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围堵、辱骂但没有肢体冲突,是不是寻衅滋事?答案是:只要满足四个要件,不但能,而且法条白纸黑字写得很清楚。
2026年1月1日生效的新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把寻衅滋事行为列了四项:结伙斗殴或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其他无故侵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的寻衅滋事行为。
注意,四项里只有第一项涉及肢体冲突,第二项“追逐、拦截他人”和第四项“无故侵扰他人”从文义上就覆盖了不碰身体、仅靠围堵和言语滋扰的行为。
上海徐汇警方8月19日对这起案件的通报,直接验证了这一点。通报认定,36岁的华某某、41岁的金某某、51岁的殷某某在体育场2号大扶梯处,看见男童身着非主队球员服饰后,“为发泄情绪即对男童的父亲进行指责谩骂,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三人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
上海徐汇警方发布涉寻衅滋事案件的官方通报
全程没有肢体接触,但有围堵、有持续辱骂、有大规模围观,警方照样定了寻衅滋事。
那么,什么样的无肢体冲突辱骂围堵才算寻衅滋事,什么样的不算?
根据最高检公开的执法指引和各地执法实践,要同时满足四个要件:
对照上海这个案子,四个要件一个不落。第一,申花主场0比3输球,三个人把火撒在穿武磊国家队球衣的父子身上——小孩跟这场比赛、跟这三个成年人没有任何矛盾纠纷,属于典型的无事生非。第二,他们在散场人流密集的扶梯处围堵父子,持续指责谩骂,没有一丝一毫正当理由。
体育场闸机附近身着红衣的男童被多名球迷围绕
第三,数万人散场经过的公共通道,围堵辱骂的场景让所有在场球迷都觉得“仅因穿错球衣就可能被围”,直接破坏了公众在公共空间的安全感。
最高检在8月15日发布的司法研究文章中说得非常直接:寻衅滋事保护的核心法益,就是公众对社会秩序的稳定预期——只要行为让在场群众产生“稍有不慎就会成为下一个被针对的目标”的普遍不安,就满足了法益侵害要求,不需要肢体伤害。
第四,三名成年人共同围堵一对父子,视频全网传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显然不属于可以调解化解的偶发口角。
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在案发后接受九派新闻采访时也指出,穿国家队球衣观赛是正常的观赛自由,三名行为人毫无正当理由围堵谩骂未成年人家属,完全符合寻衅滋事“无事生非”的主观要件,“足球流氓”类行为不以动手为必要前提,围堵起哄辱骂本身就违法。
你可能接着问:普通吵架骂人也会被认定成寻衅滋事吗?
不会。
执法实践中有一条明确的红线:因真实的民间纠纷——比如邻里矛盾、债务纠纷、感情纠葛——引发的偶发争吵,哪怕发生在公共场所,只要没有殃及无关第三方、没有逞强耍横的动机、没有造成公共场所恐慌,原则上不认定为寻衅滋事,而是适用侵犯人身权利的其他条款处置,或者调解化解。
区别在哪儿?上海这案子里,三个成年人和父子之间没有任何矛盾,纯粹是“自己支持的球队输了,看谁不顺眼就骂谁”。这种无端迁怒无辜路人的逻辑,和因债务纠纷当面找欠债人理论的逻辑,本质不同。
再看几个同类已生效案例,能更清楚地看到这类行为的处罚边界。河南周口2025年2月,朱某在公共场所酒后辱骂他人,没有肢体冲突,引发群众围观,警方以寻衅滋事处行政拘留10日,朱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周口市政府审查后维持了处罚决定。
广东阳山2026年8月,钟某因私人矛盾多次闯入对方工作单位当众辱骂,无肢体冲突,被行政拘留7日。对比上海这起,三个人在大型赛事散场时共同围堵,受害方包含未成年人,视频全网传播——处罚裁量上的从重程度,和单人单次辱骂的案子自然不同。
还有一个容易被误解的点:对象特定不等于不构成寻衅滋事。
最高检的司法研究文章专门强调,不能机械理解“针对不特定对象”,即使行为表面上指向特定的一对父子,但如果行为本质是向在场所有公众传递“任何人都可能因微小琐事被随意围堵”的信号,破坏了公共秩序稳定预期,就应当认定具备寻衅滋事的违法属性。
上海体育场散场大扶梯上,数万球迷经过,三个人围堵一对父子骂——这个场景传递的信号,就是谁穿错衣服谁就可能被围,公共秩序稳定预期已经被实质破坏。
所以,把这件事的法理逻辑串起来就是:法条上,第三十条的“拦截他人”和“无故侵扰他人”不需要肢体接触;法理上,寻衅滋事保护的是公众对公共空间安全感的预期,不是仅限于人身伤害;事实上,警方通报认定的行为是围堵指责谩骂,全程无肢体冲突,照样适用行政拘留。
没动手,从来不是免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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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酒后争吵 纠纷,喝酒后吵架犯法吗
内容投稿:苗瑶夏
内容审核:余嘉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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