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国家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3、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
4、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农村房屋拆迁时,房屋面积与院落面积是否一样,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院落面积是否计入拆迁补偿需依据其土地性质、产权归属及地方政策。
1)土地性质与产权归属的影响
1. 国有土地上房屋:若院子属于房屋合法用地范围,且持有土地使用证或房产证上有明确标注,通常计入拆迁补偿面积。例如,房产证附记栏明确标注的院落面积,或独立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载明的范围。
2. 集体土地上房屋:农村宅基地上的院子,作为附属设施,其补偿标准因地区而异。部分地区按实际丈量面积核算,部分则仅对建筑物主体进行补偿。需核查宅基地使用证载明的四至范围,超出法定面积的扩建部分通常不予补偿。
2)地方政策差异
1. 城市更新项目:多实行“房地一体”评估模式,将院落纳入整体不动产价值测算体系。例如,专业评估机构通过市场比较法确定包含院落空间的整体补偿金额。
2. 农村征地拆迁:执行“重置成新价+区位补偿价”双重标准,既考虑院落建设成本折旧,又结合土地级差收益分配。如北京市延庆区对农村庭院经济用地给予每亩3▷5万元的专项补贴。
3)特殊情况处理
1. 合法建设的封闭院落:经审批建造的封闭式庭院,若符合当地容积率计算标准,其占地面积可按一定比例折算为补偿面积。
2. 历史遗留的无证院落:对于1982年前建成的无证院落,部分地区采用“现状认定”原则,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经公示无异议,可按实测面积的一定比例给予货币补偿。
✎吴某某、吴某某等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继承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对位于衡山县开云镇甘棠桥社区13组16号房屋(以下简称“16号房屋”)拆迁置换所得的位于衡山县开云镇麇城路开云广场安置区第3、4空共五层房屋(以下简称“五层安置房”)属于原告吴某某丈夫吴某某、儿子吴某某(衡)的遗产份额予以分割,并确定两原告及被告各自分配的楼层;
2.依法对16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17万元的遗产份额予以分割;
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证据4衡阳铁路运输法院《行政裁定书》,证明衡山县自然资源局以吴某某为户主将16号房屋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吴某某名下,对吴某某宅基地使用权的共同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
位于衡山县开云镇麇城路开云广场安置区两空门面、四套住房第四空安置房,由原告吴某某和被告吴某某、第三人谷某某、吴某某、吴某某共同共有,其中吴某某占五分之一的份额,被告吴某某、第三人谷某某、吴某某、吴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吴某某人民币73876元,支付原告吴某某人民币99690元。
✎程某某12与吕某某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继承纠纷案件,原告程某某1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程某某12与程某某18、程某某17、程某某11的继承人(李某某3、程某某9、程某某10)分割位于北京市延庆区编号××××号宅基地(以下简称××××号宅基地)对应的拆迁利益,程某某12要求享有四分之一份额,包括:
(1)×地块三套回迁房中的一套(面积79.93平米)归程某某12所有,超出程某某12份额部分由其按照8000元/平米的价格向程某某17、程某某18以及程某某11的继承人予以补偿;
(2)补偿款52228元、三年搬迁安置周转费169084.8元(实际由程某某17领取,合计221312.8元),程某某12要求享有四分之一份额即55328元。
2.判令程某某12与程某某14、程某某15、程某某16、程某某17、程某某18、李某某3、程某某9、程某某10依法继承分割位于北京市延庆区×号(以下简称“×号院”)西侧三间北房及相应宅基地所对应的拆迁利益(包括两套房屋、补偿款230200元和三年拆迁安置周转费124142.4元),程某某12要求享有七分之一的拆迁利益及折价款,具体要求:
房屋折价款203588元(178.14平米/7×8000元/平米)、补偿款32886元、周转费17735元,合计254209元。
程某某12认为,其作为程某某、赵某某的法定继承人有继承其遗产的权利,两位被继承人去世时均未留遗嘱,各位继承人也无法就遗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十程某某17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程某某9、程某某10每人分别支付北京市延庆区×号院(西侧北房三间及院落)拆迁利益中的拆迁补偿款、安置房屋折价款共计54700.8元,程某某17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程某某12、程某某14、程某某15、程某某16、程某某18每人分别支付北京市延庆区×号院(西侧北房三间及院落)拆迁利益中的拆迁补偿款、安置房屋折价款共计124277.9元。
✎高某某、陈某某1等法定继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高某某、陈某某1、陈某某2、陈某某3、陈某某4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原判;
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涉案房屋无证但按1个标准宅基地单位拆迁补偿是高某某、陈某某4等与臧家村村委会协商一致的结果,与被上诉人无关。
坐落于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的房屋一处,由陈某某5、陈某某6、陈某某7、陈某某8各获得1/10份额,由陈某某1、陈某某2、陈某某3、陈某某4各获得1/100份额,由高某某获得56/100份额,坐落于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的房屋一处,由陈某某5、陈某某6、陈某某7、陈某某8各获得1/10份额,由陈某某1、陈某某2、陈某某3、陈某某4各获得1/100份额,由高某某获得56/100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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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延庆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北京延庆拆迁最新通知
内容投稿:纪同
内容审核:黄雪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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