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贿罪属于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由监察委员会主导调查,而非普通公安机关侦查,整体分为监委监察调查阶段、检察院刑事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判阶段,结合纪检办案定性边界,核心围绕“是否存在权钱交易”固定证据,具体流程如下:
一、前期线索处置与初步核实(监委启动)
线索受理分流
监察机关接收举报、信访、巡视移交、审计移送等问题线索,先核查是否属于公职人员管辖范围,对线索分类处置:暂存待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初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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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核实
成立核查组,秘密开展外围核查,重点核实:是否存在收受财物、是否利用职务便利、有无为他人谋利的请托事项,对照纪检办案四条边界区分是违纪还是刑事犯罪:
真实借贷、无请托礼尚往来、及时主动退交财物、合理市场劳务报酬,一般不认定受贿,多按廉洁纪律、八项规定违纪处理;
存在以借为名索贿、感情投资谋利、掩饰性退赃、权力搭售取酬,锁定涉嫌受贿犯罪线索。
初核结束形成报告,报批后决定是否立案。
二、监委立案调查(核心侦查阶段)
立案审批
经初核确认涉嫌受贿犯罪,需追究刑事责任,监委主要负责人批准立案,向被调查人宣布立案决定,通知家属,重大案件向社会公布,可同步采取留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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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取证调查
调查组围绕受贿罪三大法定要件固定完整证据链:① 利用职务便利:职权范围、分管事项、对请托事项的审批权限;② 收受财物:资金流水、转账记录、现金收受、财物归属、藏匿地点;③ 权钱交易:请托事项、承诺/实施/谋利的客观行为,区分人情往来与贿赂。同时核查行贿人、介绍贿赂人,查清资金来源、利益输送链条,排查是否存在串供、隐匿证据、退赃掩饰犯罪等情节。调查期间可采取讯问、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技术调查等措施,严禁非法取证。
内部审理把关
调查终结后,监委案件审理部门审核事实、证据、定性,严格区分违纪与受贿犯罪,排除出罪情形,形成调查报告、起诉意见书。
三、移送检察院,衔接刑事诉讼程序
移送审查起诉
监委查清犯罪事实、证据确实充分后,将案卷、证据、起诉意见书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监察程序转为刑事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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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受理与强制措施转换
检察院24小时内完成受理,对被调查人宣布刑事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之后在法定时限内审查是否批准逮捕,可依法讯问嫌疑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核查受贿定性是否准确。
审查起诉与补充核查
检察院一般1个月内审查,可延长15日;证据不足可退回监委补充调查,最多退回2次,每次1个月。此阶段重点复核权钱交易关键证据,区分违纪收受礼金与刑事受贿,符合条件可适用认罪认罚、退赃退赔从宽。最终检察院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决定起诉的向法院提起公诉。
四、法院审判与后续执行
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开庭审理,结合全部证据、监委调查结论、退赃情节、认罪态度等,依法作出有罪或无罪判决;判决生效后进入刑罚执行环节。
关键定性要点(结合办案边界)
监委侦查的核心不是单纯核查“是否收钱”,而是核查权是否被标价、是否存在权钱交易:
无请托、无谋利的人情往来、正常借贷、合理劳务报酬,即便收受财物,不认定受贿,仅作违纪处分;
收钱后及时主动退还、无掩饰犯罪意图,不认定受贿既遂;
存在请托事项、利用职权谋利、收受财物且无合法出罪事由,才会以受贿罪刑事立案调查、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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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
内容投稿:禹峰
内容审核:王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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