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直接收钱可以定受贿罪吗,不收现金可以报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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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直接收钱可以定受贿罪吗,不收现金可以报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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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腐败犯罪,绝大多数人的第一印象,就是收钱、收红包、收礼品,权钱交易。很多公职人员心里也固化了一种认知:只要我不拿现金,不收别人给的财物,就算人情往来帮别人办点事,最多算是纪律问题,不会触碰刑法,更不会走到判刑坐牢这一步。


正是这种陈旧的认知误区,让一部分干部放松了自我约束。他们自觉守住了“不收钱”这条底线,却在履职当中乱作为、不作为,搞人情办事、违规决策,觉得没有拿到好处,就不算犯罪。而当前的反腐败工作,早已不再仅仅盯着现金受贿这一个维度。反腐的法网持续织密,除了贪污、受贿这类拿钱的犯罪之外,渎职类职务犯罪,不需要收受一分钱财物,只要履职行为严重违法,造成国家和群众利益重大损失,一样要承担刑事责任,依法判刑。

很多人还停留在老思维里面,没有跟上法律与执纪司法实践的变化。今天我们就用大白话,把这个问题讲透彻。区分清楚违纪和刑事犯罪,分清拿钱的贪腐和不拿钱的渎职,看懂反腐工作的完整逻辑,看懂什么情况下即便分文未取,依旧会触犯法律。同时也要讲明白边界,区分工作失误和刑事犯罪,不夸大、不误导,客观看待制度的变化。

首先厘清一个基础法律常识:受贿罪,确实需要有收受或者索取财物这个条件。也就是说,如果单纯帮人办事,一分钱、一点好处都没有拿,是不能够定受贿罪的。但是,刑法当中针对公职人员的罪名,远远不止贪污、受贿这两大类。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还有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滥用职权等一系列渎职罪名,构成犯罪的法定条件里面,完全没有“收受钱财”这一项要求。

简单直白讲:有没有捞个人好处,不是这一类罪名的评判标准。评判的核心看两件事,第一,有没有违反工作职责,乱办事或者不办事;第二,是不是实实在在造成公共财产、国家、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两个条件同时满足,即便自始至终没有收取任何财物,一样可以立案、起诉、判刑。

现实办案当中,有不少真实案例,当事人自认为很委屈:自己没有从中捞一分钱,没有拿任何回扣,没有为自己和家人谋取私利,仅仅是碍于人情、听从错误指令、业务上马虎大意,最后却被追究刑事责任。很多干部事发之后才恍然大悟,原来反腐不只是查谁收了钱。

我们可以结合现实当中几类高频情形,看一看“不收钱同样获刑”,一般都发生在哪些场景。

第一种,越权乱审批,人情大于制度,也就是滥用职权。

部分手握审批、项目、资金权限的干部,没有收好处,但是碍于熟人、朋友、老同事的情面,明明材料不符合规定,依旧违规签字放行;明明不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却擅自拍板做决定;明知项目存在巨大风险,依旧强行推动上马。

整个过程,个人没有拿到红包,没有股权,没有礼品,没有给家人安排利益。但是因为违规审批,造成国有资金被骗走,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群众利益受损。这种情况,就有可能触犯滥用职权罪。

举一个现实当中很常见的场景,土地、补贴、项目申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明显造假,经办负责人明明能够发现问题,碍于人情不去严格审核,直接审批通过,导致国家补贴资金被骗领几百上千万。办案查实之后,该干部一分好处未得,但因为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履职,并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被以滥用职权追究刑事责任。

很多人会辩解,大家都是人情社会,抹不开面子。但法律不会因为“抹不开面子”就免除责任。公职人员手中的权力是公共权力,不是做人情的工具,不以个人是否获利作为免责理由。

第二种,严重不作为,该管的不管,该核查的不核查,也就是玩忽职守。

和主动乱办事不一样,玩忽职守更多属于消极履职。不是主动去违规操作,而是该履行的职责不去履行,敷衍应付,马虎草率,放任风险不断扩大,最终酿成严重后果。

安全生产监管、生态环保、市场监管、民生资金发放,很多岗位都存在这类风险。监管岗位工作人员,日常监督检查流于形式,对发现的隐患不处置、不上报,得过且过。后续发生安全事故,出现人员伤亡,巨额财产损失。调查之后确认,如果当初履职到位,事故本可以避免。即便办案没有发现该工作人员收受贿赂,依然可以构成玩忽职守罪。

还有不少国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对待项目、合同审核漫不经心,不做风险评估,不做尽职调查,盲目签约合作,最后造成国有资产巨额亏损。本人没有从中捞取私利,但因为严重不负责任,同样可以追究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的刑事责任。

这里要做一个重要区分:正常的工作失误,不等于玩忽职守犯罪。改革探索当中,因为客观条件限制、政策变化,出现一些工作偏差,和主观上严重不负责任、放弃岗位职责,二者界限是清晰的。司法实践会充分考量客观环境,不会简单把所有工作出错全部上升到刑事追责,只有达到“严重不负责任”,并且产生法定重大损失后果,才会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种,执行上级错误指令,盲目服从,放弃独立判断。

还有一类容易踩坑的情况。下级工作人员,明知道上级下达的指令不符合制度规定,存在明显风险,但是抱着“领导让我干,我只是执行,出事和我无关”的心态,不加分辨照单执行。自己没有从中拿任何好处,只是服从命令。

等到事件爆发,造成重大损失之后,并不是一句“是领导安排的”就可以全部免责。司法实践会区分,指令是否明显违法。如果上级的决定明显违反法律、政策,执行者本身有辨别能力,依旧积极落实,执行者自身同样需要承担对应的责任,不能把全部责任推给上级。

这也是现在很多干部容易出现的认知盲区:我只是执行者,我又不收钱,怎么还会犯罪。权力对应的就是责任,每一个岗位,都有独立把关的义务,不能简单以服从指令为由,放弃岗位应当具备的甄别责任。

第四种,为亲友、熟人违规谋利,自己不拿钱,好处由旁人享有。

还有一种情形,本人不直接收钱,利用职权给亲戚、熟人、朋友提供便利,好处被第三方拿到,自己分文不取。比如给亲友的企业违规开绿灯,帮助熟人拿到项目,自己不拿一分钱,纯粹出于私人感情。

这种情况,如果造成重大公共利益损失,同样可以构成渎职犯罪。当然,如果是明知第三方会送钱,只是自己不收,让第三方直接送给自己的亲属、特定关系人,那就直接构成受贿罪,不属于不收钱的范畴。

讲到这里,很多普通人会有疑问:反腐为什么要把“不收钱的渎职行为”纳入刑事打击?只查贪污受贿不就行了吗?

我们要搞懂背后的治理逻辑。腐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也就是大家熟悉的收钱办事;另一类是权力滥用、履职失守,也就是渎职。二者同样会严重破坏公共利益,损害政府公信力。

有些干部,主观上没有贪财的念头,但是权力使用失控。权力可以用来收钱作恶,同样可以不用收钱,仅仅依靠人情、惰性、盲目服从,就给国家、社会带来巨大损失。一笔受贿,可能几十万上百万;而一次错误的决策、一次失职的监管,带来的损失动辄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元。如果法律只盯着“有没有拿到钱”,就等于放过了这一类严重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社会舆论更多聚焦看得见的权钱交易。而近些年,监察体制改革推进,两高不断更新司法解释,执纪司法越来越强调权责对等。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权力的责任,不因为个人没有捞到好处就自动消失。

当然,我们也要纠正网络上面部分过度渲染的说法,不能走向另一个极端。不是公职人员只要工作出一点差错,就直接判刑。渎职犯罪有严格立案标准,不是只要做错事就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司法立案标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要达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会刑事立案,有明确损失数额、人员伤亡的硬性门槛。没有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履职过错,一般是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给予警告、记过、降级、调岗等处理,不会直接判刑坐牢。

也就是说,法律打击的是严重的乱作为、不作为,不是改革创新当中正常的试错,也不是普通工作疏漏。区分工作失误和渎职犯罪,是司法办案必须把握的底线。

那为什么说不少干部还没有反应过来,认知还停留在旧时代?

第一,旧的固有观念根深蒂固:“不贪钱就是好干部”。

不少人的自我约束标准很低,底线就卡在“不收钱”。只要金钱方面干干净净,就觉得万事大吉,在履职的时候,对程序、风险、制度规矩就放松警惕。认为只要自己不捞好处,人情办事不算大问题。现在制度已经明确,干净不代表可以乱干事,廉洁不等于履职合格。廉洁是底线,履职尽责是另一条硬性底线。干净又干事,才是完整的要求。

第二,对渎职类罪名了解太少,风险感知严重不足。

很多干部日常学习更多聚焦于不能收礼、不能收钱,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这类渎职犯罪的构成条件了解不多。不清楚这类罪名不需要以收钱作为前提,不知道一次人情审批、一次监管缺位,就有可能触碰刑事红线。风险来了自己浑然不觉,出事之后才大吃一惊。

第三,错误认为“法不责执行”,把责任全部推给环境、推给上级。

抱有这样的想法:大环境就这样,大家都这么办,领导这么安排,我只是照做,责任轮不到我头上。现实案例反复证明,这种想法靠不住。每一个岗位,都有把关的责任,不能简单随波逐流。

看懂风险之后,无论是公职人员,还是普通群众,我们都可以看懂当前反腐完整逻辑。反腐已经不是简单查“收没收到钱”,而是全方位管住权力运行的全过程。权力从决策、审批、执行、监管,全链条都纳入监督。贪污受贿要严厉打击,渎职失职同样要严肃追责。

那么,对于公职人员而言,抛开不触碰金钱利益之外,应当守住哪些底线,规避“不收钱也犯罪”的风险?

第一,厘清权责边界,坚持按制度、按程序办事,杜绝“人情大于规则”。

遇到熟人、朋友说情,不能把公共权力当作人情工具。该核查的材料必须核查,该走的流程一步都不能简化。制度程序,既是约束,同时也是对干部本人的保护。很多人栽跟头,不是因为贪心要钱,而是抹不开人情面子。

第二,摒弃“只服从领导,不敬畏法律”的错误思维。

面对上级指令,要做基本辨别。如果指令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能一味盲目执行。按照组织程序提出意见、留存记录,而不是直接照办。不能抱有“领导让我干,出事我无责”的幻想。

第三,杜绝躺平式履职,不能把“不贪钱”当成不作为的挡箭牌。

不拿钱,不等于可以消极躺平,该监管的不去监管,该处置的问题置之不理。不作为、慢作为,如果引发严重后果,同样存在玩忽职守的风险。廉洁是基础,履职尽责是义务,二者缺一不可。

第四,建立风险意识,懂得留存履职痕迹。

项目审批、检查监管,做好书面记录,开会研究留好会议纪要,发现问题之后,向上报告、下达整改,都留下可追溯的材料。履职痕迹,是区分“已经尽责”和“严重失职”的重要依据。很多案件当中,正是缺少履职记录,最后承担不利后果。

第五,分清容错边界,区分改革试错与渎职犯罪。

国家鼓励干部担当作为,落实容错纠错机制。在改革创新当中,因为缺乏经验出现非主观的失误,和主观故意违规、严重不负责任是两回事。鼓励干事,但是不纵容乱干。

站在普通老百姓的角度,看懂这一层,也能更加客观理解反腐。过去大家看反腐,只盯着贪官拿了多少钱。现在的监督体系,既惩治贪钱的腐败,也惩治不拿钱的权力滥用。这也是制度不断走向成熟的体现。

当然,我们也要客观看到现实难点。把渎职犯罪办好,比查办传统受贿案件更加复杂。要分清客观条件限制和主观失职,分清改革探索和故意乱作为,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司法机关办案,必须严格把握证据标准,既不放过渎职行为,也不能错误追责,挫伤干部干事的积极性。这也是司法实践持续完善的方向。

总而言之,反腐已经进入更加立体的新阶段。守住不收钱的底线,仅仅是最基础的第一步。权力对应的是责任,手中掌握公权力,既要做到不伸手拿钱,更要做到不乱用权力,不放弃职责。不收钱,不等于拥有违法履职的豁免权。这一条,很多人认知还没有跟上时代变化。

话题讨论

在你看来,反腐既要打击权钱交易,也要严厉打击不收钱的渎职失职,现实当中最大的难点是什么?是责任界定,还是证据甄别?欢迎评论区理性交流,点赞关注,持续分享客观的法治与社会观察。

免责声明:本文为普法类社会解读,不构成司法办案依据,具体定罪量刑以法律条文、司法机关生效文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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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只收钱不办事算贿赂吗,不收现金什么罪

内容投稿:何凝彤

内容审核:郭媛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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