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贿案件,特别是现金贿送和收受的受贿案件,受贿犯罪事实的认定,高度依赖行受贿双方的言词证据。在监委成立前,检察院的反贪局办理受贿案件时,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受贿犯罪嫌疑人,法律规定需要经侦查机关许可,刑事诉讼中有这种要求的案件只有三类,另外两类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由此可见贿赂案件的特殊性。监委成立后,包括受贿在内的所有职务犯罪案件,在监委调查阶段,均不能委托律师辩护。上述规定,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保障监委在一定的期限和空间内,能够获取行受贿双方的言词证据。
目前报道出来的受贿案件,大部分案件的判决书中均有“被告人到案后供述了监委尚未掌握的部分/大部分/绝大部分/全部受贿犯罪事实”的表述,这表明,即便大数据时代全面查询财产、监听等技术侦查手段广泛使用,当前阶段,仍然没有改变受贿犯罪事实的认定高度依赖行受贿双方言词证据的现状。也就是说,当事人的有罪供述,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办案机关认定犯罪事实的范围。当事人到案后反映受贿犯罪事实,应当坚持事实,一旦供述虚假的受贿犯罪事实,很容易被生效裁判错误认定为真实存在的犯罪事实并据以定罪量刑。
受贿犯罪事实的认定高度依赖行受贿双方的言词证据,主要原因是这类案件其他证据较少:行受贿的协商、贿赂的交付、请托事项的沟通等主要犯罪事实,一般情况下都是行受贿双方在没有第三人在场的情况下隐蔽实施、完成的,不会有目击证人;行贿人贿送的钱款、受贿人收受的钱款,一般不会有来源和去向的痕迹,行受贿犯罪事实很难得到其他书证、物证等客观性强的证据的印证。受贿案件犯罪事实和证据的上述特点,导致监委很难发现受贿案件线索,认定受贿犯罪事实难度大且高度依赖行受贿双方言词证据。但同时,一旦行受贿双方作出了有罪供述或证言,即便有罪供述或证言是虚假的,只要二者内容基本一致,虚构的内容符合情理、逻辑和社会常识,由于其他证据较少,也很难通过与其他证据的矛盾还原事实真相,监委、检察院、法院就敢于据此认定受贿犯罪事实。
在办案机关倾向于有罪认定的职业思维习惯的前提下,当事人供述虚假的受贿犯罪事实后,还原事实真相也需要相应的证据。如果存在监委办案人员的非法讯问/询问,即便调取了行受贿双方有罪供述或者证言的同步录音录像,这类录音录像一般反映不出非法讯问/询问的内容,办案人员明知有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况下不会用非法的方式讯问/询问;非法讯问/询问基本上都发生在制作讯问/询问笔录和同步录音录像之外的时间段,而这种监控视频监委都会以不属于同步录音录像为由拒绝提供,司法实务中调取到这种监控视频的情况极为罕见;如果当事人供述的虚假受贿过程,无法得到其他证据特别是客观证据的证伪,当事人翻供辩解的事实真相,无法得到其他证据特别是客观证据的印证,比如距离案发时间较长的虚假受贿过程,很难调取到监控、行动轨迹等证据,这种情况下,办案机关往往更倾向于相信当事人供述的虚假受贿犯罪事实,以完成定罪量刑、追缴违法所得的办案任务。受贿人翻供,甚至受贿人与行贿人同时翻供,也很难实现还原事实真相、摆脱犯罪嫌疑的目的。
另外,当前阶段,虽然行受贿一起查的刑事政策不断被国家强调,司法实务中被追究行贿罪刑事责任的行贿人仍然只占非常小的比例,这导致没有被追究行贿罪刑事责任的行贿人很难冒着被追究行贿罪刑事责任的风险,为了受贿人的利益,对其在监委调查阶段形成的证言,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翻供或者在法院阶段出庭作证推翻之前的证言。何况,证人出庭作证还需要得到合议庭的准许,有些职务犯罪案件,即便证人在开庭时在法庭门口坐等,合议庭也往往拒绝他们进入法庭作证。
所以,在监委调查阶段供述虚假的受贿犯罪事实后,期待在移送检察院后通过当事人翻供、行贿人翻供、调取被非法讯问的监控视频、寻找其他证据等方式,还原不存在受贿犯罪事实真相的做法,司法实务中异常艰难。
因此,当事人到案后,应当坚持事实,在没有受贿的情况下,不能为了迎合监委办案人员的预判思路,或者相信监委办案人员所称配合了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承诺,或者在监委以查处家属、追究家属刑事责任、影响家属学习、工作相威胁、以查处本人更多罪名和更多犯罪事实相威胁等非法讯问下,供述虚假的受贿犯罪事实。
受贿案件的家属也经常会被监委讯问/询问。如果家属对受贿知情或者参与,或者参与受贿所得及收益的处置,很容易涉嫌共同受贿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或者洗钱罪。家属一旦涉嫌上述犯罪,家属就可能被监委当做当事人的软肋,监委就可能以追究或者不追究家属上述犯罪威胁、引诱当事人供述虚假受贿犯罪事实。如果家属没有参与受贿、对受贿不知情、对钱款财物来源于受贿不知情,家属也要坚持事实,不轻信按照监委办案人员要求虚假供述后,当事人或者家属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承诺,去屈服于办案人员非法讯问/询问的压力。家属一旦虚假供述,不仅使自己面临刑事追究的巨大风险,还给监委留下了可以威胁、引诱当事人供述虚假受贿犯罪事实的机会。
刑事案件中,事实和证据是能否定罪量刑追究刑事责任的基础,是涉案当事人及家属需要应对的最为重要的问题。在个人面对办案机关的巨大压力,甚至办案人员存在威胁、引诱的非法办案行为时,当事人及家属应当始终保持清醒的认识,坚持事实,对不存在的虚假受贿犯罪事实,和对不存在的虚假参与受贿、对受贿及受贿所得知情的事实,不屈服于任何外在压力虚假供述,陷自己或家属于被错误定罪量刑的危险、被动境地。
北京才盛律师事务所主任
靳学孔律师
2026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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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
内容投稿:常华
内容审核:陈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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