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老公作为企业所有人,有权利给老婆公司股份或不给老婆股份。给的股份是永久性质的,作为股东可以在企业分红。尽管老公不给老婆股份,婚后作为夫妻,公司的利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假如分手的话,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离婚时,对于老公在合伙公司中的股份,选择要钱还是要股份,需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量。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股份的归属与性质
1. 婚前取得:若股份为老公婚前取得,通常视为其个人财产,离婚时一般不分割股份本身,但婚后产生的收益(如分红)可能视为共同财产。
2. 婚后取得:若股份为婚后取得,或虽婚前取得但双方有共同努力,则可能视为共同财产,需进行分割。
3. 特别约定:若夫妻双方有婚前或婚后协议明确股份归属及分割方式,则按协议执行。
2)股份分割的具体操作
1. 双方协商:若双方能就股份分割达成一致,可直接按协商结果处理,如一方要股份,另一方要钱,需明确股份价值及支付方式。
2. 协商不成:若无法协商一致,需诉诸法律程序。法院会考虑双方对公司的贡献、经营管理情况等因素判决,不一定会平分。若只有一方是股东,还需考虑其他股东意见及公司章程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3. 公司性质影响:公司性质(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会影响股份分割方式,可能需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股份价值。
3)选择要钱还是要股份的考量因素
1. 股份价值:评估股份当前及未来价值,考虑公司发展前景、行业趋势等因素。
2. 个人需求:根据个人财务状况、投资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决定。若需现金周转或对投资不感兴趣,可选择要钱;若看好公司发展,愿意承担风险,可选择要股份。
3. 法律程序:考虑法律程序的复杂性和时间成本,若希望快速解决离婚事宜,可能更倾向于选择要钱。
在家庭生活里,夫妻间的财产问题常常会引发诸多思考。
想象一下,老公和别人合伙开了家公司,拥有了公司的股份,这股份在夫妻财产中占据什么地位,妻子能不能分一杯羹呢?这可是很多人心里的疑问。
毕竟婚姻生活中的财产关系错综复杂,公司股份又涉及到公司运营、市场价值等诸多因素,所以弄清楚能不能分老公和别人一起开公司的股份,对很多家庭来说都非常重要。
要确定能不能分老公和别人开公司的股份,得先看看这股份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一般来说,如果是在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获得的公司股份,那通常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比如夫妻婚后攒下了一笔钱,老公用这笔钱和别人一起开了公司,拿到了股份,这股份大概率就是夫妻共有的。
但要是这股份是老公婚前就有的,或者是他通过遗嘱、赠与等明确只归他个人的方式获得的,那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妻子一般不能分。
✎李某某、郭某某3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李某某上诉请求:
撤销原判第三项并依法改判上诉人李某某享有新县未来新农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性权益(包括股权份额14.421%及其股份所产生的受益)并由六被上诉人承担二审诉讼费。
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之规定,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郭某某6在夫妻存续期间投资君某某公司,君某某公司投资未来新农村公司的收益郭某某6也通过股权享有,该部分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
✎段某某1、麦某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原告段某某1(反诉被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分割原夫妻共同财产:
(1).木材加工厂房1(面积255平方米)价值5万元,由原告补2.5万元给被告,厂房归原告所有;
(2).木材加工厂房2(面积172.6平方米)和加工厂房3(面积约60平方米),价值7万元,由被告补3.5万元给原告,厂房归被告所有;
(3).木材加工厂房4(面积460平方米)价值10万元,由原告补5万元给被告,厂房归原告所有;
(4).被告现住房五间,价值5万元,由被告补2.5万元给原告,五间住房归被告所有;
(5).承包被告老家的15亩岭地,种植有已挂果的柿子树和杉树、桉树及屋地1亩、坟地0.8亩,价值10万元,由被告补5万元给原告,归被告所有。
2.判决原、被告偿还原夫妻开办木材加工厂所欠的共同债务:(1).以李某某名义在灌阳贷款10万元;
(2).借段某某5万元;
(3).借段某某25000元;
(4).借刘某某贷款2万元;
(5).欠段太友8000元;
(6).欠段绍甫4750元;
共计207750元,各偿还103875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由于双方对原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协商解决不了,所以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分割。
原告段某某1(反诉被告)与被告麦某某1(反诉原告)夫妻共同财产平乐县段某某1木材加工厂中的1#、4#加工厂房及木材加工厂的其他资产归原告(反诉被告)段某某1所有,在灌阳县段某某1户籍地山场种植的50余亩杉树归原告(反诉被告)段某某1所有,原告段某某1(反诉被告)与被告麦某某1(反诉原告)夫妻共同财产平乐县段某某1木材加工厂中的2#、3#加工厂房归被告(反诉原告)麦某某1所有。
✎王某某与赵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财产,具体如下:
1.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x街1X号院X号楼X层X单元90X室的房屋(以下简称90X号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共同共有,所有权归被告,市值700万元,因涉案房屋还有贷款,剩余贷款被告自行偿还,给我补偿房屋市值的一半扣除剩余贷款的一半即可;
2.位于北京市大兴区XX路2X号院X号楼X层20X室的房屋(以下简称20X号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商住房,份额共有,被告70%的份额,市值180-200万元,我占30%的份额,我要房屋所有权,剩余贷款38万左右,我自行偿还,给对方补偿140万元;
3.被告自2010年4月13日至2013年7月23日累计给其母转账38.5967万元,这是属于我们夫妻共同财产,我认为这是被告母亲借我们钱,这是属于夫妻共同债权,一人一半。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7月5日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89XX号判决离婚。
被告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某房屋补偿款1400000元,被告赵某某于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之前支付原告王某某房屋补偿款5098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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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
内容投稿:周诗
内容审核:马兆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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