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家好我是浅说法途。
很多当事人存在片面认知,认定构成虚假诉讼罪,必须伪造欠条、合同、转账凭证等证据。不少人觉得,只要没有变造书证,只是庭审当中有所保留,隐瞒部分案件事实,就算提起诉讼,也不会触犯虚假诉讼罪。
这也是民事诉讼中长期存在的实务争议。仅仅隐瞒客观事实,提交的证据全部属实,此种行为究竟能不能认定虚假诉讼?
《刑事审判参考》第1379号万春禄虚假诉讼案给出了明确答案。该案例具备很强的司法指引价值,划定一条重要红线:即便证据本身真实,但若行为人刻意隐瞒债务清偿、债权消灭等关键事实,依旧能够成立虚假诉讼罪。
接下来围绕1379号案例裁判要义,厘清虚假诉讼罪认定边界,解读隐瞒事实型虚假诉讼的构成要件,提示大众诉讼过程当中需要规避的法律风险。
一、案例简要复盘:证据全部真实,只因隐瞒事实获刑
被告人万春禄向外出借资金,双方形成借贷关系,之后借款人分批还清全部本息。债务结清之后,借条原件并未收回。
万春禄明知债务已经清偿,却刻意隐瞒该事实,手持真实借条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请求判令对方再次偿还本金及利息。
诉讼提交的借条、最初转账流水均为真实材料,不存在后期伪造证据的情形。从书面证据表面,无法发现异常。
一审法院未能获悉债务已经还清,判决支持原告的诉求。后续借款人搜集还款证据提出申诉,案件完整事实才得以查清。
经过审理,司法机关认定,万春禄隐瞒债务清偿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意图借助法院生效裁判二次获取款项,该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便是1379号案例的核心意义。打破固有认知,虚假诉讼并不仅仅是伪造证据,隐瞒能够左右裁判结果的重大事实,同样可以构罪。
二、法条深度解读,虚假诉讼罪并不局限于伪造证据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争议焦点在于,隐瞒已经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否属于法条当中的“捏造事实”。
此前实务裁判尺度并不统一。部分观点认为,捏造代表凭空创设全新债务关系,也就是伪造借据、虚构资金往来。原有债权真实存在,仅仅隐瞒债务结清情况,不属于捏造事实。
1379号案例的裁判理由对此予以阐释:捏造事实既包含凭空虚构债权债务,同时也涵盖隐瞒债务已经消灭的关键事实。
债权成立之后,如果已经履行完毕,权利随之消灭。行为人刻意隐瞒清偿事实,向法院主张不复存在的债权,等同于虚构仍然有效的债权关系,属于捏造民事法律关系。
债权已经消亡,当事人隐瞒实情起诉,谋求二次给付,相当于索要并不存在的权利,将会扰乱正常的民事诉讼秩序。
但是应当厘清边界,并不是诉讼当中只要有所隐瞒,就直接构成刑事犯罪。当事人选择性陈述细节较为普遍,应当区分普通民事不实陈述,与刑事层面虚假诉讼。
三、隐瞒事实型虚假诉讼,必须同时具备几项法定条件
并不是只要有所隐瞒便触犯刑法。结合1379号案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该类虚假诉讼需要同时满足多项要件。
第一,隐瞒的是能够直接改变裁判走向的核心事实。
若是仅隐瞒无关紧要的次要细节,并不会影响权利判定,则不会构成犯罪。但是隐瞒债务清偿、合同解除、义务履行完毕等事实,一旦法院无法知晓,将会作出错误裁判,才具备追责基础。
例如借款全额归还之后,依旧凭借借条起诉,赔偿款项结清再度索要赔偿,均属于隐瞒关键事实。
第二,主观存在直接故意,目的是骗取法院裁判,非法占有对方财物。
行为人清楚对应的债权已经灭失,依旧主动提起诉讼,想要依靠判决取得额外财产。倘若当事人因为记忆偏差,并不知道款项已经结清,属于认知失误,缺少犯罪故意,则不能够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已经正式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完成立案启动诉讼程序,便已经妨害司法秩序。无论最终是否成功执行回款,均可成立虚假诉讼罪。实际取得钱款属于加重处罚情节。
第四,提交的证据本身真实,但是对应的民事权利已经消灭。
这类案件典型特征就是书证、转账记录均属实,背后的债务关系却已经不复存在。表面真实的债权,实际上早已失效。
缺少任意一项要件,均不能够认定隐瞒事实构成虚假诉讼罪。诉讼当中避重就轻,隐瞒无关细节,仅仅属于民事诉讼不诚信行为,法院能够不予采信诉求,作出不利判决,并不会追究刑事责任。
四、普通人极易踩中的三类隐瞒事实起诉风险
参照近年同类判例,有三种情形高发,当事人风险意识不足,极易涉嫌虚假诉讼。
第一种,债务还清之后借条没有收回,后续再次起诉。
双方结清欠款,债务人没有取回借条原件,也没有留存完整还款凭证。出借人事后隐瞒还款事实,持借条再次起诉,也就是本案情形。
第二种,私下达成和解并且款项付清,原有合同并未销毁。
交通事故赔付、劳务欠款纠纷,双方私下和解并且钱款结清。一方事后反悔,隐瞒履行完毕的事实,依托原先协议再次起诉索赔。
第三种,私下完成还款,申请执行人隐瞒收款事实,继续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私下转账还清全部欠款,没有办理结案手续。申请执行人隐瞒收到款项的情况,持续申请强制执行,索要第二笔资金。
上述情形证据本身属实,但是给付义务已经消灭。刻意隐瞒事实发起诉讼,已有认定虚假诉讼罪的判例。
同时也要区分,事实争议并不等同于虚假诉讼。双方对于还款金额各执一词,一方主张尚有尾款未还,即便诉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仅仅属于民事纠纷,并不会构成犯罪。核心区分标准就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债务已经全额结清。
五、民事诉讼诚信义务,诉讼不实陈述会带来的法律后果
依据民事诉讼相关法律,当事人负有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的义务。无论是否达到刑事追责标准,刻意隐瞒重大事实起诉,都需要承担相应后果。
民事层面,一旦查实当事人隐瞒关键事实,诉讼请求将会被驳回。若已经取得判决书、调解书,对方能够申请再审予以撤销。法院还能够作出罚款、司法拘留等处罚。
一旦达到虚假诉讼罪入罪标准,量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很多当事人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只要不去伪造单据就没有风险,仅仅隐瞒还款事实不会追责。1379号案例明确破除该误区。诉讼诚信并非口号,隐瞒足以改变案件结果的事实提起诉讼,将会承担刑事责任。
六、案件带来的实务启示,参与诉讼应当遵守的底线
该案例对于普通民众有着重要警示意义。
第一,债权债务结清之后,务必完善收尾手续。收回借条原件,签订债务结清证明,妥善保存转账回执,避免凭证遗留,引发后续纠纷。
第二,起诉之时客观陈述全部关键事实。不得刻意隐瞒债务清偿、和解履行完毕等重大事项。即便证据材料属实,也不能够隐瞒权利消灭的客观情况。
第三,如果遭遇他人隐瞒事实起诉,尽快收集还款流水、聊天记录、和解协议等材料,及时提交审理法院,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打官司依靠客观事实与合法证据,妄图依靠隐瞒事实获取有利裁判,不仅诉求难以维持,严重情形下还会触犯刑法,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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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文仅为案例普法解读,不构成诉讼指引,个案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需要司法机关结合全部证据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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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以虚构事实借钱不还,虚构事实借钱报警怎么处理
内容投稿:袁子世
内容审核:刘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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