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名义股东持有的股权,股权或者其转让款,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案例:
(案例为真实案例改变,当事人皆为化名)
小明和小花协议离婚,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了房产及现金的分割方法,并确认,如有隐匿财产需赔偿对方损失。
离婚后,小花发现小明转让了A公司10%的股权,要求对共同财产重新分割。
小花提供的证据有:
工商档案材料,证明小明在婚姻存续期间与案外第三人设立A公司,离婚后将10%的股份转让给小刚。这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分割。
小明提供了公司的年审报告,说,对于A公司,我只是名义股东,代持另一个股东小刚的股权,从出资,到增资,再到将股权转给小强,都没有实缴,也没有参与过经营,股权转让权益不属于自己,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
小花提供的证据,不能得出小明实际出资、实缴股资并享有收益的结论。小明也对代持股份以及无偿转让股份的原因作出了说明。因此,小花要求分割股权转让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一审驳回小花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李晓娟律师解析:
小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参与设立A公司,取得A公司10%的股权,小明主张自己是代另一股东小刚持有股份,为此小明向法庭提交验资报告,显示出资由小刚代小明缴纳,增资由小强于小明离婚后实缴,另外小明并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也没有参与盈余分配。
也就是说,小明虽然原始取得A公司10%的股权,公司股东名册的记载及公司工商登记都是小明为股东,但小明提交的证据显示其并未实际缴纳出资,并非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仅为名义股东。
这种情况下,小花主张分割股权转让款,就需要证明小明是A公司的真正股东,其名下的股权归夫妻共同所有。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根据前述规定,要证明小明是A公司股东,小花需从几方面举证明:
1、小明向A公司实际出资或认缴出资
2、小明实际参与A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使公司股东权利
3、A公司其他股东认可小明的股东身份。
本案中,小花的举证,仅为工商档案资料和小明的账户转账流水,无法证明小明为A公司股东。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老婆名下的股票转给老公,主要涉及股权转让的流程与法律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1)明确股权性质与转让方式
1. 股权性质:首先需明确股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取决于股票取得时间、出资来源及双方是否有特别约定。若为共同财产,转让需双方协商一致。
2. 转让方式:夫妻间的股权转让,若双方均为公司股东,则属于内部转让,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可自由相互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无需其他股东同意,但需按公司章程办理手续。
2)具体转让流程
1. 协商与同意:对于共同财产性质的股权,转让前必须经夫妻双方充分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
2.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应详细列明转让的股权比例、价格、支付方式、条件及双方权利义务等,确保内容详尽无遗漏。
3. 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股权转让完成后,需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以确保转让的法律效力。
3)特殊情形与注意事项
1. 特殊情形:若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股权转让需经过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
2. 税务处理:股权转让涉及税务问题,如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应根据税法规定及时申报并缴纳相关税费。
夫妻过日子,难免会遇到财产分割的事儿。
要是家里有公司股权,这股权转让涉及的财产分割可就更复杂了。
很多夫妻就会犯难,这股权转让后的共同财产到底该咋分呢?毕竟股权和一般的财产不一样,它背后还涉及公司的运营和其他股东的权益。
接下来咱们就好好聊聊这个问题。
一、明确股权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判断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关键。
一般来说,如果股权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不管登记在夫妻哪一方名下,通常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比如小李和小张结婚后,小李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了一家公司,获得了股权,那这个股权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要是股权是一方在婚前就取得的,并且没有特别约定,那就属于个人财产。
不过,在婚姻期间因该股权产生的收益,如分红等,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张某某、黄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张某某的上诉请求:
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2、一审、二审的诉讼费四个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上,三位自然人被上诉人构成恶意转让股权的行为,损害上诉人的利益是很明确的:
(1)三自然人转让股权的时间是2019年3月6日,而上诉人提起与被上诉人黄某某的离婚诉讼的时间是2019年1月29日,离婚诉讼必然涉及财产分割,而当时抚顺海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同是黄某某个人独资,是以夫妻婚后共同财产设立的,也是夫妻共同经营的,而且张某某在离婚诉讼中也主张了清算公司、分配经营收益。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
✎岳某某、程某某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原告岳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确认两被告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
2、请求贵院判令将股权回转至被告程某某名下,第三人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岳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在婚后出资成立山东旭东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80%的股权,该股权登记在被告程某某一人名下,该股权系原告与被告程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在第三人山东旭东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80%的股权转回被告程某某名下,第三人山东旭东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予以配合,被告程某某与郭某某之间签订的《山东旭东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何某某、焦某某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何某某上诉请求:
依法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2021)冀0824民初1654号民事判决书,并发还重审或依法改判由三被上诉人共同偿还上诉人250000.00元。
”规定,凡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收益等所获得收益,均为夫妻共同财产,既然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被上诉人焦某某所获利益无明确约定用于个人支配,且在被上诉人辛某某知情的情况下,被上诉人焦某某受让的股权所负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上诉人辛某某应承担给付责任。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00元,由上诉人何某某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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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共同财产股权转让怎么办理,共同股份
内容投稿:陈艺
内容审核:陈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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