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怎样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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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针对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怎样判刑展开解释普法,如您有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怎样判刑法律问题,可点击我们在线客服咨询。欢迎访问苏州惠诚律师网。

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怎样判刑


提到滥用职权,很多人第一印象就是手握权力的人胡乱拍板、以权谋私。结合近年监察与司法公开的渎职案例可以看到,滥用职权不只有主动乱作为,明明负有法定职责,却刻意甩手不作为,放任损害发生扩大,一样可以构成滥用职权罪 。


不少人分不清普通工作瑕疵、纪律处分和刑事犯罪的边界,也搞不懂故意不作为和工作疏忽的区别。有些案件当事人没有主动去做坏事,只是压下线索、拖延处置,最后酿成实际损失,就触碰了刑事红线。结合现行法律与最新司法实务,用大白话把滥用职权罪讲清楚,看懂公权力履职的法律边界,普通人遇到类似情形,也知道该如何理性看待、依法维权。


一、打破固有认知:滥用职权不等于只有胡乱办事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多数人只记住越权审批这类看得见的乱作为,却忽略法条同样包含故意放弃、拒不履行法定职责这一类行为模式 。


岗位职责白纸黑字写清楚,客观条件完全可以履职,但是行为人刻意不去做事,面对群众诉求、风险隐患视而不见,任由危害持续发酵。这种消极躺平式履职,主观属于故意,一旦造成法定重大损失,同样属于滥用职权。


这里最容易混淆的,就是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二者核心分界线是主观心态:故意还是过失 。


滥用职权罪是故意犯罪:明知道自己越权违规,或是清楚该履职却故意不去做,对损害后果持放任态度。

玩忽职守罪属于过失犯罪:不是存心违规,只是责任心不足,工作马虎疏忽,该审查的没有审查到位,因为疏忽带来损失。


举个现实场景:群众提交合规办事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政策,工作人员因为私人矛盾故意压着不审批,属于故意放弃职责,定性滥用职权;工作繁杂粗心漏掉这份申请,长时间遗忘搁置,主观属于疏忽,就是玩忽职守。


同样是久拖不办,主观心态不同,罪名、量刑都会不一样。很多人简单把所有不作为全部归为玩忽职守,这是实务中很普遍的认知误区。


同时要明确,不是履职出现一点瑕疵就直接构成刑事犯罪。正常集体决策下的研判偏差,属于工作层面问题,一般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整改,不会直接刑事追责。只有主观故意违规,同时产生法定重大损失,才会触发刑法。


二、两类高发情形:乱作为与故意怠履职,都能触发滥用职权罪


从近年公开的渎职裁判案例来看,滥用职权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主动乱作为,另一类是消极故意怠履职,两类情形司法实践中都时有发生 。


第一类:积极乱作为,手中权力胡乱使用


这是大众比较熟悉的情形。行为人主动突破制度约束,超越自身权限作出决定。

有的罔顾地方财政现实,强行推动项目、违规举债,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损失,衍生大量信访矛盾;有的审批环节徇私情,对不符合条件的事项放行;还有的插手不属于自己管辖的事务,强行干预基层业务办理,制造纠纷。


最高法公布的典型案例中,个别地方主官明知道当地财政已经亮起债务预警,下属多次提出反对意见,依旧强行大规模融资上马项目,新增巨额隐性债务,多个项目沦为烂尾,引发多起群体性信访事件,最终被认定构成滥用职权罪,同时结合受贿罪数罪并罚处理 。


这类案件特征很直观:行为人主动出手,作出违反法规的决策,权力被人为误用,损失后果和违规决策具备直接因果关系。


第二类:消极怠履职,该管的事故意撒手不管


这一类更容易被普通人忽视,也是近几年监察机关重点查处的方向。手握监管、核查、处置的法定职权,收到举报线索、发现风险隐患之后,刻意压下不处置,故意放弃监管义务,任由违法事态持续扩大 。


有公开判例,分管砂石监管的公职人员,接到群众举报辖区存在非法盗采砂石。本身具备巡查、查处的法定职责,收受好处之后,既不开展实地核查,还安排下属编造没有盗采问题的虚假报告上报。非法开采持续进行,大片耕地被损毁,生态遭到破坏。法院审理认定,行为人故意放弃法定监管职责,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


但要划清界限:不是办事进度慢就等于刑事犯罪。工作量巨大、客观条件受限、法定流程本身周期较长,只是办理效率偏低,主观没有刻意拒绝履职,属于行政效能问题,督促整改即可,不构成刑事犯罪。只有主观上故意放弃履职,放任损害发生,同时造成重大损失,才触碰刑事红线。


三、入罪硬门槛:不是有行为就定罪,必须达到“重大损失”标准


很多人以为只要存在乱办事、故意怠履职,就一定会判刑。实际上法律设置明确立案门槛,必须满足“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追究刑事责任;达不到损失标准,大多只做纪律问责处理 。


依据两高办理渎职案件司法解释,满足下列情形之一,就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重大损失: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多人重伤、轻伤;直接经济损失达到30万元以上;引发群体性事件、严重损害公权力公信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他公共利益严重受损的情形 。


要分清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直接损失,是渎职行为直接造成实际发生的财产损毁、财产流失。间接损失是后续衍生连锁损失。司法认定优先考量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同时损失和滥用职权行为之间,必须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果损失是第三方行为、市场波动、多重因素叠加造成,不能全部算到履职行为头上。


实务当中还有一个关键点:事后挽回损失,不能直接抹除犯罪定性。只要滥用职权行为已经造成重大损失,犯罪就已经成立。后续追赃挽损,只能作为从轻量刑情节,不会因为事后弥补就直接不作刑事处理 。


如果存在徇私舞弊,为亲友、关系人谋取利益,不管是乱作为还是故意怠履职,量刑档次会加重。同时收受贿赂构成受贿罪,法律明确要数罪并罚,不会择一从轻处理。


四、分清三层边界:工作失误、违纪、刑事犯罪不能混为一谈


不少群众看到履职出现问题,就直接认定构成滥用职权罪。现实要区分三个层级:普通工作失误、党纪政务违纪、刑事犯罪,三者边界清晰,不能一概而论。


第一,普通工作失误。严格按照流程开展集体研究,依据当时政策作出判断,受限于当时认知水平,后续客观形势发生变化,最终结果不如预期。主观没有故意违规,只是研判出现偏差,属于工作层面失误,依靠复盘整改、完善制度解决,不追究纪律责任,更不会涉及刑事犯罪。


第二,违纪失职行为。履职存在违规、消极不作为,带来一定不良影响或者小额损失,但是还没有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重大损失立案标准。一般给予警告、记过、降级等党纪政务处分,属于纪律问责,不移交司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构成滥用职权罪。主观上存在故意,要么主动乱作为,要么故意放弃法定职责;客观实施滥用职权行为;实实在在造成法定标准的重大损失,行为和损失之间存在完整因果链条,三者同时齐备,才会构成滥用职权罪,进入刑事司法程序。


很多信访举报场景中,群众容易把履职不规范直接等同于刑事犯罪。但司法办案讲究完整证据链,要固定主观心态、履职事实、损失结果、因果关系,缺少任意一环,都不能认定犯罪。部分案件确实履职存在瑕疵,但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处理方式就是纪律处分、督促整改,而不是判刑。普通人要理性看待法律尺度,区分“办事有错”和“刑事犯罪”。


五、普通人遇到疑似滥用职权情形,应当走哪些合理途径


如果办事过程当中,遇到疑似越权乱办事、故意怠于履职的情况,不要采取过激方式,按照法定流程理性反映,才有利于推动问题核查处置。


第一步,完整留存证据材料。办事回执、受理单据、书面答复、沟通记录全部保存,把时间、事由、对接人员、处理结果做好记录。证据是后续维权最重要的基础,缺少凭证,核查工作很难落地。


第二步,向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申请监督。针对履职拖延、违规处理,优先向上级机关提交书面反映,要求依法履职或者纠正违规行为,优先走行政内部纠错渠道。


第三步,向纪检监察机关提交线索。滥用职权类职务犯罪,属于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如果怀疑存在故意滥用职权,造成人身、财产重大损害,可以依规提交线索,尽量把事实经过、时间节点、配套证据一并附上,方便工作人员研判。


第四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若是行政履职行为侵害个人合法权益,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司法程序确认履职行为违法,倒逼行政机关纠错。


这里需要提醒:个人诉求没有得到支持,不等于对方就构成滥用职权。机关单位依据法规政策驳回诉求,哪怕结果不符合个人预期,只要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就属于正常履职,不属于权力滥用。很多人容易陷入误区,把诉求未被满足直接等同于渎职,这一点要客观看待。


总结


长久以来,大众对滥用职权罪的认知,大多停留在胡乱办事、以权谋私,却忽略了故意怠履职、撒手不管,同样属于滥用职权的表现形式。


乱作为是主动把权力用歪,故意不作为是主动把权力搁置放弃,二者主观上都属于明知故犯。但刑事定罪有着硬性门槛,必须要有实际重大损失后果,还要完整证据证实因果关系,不能简单把办事不满意、工作瑕疵直接等同于刑事犯罪。


纪律处分、行政纠错、刑事追责,是层层递进的三道防线,并不是所有履职问题都要走到判刑这一步。法律一方面惩戒肆意滥用权力的行为,另一方面也区分工作失误和犯罪,保护公职人员正常履职担当。


读懂滥用职权罪,其实也是读懂公权力运行的底层逻辑。有权必有责,权力越大,对应的履职义务就越重。乱干事要担责,该干事却故意不作为,同样要承担法律代价。对于普通老百姓而言,了解这些法律规则,既看懂权力的红线,也明白维权同样要在法律框架之内,理性看待每一件事的处理结果。


讨论话题:现实当中,很多人分不清履职效率低和故意放弃监管的界限,在你看来,哪些细节可以用来区分单纯办事慢,和涉嫌渎职的怠于履职?


免责声明:本文仅为普法科普,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渎职犯罪认定高度依赖卷宗证据、案件具体事实,个案定性以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办理结果为准,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以上就是苏州惠诚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怎样判刑”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

内容投稿:平晓

内容审核:陈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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