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分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补偿、住宅临时安置补偿和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宜山路12弄拆迁补偿标准解析
宜山路12弄的拆迁补偿标准并非固定统一,而是依据当地政策、土地性质及房屋状况等多重因素综合确定。以下是对拆迁补偿标准的详细解析: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1. 房屋价值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 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包括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搬迁费根据房屋面积计算,临时安置费则依据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当地租赁市场价格确定。
3.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针对非住宅房屋,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补偿金额。
2)集体土地征收补偿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根据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资源条件、产值、区位等因素。土地补偿费一般占40%▷60%,安置补助费占40%▷60%。
2.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按重置成新价补偿,青苗则按一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3)其他补偿费用
1. 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 周转补偿费: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的不便,根据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 奖励性补偿费:为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拆迁或主动放弃某些权利而给予的补偿,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
湖北省宜都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包括的项目有: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这几项的总和我们统一称之为房屋的拆迁补偿,每个地区对于各项补偿标准有所不同,需要严格按照当地的政策执行。
✎邹某某、王某某法定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原告邹某某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土地征收补偿款98523元;
2.判决因位于湖北省宜都市(以下简称“宋山冲村”)七组7-002号房屋征收取得的征收补偿款665881.80元由原、被告共同共有,并依法由原告分割332940.90元;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认为,邹某某某、王某某去世后,原告依法有权继承其名下遗产,故被征收土地及房屋的补偿款应属原、被告共同共有,原告有权要求分割。
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邹某某应继承的王某某、邹某某某的遗产122152.30元,本案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受理费3886元、保全费3849元,合计7735元,由被告王某某承担2503元,由原告邹某某承担5232元。
✎邱某某、庞某某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原告邱某某、庞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邱某某、梁文某某遗产权益宅基地征收补偿款231592.2元属于两原告继承共同所有;
2.判令被告北流征地中心、下坡村委、东风组支付邱某某、梁文某某遗产权益宅基地征收补偿款231592.2元给两原告;
3.案件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2019年3月,因南某某高铁项目建设需要,征收了东风组的部分土地,邱某某、梁文某某夫妻遗下的上述宅基地也在征收范围内,征收宅基地补偿费为231592.2元(2.814亩×82300元/亩),两原告是邱某某、梁文某某夫妻的女儿、法定继承人,该征地补偿费理应由两原告依法继承所有。
被告北流市新圩镇下坡村民委员会在本案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原告邱某某、庞某某宅基地征收补偿费231592.2元,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逾期支付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涉及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土地权利人可以请求依照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补偿的。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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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宜都拆迁补偿标准最新,宜都市房屋拆迁补偿价格明细表
内容投稿:秦盈晓
内容审核:杜晓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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