弥补前期混凝土损耗为名取得部分虚假送货单用于结算工程款,工程本身按三方签证方式实际施工完成。一审宣告三人无罪,检察机关抗诉,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抗诉、维持原判。规则是:对建设工程这类连续履行的合同中出现的欺诈行为,应当从整体履行情况综合判断,对合同最终适当、全面履行不产生根本影响的,一般不作刑事犯罪处理;鉴定意见也不当然具备定案效力,须审查其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莫某等合同诈骗宣告无罪案(2024-03-1-167-005)。出借方面对借款人无力还款,与其约定将利息转为本金形成新的借款,并要求提供超额担保、长期占有担保股权。法院认定不构成犯罪。规则是:利息、罚息、担保方式均由各方事先协商自愿约定,出借人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对担保物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行使处分权利的,属于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对方认为利率过高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权利。
伍某合同诈骗案(2023-16-1-167-005)。伍某应朋友请求提供房产信息、按放贷方安排办理借款手续,借款合同金额三十七万五千元中的二十九万七千元被取现返还给放贷方,虚假房产材料由他人准备且放贷方知情。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其无罪。规则是:被“套路贷”的一方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贷款资金的故意,客观上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出借方并非基于错误认识交付款项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陆某合同诈骗案(2023-03-1-167-010)。陆某在明知无能力建设生活广场的情况下,就同一商铺与多人签订装饰工程承包协议,以工程保证金、定金名义收取四十四万五千元,事后不接电话、搬离办公室。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规则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可采“三看”审查法,一看履约能力,二看履约行为,三看事后态度;三者同时缺失的,应当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该案与前述无罪案例正好构成对照。
郭某合同诈骗案(2023-03-1-167-011)。郭某在签订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隐瞒房屋已被司法查封、无法办理过户的事实,骗取购房款并用于归还借款等个人支出,既无履约条件又无退款能力和行为,事后更换手机号码潜逃外地。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二十六万元,责令退赔六百八十万元。规则是:隐瞒足以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重大事实,款项用于个人支出且事后逃匿的,应当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贾某合同诈骗案(2024-03-1-167-002)。贾某将同一套尚未交付的拆迁安置期房先后卖与四人,骗取购房款四十一万元用于个人投资消费,二审期间分得安置房后交由被害人处置,四名被害人各获得六万元。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规则是:故意隐瞒房屋已经出售的事实仍与多人签订买卖合同的,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对第一次出售行为则要结合有无欺骗手段、是否提前预谋一房多卖、实际履行能力审慎认定。该案也说明,二审期间实际挽回损失可以显著改变量刑。
高某华等合同诈骗案(2023-03-1-167-005)。二人在与对方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收取保证金后挪作他用,但所涉新民居建设项目真实存在并有前期投入,收取的保证金主要用于归还项目经营债务和公司日常支出。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无罪。规则是:不能因签订合同并收取保证金后挪作他用就直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也不能从客观上有欺骗行为直接推出主观目的;虽有一定欺骗但不影响被害人通过民事途径救济的,不宜轻易认定犯罪。该案与陆某案、郭某案对照,差别正在于项目真实性与资金去向。
陈某荣合同诈骗案(2023-03-1-167-001)。陈某荣因欠债无力偿还,虚构需要采购大量白酒的事实,冒用他人名义与多名销售商达成口头合同,骗取白酒后高买低卖套现,涉案白酒价值一百九十六万余元,案发前经催讨归还六十一万元。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规则是:界定本罪的合同范围不应拘泥于形式,口头合同只要发生在生产经营领域并破坏市场交易秩序,同样可以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于某等合同诈骗案(2023-05-1-167-001)。多名被告人注册广告联盟会员账号,上传无实际功能的小程序,通过审核获得广告代码位后交由“网络水军”恶意点击,骗取平台广告分成一百三十六万余元。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另一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八万元,退缴款项发还被害公司。规则是:组织水军批量人工点击本质上是带有欺骗性的无效恶意点击,属于对广告推广合作合同的虚假履行,平台是合同相对方即被害人。
叶某林、谭某竑、石某、乔某坤合同诈骗案(2024-03-1-167-003)。行为人在明知不具备特许经营资质、没有特许经营资源和成熟经营模式的情况下,购买商标后对外招商加盟,通过虚构与知名品牌的关联、虚增经营业绩、以知名品牌产品冒充自有产品等方式诱骗被害人签订加盟合同,事后消极履约,骗取三百余名被害人加盟费共五千四百余万元。主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百万元、二百万元,两名商务人员各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规则是:适用“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从履行能力、欺骗方式、是否实际履行、有无转移隐匿财产等方面综合评判。该案也是区分决策者与执行人员责任的例证。
郑某合同诈骗案(2023-03-1-167-006)。郑某虚构其拥有路灯维修维护项目并可分包的事实,先后与三名被害人签订施工劳务分包协议,以保证金名义骗取四十六万六千元用于归还网贷和个人消费。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规则是: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当体现市场秩序和交易关系;骗取的财物必须是合同标的物或者与合同相关的财物,取得财物并未伴随合同签订履行、事后补签合同掩盖的,不认定合同诈骗罪。
黄某合同诈骗案(2023-03-1-167-009)。黄某利用村委会工作人员身份,冒用村委会名义先后九次虚构村委会有工程的事实,骗取工程保证金和土地合作经营款共一百四十八万六千元,用于偿还债务和网络赌博。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规则是: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典型情形,合同形式不限于书面,只要侵犯了市场秩序即可适用本罪。该案与郑某案对照,说明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分野在于财物取得是否伴随合同的签订履行。
纪某成等合同诈骗案(2025-04-1-167-001)。行为人收购数十家网店公司并变更法定代表人和账户,通过刷单虚增交易量后向一家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贷款,骗取贷款六千六百余万元,造成实际损失三千八百余万元。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主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另二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一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因一人有重大立功改判其刑罚,维持其余判项。规则是:贷款诈骗罪中的“其他金融机构”限于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机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该范围,通过签订履行合同骗取此类公司贷款的,按合同诈骗罪处理。
指导案例62号王新明合同诈骗案(2016-18-1-167-001)。王新明使用伪造的户口本、身份证冒充房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房款一百万元,先后收取定金一万元和首付款二十九万元,办理过户时虚假身份被发现,余款未取得,案发后其亲属退还全部赃款并取得谅解。法院认定既遂三十万元、未遂七十万元,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规则是:既遂与未遂分别对应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先决定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并确定其对应幅度,再与既遂部分比较择重适用,并酌情从重;二者在同一幅度的,以既遂酌情从重处罚。该案是指导性案例,应当参照,效力高于一般参考案例。
陈某元合同诈骗案(2023-03-1-167-013)。陈某元在未取得工程承包权的情况下,以转包土建清包工程为由与他人签订意向协议,收取信誉履约金九万元,案发前退还其中一名被害人二万元本金及一万元“利息”,案发后退还剩余款项并取得谅解。法院认定犯罪数额七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规则是:犯罪数额应当扣除案发前已追回的款额;多名被害人情形下,以“利息”名义多退还部分被害人、并未减少其他被害人损失的,超出部分不予扣减。
周某波合同诈骗案(2023-03-1-167-012)。周某波辩称案发前以转账支票形式向被害人还款五万二千五百元并提交支票存根,银行已按出票人指令将资金划转至补记的第三方账户,金额与双方约定利息相符,但被害人拒绝配合司法调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将该笔数额从犯罪数额中扣减,并因其在二审期间全额退赔而改判较轻刑罚。规则是:犯罪数额认定应当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被告人提供证据引起合理怀疑而无法排除的,按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处理。
朱某卫合同诈骗案(2023-05-1-167-003)与黄某某合同诈骗案(2023-06-1-167-001)。前案中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相互矛盾,又无其他充分的客观性证据佐证,一审宣告无罪,检察机关抗诉后二审驳回抗诉、维持原判,确立的规则是合同诈骗案件同样须以排除合理怀疑为证明标准,且非法占有目的既可存在于签订时也可存在于履行过程中,应当结合事前事中事后因素整体判断。后案确立的规则是:被告人在服刑期间主动交待漏罪,该漏罪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后才被追诉的,应当单独定罪并充分考虑坦白等情节从宽处罚,不再数罪并罚。
刚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先确认办案机关、承办单位、案号、涉嫌罪名、羁押场所和已采取的强制措施,保存好拘留通知书等书面文件。犯罪嫌疑人自被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押的可以由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企业负责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同步安排经营交接,避免因停摆扩大损失。
侦查阶段。系统整理原始材料:合同文本与全部补充协议、往来函件与洽谈记录、变更与签证材料、发货与施工凭证、验收资料、资质证照、财务账册与银行流水、纳税记录、案发前退款凭证、协商与还款记录,以及能够证明履约努力和客观障碍的证据,例如政策文件、行政审批、第三方违约的证据。可以依法申请取保候审,也可以就羁押必要性提出意见。同时有一条底线:伪造或者补做合同与凭证、销毁账册、删除聊天记录、统一口径、联系证人作假、转移隐匿资产,都会带来新的刑事风险。家属或者公司人员实施这些行为的,本人可能另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会被独立追究刑事责任,也会使在押人员失去从宽机会。
审查起诉阶段。这是核对指控事实的关键窗口,可以由辩护人逐项核对合同关系是否真实存在、行为是否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履约能力与履约行为的证据、资金逐笔去向、每一笔数额的认定依据、案发前追回金额的扣减、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区分、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以及认罪认罚量刑建议是否与事实相符。对确属民事纠纷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不应当为换取从宽而作不真实的供述。
审判阶段与判决之后。重点核对起诉书指控的每一笔事实是否都有证据对应、量刑建议的计算是否有依据,以及退赔、谅解、认罪认罚等材料是否齐备。对书证真实性、鉴定意见、电子数据取证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重新鉴定、申请鉴定人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并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涉案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案外人和被害单位可以依法主张权利并提交权属证据。判决生效后,罚金应当按期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以依法申请延期或者减免。
“合同没有履行完就是合同诈骗”。错误。履行不能与诈骗是两回事。有真实项目、有前期投入、有实际履约努力,因政策变化、市场波动、第三方违约等客观原因未能完成的,属于民事违约,应当通过协商或者诉讼解决。
“签合同时说了假话就构成犯罪”。错误。欺骗行为只是构成要件之一,还要看该虚假内容是否影响合同的根本履行、对方是否因此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以及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对连续履行的合同,尤其要从整体履行情况判断。
“钱进了个人账户就说明想占为己有”。错误。资金去向要逐笔穿透审查。款项用于合同项目本身、公司经营或者归还与经营相关的债务的,与用于个人挥霍赌博、偿还个人债务、转移至他人名下,法律评价完全不同。
“只有书面合同才算合同诈骗”。错误。本罪中的合同不拘泥于形式,口头合同只要发生在生产经营领域、体现交易关系并侵犯市场秩序,同样可以适用。反过来,赠与以及婚姻、收养、扶养等身份关系协议,通常不属于本罪中的合同。
“报案了就能把钱要回来”。错误。刑事程序的目的是追究刑事责任,追赃挽损受限于财产是否仍然存在、是否被善意第三人取得。被害单位在报案的同时仍应当评估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等途径,并保存好合同、流水和催收证据。
“数额巨大有全国统一标准”。错误。合同诈骗罪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目前没有全国统一有效的司法解释金额标准。现行全国统一的明确金额门槛,是公通字〔2022〕12号第六十九条规定的2万元立案追诉标准。具体案件还应核对有管辖权的侦查、检察、审判机关所在地现行有效的地方规范、量刑指导及裁判实践。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强制措施、辩护、认罪认罚从宽、不起诉和证明标准的规定。
司法解释与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4月6日印发)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5号);《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法〔2017〕74号,自2017年5月1日起试行)及案发地实施细则,广东对应文件为粤高法发〔2017〕7号实施细则(试行)。
关于数额标准的说明:合同诈骗罪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目前没有统一有效的司法解释规定,本文不列具体数字,办案时应当调取案发地正在执行的规定和同类生效裁判。
案例:本文第十部分所引案例均为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正文括号内为入库编号,其中王新明合同诈骗案同时是指导案例62号。参考案例对类案审判具有示范价值,指导性案例应当参照,效力更高,但两者都需要结合本案事实判断可比性。
本文用于说明合同诈骗罪的一般处理规则,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也不能替代辩护人结合案卷材料、案发地现行标准和最新规范作出的专业判断。案件已经立案、人员被羁押,或者涉及企业经营、单位犯罪、多名被害人以及较大金额的,宜尽早咨询专业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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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合同诈骗案从犯的构成要件,合同诈骗有没有从犯处罚
内容投稿:纪菲彤
内容审核:万怡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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