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广西苇航律师事务所邓小媚律师办结的一起敲诈勒索罪辩护案件,因精准切入共同犯罪地位认定辩点,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减轻处罚的判决结果,获得当事人及家属的高度认可。
该案当事人周某曾系某公司员工,离职后受同案人员邀约,伙同他人以举报公司偷税漏税、违规经营为要挟,向原任职公司索取钱财,周某明知索要款项存在违法风险,仍参与其中并分得赃款十万元,案件涉案总金额巨大。周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具备自首情节,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因本案控辩双方就行为人是否具备索财的权利基础存在较大争议,案件前后多次开庭,控方最初提出的量刑建议较重,当事人及家属心理压力极大。
邓小媚律师作为专攻刑事辩护的专职律师,拥有7年刑事领域执业经验,此前曾在基层人民法院担任4年法官助理,长期参与刑事案件审理工作,既熟悉刑事审判流程、裁判逻辑,也对本地司法办案尺度有精准把握,具备审判与辩护双维度的实务优势,尤其擅长处理疑难复杂、存在争议的刑事案件。接受周某家属委托后,邓小媚与同所梁荣蕊律师共同作为周某的辩护人介入案件,第一时间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周某,逐环节梳理案件细节,核实其参与案涉行为的全部过程;随后对全案卷宗证据进行全面梳理,逐一核对同案人员供述、转账记录、沟通聊天记录等核心证据,厘清周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参与程度、地位作用,形成完整的辩护思路。
案件庭审过程中,辩护人围绕全案争议焦点逐一回应,重点向法庭阐明:其一,周某并非犯意的发起者,系受同案人员邀约被动参与案件,未参与索要金额的谈判、决策环节,事后分赃金额也远低于其他同案主犯,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作用较小的从犯;其二,周某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主观恶性较低;其三,周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全部涉案事实,具备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结合上述事实与法律依据,辩护人明确提出对周某予以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法院经审理后,全部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观点,依法认定周某为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对其作出减轻处罚的判决,最终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二年,该结果远低于控方最初的量刑建议,当事人及家属均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执业以来,邓小媚律师始终坚持深耕案件细节、客观研判案情、穷尽辩护路径的办案原则,杜绝流程化、形式化辩护,同时始终秉持同理心,充分理解刑事案件对当事人及其家庭的重大影响,耐心与当事人及家属沟通案件进展,以扎实的专业能力、务实的办案态度,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恪守律师执业操守与当事人的信任。
该案也具有典型的示范意义,在存在事实争议的敲诈勒索类共同犯罪案件中,厘清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是争取从轻、减轻处罚的核心辩点,辩护人结合审判端的裁判逻辑精准提出辩护意见,能够最大程度为当事人争取合法的量刑利益。同时也提醒广大民众,若与任职单位存在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纠纷,应当通过劳动仲裁、民事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权,切勿以举报单位违法违规事由为要挟,索要超出自身合法权益范围的财物,否则极有可能触犯敲诈勒索罪的法律红线;若不慎涉案,应当第一时间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同时尽早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及时固定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情节,为后续争取从轻处理创造条件。如有敲诈勒索罪辩护及其他刑事相关法律需求,可向邓小媚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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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敲诈勒索主犯跟从犯差几年,敲诈勒索主犯被抓从犯是不是不找他了
内容投稿:纪霖
内容审核:陈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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