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针对商品房交易中让与担保型网签备案阻碍真实购房人权益实现的问题,冯居昊律师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典型案例,从让与担保的法律性质、对真实购房人权益的影响等角度展开分析,为解决此类纠纷提供法律指引。
在房地产交易领域,随着市场的发展和融资需求的增加,“让与担保型”网签备案现象逐渐凸显。网签备案本是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而设立的行政管理手段,但当它被用作借款担保时,就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纠纷,影响真实购房人的权益。冯居昊律师结合实务经验,对“让与担保型”网签备案对真实购房人权益的影响这一问题涉及的情形进行分类探讨。
问题界定与分类
明确讨论范围:本文主要分析在商品房交易中,房地产公司为融资借款,将已出售给真实购房人的房屋网签备案至债权人名下作为让与担保,从而导致真实购房人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等权益受阻的情形。排除因购房人自身原因(如未支付房款、违反合同约定等)导致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的情况。
分类梳理:
已交付房屋型:真实购房人已支付全部购房款,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有效的购房合同,且房地产公司已将房屋交付给购房人实际占有使用,但因让与担保型网签备案导致无法办理产权登记。冯居昊律师认为,这种情形下购房人的权益已得到一定程度的实现,只是在产权登记方面存在障碍,法院在审理时应重点考虑购房人的实际占有和支付情况。
未交付房屋型:真实购房人虽已支付购房款并签订购房合同,但房屋尚未交付,同时存在让与担保型网签备案。此情形下购房人的权益实现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法院审查时需综合考虑各方因素,如购房合同的履行情况、让与担保的合法性等。
法律性质分析
已交付房屋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真实购房人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购房人支付房款并实际占有房屋后,其对房屋享有合法的权益。而让与担保型网签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让与担保仅为债权担保方式,不具有物权效力,网签备案只是行政管理手段,不产生物权变动效力,不能对抗真实购房人的合法权利。冯居昊律师指出,在此类情形下,法院审查的重点在于确认购房人是否已支付房款并实际占有房屋,以及让与担保的性质和效力。
未交付房屋型:购房人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但因房屋未交付,购房人的权益尚未完全实现。让与担保型网签备案可能会对购房合同的履行产生影响。综合相关司法解释,冯居昊律师认为,若让与担保的设立存在恶意损害购房人权益的情况,法院应认定其不具有对抗购房人的效力。同时,需审查购房合同的履行情况,如购房人是否享有先履行抗辩权等。
分类案例佐证
已交付房屋型案例
案号:(2025)豫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原告朱XX与被告赵XX、某房地产公司因商品房销售合同产生纠纷。2013年,某房地产公司因欠付案外人工程款,将案涉房屋抵账给案外人;2014年,案外人将该房屋转让给朱XX,朱XX支付全部购房款,并与某房地产公司办理更名手续,签订房屋预约认购书,某房地产公司出具购房款收据。2014年4月,某房地产公司为融资借款,在朱XX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案涉房屋网签备案至赵XX名下,该网签实为借款担保,并非真实房屋买卖,赵XX未支付购房款、未占有使用房屋。2017年,某房地产公司向朱XX交付房屋,朱XX装修入住至今。后案涉房屋因赵XX涉民间借贷纠纷被法院查封,朱XX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院判决不得执行该房屋,但案涉房屋仍备案在赵XX名下,朱XX遂提起本案诉讼。
裁判要点:法院认为朱XX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房屋预约认购书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朱XX已支付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为案涉房屋实际权利人。赵XX与某房地产公司的网签备案实为借款让与担保,仅为债权担保方式,不具有物权效力,网签备案是行政管理手段,不产生物权变动效力,不能对抗朱XX的合法权利。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赵XX、某房地产公司撤销案涉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某房地产公司协助朱XX办理案涉房屋网签备案登记及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冯居昊律师评析:本案的裁判逻辑与前述分析一致,进一步明确了在已交付房屋的情况下,真实购房人的权益应得到优先保护,让与担保型网签备案不能对抗其合法权利。
未交付房屋型案例(假设案例)
基本案情:甲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了部分房款,但房屋尚未交付。房地产公司为融资将该房屋网签备案给乙作为让与担保。甲得知后要求房地产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办理产权登记,房地产公司以存在网签备案为由拒绝。甲遂将房地产公司和乙诉至法院。
裁判要点: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但因房屋未交付,需综合考虑各方情况。乙的让与担保虽形式上存在网签备案,但未实际占有房屋,且房地产公司在与甲签订合同后又进行让与担保存在过错。最终判决房地产公司继续履行与甲的合同,在符合条件时协助办理产权登记,乙撤销网签备案。
冯居昊律师评析:此案例体现了在未交付房屋的情况下,法院会综合考量各方因素,平衡真实购房人和让与担保权人的利益,保障真实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总结与律师建议
基于以上分析,冯居昊律师认为,在“让与担保型”网签备案情形下,真实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应得到法律保护。让与担保仅为债权担保方式,不具有物权效力,不能对抗真实购房人的权利。
冯居昊律师建议相关主体在以下方面应特别注意:
购房人:在购房时要仔细核实房屋的产权情况和网签备案情况,避免购买存在让与担保等权利瑕疵的房屋。若发现房屋存在网签备案问题,应及时与房地产公司沟通,要求其解决,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房地产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不得随意将已出售的房屋进行让与担保型网签备案。若因融资等原因需要进行让与担保,应提前告知购房人并取得其同意。
让与担保权人:在接受让与担保时,要充分了解房屋的实际情况,避免因让与担保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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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网签为何中介不让房主到场,被套路签了合同的网贷怎么办
内容投稿:邹轩睿
内容审核:王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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