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寻衅滋事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法定刑分为两档。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只要破坏了社会秩序,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一档没有规定罚金;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入罪的门槛取决于两件事同时成立:起因上属于无事生非或者借故生非,行为上落入四类法定行为中的一类并达到相应的情节要求。有没有把人打伤、拿走了多少钱,只是判断情节的材料之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是侵财型寻衅滋事的数额起点;致一人轻伤或者二人轻微伤,是随意殴打型的常见入罪情形。本罪最重的附加风险来自另外三个方向:被评价为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被认定为纠集他人三次以上而升入第二档,以及同时符合抢劫、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重罪的构成要件而被择一重处。同样一次冲突,起因是否事出有因、行为是否明显超出解决纠纷的合理限度、有没有前科与前次处理记录、赔偿谅解做到什么程度,会把结论拉开很大的距离,单看某一个数字或者某一处伤情都不足以判断案件走向。
第一步,看起因。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而实施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而实施上述行为的,同样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而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这三款规定出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8号)第一条,是判断本罪的第一道闸门,也是实践中争议最集中的地方。
第二步,看行为落入哪一类。刑法把寻衅滋事行为分成四类,各自对应不同的情节标准,不能混用。随意殴打型与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型要求情节恶劣,强拿硬要与任意损毁占用型要求情节严重,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型要求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同一起事件可能同时落入两类,需要分别判断。
第三步,看是否达到情节要求。法释〔2013〕18号第二条至第五条分别列举了每一类行为的具体情形,其中既有伤情、数额这类可以量化的标准,也有多次、持凶器、特殊对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这类需要综合判断的标准。达不到这些标准的,属于治安违法,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不进入刑事程序。
第四步,看有无出罪事由与从宽情节。起因属于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主要责任,行为针对特定人与特定物且没有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都是可能出罪的方向。自首、坦白、立功、认罪认罚、退赃退赔与谅解、从犯、未成年人,是可能从宽的方向。
第五步,看有没有升格或者转化的风险。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且未经处理的,适用第二款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符合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多人多次实施的,还要判断是否被认定为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乃至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会显著改变量刑与财产处置的结果。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无事生非。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在没有任何现实起因的情况下实施上述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这一类在实践中已经很少见,多数案件的争议不在这里。
借故生非。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而借题发挥的,同样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判断的关键在于矛盾纠纷的起因和性质,以及双方在矛盾引发或者激化中各自的责任。即使事出有因,只要行为明显不属于解决纠纷的合理方式、明显超出解决纠纷的合理限度,仍然可以认定为借故寻衅。例外情形是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此时不认定为寻衅滋事。需要注意的是,被害人对纠纷有一定责任,与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主要责任,是程度完全不同的两件事,前者不足以排除本罪。
特定关系引发的纠纷。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而实施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这一款用的是「一般不认定」,属于原则性排除,不是绝对排除。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仍继续实施、破坏社会秩序的,仍可以认定为寻衅滋事。因此,因这类纠纷被公安机关调解、警告或者行政处罚过的当事人,再次实施同类行为的风险明显高于第一次。
起因判断不要求什么:不要求行为人事先有预谋,不要求与被害人素不相识,不要求行为人自己承认动机是寻求刺激。仅有事出有因还不够:现实中几乎每一起冲突都能找出一个「因」,法院审查的是这个「因」在常人看来是否正常正当,以及行为人的反应是否与之相称。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构成本罪。法释〔2013〕18号第二条列举六种情形属于情节恶劣: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这一类行为不要求造成轻伤以上后果。二人以上轻微伤、多次殴打、持凶器殴打,都可以单独构成情节恶劣。仅有轻微的推搡拉扯而没有落入上述任何一种情形的,通常按治安违法处理。需要特别提示的是,致一人轻伤在故意伤害罪中已经达到入罪标准,此时会出现两罪竞合,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法释〔2013〕18号第三条列举六种情节恶劣的情形: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这一类行为不要求有身体接触,也不要求造成任何伤情。恐吓可以通过言语、短信、电话乃至制造险情的方式实施,只要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的工作与生活并达到情节恶劣,即可入罪。仅有一次辱骂且未造成实际影响的,通常不构成犯罪。
法释〔2013〕18号第四条列举六种情节严重的情形: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数额不是唯一入口。多次实施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对象属于列举的特殊人群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即使单次数额很低也可以达到情节严重。反过来,达到一千元或者二千元的数额,还需要同时满足起因要件与破坏社会秩序的要求,数额本身不能替代对起因和秩序破坏的判断。
这一类行为与抢劫、抢夺、故意毁坏财物、敲诈勒索的界限最容易混淆,判断的重心在于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暴力或者威胁的程度,以及行为是否指向不特定对象、是否破坏了社会秩序。具体区分见第十章。
法释〔2013〕18号第五条规定,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这一类行为的核心在于对公共场所秩序的实际破坏程度,属于综合判断,没有可以直接套用的数字标准。喧哗、争吵本身并不当然构成,需要有证据证明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确实陷入严重混乱,例如营业中断、活动被迫停止、大量人员聚集或者疏散。
下列标准出自法释〔2013〕18号,在全国范围内适用于寻衅滋事案件的审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部分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意见》(粤高法发〔2020〕13号)没有对寻衅滋事罪另行规定数额标准,广东仍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的数额。各地对相关联罪名的追诉数额存在差异,具体案件仍以案发地现行有效的标准为准。
一千元。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这个数额指向的是强拿硬要所得的财物价值。达到该数额只是满足了情节严重的一种情形,仍需同时具备起因要件与破坏社会秩序的要求。未达到该数额的,还可以通过多次实施、对象特殊、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等其他情形认定为情节严重。
二千元。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任意损毁与强拿硬要的数额门槛不同,办案时需要区分行为类型后再适用相应数额,不能混用。财物价值一般以价格认定结论为准,对认定依据和方法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认定。
轻伤与轻微伤。随意殴打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属于情节恶劣。伤情等级由法医鉴定确定,鉴定意见是本罪最常见的争议点之一。致一人轻伤的,同时可能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多次。法释〔2013〕18号在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中都使用了「多次」,指向的是同一类行为在情节层面的累积。需要与第二款「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区分开:后者要求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且未经处理,是升档的条件。
持凶器。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或者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单独构成情节恶劣,对是否造成伤情没有另行要求。凶器包括管制刀具,也包括随手取得而足以危及人身安全的工具。
特殊对象。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是司法解释列举的特殊对象。针对这些对象实施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的,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条件下构成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这里附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限制,对象特殊本身并不自动入罪。
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这是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型与侵财型共用的一项情节标准,属于综合判断,需要有具体证据支撑,例如被害人被迫停业、无法正常上学上班、更换住所。
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判断因素是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需要综合认定,没有可以直接套用的人数或者时间标准。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法释〔2013〕18号第六条把「多次」明确为三次以上: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纠集他人。要求行为人在多次寻衅滋事中处于组织、召集的位置,被纠集者可以每次不同。单独一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的,不适用第二款,仍在第一档内按次数增加刑罚量。
三次以上且每次都构成犯罪。司法解释的表述是「实施寻衅滋事犯罪」三次以上,量刑指导意见进一步写明「每次都构成犯罪」。达不到犯罪程度的治安违法次数,不计入这里的三次。
未经处理。已经因某次行为受过刑事处理的,该次不再重复计入。是否受过行政处罚对本项的影响,实践中存在分歧,办案时应当调取全部前次处理记录逐次核对。
罚金的适用范围。第一档没有规定罚金,第二档「可以」并处罚金,属于裁量事项。这一差别在减轻处罚时有直接后果:具有减轻处罚情节、需要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减轻后的量刑幅度未规定附加刑的,不再适用附加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第五条规定了两种情形。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二款针对的是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与线下起哄闹事型要求的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在表述上有区别,判断时仍需要综合信息网络的性质、传播扩散的范围与程度、对线下秩序的实际影响等因素,不能仅凭点击量、转发量的数字直接入罪。同一行为同时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需要说明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法发〔2023〕14号)针对的是网络诽谤、网络侮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等行为,其中没有关于寻衅滋事罪的专门条款,网络型寻衅滋事的定罪依据仍是法释〔2013〕21号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第三部分(十八)规定了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方法。寻衅滋事一次的,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纠集他人三次寻衅滋事且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根据寻衅滋事的次数、危害后果、对社会秩序的破坏程度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粤高法发〔2017〕6号)(十三)对增加刑罚量的幅度作了细化,供在广东办理的案件参考。每增加寻衅滋事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纠集他人寻衅滋事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引起自杀造成重伤、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每增加5000元,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的刑期。纠集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以上都是确定基准刑的方法,用的是「可以」,属于裁量规则。基准刑之后还要根据自首、坦白、立功、认罪认罚、退赔谅解、从犯、未成年人等量刑情节调节,才形成拟宣告刑。任何一个环节都不能单独推出最终刑期。
缓刑。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综合考虑寻衅滋事的具体行为、危害后果、对社会秩序的破坏程度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适用缓刑仍须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得适用缓刑。
免予刑事处罚与不起诉。法释〔2013〕18号第八条规定,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这一条用的是「可以」,属于裁量规则,不产生必然的结果。
四种结果的区别。不起诉与无罪判决都不产生有罪记录中的定罪后果,但不起诉由检察机关作出、无罪由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是有罪判决,只是不判处刑罚;缓刑是判处刑罚后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四者在前科、职业限制、社区矫正义务上的后果不同,不能混为一谈。
自首。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共同犯罪案件中,除审查是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外,还应当审查是否如实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所知的范围结合共同犯罪发生的场合、是否目睹或者通过其他渠道获知等因素判断。仅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而对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不供述的,依法不认定为自首。
坦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认罪认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仅在形式上表示认同指控而缺乏有效供述,避重就轻、推卸责任、隐瞒事实,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没有实质性认识的,属于宣告式的认罪表示,缺乏自愿性与真实性,不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认罪」的要求。
退赃、退赔与谅解。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赔偿与谅解是量刑情节,不是撤案条件,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因赔偿谅解而必然终止追究。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寻衅滋事多为多人共同实施,被临时纠集、未实施具体加害行为、事后未分得财物的,可以主张从犯地位。
未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号)第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该解释第八条同时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需要注意的是,寻衅滋事罪的责任年龄为已满十六周岁,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不对本罪负刑事责任。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审理此类案件时,可以综合考虑实施行为的次数、手段、危害后果,是否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是否认罪悔罪以及是否积极退赃等因素判断。
以上每一项都要以事实和证据为基础,都需要经过办案机关认定,没有一项是自动适用的免责条件。多个从宽情节并存时,也不是简单叠加,调节比例由办案机关综合把握。
累犯。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且不适用缓刑、假释。
前次处理记录。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的,可以突破「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的原则性排除。已受行政处罚的记录在这里从有利因素变为不利因素。
纠集未成年人。纠集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的,量刑上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对象与场所。针对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实施,或者在学校、医院、车站等场所实施的,在情节认定与量刑上都会被从严评价。
次数与人数。寻衅滋事次数、参与人数、持械情况是增加刑罚量的主要事实,也是判断是否升入第二档、是否构成恶势力的基础事实。
需要区分的是,法定从重情节由刑法明确规定,量刑情节由量刑指导意见规定调节比例,司法文件体现的从严倾向属于政策导向。三者的效力层级和适用方式不同,不能相互替代,也不能把政策导向直接当作从重处罚的法律依据。
寻衅滋事是恶势力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最常见的表现行为之一,一旦案件被冠以这类评价,量刑、财产处置、缓刑适用都会发生实质变化,因此这是本罪当事人最需要关注的附加风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自2019年4月9日起施行,对认定标准作了规定。
恶势力的定义。该意见第四条规定,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这一定义包含组织性、行为方式、危害后果三个层面,需要同时具备。
不应作为恶势力处理的情形。该意见第五条规定,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或者因本人及近亲属的婚恋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劳动纠纷、合法债务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这一条是辩护时最重要的依据之一。
人数与纠集者。该意见第六条规定,恶势力一般为3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纠集者是指在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违法犯罪分子。
经常纠集在一起。该意见第七条规定,「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于2年之内,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临时纠集、各次被纠集者之间没有密切联系、没有共同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常不符合这一要求。
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意见第十一条规定,恶势力犯罪集团是指符合恶势力全部认定条件,同时又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犯罪组织。认定为犯罪集团后,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且不得适用缓刑。
黑社会性质组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规定了四个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四个特征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恶势力犯罪集团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差别集中在三处:组织特征上,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需要经过较长的发展壮大,通常具有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与积极参加者、其他成员三个层级,恶势力犯罪集团要求有三名以上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经济特征上,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且所获利益全部或者部分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组织生存发展,恶势力犯罪集团没有关于经济特征方面的明确要求;对社会的控制和影响上,黑社会性质组织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恶势力犯罪集团对生产、生活秩序的影响仅仅是局部和低程度的。
法释〔2013〕18号第七条规定,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这是竞合时的处理规则,先要完成的是各罪构成要件的判断。
与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要求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并造成轻伤以上后果,指向特定对象。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的动机在于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对象具有随意性,且要求破坏社会秩序。造成轻伤的,两罪竞合,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造成轻微伤而符合寻衅滋事情节恶劣情形的,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而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主观目的仅在于毁损财物,基于现实起因实施有针对性的毁坏行为,侵害的是财产所有权。任意损毁型寻衅滋事的动机多在于发泄情绪,指向不特定对象,并破坏社会秩序。针对特定人和特定物实施报复,主观上没有寻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空虚、发泄不良情绪等心态的,不宜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与抢劫罪。抢劫罪要求采用的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达到使侵害对象不能、不敢或者不知反抗的严重程度。使用轻微暴力、威胁当场取得他人少量财物,暴力程度未达到该标准的,不应认定为抢劫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在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界限部分指出,对于未成年人使用或者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与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威胁、要挟使被害人产生恐惧而交付财物,通常有明确的索财数额和交付过程。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的取财带有逞强耍横、滋扰他人的色彩,对财物价值本身的追求不强。同一被告人在同一案件中就不同事实分别构成两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与强迫交易罪。强迫交易罪发生在交易场合,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提供或者接受服务,其索取具有交易外观。缺乏交易背景、单纯以滋扰方式取财的,评价为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更为准确。
与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罪要求双方或者多方各自纠集多人,出于争霸一方、报复他人等动机相互攻击。一方随意殴打另一方而另一方没有斗殴故意的,通常评价为寻衅滋事或者故意伤害。
与催收非法债务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规定,使用暴力、胁迫方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恐吓、跟踪、骚扰他人,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该罪于2021年3月1日随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催收的债务是否属于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是区分该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关键;催收合法债务而采用滋扰手段的,不适用该罪。
与妨害公务罪、袭警罪。行为指向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警察的,优先考虑妨害公务罪或者袭警罪。行为发生在执法现场但指向的是普通群众且破坏公共秩序的,仍可能评价为寻衅滋事。
与高空抛物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抛掷行为同时符合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型寻衅滋事的,按择一重的规则处理。
与侮辱罪、诽谤罪。侮辱罪、诽谤罪保护的是特定个人的人格权与名誉权,原则上告诉才处理。网络辱骂型寻衅滋事保护的是社会秩序,要求情节恶劣并破坏社会秩序。同一行为同时符合两者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与放火罪。放火罪要求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为骚扰、恐吓、威胁他人而故意制造火警,明显不致引起火灾,但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的工作、生活,情节恶劣的,不构成放火罪,可以认定为恐吓型寻衅滋事罪。
达不到刑事追诉标准的寻衅滋事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已于2025年6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其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或者随意殴打他人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无故侵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的寻衅滋事行为。
行政与刑事的分界。同样的四类行为,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进入刑事程序;未达到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分界点在情节而不在行为类型本身。
行政处罚不阻却刑事追究。已被行政拘留或者罚款,并不意味着案件就此了结。发现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仍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实践中确有先被行政拘留、后被刑事拘留的情形。
折抵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当事人应当保存行政处罚决定书与拘留执行凭证,庭审中主动提出折抵。
行政处罚记录的双重作用。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纠纷实施相关行为,经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的,此前的处罚记录成为入罪的条件之一。刑事程序中获得从宽处理,也不当然免除相应的行政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
寻衅滋事案件的证据争议集中在三组待证事实上,可以按这三组组织阅卷和质证。
起因与主观状态。需要查明冲突的完整起因、发展过程和双方各自的责任。重点材料包括双方及在场人的陈述、现场监控、通话与聊天记录、此前纠纷的处理记录。争议焦点通常是:矛盾是否由被害人故意引发,被害人对矛盾激化是否负有主要责任,事态是否已经平息而行为人重新生事,行为是否明显超出解决纠纷的合理限度。
行为、后果与秩序破坏。随意殴打型的核心是伤情鉴定,侵财型的核心是价格认定,起哄闹事型的核心是公共场所秩序确实陷入严重混乱的证明。审查鉴定意见应当在综合全案证据的基础上,着重审查鉴定依据的资料是否全面真实、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论证说理是否充分;鉴定意见与其他在案证据存在明显矛盾且不能得到合理解释的,依法不予采信。对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认定或者要求认定人员出庭。
次数、纠集关系与共同犯罪。适用第二款需要证明纠集他人三次以上、每次都构成犯罪且未经处理,应当逐次核对每一起事实的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充分,不能以整体印象认定次数。共同犯罪中还要查明谁提出、谁召集、谁到场、谁实施具体行为、谁分得财物,这直接决定主从犯的划分。涉及恶势力认定的,需要审查是否符合经常纠集在一起的组织性要求、是否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实质、危害后果是否达到扰乱经济与社会生活秩序的程度。
以下案例均为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括号内为入库编号,可据以检索原文。这些案例用于说明规则在什么条件下适用,不能据以推算某一类案件的普遍刑期,也不能把其中的刑期直接套用到事实不同的案件上。
划车案改判无罪:孔某某寻衅滋事案(2023-05-1-269-002)。被害人将车辆停放在小区消防通道内,孔某某对此心生不满,于2018年5月8日持钥匙将该车左侧车门划损,经鉴定车辆损失价值7125元。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撤销原判,改判孔某某无罪。二审认为,孔某某主观上仅具有毁坏特定财物的故意,客观行为针对具体特定车辆,并未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而本案未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故不作为犯罪评价。可提炼的规则是:任意损毁型寻衅滋事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分在于主观故意、犯罪动机以及是否破坏社会秩序,针对特定人和物的报复性毁损,不宜认定为寻衅滋事罪。边界在于,该案的出罪结论建立在数额未达故意毁坏财物罪追诉标准这一前提上;起因具有报复性但数额已达追诉标准的,仍会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各地该罪的追诉数额也并不相同。
鉴定意见不予采信:陈某宝等寻衅滋事案(2024-02-1-269-001)。该案中被告人纠集他人打砸台球厅,另有被告人持镐把殴打他人。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九名被告人一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检察机关以一审排除依据法定程序作出的鉴定意见属证据采信不当为由抗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可提炼的规则是:审查鉴定意见应当在综合全案证据的基础上,着重审查鉴定依据的资料是否全面真实、鉴定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专业规范、论证说理是否充分,鉴定意见与其他在案证据存在明显矛盾且不能得到合理解释的,依法不予采信。边界在于,这是对个别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否定,并未否定全案定罪,被告人仍被判处实刑。
事态平息后重新生事:丁某、王某伟寻衅滋事案(2025-05-1-269-001)。2023年5月29日凌晨,丁某、王某伟等人饮酒后途经上海市某KTV楼下,遇酒醉的被害人骂其说话声音大而发生口角,被旁人劝开后双方各自离开。丁某、王某伟等人回到酒店后心生不甘,为泄愤返回道路寻找被害人,追逐并拳打脚踢,致被害人肋骨骨折6处以上构成轻伤一级,另有5处伤势分别构成轻微伤。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丁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王某伟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同案的规则与边界。可提炼的规则是:即便被害人对日常生活中偶发性的轻微矛盾纠纷有一定责任,在事态已平息、纠纷已中止、双方已分开的情况下,行为人仍小题大做、借题发挥而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属于借故生非型寻衅滋事,不适用法释〔2013〕18号第一条第二款的例外条款。边界在于,该案的关键事实是纠纷已经结束后行为人重新生事;如果冲突尚在持续过程中,或者矛盾确由被害人故意引发、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主要责任,结论就可能不同。
驾车冲撞停放车辆:王某艳寻衅滋事案(2025-05-1-269-002)。2023年6月25日,王某艳因与他人存在情感纠纷,为发泄个人情绪驾驶货车冲撞停放在道路两侧的车辆,致9辆汽车不同程度毁损,经价格认定造成财产损失18475元。案发后经口头传唤到案,家属已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可提炼的规则是: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而任意毁损公私财物的,以寻衅滋事罪论处;同时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边界在于,该案损毁对象是道路两侧不特定多人的车辆,与孔某某案针对特定一辆车的报复性毁损形成对照,对象是否特定、是否破坏公共秩序是两案分野所在。
制造火警型恐吓:万某寻衅滋事案(2023-05-1-269-004)。万某与被害人分手后多次以「敢分手就杀你全家」等言语威胁,2020年2月9日携约500毫升汽油潜入被害人家厨房点燃后离开,火被家人扑灭,现场仅烧毁数个塑料瓶罐、熏黑墙面;次日又发送威胁短信。万某被传唤后先被行政拘留十日,后被以涉嫌放火罪刑事拘留。安义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提炼的规则是:为骚扰、恐吓、威胁他人而故意制造火警,明显不致引起火灾,但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的工作、生活,情节恶劣的,不构成放火罪,可以认定为恐吓型寻衅滋事罪。边界在于,认定的前提是放火行为客观上明显不足以引起火灾;一旦点火位置、可燃物条件足以危及公共安全,评价就会转向放火罪。
吸毒致幻后的行为:林某明寻衅滋事案(2023-03-1-269-001)。2017年7月11日,林某明吸食甲基苯丙胺后在街头无故持菜刀砍伤三名被害人,其中一人构成轻微伤,另二人未做鉴定;随后持刀拦乘他人轿车并威胁驾驶人超速行驶。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劫持汽车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五年六个月;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其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可提炼的规则是:对于自陷于精神障碍的行为人,应当根据其自陷时对危害结果的意识和意志状态认定主观罪过,吸毒致幻后持刀拦乘汽车、恐吓驾驶人员的行为可视情认定为寻衅滋事罪。边界在于,二审是在不改变原判事实、不超过原判决定执行刑罚的前提下把两罪并罚改为一罪并相应加重该罪刑罚,这属于二审的特定处理方式,不能理解为吸毒致幻一律从轻。
校园欺凌:朱某等寻衅滋事案(2023-02-1-269-003)。2017年2月28日,五名在校女生(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在学校女生宿舍楼内采用辱骂、殴打、逼迫下跪等方式侮辱一名17岁女生,并无故殴打、辱骂一名15岁女生,二被害人伤情均构成轻微伤,并造成一名被害人无法正常生活、学习的严重后果。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五名被告人十一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可提炼的规则是:校园欺凌者随意殴打、辱骂他人造成轻微伤,虽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构成寻衅滋事罪。边界在于,该案同时具备多人共同实施、手段侮辱人格、造成被害人无法正常学习生活等多项情节,仅有单次轻微推搡的校园冲突通常不进入刑事程序。
深夜网吧强索钱财:顾某寻衅滋事案(2024-05-1-269-002)。2018年11月17日凌晨,顾某带领五名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均作不起诉处理)在江西省泰和县多家网吧,采用扇耳光、搜身、言语威吓等方式,先后将多名中学生骗出或者围住后强要钱财,其中三名中学生共被强拿90元,另一名被强拿20元并当场获返还4元,另一名被强拿900元并当场获返还100元,所得款项被用于消费。顾某主动投案并规劝同案人投案,家属代为退赔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泰和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同案的规则与边界。可提炼的规则是: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同样具有当场使用暴力、当场取得财物的特征,容易与抢劫罪混淆,但抢劫罪要求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达到使侵害对象不能、不敢或者不知反抗的严重程度;行为人使用轻微暴力当场取得少量财物而未达到该程度的,不应认定为抢劫罪。判断时应着重分析犯罪动机,实施暴力或者威胁的方式、程度,强抢的环境与细节,以及强抢财物的数量和造成的后果。边界在于,这一规则的适用以暴力轻微、财物少量为前提;持械威胁、致人伤害或者取得财物数额较大的,仍应认定为抢劫罪。
强索手机改定寻衅滋事:张某等寻衅滋事案(2023-04-1-269-001)。2007年6月,张某因同学不予帮忙心生不满,纠集他人在郑州某生态园殴打该同学,并要走其两部手机,经鉴定价值1033元。检察机关指控抢劫罪,一审改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韩某有期徒刑一年、未成年被告人倪某兴有期徒刑六个月;检察机关抗诉认为应定抢劫罪,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抗诉,维持对张某、韩某的定罪量刑,对倪某兴改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可提炼的规则是:行为人出于教训、报复动机随意殴打他人并以蛮不讲理的手段强行索要财物,主观上兼有逞强好胜、填补精神空虚的目的,客观上一般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取财的,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客观要件。边界在于,该案改判还结合了罪刑相适应原则与未成年被告人的从宽考量,事实相近但暴力显著加重的案件不能据此当然出罪于抢劫。
多次拦截儿童夺取低值物品:朱某军寻衅滋事案(2023-02-1-269-001)。2016年2月至10月,朱某军多次在少年宫等处拦截、尾随未成年男童,采取抱腿、致其摔倒等手段强行脱取并抢走男童所穿袜子共四起,其中一次将被害人手臂咬伤,归案后在其住处搜出旧儿童袜91双,经鉴定其患恋物症但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检察机关指控抢劫罪,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可提炼的规则是:行为人多次追逐、拦截他人夺取经济价值较低的财物,主观目的不在于财物本身的经济价值,而在于满足自身癖好、滋扰他人,对被害人造成的心理影响远超财物价值损失的,即使未实施较高程度的暴力,也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罪。边界在于,该案的核心事实是多次、对象为儿童、造成明显心理影响;单次、财物价值低且未造成实际影响的行为,通常按治安违法处理。
未成年人多次强取少量财物: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寻衅滋事案(2023-02-1-269-002)。2011年9月,三名被告人在甘肃省合水县多次拦截放学途中的中学生,以威胁、恐吓、殴打乃至持匕首胁迫的方式强拿硬要钱财共7起,得款一百五十余元,其中王某某参与5起。合水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李某甲、李某乙有期徒刑一年,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可提炼的规则是:未成年人使用或者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判断是否属于轻微暴力,可以从实施暴力的方式、强度以及是否造成身体伤害后果分析,持刀的还要看是否实际动刀伤人、是否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边界在于,未成年人强拿硬要少量财物仍须达到法释〔2013〕18号第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才认定为犯罪,并应综合次数、手段、危害后果、是否认罪悔罪与积极退赃,判断是否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编造散布虚假信息:曹某某寻衅滋事案(2024-05-1-269-001)。2022年11月起,曹某某为增加自媒体账号流量与直播打赏收益,在抖音、快手编造并散布关于某社会事件的虚假信息;在官方新闻发布会通报调查结论后仍继续炒作,此后散布的13个虚假信息作品被点赞9291次、转发1830次、浏览53322次、评论11261次,并就该事件直播111场,其中71场涉及编造虚假信息,直播获利近5万元。公安机关阻止劝诫后其仍继续造谣,造成线上线下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宜丰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可提炼的规则是: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应当依据信息网络的性质、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认定成立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边界在于,该案的关键情节是官方已公布结论、公安机关已劝诫而行为人仍持续造谣牟利,并已影响到线下秩序;单纯转发、评论或者一次性发布不实信息,通常达不到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程度,点赞与浏览数字本身也不能替代对秩序混乱的实质判断。
不认定为恶势力:邢某礼、鞠某智等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案(2023-05-1-269-003)。鞠某智承租房产后与另一承租人因租金发生争议,多次催收未果,遂求助邢某礼,由邢某礼先后纠集他人以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的方式逼迫对方交纳租金或者腾房。检察机关起诉时认定属于恶势力犯罪。一审以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判处六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九年至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不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生效裁判未认定本案构成恶势力犯罪。
同案的规则与边界。二审从三个方面否定了恶势力认定:各次被纠集者之间不存在密切联系、亦无共同违法犯罪行为,属于临时纠集,不符合经常纠集在一起的组织性要求;违法犯罪行为是为了实现存在争议的房屋租赁权益,在案件起因、犯罪动机及目的上不具有非法性,不符合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本质特征;行为均在合同项下有争议的区域内实施,范围较小且针对特定承租人,未达到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的危害性要求。可提炼的规则是:恶势力的认定需要同时满足组织性、实质性与危害性要求,缺一不可。边界在于,不认定恶势力并不影响定罪,本案被告人仍被判处最高九年有期徒刑;法院同时指出,合法的民事权益应当通过正当程序实现,以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的手段主张权利本身已侵犯刑法保护的法益。
从涉黑降为犯罪集团:陈某春等16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案(2024-04-1-271-001)。陈某春对外发放高利贷,因部分债款未能收回,纠集多人以泼油漆、砸玻璃、威胁、恐吓、哄闹及滋扰等方式讨债,并为他人相约打架。一审认定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对陈某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撤销了对陈某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对九名被告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定罪量刑部分,维持了寻衅滋事罪等罪的定罪量刑。可提炼的规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犯罪集团在组织特征、经济特征、对社会的控制和影响三个方面存在实质差别,认定涉黑需要四个法定特征同时具备。边界在于,撤销涉黑罪名并不影响寻衅滋事等具体罪名的成立,被告人的主刑仍然很重,且涉黑指控被否定不等于恶势力评价一并被否定。
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的认定:刘某惠、胡某等聚众斗殴案(2024-04-1-268-001)。该组织自2011年起在四川省丹棱县城区多次共同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以刘某惠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丹棱县人民法院对四十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二十四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等刑罚,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可提炼的规则是: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较少,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与他人经常纠集系为共同实施违法犯罪,仍按照纠集者的组织、策划、指挥参与的,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由部分成员实施的违法犯罪,首要分子事后赔偿对方损失、安排人员报复对方或者安排己方人员道歉的,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首要分子依法承担责任。边界在于,成员身份的认定以对共同实施违法犯罪的明知和对纠集者指挥的服从为条件,被临时叫来一次帮忙且不知情的,不能据此认定为集团成员。
临时纠集者不认定为组织成员:曾某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2024-04-1-271-002)。曾某被他人电话邀约到场,参与了一起持械伤害他人的犯罪活动,被害人构成重伤二级。一审认定其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其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可提炼的规则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般参加者,可以从是否参加过入会仪式或者穿着组织统一的符号化装束等显性标志、主观上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加入的组织以实施违法犯罪为基本活动内容、有无接受组织的领导和管理、是否参与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四个维度综合考量;被临时纠集且没有证据证明接受组织领导和管理的,不认定为一般参加者,临时参加犯罪活动的以其具体实施的犯罪定罪处罚。边界在于,去掉组织类罪名并不免除对具体行为的刑事责任,该案被告人仍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共同犯罪中的自首:宫某盛寻衅滋事案(2025-05-1-269-003)。2023年5月1日,宫某盛酒后在青岛市某KTV多次无故滋扰、拉扯工作人员并殴打他人,与同案人共同实施,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宫某盛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但到案后仅如实供述自己随意殴打他人的犯罪事实,未如实供述同案人的犯罪事实。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判决已生效。可提炼的规则是:共同犯罪案件中认定自首,除审查是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外,还应当审查是否如实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所知的范围结合共同犯罪发生的场合、是否目睹或者通过其他渠道获知等因素判断;仅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而对所知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不供述的,依法不认定为自首。边界在于,未被认定自首并不当然排除坦白,对自己罪行如实供述的部分仍可以作为从宽情节评价。
宣告式认罪不适用认罪认罚:余某甲等寻衅滋事案(2023-05-1-269-001)。该案被告人因不满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纠集他人殴打持有该方案的村民及其母亲并抢走撕毁方案,经法医活体检验,被害人的损伤均为轻微伤。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余某甲有期徒刑四年,另因盗窃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其余三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一年、十个月。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可提炼的规则是:行为人既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也未供述同案人的犯罪事实,供述明显具有避重就轻、推卸责任、隐瞒事实的故意,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没有实质性认识,也没有悔罪认错表现的,属于宣告式的认罪表示,缺乏自愿性与真实性,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边界在于,认罪认罚的实质是有效供述加上真实悔罪,签署具结书或者认可量刑建议本身并不足以获得从宽。
减轻处罚时附加刑一并减轻:贾某刚等寻衅滋事案(2024-16-1-269-001)。该案原审认定被告人所在组织系恶势力犯罪集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贾某刚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郑某国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王某鸣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后于2023年9月27日改判,撤销上述三人的量刑部分,分别改判有期徒刑四年、三年、二年,均不再判处罚金。可提炼的规则是: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量刑幅度既有主刑也有附加刑时,附加刑属于法定刑的组成部分;犯罪分子具有减轻处罚情节需要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主刑与附加刑都要体现减轻,减轻后的量刑幅度未规定附加刑的,不再适用附加刑。边界在于,该规则的适用前提是确实存在减轻处罚情节并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在第二档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的,仍可以并处罚金。
刚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尽快委托辩护人,家属可以代为委托并签署委托手续。留意拘留通知书上载明的罪名、羁押场所与办案单位,罪名在后续程序中可能变更。核对是否有行政拘留、罚款在先,保存行政处罚决定书与执行凭证,这关系到后续的刑期与罚金折抵。同步整理案发起因的证据,包括双方此前的纠纷经过、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监控线索的位置与保存期限,及时告知辩护人由其依法调取或者申请调取。
侦查阶段。辩护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会见、了解案情、提出意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当事人在讯问中应当如实陈述自己知道的事实,对不清楚、记不准的内容说明情况,避免为求速决而承认没有做过的事实,也避免隐瞒同案人的行为,后者会直接影响自首与认罪认罚的认定。伤情鉴定、价格认定作出后,有权知悉结论,对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提出重新鉴定或者重新认定的申请。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就是否构成犯罪、罪名、次数认定、是否属于恶势力等提出书面意见。这一阶段是提出不起诉、争取降低次数认定、否定恶势力评价的关键窗口。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争取不起诉。是否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在充分了解指控事实、证据和量刑建议后决定,签署前可以就量刑建议提出协商意见。
审判阶段。围绕起因是否属于寻衅滋事、情节是否达到入罪标准、次数与纠集关系是否成立、有无从宽情节展开举证质证。赔偿与谅解在开庭前完成的效果通常好于庭后。涉及未成年被告人的,注意法定代理人到场、社会调查、犯罪记录封存等程序权利。
判决之后。不服判决的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上诉。已生效判决确有错误的,可以依法申诉。刑罚执行期间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减刑、假释。有罪判决还可能带来职业资格、从业限制等后果,应当提前了解。
家属绝不能做的事。不得帮助串供、对口供,不得安排他人顶替,不得转移、隐匿涉案财物,不得删除、销毁聊天记录、监控录像或者其他证据,不得以任何方式接触、劝说、威胁被害人和证人改变陈述。这些行为可能使家属本人另行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或者包庇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会使当事人失去认罪悔罪的从宽评价,处理结果反而更重。需要固定证据的,应当通过辩护人依法申请调取。
赔偿与谅解的正确做法。通过办案机关或者人民调解组织进行,保留转账凭证与书面谅解材料,谅解书应当载明赔偿数额、达成时间与被害人真实意思表示。避免私下接触被害人反复协商,以免被认定为干扰证人作证。
「没把人打伤就不构成犯罪」。正确规则是随意殴打型不以造成轻伤为必要,二人以上轻微伤、多次殴打、持凶器殴打、在公共场所殴打造成秩序严重混乱,都可以构成情节恶劣。仍需核对的因素是伤情鉴定结论、次数、有无持械、场所性质。
「事出有因就一定不是寻衅滋事」。正确规则是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的,仍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只有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才属于例外。仍需核对的因素是纠纷是否已经平息、行为是否明显超出解决纠纷的合理限度、双方在矛盾激化中的责任比例。
「金额不到一千元就是无罪」。正确规则是一千元只是强拿硬要型情节严重的其中一种情形,多次实施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对象属于特殊人群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生产经营,都可以单独成立情节严重;任意损毁、占用的数额门槛是二千元,与强拿硬要不同。仍需核对的因素是行为类型、次数、对象、实际影响。
「赔了钱、拿到谅解书就会撤案」。正确规则是认罪、悔罪、积极赔偿或者取得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用的都是「可以」,属于裁量事项。仍需核对的因素是情节是否轻微、有无前科与前次处理记录、是否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签了认罪认罚就一定从宽」。正确规则是认罪认罚要求自愿如实供述、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接受处罚,仅作宣告式的认罪表示而缺乏有效供述的,不适用从宽制度。仍需核对的因素是供述是否覆盖主要客观犯罪事实、是否包含所知同案人的共同犯罪事实、有无实质悔罪表现。
「认罪认罚就等于放弃辩护」。正确规则是认罪认罚后仍可以就事实认定、罪名、次数、从宽幅度提出意见,辩护人的独立辩护权不因具结而丧失。仍需核对的因素是量刑建议是否明显不当、指控的次数与数额是否有证据支撑。
「行政拘留过了就不会再被追究」。正确规则是行政处罚不阻却刑事追究,构成犯罪的仍应移送;已执行的行政拘留和已缴纳的罚款,在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罚金时依法折抵。仍需核对的因素是前次处罚的事实与本次是否同一、折抵是否已在判决中体现。
「被说成恶势力就改不了」。正确规则是恶势力的认定需要同时满足组织性、实质性与危害性要求,因合法债务纠纷等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临时纠集不符合经常纠集在一起的要求。仍需核对的因素是各次被纠集人员之间有无联系、案件起因是否具有非法性、影响范围是否局限于特定对象与特定区域。
「认识人、找关系可以解决」。正确规则是案件结论取决于事实、证据与法律适用。以打点、请托为名收取财物的行为可能构成诈骗,参与其中还可能牵连出其他犯罪。仍需核对的因素是有无扎实的事实与法律意见、辩护工作是否落到卷宗和庭审上。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第二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辩护、强制措施、审查起诉与审判程序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年6月27日修订,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8号,自2013年7月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自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号)第七条、第八条。
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与量刑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第三部分(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关于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界限的部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自2019年4月9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法发〔2023〕14号)。
地方文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粤高法发〔2017〕6号)(十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部分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意见》(粤高法发〔2020〕13号)。地方文件只在本地区适用,其他地区办理的案件应当查阅当地现行有效的标准。
案例出处。本文所引案例均为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正文已附入库编号。入库参考案例对类案审判具有示范价值,其效力低于应当参照的指导性案例。目前尚无专门针对寻衅滋事罪定性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第三十三批指导性案例中的涉黑案件虽然涉及寻衅滋事事实,但不以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为裁判要点。
本文用于说明寻衅滋事罪的一般规则与常见争点。法律适用高度依赖个案的具体事实与证据,本文不对任何个案的处理结果作出承诺,也不能替代律师基于完整案卷作出的专业判断。涉及自身或者家人的案件,建议尽早委托辩护人介入。
以上就是苏州惠诚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咨询寻衅滋事罪,咨询寻衅滋事罪律师电话”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寻衅滋事法律咨询,寻衅滋事犯罪
内容投稿:萧清
内容审核:李程梁律师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