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产证上的份额比例可以改的。房屋产权证上如果添加的产权人姓名超过两个,在办理房产证时可以约定每个人的房产份额,最低的份额持有率为1%,如果没有约定就为各50%。如果是属于多人拥有同一套房产的,或房产产权发生转移的,获得转移部分所有权人是需要缴纳转移部分的相应契税的。房屋产权证具体又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但有些地方也可能是由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开据的《房地产权证书》。有产权证可以对房屋拥有一定的处分权,没有产权证的有些权利得不到保。如果没有办理房地产权证,买房人即使交了房款,办了入住手续,但从法律意义讲,房子还是不属于买房者所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两人共同买房,办房产证时占比由购房双方自行协商决定,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按照出资比例或其他因素确定。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1)基本原则
1.约定优先原则: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在办理房产证时,若购房双方有明确的书面约定各自所占份额,且该约定真实有效、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则应按照此约定来确定各自的房产份额。
▷ 具体应用:例如,两人共同出资购房,事先签订了书面协议,明确约定一方占70%份额,另一方占30%份额,则在办理房产证时应按照此约定进行登记。
2. 出资比例原则:
▷无约定时的处理:若购房双方没有明确的书面约定,则一般根据各方的实际出资额来确定房产份额。例如,两人共同购房,总房价为100万元,一方出资70万元,另一方出资30万元,则房产份额相应为70%和30%。
▷ 特殊情况考虑:在确定出资比例时,还需考虑赠与、借贷等特殊情况。如一方的出资是由他人赠与且明确表示仅用于购房,该部分应计入该方的出资额;若一方通过借贷方式出资,且债务由其个人承担,则该部分也应计入其出资额。
2)具体情形下的占比确定
1. 共同出资购房:
▷平等分配:若双方出资相等,且无其他特殊约定,则通常默认双方各占50%的份额。
▷ 不均等分配:若双方出资不等,则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例如,一方出资60%,另一方出资40%,则房产份额相应为60%和40%。
2. 一方出资较多:
▷协商确定:若购房资金大部分来源于一方,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一个不均等的产权比例。例如,男方支付了大部分首付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双方可能协商男方占70%份额,女方占30%份额。
▷ 考虑贡献:在协商时,还可以考虑一方的劳务贡献、未来规划等因素,对出资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3. 父母出资购房:
▷一方父母出资:若一方父母出资且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夫妻共同购房的情境下,可登记为出资方子女相应的份额,如100%)。
▷ 双方父母出资:若双方父母出资且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例如,男方父母出资60%,女方父母出资40%,则房产证上双方的产权比例可能登记为男方60%,女方40%。
3)确定占比的程序与法律效力
1. 书面协议的重要性:
▷明确约定:无论采用何种方式确定占比,都必须签订书面协议以明确约定。该协议应具有法律效力,并详细记录各方的出资情况、确定的占比及相应的权益份额、房屋产权归属等相关事宜。
▷ 公证增强证明力:为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建议在签订前咨询专业律师,并对协议进行公证以增强其证明力。
2. 正式登记与法律保护:
▷ 登记备案:确定占比后,应在房屋产权证上明确标注各共有人的权益份额,或通过其他官方渠道进行登记备案。这有助于在未来的产权转让、继承或分割时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 法律裁决:当共有人对房产份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房产证上未明确标注比例而产生争议时,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法院将综合考虑双方的投入、贡献及其他相关因素来裁决各自应占的比例。
很多人在购房时会涉及房产占股的问题,比如和朋友一起出资买房,或者家庭成员共同买房等。
在这种情况下,房产占股归属到底该怎么确定呢?这可是关系到每个人切身利益的大事。
如果占股归属不明确,日后很可能会引发各种矛盾和纠纷,比如在房产出售、收益分配等方面产生分歧。
所以,弄清楚房产占股归属的确定方法十分必要。
购房合同是确定房产占股的重要依据。
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如果明确约定了各出资人所占的房产份额,那么这个约定就具有法律效力。
比如张三和李四一起买房,在购房合同中写明张三占股70%,李四占股30%,那么在法律上就按照这个比例来确定两人对房产的占股。
签订购房合同时,各方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对占股比例的约定清晰明确,避免出现模糊不清的表述。
✎罗某某、许某某等分家析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分家析产纠纷案件,原告罗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登记在被告罗某某名下位于武汉市新洲区××街××路北房屋(不动产权证号:
新2005107**;
不动产单元号:
420117002001GB02013F00010022)、武汉市新洲区××街××路北房屋(不动产权证号:
新2005107**;
不动产单元号:
420117002001GB02013F00010023)、武汉市新洲区××街××路北侧房屋(不动产权证号:
新2005107**;
不动产单元号:
420117002001GB02013F00010025)、武汉市新洲区××街××路北侧房屋(不动产权证号:
新2005107**:
不动产单元号:
420117002001GB02013F00010026)、武汉市新洲区××街××路北房屋(不动产权证号:
新2005107**;
不动产单元号:
420117002001GB02013F00010027)、武汉市新洲区高潮村十一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
新阳9900555)中被告许某某享有50%的产权份额;
2、确认被告许某某对登记在被告罗某某名下位于武汉市新洲区××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
新2005107**)出售所得的价款享有50%的财产份额;
3、确认被告许某某对登记在其名下位于江岸区××街××号××栋××单元××层××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
岸2008010460)出售所得的价款享有50%的财产份额;
4、确认登记在许某某名下位于新洲区××街××道房屋(产权证号:
新2×**)被告许某某享有50%的产权份额:
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
原告罗某某变更诉讼请求:
1、确认登记在被告罗某某名下位于武汉市新洲区××街××路北房屋(不动产权证号:
新2005107**:
不动产单元号:
420117002001GB02013F00010022)、武汉市新洲区××街××路北房屋(不动产权证号:
新2005107**;
不动产单元号:
420117002001GBO2013F00010023)、武汉市新洲区××街××路北侧房屋(不动产权证号:
新2005107**;
不动产单元号:
420117002001GB02013F00010025)、武汉市新洲区××街××路北侧房屋(不动产权证号:
新2005107**;
不动产单元号:
420117002001GB02013F00010026)、武汉市新洲区××街××路北房屋(不动产权证号:
新2005107**;
不动产单元号:
420117002001GB02013F00010027)、武汉市新洲区高潮村十一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
新阳9900555)中被告许某某享有50%的产权份额;
2、确认被告许某某对登记在被告罗某某名下位于武汉市新洲区××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
新2005107**)出售所得的价款享有50%的财产份额;
3、确认被告许某某对登记在其名下位于江岸区××街××号××栋××单元××层××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
岸2008010460)出售所得的价款享有50%的财产份额;
4、确认登记在许某某名下位于新洲区××街××道房屋(不动产权证号:
新2×**:
不动产单元号:
420117001010GB00159F00010023)中被告许某某享有50%的产权份额;
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由两被告承担。
原告罗某某增加诉讼请求:
1、确认登记在被告罗某某名下位于武汉市新洲区××街××路北侧的1-3-102,1楼建筑面积61.07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
新2005107**号;
武汉市新洲区××街××路北侧的1-4-101,1楼建筑面积61.07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
新2005107**号,两套房屋中被告许某某享有50%的产权份额。
2.位于新洲区××街××宿舍楼××室的住宅,建筑面积99.87㎡,房屋所有权证:
新2×**,该房屋目前仍登记在被告许某某名下)的所有权归被告罗某某所有,两处房产的市场价值共计5310371元(155.65㎡'x售价32000元/㎡+99.87㎡x售价3300元/㎡)。
案件受理费6090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10900元,被告许某某负担50000元,确认被告许某某对被告罗某某名下的房产:
【1、位于武汉市新洲区××街××路××栋××层××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
新2005107**),2、位于武汉市新洲区××街××路××栋××层××号××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
新2005107**),3、武汉市新洲区××街××路北侧1栋6层1-2-601、602号二套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
新2005107**),4、位于武汉市新洲区××街××路××栋××层××栋××层××号××房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
新2005107**)5、位于武汉市新洲区××村××组××层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
新阳9900555)】均享有50%的产权份额。
✎段某某、李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分家析产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将位于云南省昆明市环城南路668号云纺国际商厦主楼C区××层××室商业房(房产证号:
2××4)拍卖后所得价款的50%即776386.4元分割给原告段某某。
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
请求确认原告段某某享有位于云南省昆明市环城南路668号云纺国际商厦主楼C区××层××室商业房(房产证号:
2××4)为夫妻共同财产,各自占拍卖后所得价款的50%份额。
事实及理由:
段某某与李某某于1986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位于云南省昆明市环城南路668号云纺国际商厦主楼C区××层××室的商业房(房产证号:
2××4)是双方在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应该为夫妻共有财产,双方各占50%的份额。
位于云南省昆明市环城南路668号云纺国际商厦主楼C区××层××室××房({原房产证号为2××4,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昆国用(2012)第0××1号})原为原告段某某和被告李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段某某享有50%的财产份额,案件受理费5782元,由原告段某某和被告李某某各自负担2891元。
✎高某某、高某某等分家析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分家析产纠纷案件,原告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确认登记在被告周某某名下坐落于长沙市房屋(权证号:
××)百分之五十份额以及雨花区5房产(权证号:
**)房屋百分之五十份额归被告高某某所有。
事实和理由:
被告高某某以资金周转为由于2011年4月16日向原告借款25万元,因拖延未还,原告遂向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起诉两被告,该院判决被告高某某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判决生效后原告申请执行,因被告高某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程序终结。
确认被告高某某对登记在被告周某某名下位于长沙市房屋(权证号:
**)与长沙市雨花区5号房屋(权证号:
**)各享受百分之五十份额,案件受理费6400元(已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被告高某某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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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房产占股归属如何确定的,房产占总资产的最佳比例
内容投稿:杜夏
内容审核:杜晓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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