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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来源:长江云新闻
近日,一段红衣女子驾驶摩托车在广东高速公路极速狂飙的视频在网络引发热议,极致超速、危险竞速的行为引发公众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广泛担忧。
据网传视频及警方核查信息显示,该事件发生在G15沈海高速惠州境内。视频画面中,一名身着红色上衣、牛仔短裤的女子驾驶杜卡迪摩托车在高速车道疾驰,一旁随行车辆拍摄的仪表盘画面清晰显示,行驶时速一度达到200公里、220公里。该路段法定最高限速为120公里/小时,涉案车速远超限速标准,属于严重超速行为。同时,随行车辆刻意跟车拍摄、配合竞速,两人相互配合在高速道路追逐竞驶,看上去十分危险。
图片由AI生成
事件曝光后,惠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一时间开展核查取证工作,固定涉案视频、行驶轨迹、车速数据等关键证据。目前,涉案摩托车驾驶人曹某、跟车拍摄男子陈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本次案件看似是单纯的超速行驶,实则暗藏多重违法行为,更是典型的涉道路交通安全刑事案件,背后蕴含的法律常识值得所有驾驶人深刻学习、引以为戒。针对本案例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我们邀请到贵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陆顶盘律师进行专业解答。
两人被刑拘的罪名是危险驾驶罪,但真正让他们跨进刑事门槛的不只是“超速”两个字,核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案件尚在侦办,具体事实以办案机关依法查明认定的为准,这里我们讲的是判断标准。
第一层,什么叫“追逐竞驶”。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32号,正好也是两名摩托车手相约飙车的案件,其裁判要点说得很清楚:机动车驾驶人员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机,在道路上曲折穿行、快速追赶行驶的,就属于追逐竞驶。对照本案,曹某驾驶摩托车狂飙在前,陈某驾驶小汽车跟拍配合、竞速追赶,两车相互配合、竞相行驶,正是典型的追逐竞驶。要特别指出,陈某并非“看热闹的旁观者”,他本人驾车参与追逐,是这个罪名的共同行为人;跟拍炫技留下的视频,恰恰成了指控两人的关键证据。
第二层,什么叫“情节恶劣”。指导案例32号同样给出答案:即使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综合超速程度、驾驶方式、路段状况等因素,足以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就属于情节恶劣。本案的几个情节都很扎眼:一是超速幅度惊人,该路段限速120公里/小时,220公里的时速已超出限速八成以上。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摩托车在高速公路上最高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以此衡量,实际车速接近法定上限的三倍。二是路段和方式危险,在车辆高速通行的高速公路上,边骑边单手拍摄。三是视频在网络传播,放大了对公共安全秩序的冲击。司法实践的态度一贯从严:广东江门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在限速80公里/小时的路段以超过195公里/小时的时速追逐竞驶,虽未造成任何人身、财产损失,仍被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第三层,责任的账单。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是一至六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同时,刑事责任之外还有行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按照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八条,在高速公路上超速百分之五十以上,一次记12分。一脚油门踩下去,刑事、行政两本账一起到。
高速路上,有些驾驶员因为错过下站口而逆行,为什么只是被扣分罚款,而没有被认定触犯危险驾驶罪?那是因为危险驾驶罪是一张“封闭清单”,刑法只把四种行为写了进去,高速逆行不在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是刑法的克制,绝非说逆行“问题不大”。
先看这张清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列举的四种情形是: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员、严重超速的;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请注意第三项,“严重超速”入罪只针对校车和旅客运输,普通私家车、摩托车单纯超速本身并不入罪。本案入罪靠的是“追逐竞驶”这个行为,超速只是证明情节恶劣的重要筹码。同理,逆行再危险,也没有被单独写进清单。立法把最典型、最高发的几类高危驾驶行为交给刑法,其余交给行政处罚去管,这条边界是清楚的。
但“不构成危险驾驶罪”远远谈不上轻松,有三个层次。第一,行政责任已经顶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八条,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一次记满12分,面临降级换证或者重新学习考试,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处以罚款。第二,逆行一旦引发重大事故,直接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交通肇事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三,极端情形下,比如在车流中长距离故意逆行冲闯、危险程度与放火、爆炸相当的,司法实践中也有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的个案,该罪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起刑就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错过出口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将错就错开到下一个出口再绕回来,多走的那十几公里,是全世界最便宜的“学费”。
现实生活中,还有哪些“放纵”的驾驶行为可能会担刑责呢?这里给所有驾驶人一张“负面清单”,六类行为可能直通刑责。它们共同的规律是:不是撞了人才算犯罪,制造危险本身就可以是犯罪。
第一类,追逐竞驶,情节恶劣。除了本案这种“竞速式”飙车,斗气别车同样在内。上海的一起参阅案例中,两名司机因并道纠纷互相别车、加速逼抢,最终相撞,双双以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约架式赛车和路怒式别车,在刑法眼里是同一件事。第二类,醉驾。按照2023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就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第三类,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员、严重超速,这是给营运驾驶人划的专门红线。第四类,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化品,危及公共安全。以上四类都在危险驾驶罪的清单里。第五类,任何交通违章一旦造成重大事故,就是交通肇事罪。这里特别提醒,“逃逸”是最愚蠢的选项,它把三年以下的量刑档直接抬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七年起步;救人、报警、留在现场,才是事故后唯一正确的动作。第六类,蓄意越界的行为。刑法备着更重的罪名:对行驶中的公交车驾驶人抢夺方向盘、动手袭击,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的妨害安全驾驶罪,坐在车上的乘客同样会因此获刑;驾车故意冲撞人群等极端行为,则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最后回到本案再说一句,把违法过程拍成视频发上网,换不来任何“流量豁免”,只会把证据固定得明明白白。方向盘握在自己手里,责任也从来都记在自己头上。
公共道路不是竞技场,更不是拍“速度与激情”的片场。时速220公里的飙车行为,不仅将自己置于险境,更将高速公路上其他车辆和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置于巨大风险之中。此案也给所有驾驶者敲响警钟:追求刺激不能以公共安全为代价,流量更不能成为违法行为的通行证。方向盘和油门之下,是法律的底线和他人的生命安全。敬畏法律、尊重生命,才是每一位交通参与者应有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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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
内容投稿:杜慧
内容审核:余嘉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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