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五起职务侵占无罪案例,谈律师的核心辩护路径
山东年轮律师事务所 张鹏
很多当事人涉嫌职务侵占被立案后,普遍会陷入两种认知误区:要么认为自己确实拿了公司钱,“铁板钉钉” 只能认罪认罚争取轻判;要么把希望寄托在司法机关主动查清全部事实,忽略辩护的价值。但从广东、四川、山东、北京、湖北五份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无罪的生效判决书来看,大量职务侵占有罪判决被推翻,并不是出现了惊天的新证据,而是辩护律师抓准职务侵占罪的法定构成要件,穿透卷宗材料,指出原审证据链条的断裂、法律关系定性错误,把看似确凿的指控拆解开来。
这五起再审改判无罪案件,案情各有典型性,先做简要梳理,方便快速把握案件底色:
案例一:冉某贤职务侵占再审案(广东高院,2018粤刑再26号)
一审、二审认定冉某贤作为公司广东办事处主任,收取客户货款后截留 20 余万元构成职务侵占罪。再审查明,案涉办事处后期属于冉某贤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没有充分证据证实案发期间冉某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其收取的溢价销售款用于办事处经营开支,取得公司默许,双方本质属于民事经销纠纷,最终改判无罪。
案例二:张富银、田启建职务侵占再审案(四川高院,2018川刑再14号)
一审认定两名股东利用董事长、监事身份,动用公司资金购买其他股东股权,侵占公司资金 195 万元,分别判处八年、五年五个月。再审法院查明,二人接手股权是公司亏损无人受让的被动结果,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二人大量以个人财产、个人借款为公司承担债务,没有实质损害公司财产利益,属于公司法层面违规行为,不属于刑事犯罪,改判无罪。
案例三:霍龙江挪用资金再审案(山东高院,2016鲁刑再2号
原审认定财务总监霍龙江收取客户 3 万元保证金挪用归个人使用,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再审发现本案关键财务账册存在主体混淆、账实不符,公司无法提供原始账目;被告人有罪供述真实性存疑,全案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标准,证据不足改判无罪。
案例四:董某贤职务侵占再审案(北京高院 2016京刑再1
原审依据口头合作约定,认定董某贤侵占合作方 880 万元股权转让收益。再审审查发现,没有书面证据证明合作方实际出资取得目标公司股权;相关拆迁补偿款已经投入其他项目,双方属于投资分红民事争议,无证据证实非法占有故意,改判无罪。
案例五:张胜职务侵占再审案(湖北高院,2017鄂刑再4号)
夫妻二人设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胜收回 34.7 万元货款没有计入公司账目,用于偿还公司设立债务。一审判处六年,二审免予刑事处罚。再审认为公司仅有夫妻两名股东,财产高度混同,处置款项得到配偶股东认可,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改判无罪。
纵观五起案件,当事人都经历了一审有罪、二审维持,历经申诉、最高法指令再审才得以平反。这几起案件并非个案,折射出职务侵占案件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入罪逻辑:把民事合同纠纷、公司法违规行为、证据存疑的经济争议直接上升为刑事犯罪。作为辩护律师,办理职务侵占案件,不能局限于 “金额多少、有没有拿钱” 这个表层事实,应当紧扣《刑法》271 条职务侵占罪的四大要件:主体适格性、职务便利、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目的,分层构建辩护体系。
结合上述判例,我将实务辩护路径拆解为五大方向。
路径一:击破犯罪主体,论证行为人不属于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
职务侵占罪是特殊主体犯罪,如果行为人不是单位工作人员,该罪名就没有成立基础。这也是冉某贤案最核心的胜诉要点。
办案实践中,公诉机关经常会拿授权书、名片、对外称呼、部分报销记录、偶尔发放的款项,直接认定劳动关系、雇佣关系。但辩护不能被这些表面证据困住。
1、核对是否存在书面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个税申报记录。冉某贤案件中,公司声称签有聘用合同,但始终无法提供书面合同,也没有社保、个税记录,仅有一张案发时间之后的工资单,不足以证实案发时段存在雇佣关系。
2、区分 “对外授权名义” 和 “内部隶属关系”。对外以办事处主任、销售总经理名义开展业务,完全可以是经销、代理、承包合作模式,不等于内部员工。重点考察:经营成本谁承担、人员由谁招聘发薪、盈亏由谁负担。冉某贤自行承担房租、人员工资、市场推广费用,自负盈亏,本质是经销商,而非公司员工。
3、区分一次性报酬、介绍费与持续性劳动工资。零星的报销、一笔提成,不能等同于固定劳动报酬。
对当事人的启示:如果你对外挂了公司头衔,但自己承担房租、人员工资,自负盈亏,你很可能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员工,即便收取客户款项,也不一定构成职务侵占,不要看到授权书就自认主体身份。
路径二:解构财产属性,否定涉案钱款属于 “本单位财物”
职务侵占保护的是本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如果涉案财产依法不属于公司,那么侵占对象就不存在。
1、区分经销模式下的溢价收益。冉某贤案中,他从公司低价拿货,高价卖给下游客户,高出进货价的溢价款,在办事处自负盈亏前提下,不属于公司固有财产。公司只应当收取对应货物的货款,不能把下游客户全部回款直接等同于公司财产。
2、夫妻一人公司 / 夫妻二人公司的特殊情形。张胜案极具参考价值:公司仅有夫妻两名股东,公司财产与家庭财产高度混同,行为人处置货款用于公司债务,配偶股东知情认可,没有损害第三方、其他股东利益,不宜刑事追责。当然,该辩护路径有边界:如果存在外部债权人、其他第三方股东利益受损,不能以此脱罪。
3、区分股权收益、投资分红与公司固有财产。董某贤案中,只有口头约定,没有实际出资、没有工商登记,不能直接推定合作方享有公司股权,转让公司股权获得的价款,就不能直接认定为公司应当归属对方的财产。当事人之间关于投资分红的分歧,应当走民事诉讼。
对当事人的启示:不是只要钱经过你的手,就一定是公司的钱。要理清交易底层模式:是工资提成?是经销差价?是合伙投资收益?很多经济纠纷,本质是民事确权问题,不是刑事侵占。
路径三:否定主观要件 —— 不存在 “非法占有目的”
非法占有是职务侵占罪必备主观要件,指行为人具有排除权利人占有,将财物归自己支配、挥霍,拒不归还的故意。
实务中控方经常简化逻辑:钱没有上交公司,直接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从两份再审判决可以反驳该推定:
1、资金用于单位经营,没有用于个人挥霍。冉某贤将溢价货款用于办事处房租、人员工资;张胜将截留货款用于偿还公司设立债务。资金没有流入个人腰包消费挥霍,就需要对 “非法占有” 谨慎认定。
2、被动承接亏损股权,无牟利动机。张富银、田启建案,二人接手股权,是因为企业亏损,外部没有人愿意受让股权,接手股权意味着要承担更多公司债务,不是为了攫取利益。虽然动用公司资金收购股权属于违反公司法,但缺乏刑法上的非法占有目的。
3、双方存在长期经济往来、账目未清算。董某贤案中,拆迁补偿款、多个项目资金互相交织,各方账目没有结算,存在民事上的债权债务争议,不能直接推定当事人想把钱永久占为己有。
实务提示:单纯 “拖欠、拒不上交” 不等于刑法意义的非法占有。如果行为人有账目记录、资金用于业务、一直愿意对账结算,即便和公司存在分歧,也不满足主观要件。
路径四:证据辩护:攻击证据链完整性,以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做无罪辩护
霍龙江挪用资金改判无罪一案,是证据辩护的典型范本。很多经济犯罪,没有客观直接证据,高度依赖言词证据、公司单方提供财务材料。辩护律师要敢于对控方证据体系逐项 “质检”。
1、核查关键书证的真实性、关联性。霍龙江案件中,用来证明钱款没有入账的关键日报表,主体竟然是另一家关联公司,公司后续又无法提供原始账册,关键书证作废。
2、审查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合理性。注意供述前后反复,是否存在供述与客观书证相互矛盾的情形,是否存在逼供、诱供线索。不能只看被告人某一份有罪笔录,要对比全部讯问笔录。
3、警惕单方证言。报案大多来自公司一方,被害人、公司员工证言属于利害关系人证言,需要银行流水、合同、账册等客观证据印证,不能单凭利害关系人证言定案。
4、证据达不到唯一性。当案件既可以解释为刑事侵占,也可以解释为民事纠纷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对当事人的启示:刑事案件中,公司拿出的账册、出具的说明,不是天然正确。如果公司销毁、遗失关键原始凭证,那么指控的根基就会动摇。
路径五:刑民交叉辩护,论证案件本质属于民事纠纷,应当排除刑事干预
这五起改判无罪案件有一个共同特征:当事人之间都存在合同、合作、经销、股权纠纷,本应当通过民事诉讼对账、确权、追责,却启动刑事程序。
辩护律师要清晰区分:民事违法≠刑事犯罪。
1、违反公司章程、公司法不等于职务侵占。张富银、田启建动用公司资金收购股权,明显违反《公司法》关于股权收购、减资的规定,属于民事、行政违法,但不等于刑事犯罪。公司法有自己的规制路径,不能直接跳跃到刑法。
2、代理、经销、承包、股权合作纠纷优先走民事。冉某贤是经销承包纠纷;董某贤是投资合作纠纷。双方可以去法院起诉,核对账目、确认合同效力、追索钱款,刑法应当保持谦抑,不插手商事主体之间的利益清算。
实务提醒:刑民交叉辩护不是简单口头说 “这是民事”,而是要用证据梳理清楚完整交易链条,论证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说明本案应当由民事诉讼调整,不满足刑事犯罪构成要件。
实务反思与给当事人的忠告:
看完这五起再审无罪案例,我们也必须客观看到:再审改判无罪属于小概率事件。五名当事人全部经历了实刑羁押,耗费数年时间申诉维权。最好的辩护不是拿到生效有罪判决之后再去申诉,而是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阶段就把上述辩护思路落地。
对于面临职务侵占指控的当事人,切忌两个极端:一是自暴自弃,认为 “拿了钱就一定犯罪”,放弃对法律关系、证据的抗辩;二是盲目乐观,认为只要是经济纠纷就一定无罪。
案件成败的关键,在于律师能不能穿透 “当事人拿了公司钱” 这个表面事实,回归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你是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单位工作人员?案涉款项法律上到底归谁?你主观上是不是想把钱彻底据为己有?全案证据能不能排除其他合理解释?案件到底是刑事犯罪,还是应当交给法院审理的民事商事纠纷?
很多职务侵占案件,表面看是刑事案件,剥开外壳,内里只是一场没有算清楚的商事纠葛。辩护律师的价值,就是把这层外壳剥开,让司法机关看到案件完整的全貌。
以上就是苏州惠诚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职务侵占罪是不是行为犯,职务侵占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职务侵占罪是刑事案吗,职务侵占罪属于职务犯罪吗
内容投稿:平丹可
内容审核:唐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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