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买房被中介虚假宣传误导、投资被熟人忽悠入坑,签约的当事人没直接骗你,但全程知情默许,这种情况签的合同算数吗?能不能撤销追责、追回损失?很多人误以为只有交易对手直接欺诈才能维权,实则不然。《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专门规制第三人欺诈场景,哪怕是中介、熟人挖坑,只要合同相对方知情不报,受害者依旧可以依法撤销合同、索赔维权。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核心法条释义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简单来说:骗局由交易外的第三人制造,但签约另一方知情且默许、不予揭穿,本质属于串通误导,法律认定交易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支持撤销合同、追责赔偿。
案例一:中介虚假宣传学区房,卖家知情默许,合同被依法撤销
【场景描述】陈女士为孩子上学打算置换学区房,通过中介看中一套总价380万的房产。看房沟通期间,中介刻意虚假承诺,宣称该房源对口优质小学、学位从未被占用。全程在场的卖家,明知学位早已占用,却全程默认附和、不戳穿谎言,刻意隐瞒关键事实。
陈女士基于双方的虚假表述,信以为真,当场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定金。后续核实房产学位信息时,才发现学位早已被占用,买房求学的核心目的彻底落空。陈女士认为自己遭遇合谋欺诈,遂将卖家与中介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购房合同、双倍退还定金。
【法院判决解析】法院审理适用民法典149条第三人欺诈规则作出判定:本案中中介作为第三方,故意捏造学区、学位虚假信息,实施欺诈行为;而卖家作为合同相对方,全程知情却刻意沉默、放任欺诈发生,属于典型的“相对方知情默认”情形。陈女士基于虚假信息作出购房决策,完全违背个人真实意愿。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购房合同,卖家双倍返还定金,涉事中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二:熟人忽悠高收益理财,项目方知情设局,全额赔偿投资损失
【场景描述】王先生接到好友老周的推荐,对方声称有年化20%的稳赚理财项目,极力催促王先生投资入局。王先生轻信熟人说辞,联系项目负责人核实,对方出示虚假资质证明,进一步误导王先生。王先生随即转账30万元,签订投资合同。
没过多久,项目负责人直接失联,理财项目彻底崩盘。王先生事后查证得知,好友老周早已清楚项目是骗局,只是为了赚取推荐提成,刻意隐瞒真相、虚假宣传,诱导自己投资。王先生随即起诉,要求撤销投资合同,追回全部本金及利息损失。
【法院判决解析】法院认定,老周作为交易外第三人,实施了恶意欺诈、虚假推介行为;项目负责人作为合同相对方,本身就是骗局主导者,完全知晓第三人的欺诈行为,属于149条规制的知情情形。王先生的投资行为,是被熟人与项目方联手误导所致,并非真实投资意愿。最终法院判决撤销投资合同,老周与项目负责人连带赔偿王先生30万本金及对应利息损失。
普法干货:弄懂第三人欺诈,避开熟人中介交易大坑
很多普通人维权误区:只有签约对方亲自骗人,才能追责撤合同。通过这两起典型案例可以明确,中介、熟人、第三方的欺诈,搭配交易方知情默许,同样可以维权。
本条法条核心适用三大条件,普通人可直接对照自查:第一,骗局由合同双方之外的第三人实施;第二,自己因虚假信息陷入错误认知,签下合同、造成损失;第三,签约另一方知情或应当知情,却刻意隐瞒、不予揭穿。三条全部满足,即可依法申请撤销交易、追责索赔。
日常买房、投资、签约务必提高警惕,不要轻信中介口头承诺、熟人高薪推介。所有关键信息(学区、资质、收益、权限)务必自行核实,留存聊天记录、录音、合同凭证。遭遇第三方联合设局的欺诈交易,不用自认倒霉,依托民法典149条,依法撤销合同、追回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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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中介买房定金可以退吗,房屋中介交了定金可以退吗
内容投稿:朱佳可
内容审核:陈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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