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定罪量刑标准一览表
二、无罪/轻罪辩护要点
三、广东/广州地区特殊规定与司法实践
广东地区特色
•犯罪类型多发:广东是赌博犯罪(尤其“六合彩”私彩、网络赌博、跨境赌博)高发地区。广州市检察机关公开数据显示,跨境赌博专项行动中,广州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133件368人,提起公诉249件489人,开设赌场罪和赌博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超90%。
•本地高发形态:①民间“六合彩”坐庄收受投注——白云区棠景街L某六合彩案,赌资29万余元,判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②城中村“转转麻将”家庭式聚赌——越秀区检察院对主观恶性小、情节轻微的出租屋经营者依法作不起诉,并通过行刑反向衔接建议公安机关行政处罚;③网络赌博代理与参赌。
•打击政策:对赌场高管、骨干分子依法从严惩治;对情节轻微、因法律意识淡薄误入歧途的一般参与者,贯彻“惩治、教育、挽救”理念,综合运用认罪认罚从宽,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提出缓刑量刑建议。
广东省量刑指导意见
•赌博罪未被列入专项细则:赌博罪(刑法第303条第一款)未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所列23种常见犯罪,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亦无赌博罪专项量刑细则。
•定罪量刑依据:广东地区赌博罪的定罪与量刑,主要依据《刑法》第303条第一款 + 两高《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第一条的数额标准。
•广东地方性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部分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意见》(粤高法发〔2020〕13号)虽主要列明“开设赌场罪”的入罪与“情节严重”标准,但其聚众赌博类数额门槛(抽头5000元/赌资5万元/参赌20人)与两高解释一致,广东办案实践中对赌博罪(第一款)同等参照把握。
•法院综合考量因素:涉案抽头渔利、赌资数额、参赌人数、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否退赃退赔、是否认罪认罚、是否初犯偶犯、有无从重情节(国家工作人员、未成年人)等,再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幅度内裁量,符合条件可宣告缓刑。
四、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经《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2021年3月1日施行)
第一款【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二款【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款【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2005年5月13日施行)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四条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第五条 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第九条 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0〕40号,2010年9月3日施行)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等情形,对应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网络聚众赌博同样适用法释〔2005〕3号第一条数额标准认定“聚众赌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20〕14号,2020年10月16日施行)
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依情形分别以“开设赌场”或第一款“聚众赌博”论处;对受雇佣从事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兑换筹码、发送广告等一般服务人员,除参与利润分成或领取高额固定工资外,可不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特别提示
•“以赌博为业”无具体数额门槛:重在事实认定(是否以赌博为常业、是否以此为主要生活来源),不能以“没抽头”直接否定犯罪,但反之也不能仅凭一次参赌即认定。
•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定性差异巨大:赌博罪(第一款)最高三年以下;开设赌场罪(第二款)基本档五年以下、情节严重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提供一次赌博场所通常定聚众赌博;对赌博场所、赌博规则具持续性控制(建群管理、建网站、做代理抽成)才可能定开设赌场。定性直接决定刑期量级,是辩护核心争点之一。
•数额标准仍为2005年解释:抽头5000元、赌资5万元、参赌20人等标准源自法释〔2005〕3号,目前仍为有效司法标准;如两高后续出台新规,以新规为准。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复杂,具体辩护策略请咨询专业刑事律师。
#赌博罪 #刑事辩护 #广州刑事律师 #无罪辩护 #刑事会见 #法律科普 #赌博 #广州天河刑事律师
以上就是苏州惠诚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开设赌场罪40万元判多久,开设赌场赢利40多万判多久”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开设赌场罪获利4000元怎么判,开设赌场罪获利60多万元量刑
内容投稿:赵乐艺
内容审核:崔圣光律师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