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起案件之所以按治安违法处理、没触发故意伤害罪刑事立案,原因一句话就能说清楚:被害人陈某的右腕骨折经法定鉴定为轻微伤,没达到故意伤害罪要求的“轻伤”门槛,而婚恋纠纷背景又排除了寻衅滋事罪等其他刑事追责路径。
很多人看到“骨折”就默认是刑事案件,但法律逻辑不是这样。故意伤害罪的刑事立案追诉起点是伤情达到轻伤及以上标准,不满足这个硬杠杠,公安机关就不能以故意伤害罪刑事立案。本案的鉴定结论是轻微伤,直接卡在了门槛之外。
这里需要厘清一个常见的认知误区:医院临床诊断的“骨折”和法医的伤情鉴定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体系。医生看病是从治疗出发,报告写得相对宽泛;法医鉴定是用来判断刑事责任的门槛,标准严格得多。
比如肋骨CT报告写两根骨折,法医重新读片发现其中一处只是骨皮质凹陷,不算法律意义上的骨折,最终就只能定轻微伤。医院的病历是鉴定材料,不能直接当定罪依据。
该案中,陈某右腕骨骨折经法定法医鉴定构成轻微伤,说明具体骨折情形未达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的轻伤条款。直接依据是鉴定结论,不是“骨折”这个临床表述。
有人可能会追问:轻微伤在特定情形下也能触发寻衅滋事罪的刑事追责,比如持械殴打致一人轻微伤、随意殴打多人致轻微伤等。但寻衅滋事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备“无事生非、借故生非”的随意性。
本案的核心背景是:李某与陈某年轻时曾交往,后各自成家,双方丧偶后重新确定恋爱关系,事发是因分手及返还财物发生争执。法院查明,李某进入陈某房间准备自行取走物品,陈某跟随进入后被拉出房间、在客厅推倒,起身呼救后返回门口又被推倒一次。
这是一起因婚恋财物纠纷引发的冲突,属于“事出有因”,不是寻衅滋事罪所要求的“随意殴打”。司法实践中,因婚恋、邻里、债务等明确民事纠纷引发的肢体冲突,即便致人轻微伤,一般也仅按治安违法或民事侵权处理,不按寻衅滋事罪追责。
有一种流行说法认为“施暴者年龄大,所以没刑事立案”,这不成立。我国刑法仅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没有针对70周岁以上行为人的刑事立案豁免条款。已有公开案例显示,85岁高龄施暴致多处轻伤二级后,照样依法转为刑事案件。
李某年满70周岁,实际影响的是行政处罚的执行层面:公安机关认定其实施了故意伤害六十周岁以上老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但因年满70周岁,行政拘留不予执行,罚款已实际缴纳。
这是《治安管理处罚法》针对六十周岁以上被侵害人设置的加重处罚条款和针对高龄违法行为人的执行规则,与刑事立案是两个独立层面的问题。
2026年9月,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公开民事判决书,认定李某承担全部责任,判决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共计19014.30元。李某在庭审中称陈某系自行倒地,但法院结合公安机关的处罚认定,确认陈某未主动与李某发生肢体冲突,李某系主动实施推拉、推倒行为。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涉案民事判决书页面
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是两条线。故意伤害罪属于公诉案件,即便双方和解,也只属于量刑从轻情节,不构成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法定理由。本案自始至终就不属于公诉案件范畴,因为伤情没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不存在“因和解才没立案”的前提。
法定伤情鉴定没过轻伤线,就是那条无法逾越的边界。 婚恋纠纷背景让寻衅滋事这条路也走不通,全国同类案件的处理惯例进一步印证了这个结果,不存在特殊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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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寻衅滋事罪伤者老年人怎么判,70岁老人信访寻衅滋事案例
内容投稿:彭桐
内容审核:马兆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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