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廖凌峰律师 · 刑事实务研读系列
近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类案件高发,涉案资金动辄千万。一个容易被忽视的风险是:这些钱往往不以本人名义沉淀,而是通过配偶、子女、父母等近亲属的账户和名义对外投资、置业。一旦上游犯罪人被查,提供账户、挂名代持的亲属,常常被一同以洗钱罪刑拘。
这类情形在涉众型金融犯罪里极为普遍,争来争去焦点往往就一个——提供账户的人到底"知不知道"这笔钱的来路。
洗钱罪的条文看着不复杂,但真正吃透它,得把"上游犯罪范围、五种行为方式、他洗钱的主观推定、与掩饰隐瞒犯罪的界限、量刑升档"这几层一层层剥开。下面拿"亲属代持账户"这个高发情形作引子,把这道罪系统拆一遍——重点在把规则和辩护思路讲透,不在复盘某个具体案件。
洗钱罪写在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核心就一句话:明知是法定七类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为了掩饰、隐瞒它的来源和性质,干了法定的几种行为之一,就构成。
七类上游犯罪必须记牢: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
这里有个关键点很多人没意识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它正好落在第七类上游犯罪的圈里。所以,洗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所得,不是"普通转移赃款",而是构成洗钱罪的上游前提已经具备。这一点,决定了大量非法集资案件里的亲属代持,都可能被往上套洗钱罪。
五种行为方式(刑法191条第1款)也要记全: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亲属代持场景里,最常见的就是第一项"提供资金账户"——账户是亲属的,名义也是亲属的,钱却实质是上游犯罪人的,这就对上了。
洗钱罪分"自洗钱"和"他洗钱"。上游犯罪人是本犯,提供账户的是第三人,第三人替上游犯罪人走账、代持,这是典型的他洗钱。
他洗钱最要命的,是主观要件。2024年8月20日施行的"两高"《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0号)有个重要变化:不再用"明知"来表述,而是明确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他人实施七类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
最高检在解释发布时,把这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把握,归纳为四点,辩护时基本就是从这四点里找缺口:
第一,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办案时要查行为人接触、接收的信息,经手资金的情况,资金种类、数额,转移转换方式,账户异常等——这些是推定"应当知道"的基础事实。
第二,多角度审查形成内心确信。要结合行为人供述辩解、同案人指认、证人证言,以及行为人的职业经历、和上游犯罪人的关系等因素综合判断。
第三,是"概括认知",不是具体罪名认知。他洗钱人只要认识到这是七类上游犯罪的所得及收益这个范围,哪怕把这一类的某个罪名错认成另一个,也不影响认定。换句话说,不要求他精确知道上游犯罪人犯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别的,只要知道来路不正、属于那七类,就够。
第四,也是最关键的——反证排除。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实不知道系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就应当否定推定,依法认定不构成洗钱罪。
这四点合起来,构成的是"可反驳的事实推定":司法机关可以从异常事实推定你"应当知道",但你可以举反证把它推翻。他洗钱案件的辩护,核心战场基本就在这里。
很多人对洗钱罪的印象还停在"帮别人洗"。2021年3月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这个认知要更新了:条文删掉了"明知"和"协助",把"自洗钱"也纳入打击——上游犯罪人自己把自己犯罪所得"洗白",不再被上游犯罪吸收,而是数罪并罚。
所以现在洗钱罪有两类:本犯为自己洗(自洗钱,数罪并罚)、第三人为本犯洗(他洗钱)。提供账户的亲属是第三人,属于他洗钱,适用上面那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推定规则。把这个区分讲清楚,对当事人理解自己的处境很重要——他不是"上游犯罪人",而是被按"第三人帮助洗钱"来定性的,主观要件的证明标准也因此和上游犯罪人不同。
回到前面说的亲属代持情形:上游犯罪人借亲属名义开户、把资金挂在亲属账户下沉淀,落到刑法191条,重点是第一项"提供资金账户",以及名义代持可能对应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来源和性质"。
这里要特别澄清一个误区:亲属关系本身,不等于当然知情,也不等于当然构成洗钱罪。 提供账户、代持名义,都是中性行为;刑法评价的是"在明知来路不正的背景下,还去帮他掩饰、隐瞒"。
但实务里,亲属关系恰恰是推定"应当知道"的重要基础事实之一。最高检说的"结合与上游犯罪人员之间的关系"判断,落到的就是这里。可以参考的一个司法倾向是:如果上游犯罪人长期给近亲属明显超出其合法收入的大额资金用于投资、购房,款项币种特殊、数额巨大,而近亲属有正常认知能力,法院很容易认定其处于"应当知道"的状态。
所以亲属代持案的两极分化很典型:一边,提供账户的亲属若真知道上游犯罪所得是非吸来的、还配合走账代持,那就是实打实的他洗钱;另一边,如果提供账户的亲属确实被蒙在鼓里——比如上游犯罪人把投资包装成"正常合伙""借款代持",亲属有合理理由相信资金合法——那"应当知道"的推定链条就断了,应当走反证排除,认定不构成。
区分这两端,全看主观那道关能不能被打穿。
当事人和家属常问:不就是"帮着转移赃款"吗,为什么定的是洗钱罪、不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两罪的关系是法条竞合,特别法优先。洗钱罪是特别规定(针对七类上游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312条)是一般规定(针对一切犯罪所得)。当对象属于191条那七类上游犯罪的所得及收益时,优先定洗钱罪,不再适用312条。
实务里有个容易踩的坑:有人觉得"洗钱罪数额大、312条数额小,是不是按轻的定"。不是。两高是法条竞合下的特别法排斥关系,不是"择一重"——只要对象是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就定洗钱罪。区分的关键,落在"对象是不是七类上游犯罪",而不在行为方式本身(转账、转换、混同这些手段两罪都有)。
另外主体上也有差:洗钱罪因为自洗钱入罪,主体包含本犯;312条限于第三人。提供账户的亲属是第三人、对象是非吸所得(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所以按洗钱罪走,逻辑是顺的。
洗钱罪的档,记住两个:
"情节严重"的硬杠杠(法释2024):洗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并且具有多次实施、拒不配合追缴致赃款无法追缴、造成损失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其他严重后果之一。所以金额有没有过五百万、有没有这些叠加情形,直接决定刑期长短。
罚金也有底线:五年以下档最少一万,五年以上档最少二十万。
值得家属注意的是从宽空间。解释明确:如实供述、认罪悔罪、积极配合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可以从宽;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这意味着,涉案亲属如果确实参与度低、主观恶性小、又愿意配合退缴,争取不起诉或轻缓处理,是有现实路径的——前提是把事实和态度都摆清楚。
把上面串起来,碰到亲属被控"他洗钱",我习惯从这几条去剥:
办这类案子最大的体会是:洗钱罪表面是个"走账"的罪,真正较劲的,全在主观那道关上。亲属之间,最容易因为"关系近"被推定"应当知道",但也正因为是亲属,往往最容易找到"确实不知"的真实理由。把推定链条拆细、把反证材料做实,是这类辩护的胜负手。
如果你们家也碰到亲属账户被牵进非法集资类案件的,早点把资金往来、代持约定、是否有合理不知情的证据留好,比出事以后再来辩要主动得多。具体案子要具体看,本文只是顺着一类高发情形做的类型化拆解,不构成法律意见,真碰到事还是得拿材料来当面聊。
廖凌峰律师,现执业于江西南昌,江西博韬(南昌)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法律实务十六年(十年公安机关工作经历,六年律师行业经历),专注刑事辩护、刑事控告与民事执行(刑执交叉业务)。
本文为个人实务研究,仅供交流,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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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不知情的情况下帮忙洗钱1w犯罪吗,不知情的情况下帮别人洗钱因此怀疑诈骗怎么办
内容投稿:毕诺
内容审核:黄雪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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