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拆迁补偿无标准可依。
2007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正案,新修改的《条例》取消了原条例中关于基准价的规定: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被拆迁房屋价格的,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房地产交易市场提供的信息,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而在实际拆迁过程中,被拆迁户往往无法满足于评估后给予的一比一补偿,他们认为从原有的多层到高层,自己实际可用面积减少,要求一比一点五甚至一比二予以置换。
也有部分被拆迁户基于目前房价上扬,个人住房需求从小户型到大户型的转变,要求予以大户型置换。面对被拆迁户的讨价还价,指挥部拆迁补偿无标准可依。以白云小区东北角地块拆迁为例,被拆迁户要求高、条件苛刻,最后经协商以一比一点二予以置换,仍有少数被拆迁户表示不满足,导致拆迁时间拉长、拆迁成本增加。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体系,保障城市房屋拆迁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省及市有关城市房屋拆迁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际,现就推进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1)在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住宅房屋拆迁,并需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的,适用本意见。
2)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当书面承诺自行解决居住问题。拆迁人在对被拆迁人住宅房屋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补偿的基础上,再按评估价格的20%给予其货币补贴。
3)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且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8平方米的(本市另有住房的,一并计算建筑面积),拆迁人根据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按照48平方米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并按本意见第二条给予货币补贴。
已按照本条款享受48平方米建筑面积货币补偿最低保障的被拆迁人,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4)拆迁人应在货币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货币补偿款和补贴全额支付给被拆迁人。
被拆迁人在领取上述款项之日起12个月内购买住宅房屋的,根据购房纳税凭证,新购房屋价格低于货币补偿款的,由拆迁人按照新购房屋价格的2%给予奖励;新购房屋价格高于货币补偿款的,按照货币补偿款的2%给予奖励。
5)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其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期限从4个月调整为12个月,由拆迁人一次性发放。
6)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严格按照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和安置用房评估价格进行资金结算。确因自然间不可分割等原因增加建筑面积需按安置用房评估价格优惠结算的,优惠结算部分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0平方米。选择产权调换的不再享受本意见的货币补偿和补贴政策。
7)拆迁评估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省及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有关规定进行。
8)本意见未明事宜,按照《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1、拆迁预算的计算公式拆迁预算=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总建筑面积×全市二手住房平均交易单价×相应地段等级的系数其中,全市二手住房平均交易单价是指申请拆迁许可证当月房产信息网公布的全市二手住房平均交易单价。该价格仅作为测算拆迁预算用。
2、地段等级的系数经综合测算,暂定我市一至十二类地段等级系数分别为:
一类地段1.4;二类地段1.2;三类地段1.0;四类地段0.9;五类地段0.8;六类地段0.7;七类地段0.6;八类地段0.4;九至十二类地段0.3。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西溪湿地拆迁分房政策解读
西溪湿地所在区域的拆迁分房政策,作为杭州市的一部分,遵循杭州市及滨江区的相关政策框架,同时也可能结合地区特点进行微调。以下是对该政策的全面解读:
1)拆迁补偿方式
拆迁分房政策中的补偿方式主要包括两种:
1.货币补偿:
▷ 被拆迁人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及装修情况,通过专业的房地产市场评估,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金额。
▷ 补偿金额旨在确保被拆迁人的居住需求得到合理满足。
2.产权调换(分房安置):
▷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即用以房换房的方式获得新的住房。
▷ 调换过程中,会考虑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与调换房屋的市场价差进行结算。
▷ 安置房的面积和具体位置根据家庭人口、原房屋面积及当地政策综合确定。
2)安置房分配原则
1.按户分配:
▷ 确保每户被拆迁家庭都能获得住房保障,体现公平原则。
2.面积标准:
▷ 安置房的面积通常会考虑家庭人口数量、原房屋面积等因素,设定一定的面积区间供选择。
3.优先安置:
▷ 对于特殊困难群体或符合特定条件的被拆迁人,如低收入家庭、残疾人等,可能会给予优先安置的考虑。
3)西溪湿地拆迁特殊政策细节
1.安置房选址与特色:
▷ 考虑到西溪湿地的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价值,安置房的选址可能会注重与周边环境的和谐共生,同时完善配套设施,满足被拆迁人的居住和生活需求。
2.过渡安置措施:
▷ 在安置房交付前,政府可能会提供过渡安置补助或临时周转用房,确保被拆迁人的过渡期间居住无忧。
3.政策宣传与咨询:
▷ 为确保被拆迁人充分了解拆迁政策,相关部门会进行广泛的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包括发布详细政策公告、举办宣讲会等,帮助被拆迁人明晰政策内容和操作流程。
4)法律依据与建议
拆迁分房政策地域性强,且涉及复杂的法律和政策框架。被拆迁人在面临拆迁时,应详细阅读当地政府发布的拆迁安置方案,了解具体的拆迁分房政策细节。同时,建议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积极与拆迁管理部门沟通,并在必要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特别是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和选择安置方式时,应谨慎考虑,必要时可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后续纠纷。
西溪湿地拆迁分房政策是杭州市滨江区拆迁政策的一部分,既体现了地区特色,又遵循了杭州市的整体政策导向。被拆迁人应密切关注政策动态,合理利用政策资源,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妥善安排。
1、拆迁房屋进行赔偿的标准是:
房屋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奖励性补偿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拆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更改。
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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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滨江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滨江拆迁安置2026年最新选择
内容投稿:郝煜小
内容审核:黄雪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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