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家好,我是王浩公律师。
这几天,“充1000元误到账26,419,933,837,457.92元”登上了热搜。
2025年9月27日,湖南省宁乡市一名经营网店的李某某,向上海某科技公司运营的网络推广平台转账1000元,准备充值购买推广服务。这本是一笔再普通不过的小额交易。平台员工在完成这笔正常充值后,却出现了一次令人瞠目的操作失误:误将另一名用户的十六位账号ID当作充值金额,充入到李某某的账户中。系统随之生成了一笔虚拟推广额度。根据法院审理查明,这笔额度显示为26,419,933,837,457.92元。这笔钱并不是可以随时取出来的现金,而是平台上的虚拟额度。平台规则显示,1元额度对应1元人民币的消费能力,可以实际用于抵扣购买推广服务的费用。正因如此,这笔“意外之财”才具有了真实的法律价值。
从2025年9月27日到10月16日,李某某没有向平台报告账户异常,反而持续使用这笔额度购买推广服务,累计消费252,281.31元。2025年10月17日,平台在内部对账中发现错误,冻结了李某某的账户,扣回剩余额度,同时终止了尚未履行完毕的服务并追回费用9400余元。同日,平台通过微信向李某某发送催告函,要求他在三日内返还超额消费款项。李某某收到函件后没有理会。上海某科技公司随后向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宁乡法院经审理认定,李某某获得超额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平台因此遭受损失,获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李某某明知账户异常仍继续消费,属于恶意得利人,遂判决他向平台返还不当得利252,281.31元。目前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普法分析:
明明是平台自己操作失误,为什么最后要李某某还钱?他收到函件后不理不睬,为什么会被认定为“恶意”?
一、首先要理解民法中的“不当得利”制度。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进一步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当然,法律也规定了若干例外情形,本案并不存在。这个制度并非为了惩罚谁,而是为了恢复失衡的财产秩序。本案的四个要件其实非常完整。第一,李某某确实获得了利益。他账户里增加了可用于购买推广服务的虚拟额度,并且已经实际消费二十五万余元。第二,平台确实遭受了损失。虚拟额度看似只是后台数据,但平台提供推广服务需要投入真实成本,本应收取的费用没有收到,就是经济上的损失。第三,李某某的获利与平台的损失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没有那次误操作,就不会有多出的额度,也不会有后来的消费。第四,也是最核心的一点,李某某获得这笔利益没有合法根据。他本来只支付了一千元,平台也只能基于这一千元对应地提供推广服务;超额部分没有对价基础,不是合同约定,不是平台赠予,更不是他的劳动所得。
关于善意与恶意。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规定,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第九百八十七条则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这两条共同体现了善意得利人与恶意得利人的不同责任:善意得利人的返还责任,原则上以现存利益为限;恶意得利人不仅要返还得利,还可能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情况属于后者。李某某自己经营网络店铺,长期与平台打交道,对充值和消费规则并不陌生;当账户中凭空多出如此巨额的虚拟额度时,任何一个理性人都应当意识到这不可能是平台的慷慨。他既没有主动核实,也没有暂停消费,反而在将近二十天的时间里持续使用这笔额度。收到平台催告函后,他选择置之不理。此时他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利益没有合法根据,仍然继续占有、使用,法院据此认定其为恶意得利人,于法有据,于理亦通。
二、李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先看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可能构成侵占罪。但本案中的虚拟额度并不是平台委托李某某保管的财物,双方也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李某某取得错误额度,更接近民事上的不当得利,而不是刑法上的“代为保管”。对于这类因系统错误被动得利的情形,司法实践通常认为通过民事诉讼返还可以实现充分救济,不宜简单套用侵占罪。刑法讲究谦抑性,民法能够解决的,刑法不必轻易介入。
再看盗窃罪。盗窃罪的成立,客观上必须存在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的行为,并且这种转移违背了原占有人的意志。本案的错误来源是平台员工的操作失误,李某某没有实施任何秘密窃取的行为,他只是在账号中已经有错误额度的情况下点击了消费。可以这样理解:如果有人粗心把钱打错到你的账户,你把钱取出来花了,因为钱款进入账户并不是你主动窃取的结果,一般来说并不因此构成盗窃罪。
还有一个风险容易被忽视。如果李某某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明明有能力履行返还义务,却故意转移财产、拒不执行判决,情节严重的话,可能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到那时候,就不再是“还钱了事”的民事纠纷,而是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因此,面对法院判决,“置之不理”绝对是最失败的选择。
三、关于平台的责任。
追问平台责任是有道理的。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应当建立必要的审查和复核机制。充值金额出现如此离谱的错误,说明平台内部风控存在明显漏洞。但平台有过错,并不意味着用户就可以合法保留这笔“意外之财”。在法律上,平台员工的过失不是李某某获取超额利益的合法根据。换句话说,别人的错误不能成为你白拿的理由。平台应当承担的是内部追责、技术修复和制度完善的义务,而不是替李某某的侥幸心理买单。再试想一下,如果平台在发现错误后故意不冻结账户,反而诱导用户继续消费以扩大索赔金额,法院就可能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扩大的损失部分作出不同认定。本案中,平台及时止损并仅就实际消费部分主张返还,也是司法能够支持其诉求的重要原因。
普法总结:
这起案件看似荒诞,实则是一堂生动的法治课。它告诉普通公众:面对“天上掉下来的馅饼”,最稳妥的做法不是惊喜,而是警惕。如果你发现自己的账户中出现了不明资金,第一时间截图保存证据,并通过官方渠道联系平台说明情况,千万不要抱着侥幸心理继续消费或者转移资金。诚实信用不仅是我们内心的道德准则,更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法律保护每一个诚实守信的当事人,但不保护那些明知不义之财却仍然伸手的人。希望这个真实判决,能让大家对虚拟财产、不当得利和刑事风险有更清晰的认识。
(本文仅基于公开信息进行法律知识普及与分析,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处理,请以司法机关的最终裁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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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打错钱了能不能追回来,打错了钱怎么追回来
内容投稿:韦思仪
内容审核:陈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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