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如果老公名下的股权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或者经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老婆是有份的,否则是老公的个人财产就没有老婆的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老公持有股份,妻子是否会占有,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1.股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为夫妻的共同财产。若股份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且无特别约定,则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妻子有权占有或分割。
▷ 例如,若老公在婚后通过工作业绩获得公司奖励的股权,或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取得股权,这些股权及其收益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股份属于个人财产的情况: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若股份是老公在婚前取得,且登记在其个人名下,一般属于其个人财产,妻子无权直接占有或分割。
▷ 若股份是老公在婚后基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等方式获得,且明确只归老公一方所有,也属于其个人财产。
3.特殊情况处理:
▷ 若夫妻之间签订了关于股权归属的协议,明确约定老公的股权属于个人财产或其他特殊分配方式,则应按照协议执行。
▷ 若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需根据其他股东的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般而言,若公司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设立,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公司在经营中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老婆对这部分收益有一半权益,但公司股权本身不一定有一半。
如果老公用个人婚前财产独资设立公司,且在婚姻期间公司经营未使用夫妻共同财产,那公司股权及收益通常属于老公个人财产,老婆没有份额。 不过,夫妻也可通过书面协议约定公司股权及收益的归属。若协议约定老婆拥有一半股权,从约定。
✎李某某、郭某某3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李某某上诉请求:
撤销原判第三项并依法改判上诉人李某某享有新县未来新农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性权益(包括股权份额14.421%及其股份所产生的受益)并由六被上诉人承担二审诉讼费。
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之规定,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郭某某6在夫妻存续期间投资君某某公司,君某某公司投资未来新农村公司的收益郭某某6也通过股权享有,该部分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
✎张某某、胡加业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张某某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支持张某某的一审诉讼请求。
二审的诉讼费由胡加业、章日侠承担。
退一讲,涉案股权为夫妻共有财产,本案中法院对张某某与尤某某夫妻共同财产即案涉案股权采取的执行措施错误,理由如下:
1、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执行共有财产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执行共有财产,是否必须先经诉讼明确共有份额才能执行。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
✎吴某某、陈某某1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吴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对半分割陈某某1登记在第三人鑫宝龙公司的70%的股权及收益(价值人民币700万元)归吴某某所有;
2、陈某某1、鑫宝龙公司、马某某、陈某某2协助吴某某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2021年6月11日,本院作出(2021)闽0303民初157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准予吴某某与陈某某1离婚,认定陈某某1持有的鑫宝龙公司的股份属于陈某某1与吴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未对股权分割问题进行处理。
陈某某1、福建省××房地产有限公司、马某某、陈某某2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吴某某办理福建省××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比例的变更登记手续,陈某某1在福建省××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出资额700万元由陈某某1与吴某某各占50%的份额,即陈某某1在福建省××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出资额为350万元,吴某某在福建省××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出资额为35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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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
内容投稿:袁怡
内容审核:余嘉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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