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鹏飞律师 重庆义元永亨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其缴纳不仅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更是维护劳动者基本权益、防范社会风险的重要制度保障。《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法》第四条均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然而,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屡见不鲜,如未建立社保账户、险种不全、未足额缴纳、约定放弃社保等,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法律关系复杂、裁判尺度不一的特点。
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针对“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效力、经济补偿支付、社保补贴返还等核心争议作出明确规定,为统一裁判尺度提供了重要依据。
未依法缴纳社保的具体情形 | 法律依据 | 司法认定标准 | 典型处理结果 | 备注 |
1. 未建立社保账户(未办理社保登记) |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 各地法院一致认定属于“未依法缴纳”,不受当事人约定影响 | 1. 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2. 劳动者应通过行政渠道要求补缴; 3. 用人单位需承担滞纳金及罚款 | 最核心的违法情形,无争议 |
2. 已建账户但险种不全(如未缴养老、医保) | 《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 | 多数法院(北京、山东、深圳、湖南等)认定属于“未依法缴纳”;少数法院要求劳动者先向行政部门投诉整改 | 1. 支持劳动者解除合同并获经济补偿; 2. 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补缴缺失险种 | 广州、江苏等地曾有不同意见,现已逐步统一 |
3. 未及时缴纳(如试用期未缴、入职超30日未登记) |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 认定为“未依法缴纳”,试用期不缴社保不具有合法性 | 1. 支持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年限从用工之日起算; 2. 责令用人单位补缴欠缴期间社保及滞纳金 | (2022)湘01民终8480号案例明确试用期未缴属于违法 |
4. 未足额缴纳(缴费基数低于实际工资) |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各地司法文件 | 争议较大: 1. 多数法院认为不属于“未依法缴纳”,需先经行政部门核定补缴; 2. 少数法院(湖南、深圳)认定属于违法,支持经济补偿 | 1. 劳动者应先向社保征缴机构投诉,由行政部门责令补足; 2. 用人单位拒不补缴的,劳动者可解除合同主张补偿; 3. 不支持直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补足差额 | 天津高院要求提供行政部门限期补缴通知书 |
5. 无故停缴社保(无正当理由中断缴费) |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 上海、北京、山东等地法院认定属于“未依法缴纳” | 1. 支持劳动者解除合同并获经济补偿; 2. 行政部门责令补缴停缴期间社保及滞纳金 | 与“缓缴”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有法定事由 |
6. 约定/承诺放弃社保(含支付社保补贴) |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 约定/承诺无效,仍认定为“未依法缴纳” | 1. 劳动者可解除合同主张经济补偿; 2. 用人单位补缴社保后,可要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保补贴; 3. 用人单位仍需承担行政责任(滞纳金、罚款) | 关键在于“补缴后返还补贴”,平衡双方利益 |
7. 欠缴/缓缴(经社保征缴部门批准) |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各地司法文件 | 认定为“合法缓缴”,不属于“未依法缴纳” | 1. 不支持劳动者解除合同主张经济补偿; 2. 用人单位需在批准期限内补缴,无需承担滞纳金 | 需提供行政部门批准文件 |
8. 因劳动者原因不愿缴社保(主动要求不缴) |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 | 约定无效,但法院会审查劳动者过错 | 1. 支持劳动者解除合同主张经济补偿; 2. 劳动者存在明显过错的,可能酌情减少社保补贴返还金额 | 不因劳动者过错免除用人单位法定义务 |
原告高建星与被告河南驻马店经济开发区金河办事处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未为原告缴纳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补缴社保费。
法院认为,根据《劳动法》第一百条、《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本案体现了“行政优先原则”的核心适用规则。社保费的补缴涉及行政机关的核定、征缴职权,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劳动者应通过社保经办机构、税务机关等行政渠道主张权利,而非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这一裁判规则在(2023)鲁1083民初3526号、(2023)内2527民初994号等多起案例中均得到确认,形成了统一的司法惯例。
原告姜某某与被告盘锦某物流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未依法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原告以被告未缴社保导致经济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社会保险的征缴与管理属于行政部门职责,原告主张的未缴社保造成的经济损失,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损失具体数额,不符合民事诉讼的举证要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明确了劳动者主张社保相关经济损失的举证责任。劳动者需提供证据证明:1. 用人单位存在未依法缴社保的违法行为;2. 自身遭受了具体经济损失(如医疗费用无法报销的票据、养老保险待遇减少的核算依据等);3. 违法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若举证不充分,法院将不予支持。
原告与被告A公司签订《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约定被告每月支付社保补贴,不为原告缴纳社保。后原告以被告未依法缴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双方约定免除。《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原告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主张解除合同并获经济补偿,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本案体现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的立法精神。即便劳动者签订了“自愿放弃社保”协议,仍有权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社保为由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但需注意,若用人单位后续补缴了社保,可另案要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保补贴,避免劳动者双重获利。
被告B公司仅为原告梁某缴纳了工伤保险,未缴纳养老、医疗等其他险种。原告以被告未依法缴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认为,《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险,被告仅缴纳工伤保险,属于险种不全,构成“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并获经济补偿,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本案反映了多数法院对“险种不全”的认定态度。尽管少数地区曾要求劳动者先向行政部门投诉整改,但随着《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的施行,各地逐渐统一裁判尺度,认可险种不全属于“未依法缴纳”,劳动者可直接主张解除合同并获经济补偿。
这是司法实践中最具争议的问题。北京、江苏、广州等地法院认为,未足额缴纳属于行政稽核范畴,劳动者应先向社保征缴机构投诉,由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补足,仅在用人单位拒不补缴时,才可主张经济补偿;湖南、深圳等地法院则直接认定未足额缴纳属于“未依法缴纳”,支持劳动者解除合同并获经济补偿。
1.劳动者层面:优先向社保征缴机构投诉,要求核定补缴基数并责令用人单位补足,保留行政部门出具的限期补缴通知书等证据;若用人单位拒不补缴,再据此解除合同主张经济补偿。
2.司法层面:应结合《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按时足额缴纳”的规定,明确未足额缴纳属于“未依法缴纳”的情形,但需设置“行政前置”程序,避免民事诉讼替代行政稽核,保障社保征缴的统一性。
3.立法层面:建议进一步细化“未足额缴纳”的认定标准(如差额比例、持续时间),统一各地裁判尺度。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补缴社保后可要求劳动者返还社保补贴,但实践中对“社保补贴”的认定、返还范围存在争议。部分用人单位将工资组成中的“补贴”笼统称为“社保补贴”,劳动者不予认可;部分案件中,用人单位无法举证证明支付的款项性质为社保补贴。
1.用人单位层面:若与劳动者协商以补贴替代社保(虽协议无效),应在工资明细中单独列明“社保补贴”项目,明确该款项的性质为“因未缴纳社保给予的补偿”,保留劳动合同、工资条、转账记录等证据。
2.司法层面:社保补贴的返还范围应限于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与社保缴纳金额相当的款项,若补贴金额明显高于法定社保缴费标准,超出部分不予返还;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需证明款项性质为社保补贴。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实践中,部分法院认为滞纳金是行政机关对用人单位的处罚,应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少数法院考虑到劳动者签订“自愿放弃社保”协议的过错,判决劳动者分担部分滞纳金。
1.法律适用:社保滞纳金是行政机关针对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行政处罚,其征收对象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关,无论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均不应由劳动者分担。
2.实务建议:用人单位应及时补缴社保,避免产生滞纳金;若因劳动者原因导致未缴社保(如拒绝提供参保材料),用人单位可举证要求劳动者承担相应损失,但不应包括滞纳金。
部分劳动者离职时以“个人原因”(如“因个人发展需要”)提交离职申请,离职后又以用人单位未缴社保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对此,各地法院裁判尺度不一,有的支持,有的驳回。
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的精神,劳动者以“个人原因”离职后,又以用人单位未缴社保为由主张经济补偿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劳动者能够证明“个人原因”离职是因用人单位未缴社保胁迫导致,或离职后发现未缴社保的实际损失,且未超过仲裁时效的,可予以支持。劳动者离职时应明确离职理由为“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避免后续维权困难。
1.增强社保权益意识:认识到社保是长远保障,不要为短期现金收益放弃社保缴纳,拒绝签订“自愿放弃社保”协议。
2.及时核查社保缴纳情况:入职后定期通过社保经办机构、手机APP等查询社保参保状态、缴费基数、缴费年限,发现问题及时向用人单位提出异议。
3.选择正确维权路径:
¢要求补缴社保:向社保经办机构、税务机关或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提交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工作证)、社保参保记录等证据;
¢主张经济补偿: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明确解除理由并保留通知证据(如书面解除函、邮件、聊天记录),通过劳动仲裁、诉讼主张经济补偿;
¢主张经济损失:若因未缴社保导致医疗费用无法报销、养老保险待遇减少等,收集相关证据(医疗票据、社保部门证明),通过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4.注意仲裁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仲裁时效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在终止后一年内提出。
以上就是苏州惠诚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不缴保险的劳动合同怎么赔偿,不上保险的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不缴纳社保的劳动合同怎么签订呢,不交保险不签合同劳动仲裁一般怎么赔
内容投稿:毛书
内容审核:王钏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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