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员工婚假未批强行休假被辞退案
裁判要旨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员工手册》系合同附件,且劳动者在《员工手册》上签字确认已知晓其内容,该手册对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劳动者申请婚假时,用人单位基于生产经营需要(如春节前夕无法安排人员接替)未予批准,要求其调整休假时间,具有合理性。劳动者在婚假申请未获批准且被通知返岗的情形下擅自离岗,构成旷工。根据《员工手册》规定,旷工达一定天数即属严重违纪,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不构成违法解除。
【解读】婚假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但行使该权利需遵循用人单位合理的审批程序。劳动者有权选择婚假时间,但并非绝对自由——当用人单位的审批权与劳动者的休假权发生冲突时,需综合考量:用人单位拒批是否具有正当理由(如业务旺季、人手紧缺),劳动者是否有替代选择(如调整时间、使用其他假期)。本案中,公司因春节前夕无法安排人员接替而要求员工调整婚假时间,具有合理性;且员工可在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择期休婚假,并非必须在申请日期休假,故公司的拒批行为不构成权利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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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索引
(2019)沪02民终10977号
基本案情
H某于2014年11月3日入职某公司,担任海运出口拼箱客服,每月应发工资为7,000元,另有月度奖金,双方曾签订2018年11月3日至2020年11月2日期间的劳动合同。2018年10月15日经H某申请,某公司为其开具了《证明信》,其中记载:“本单位同意H某利用假期2019年1月30日至2月15日前往澳大利亚旅行……”。同年12月24日H某向某公司提出2019年1月25日至2月3日请婚假10天,某公司以该时间段为春节前期,难以安排接替人员为由未予批准,要求H某重新选择时间申请休假,而H某以休假计划已经安排为由不愿意调整时间。2019年1月25日H某未再上班。2019年1月28日、1月31日某公司曾通知H某上班。2019年2月1日某公司以H某2019年1月25日未办理完备正常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无故旷工6天为由,与H某解除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认为,某公司《员工手册》第2.5.5条中规定,员工假期必须经上级和部门经理审批同意,即婚假需经审批同意,H某对此签字确认愿意遵守。H某申请的婚假日期正值春节前夕,某公司因无法安排人员接替而要求H某更换婚假时间并无不当,H某未经某公司同意自2019年1月25日至29日期间自行休假,期间25日、28日、29日属于旷工,而2019年1月30日至2月15日某公司已经在《证明信》中同意H某休假,期间不构成旷工,根据《员工手册》第8.2.3条规定,H某旷工3天行为属于严重违纪,某公司据此与H某解除劳动关系并未构成违法解除。
二审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H某与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员工手册》系劳动合同的附件,且H某亦在《员工手册》上签字确认已知晓和理解该手册内容,证明某公司的《员工手册》已依据相应程序制订并向H某公示,故H某认为《员工手册》程序不合法,对其无约束力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2018年10月15日经H某申请,某公司批准其于2019年1月30日至2月15日外出旅游,上述时间为公司准许H某休假的时间,而H某于2018年12月提出休假申请为2019年1月25日至2月3日,其变更了休假时间,某公司鉴于当时正值春节前期而对此未予批准,H某在某公司未准许其请假且通知其继续上班的情形下,于2019年1月25日起未上班,旷工天数已达3日。H某该行为确违反了公司规定。某公司系根据《员工手册》规定与H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H某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本院难以支持。H某申请出国旅游时未明确假期使用类型,在某公司批准的十几天休假时间内其可以使用婚假进行冲抵,其婚假的使用年限最晚要至2019年5月,H某以婚假需在一年内使用而认为公司应当批准其2019年1月25日至2月3日休婚假缺乏依据,故其认为某公司不同意休婚假系违法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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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入职就可以享受婚假吗,刚入职可以休产假吗
内容投稿:水辰
内容审核:王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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