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少当事人的问题惊人地相似:“这块地我们家用了几十年,对方也拿不出证据,政府把地判给了对方,这公平吗?”
每次听到这样的倾诉,我们都特别理解当事人心里的憋屈。今天咱们就用大白话,把“双方证据都不足时,土地使用权到底归谁”这个问题彻底讲清楚。
先说一个很多当事人不知道的法律“冷知识”:当你向政府申请土地权属确权时,法律并不要求你拿出“铁证如山”才能赢。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条,国土资源部门在调查时应当审查的证据材料包括人民政府颁发的权属凭证、批准用地文件、双方达成的书面协议、政府或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等。但实践中,很多争议地根本没有完整的权属凭证,这时候怎么办?接着往下看。
给大家讲一个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编号是检例第234号,案情是这样的:甲村、乙村、丙村三个村子为一片山林打了好几年官司。甲村拿出了一张1982年的林权证,但问题很多——这张证没有编号,填证人没签字,填证机关也没盖章,最关键的是,应当发给村民的那一联和存根联都还躺在县档案馆里,根本没颁发到甲村手上。乙村和丙村也拿了林权证出来,看起来要素齐全一些。某县政府把争议林地确权给了乙村和丙村共同所有。甲村不服,一路打官司,一审输了、二审输了、申请再审也被驳回。三连败之后,甲村几乎绝望了。
但故事在这里出现了反转。检察机关介入调查后,发现了几个关键事实:第一,经过调查核实,乙村114号林权证的填证机关也没盖章,丙村95号林权证应该发给村民的那一联同样还在县档案局,三家提供的林权证全部是从县档案局复印的,没有一家能拿出原件。第二,某县1982年制作的林权证普遍存在无编号、无填写人等瑕疵,当时存在先发盖好印章的空白证、再让村里自己填的情况。换句话说,三家手里的林权证都存在瑕疵,谁也别笑话谁。2023年2月,再审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判决撤销原来的确权决定,责令县政府重新处理。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什么道理?当双方证据都不足时,行政机关和法院不能简单地“谁稍微强一点就判给谁”,而是要全面考量谁提供的证据更可信、更有证明力。
那问题来了:如果双方确实都没有任何权属凭证呢?法律其实给了一条出路。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如果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然满了二十年但原所有人曾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提出过归还要求的,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这个“二十年规则”不是纸上谈兵。最高法审理的广西隆林县定额社诉隆林县政府案中,争议土地“那哄领”解放前是定额社的祖田,1965年民新大队进行土地调整时把地调整给了南水生产队,此后争议田一直由南水社、半桑社的群众耕种管护,到2010年林权制度改革时定额社才提出异议,实际使用已超过四十年。最高法最终认定,连续使用已满二十年且原所有人长期未提出异议,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
我们还想给大家补充一个关于举证责任的重要细节。很多人以为“谁主张谁举证”,拿不出证据就只能认栽,这个理解不完全对。最高法在田某顺诉张家界市永定区政府案中明确了一个观点:在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保护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在超过举证期限后主动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采信。这意味着,在土地确权案件中,法院和行政机关有义务主动查明事实,而不是坐在那里等当事人自己举证。这对证据不足的当事人来说,是一个非常有利的法律空间。
实操层面,如果你正面临土地权属争议且证据不足的困境,我建议做好以下几件事。第一,立刻去档案馆、自然资源局、林业局等部门调取历史档案,包括60年代的交公粮证明、土地清册登记、历次林权登记材料等,这些往往能成为关键证据。第二,收集能证明连续使用事实的证据,比如承包合同、缴纳农业税费的凭证、领取生态林补助的记录、水渠灌溉交费的证明等。第三,保留所有与对方的沟通记录、调解记录、会议纪要,这些能证明对方是否在二十年使用期内提出过异议。
综上所述,当双方都没有完整权属凭证时,确权的关键在于谁能证明对争议土地形成了长期、连续、公开的实际使用。二十年连续使用规则是解决这类“证据不足”困局的重要法律工具,但它不是绝对的——如果原使用人在二十年期满前提出过归还请求,这个规则就不适用了。所以时间节点和对方的“异议记录”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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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五争律师简介:北京专职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每年全国接案办案,五百多起案件办理经验,在代理的众多土地纠纷案件中,为委托人争取了超预期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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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没有证据怎么走法律程序,没有证据怎么定罪
内容投稿:时若
内容审核:王钏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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