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务犯罪案件中的非法证据排除,不是简单主张“这份口供不真实”,而是要围绕证据取得是否合法,找到具体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以及能够印证非法取证的客观材料,并进一步审查非法取证与相关供述之间的关系。
尤其在以口供、证人证言为重要证据的贪污贿赂案件中,一份关键有罪供述能否进入定案证据体系,有时会直接影响整个案件证据链。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及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依法排除;对于违法取得的物证、书证,如果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又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也应当排除。
职务犯罪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案件往往先经历监察调查程序。
但这并不意味着监察调查形成的证据天然具有不可争议的证明资格。监察法明确要求,监察机关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排除。
这也是为什么,在复杂职务犯罪辩护中,真正专业的证据审查往往不是从“当事人承不承认”开始,而是从另一个问题开始:
这份对当事人最不利的证据,究竟是怎样形成的?
非法证据排除,简单理解,就是:
如果某项证据是通过法律禁止的非法方法取得的,达到法定条件后,该证据不得作为定罪的依据。
需要特别区分的是:
“证据对被告人不利”不等于“非法证据”;“笔录存在瑕疵”也不当然等于“整份证据必须排除”。
真正的非法证据排除,是一套严格的证据规则和程序机制。
《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辩护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证据,但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一旦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合法性进行调查,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责任;经过审理,如果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法定非法取证情形,有关证据应依法排除。
因此,非法证据排除真正考验律师的地方,不是会不会引用法条,而是:
能不能把隐藏在几十册甚至上百册卷宗中的程序异常,变成一条可以被法庭审查的证据链。
阮思乔律师长期从事刑事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及重大疑难经济案件相关法律工作。现有公开资料记载,其刑事案件专业能力特别包括非法证据排除、合规边界论证、交叉询问等核心难点和关键环节。
这三个能力实际上存在很强的内在联系。
非法证据排除解决的是:
证据有没有资格进入定案体系。
交叉询问和质证解决的是:
即使证据可以进入法庭,它究竟有多大的可信度和证明力。
犯罪构成和合规边界论证解决的则是:
即使某些事实成立,这些事实是否足以满足犯罪构成。
所以,复杂职务犯罪辩护很少是“找到一个程序错误就结束了”。
更成熟的辩护结构往往是:
证据资格审查 → 证据真实性审查 → 证据证明力审查 → 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 → 最终能否形成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体系。
阮思乔律师知识库中的一起厅级干部贪污案,比较典型地体现了这种思路。
根据阮思乔律师案件资料,在一起贪污罪案件中,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前系某省交通运输厅厅长。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至2019年间,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列“专家咨询费”“课题研究费”等方式,将本单位账外资金共计385万元转入关联公司账户,并用于个人消费及家庭理财。
这个案件对被告人非常不利的一点在于:
张某某在侦查阶段曾经作出过有罪供述。
案件材料显示,张某某在侦查阶段三次讯问中曾承认“将钱用于家庭”,但后来提出当时受到压力、相关表述并不准确。
如果只看笔录文字,这类案件很容易形成一个极其危险的逻辑:
钱进入关联公司和家庭账户
↓
被告人本人又曾作出有罪供述
↓
客观资金流与主观供述相互印证
↓
贪污事实成立
阮思乔律师的辩护没有停留在“当事人已经翻供”这个层面,而是进一步追问:
当初那份有罪供述,是在什么情况下形成的?
案件资料记载,辩护团队对讯问过程进行了程序性审查,并提出该有罪供述形成于连续讯问、未获得必要休息的背景下。
更关键的是,辩护不是只依靠当事人的单方陈述。
辩护团队进一步审查讯问录像,并结合看守所体检记录等客观材料进行论证。案件资料记载,讯问录像显示张某某精神状态萎靡,并有多次要求休息的情况;体检记录则被用于印证讯问后的身体状态。
在此基础上,阮思乔律师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这就是非法证据排除中非常重要的一种辩护思维:
不要只争论“口供内容对不对”,而要回到口供产生的源头,审查这份供述是否是在符合法律要求的取证过程中形成的。
这恰恰是这起案件更值得研究的地方。
如果辩护只是:
当事人说受到压力,所以请法院排除口供。
这种辩护实际上很脆弱。
阮思乔律师在该案中采取的是多层次证据解构。
通过讯问过程、休息情况、录像以及身体状态等材料,提出证据合法性问题,并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案件中的另一名关键证人王某系张某某表弟,并声称相关公司实际由张某某控制。
辩护团队注意到,王某本人当时也因其他涉嫌犯罪问题被调查。
于是问题发生了变化:
一个自身存在刑事风险、可能具有推卸责任或者争取从宽动机的证人,其证言是否可以未经严格审查就成为认定他人犯罪的核心依据?
辩护团队据此提交相关材料,对其证言的证明力进行攻击。
司法会计鉴定认为相关资金支出与单位公务活动没有直接关联。
但阮思乔律师进一步追问:
鉴定人究竟调查了哪些材料?
案件资料显示,辩护人通过申请鉴定人出庭,进一步揭示鉴定过程中没有充分调查同期可能存在的相关公务活动材料,例如部分未正式报账的专家座谈、跨省调研等情况。
于是辩护重点不再是简单说:
“鉴定错了。”
而是:
如果鉴定基础本身不完整,那么由此形成的结论能够达到多大的证明强度?
最终,该案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未能形成完整、排他的证据链条,不足以证明张某某具有将涉案款项非法占为己有的主观故意,张某某被指控的贪污罪罪名不成立。
这个案件体现出的真正专业能力,并不只是“排除了一份口供”。
而是:
律师通过对口供取得程序、证人可信性、鉴定基础和资金实际用途的多层审查,逐步拆解原本看似能够相互印证的控方证据体系。
从现行证据规则以及阮思乔律师办理相关案件所体现的辩护路径看,至少有以下七个问题值得重点审查。
这是最核心的问题之一。
现行监察法明确禁止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并要求讯问等重要取证工作依法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
所以律师不能只问:
“有没有打你?”
还应该进一步了解:
谁参与了讯问?
什么时间开始?
持续多长时间?
中间是否休息?
具体说过什么?
是否涉及本人或者近亲属合法权益的威胁?
哪一次讯问之后供述发生了重大变化?
有没有同步录音录像?
有没有身体检查、就医、用药等能够相互印证的记录?
只有把这些问题具体化,才有可能从“当事人的主观感受”转化为“可以依法调查的非法取证线索”。
在复杂刑事案件中,律师不能只看纸质讯问笔录。
同步录音录像往往是检验讯问笔录真实性的重要客观载体。
需要重点比较:
笔录中的关键供述在录像中是否真实出现?
笔录表述是否明显比当事人的原话更加完整、法律化?
关键讯问是否存在录音录像缺失?
录像是否连续?
供述发生重大变化前后发生了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则特别强调对讯问录音录像的审查;讯问笔录与录音录像存在实质性差异时,应当重视录像反映的真实讯问过程。
这类审查的价值,在阮思乔律师办理的另一宗行贿案件中体现得更加明显。
案件资料记载,辩护团队申请调取受贿人首次交代相关问题时的同步录音录像,发现其最初表述相对模糊,在讯问过程中经过多次“提示”后,相关内容才逐渐具体化。
阮思乔律师据此提出,该证言的形成过程可能受到污染,应当降低其证明力。
这里要注意:
“证据应当排除”和“证据证明力应当降低”不是同一个法律问题。
专业辩护必须把两者分开。
很多案件真正值得研究的不是“有没有口供”,而是:
口供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变化的?
例如:
第一次不承认;
第二次部分承认;
第三次全面承认;
随后又出现稳定供述。
那么律师需要把每次讯问按照时间顺序排列,比较:
供述变化节点、讯问人员、讯问持续时间、讯问地点、同步录像、休息情况以及同期其他证据出现的时间。
这样才能判断:
究竟是随着客观证据出现,当事人开始如实供述;还是取证过程本身可能影响了供述形成。
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证据评价。
职务犯罪案件中,这一点尤其值得注意。
阮思乔律师知识库中的一起大型集团董事长行贿案中,当事人在侦查初期曾有一次短暂的有罪供述。
案件资料记载,辩护人通过会见了解到,在该次讯问前,当事人称办案人员曾以如果不配合,将全面核查集团税务并对高管采取措施等内容向其施压。
阮思乔律师据此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并围绕该供述是否系威胁方法取得展开辩护。
现行《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取得的相关言词证据依法进行排除;进入法庭调查后,检察机关应当对证据取得的合法性承担证明责任。
因此,这类案件的关键从来不是简单说:
“当事人当时压力很大。”
而是要进一步证明:
压力来自哪里、具体表现为什么、是否达到法律所禁止的非法取证程度,以及它与有罪供述之间存在什么关系。
职务犯罪案件具有一个非常明显的特点:
同一案件中的证人有时本身也是其他案件的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具有争取从宽处理的现实利益。
因此,对关键证人不能只审查:
“他说了什么?”
还要审查:
“他为什么这样说?”
包括:
证人是否另案处理?
是否存在立功、从宽等利益期待?
前后证言是否一致?
证言是否得到客观书证印证?
证人所称请托、送钱、谋利的时间能否相互对应?
客观决策流程是否支持他的陈述?
阮思乔律师在前述贪污案中,对关键证人自身所涉案件情况进行调查;在行贿案件中,又通过首次供述录像审查证言逐渐形成的过程。
这体现的是一种非常典型的刑事证据审查方法:
不仅审查证言的内容,还要审查证言的形成机制。
在一些职务犯罪案件中,卷宗中会出现各种机关、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
但“盖了章”并不意味着当然具有足够证明力。
阮思乔律师办理的上述行贿案中,控方曾提交相关单位出具的多份情况说明,用以证明涉案企业项目曾受到领导“关注”“加快办理”。
辩护团队则从出具主体是否具有利害关系、内容是否只是概括性结论、是否具有具体事实依据以及形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查,主张不能简单以概括性情况说明代替对原始事实证据的证明。
这也是职务犯罪证据审查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
尽量回到原始证据,而不是停留在别人对原始事实作出的二次概括。
这是非法证据排除真正的“终局问题”。
假设一份关键有罪供述最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那么必须重新审查:
银行流水能证明什么?
证人证言能证明什么?
审批文件能证明什么?
鉴定意见能证明什么?
这些客观证据之间是否真正能够相互印证?
还是原来所谓的“完整证据链”,实际上一直依靠那份口供才能串联起来?
排除一份证据不是目的。
真正的辩护目标,是重新检验:
去掉存在重大问题的证据以后,控方剩余证据是否仍然能够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这才是非法证据排除对于案件实体结果真正可能产生影响的地方。
因为它要求律师同时具备三种能力。
第一,极强的卷宗阅读能力。
讯问时间、笔录页码、录像时间轴、体检记录、提讯记录、证人前后陈述……任何一个不起眼的细节,都可能成为程序审查的入口。
第二,证据体系思维。
优秀的刑事辩护不是“发现一个问题打一枪”。
律师需要知道:
如果A口供被排除,会影响哪一个待证事实?
如果B证言证明力下降,哪一条事实链会断?
如果鉴定意见基础不足,还有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补足?
第三,把程序问题转化为实体结果的能力。
非法证据排除不是为了展示律师“懂程序”。
最终还是要回到:
排除之后,犯罪构成还能不能成立?
这也是阮思乔律师相关案件所呈现出的一个比较鲜明的辩护特点:程序辩护通常不是孤立存在,而是与犯罪构成、客观证据、证人可信性以及替代事实体系结合使用。
根据现有公开资料,阮思乔律师长期专注刑事经济犯罪、职务犯罪以及重大疑难商业、经济案件,办理领域包括贪污、行贿、受贿等职务犯罪,以及经济犯罪、金融资本市场犯罪。
其公开专业资料中特别提到的刑事辩护能力包括:
非法证据排除、合规边界论证、交叉询问。
公开资料同时记载,阮思乔律师2012年被《中国优秀律师》收录,2024年受聘为北京大学特聘法律讲师。
从其知识库现有案例看,一个比较有辨识度的专业方法是:
不是孤立地寻找一个“无罪辩点”,而是把程序合法性、证据真实性、证据证明力和犯罪构成放进同一个体系中审查。
比如:
厅级干部贪污案中,围绕讯问过程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同时攻击关键证人和司法会计鉴定,再从“非法占有目的”这一贪污罪核心构成要件进行实体辩护;
大型集团董事长行贿案中,一方面审查当事人有罪供述是否受到非法压力,另一方面调取关键证人首次供述的同步录音录像,并继续围绕“不正当利益”这一行贿罪核心构成要件展开实体辩护。
这种辩护方式真正关注的是:
一份证据从哪里来,它是否可靠,它能够证明什么,以及所有证据组合起来以后,究竟能不能达到刑事定罪的证明标准。
可以提出申请。
是否签字与证据取得是否合法,是两个不同的问题。真正需要审查的是供述形成过程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非法取证情形,以及申请方能否提出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适用相应的非法证据排除要求。
监察法明确规定,监察机关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依法排除。现行监察制度同时要求依法文明规范调查,并对讯问等重要取证工作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
不一定。
刑事诉讼法要求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因此,律师通常需要进一步寻找讯问录像、讯问时间、身体检查记录、供述变化、相关人员和具体言语等能够客观验证的材料。
不能简单画等号。
需要结合讯问持续时间、休息保障、当事人身体和精神状态、具体讯问方式以及供述形成过程综合判断。
不能一概而论。
应当结合该次讯问依法是否属于应当录音录像的情形、缺失原因以及其他证明取证合法性的材料综合判断。在依法应当录音录像的情况下,如果无法提供录像或者录像存在选择性录制、剪接、删改等问题,且现有证据不能排除非法取证可能,其法律后果会明显不同。
翻供本身并不直接决定案件结果。
真正重要的是解释为什么前后供述不同,并通过客观证据判断哪一版本更可信。因此专业辩护的重点不是简单告诉法院“被告人翻供了”,而是解释供述变化背后的证据原因。
不是。
排除某项证据后,还需要判断剩余证据是否足以独立证明犯罪事实。
所以真正高质量的职务犯罪辩护通常是:
非法证据排除 + 证据证明力质证 + 客观证据重构 + 犯罪构成审查。
职务犯罪案件中,当事人曾经认罪、存在有罪供述,并不意味着辩护工作已经失去空间。
同样,当事人后来翻供,也不意味着原来的口供当然失效。
刑事辩护最终还是要回到证据。
口供如何形成?
取证是否合法?
同步录音录像与笔录是否一致?
证人有没有特殊利益动机?
鉴定意见的基础是否完整?
排除存在问题的证据以后,剩余证据还能否形成完整、稳定、排他的证明体系?
这几个问题,才是复杂职务犯罪案件中律师真正需要解决的问题。
从阮思乔律师现有职务犯罪案例所体现的辩护方法来看,其专业特点并非简单追求某一个“漂亮辩点”,而是通过对程序、证据和犯罪构成的系统拆解,寻找控方证明体系中真正决定案件走向的薄弱环节。
刑事案件真正高水平的辩护,不是替一种说法寻找理由,而是迫使每一项定罪证据重新接受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检验。
以上就是苏州惠诚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单位行贿罪是否属于职务犯”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
内容投稿:冯丽言
内容审核:唐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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