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及其关联犯罪,是维护金融秩序、净化政治生态、保障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在贪污贿赂犯罪中,部分受贿人为逃避查处,利用他人账户接收贿赂款,再通过转账、取现、投资等方式将资金“洗白”,试图切断赃款与受贿事实之间的关联。对于利用他人账户接收贿赂款,后以资金日常处置或归集、借款还款等名义将贿赂款转移至自己账户的行为,行为人常以“不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意图”为由进行抗辩,给案件办理带来困难。如何审查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准确评价此类行为的性质,是亟待厘清的问题。
受贿既遂后经由他人账户转移资金至自己账户行为的定性
受贿犯罪以行为人实际控制财物为既遂标准。换言之,行为人利用他人账户接收贿赂款,一旦款项进入他人账户且受贿人可以实际控制,受贿犯罪即告既遂。后续受贿人将款项从他人账户转移至自己账户的行为,表面上看似乎只是“左手倒右手”,但实质上具有独立的法益侵害性,根据刑法第191条规定,应当单独评价为洗钱罪,符合条件的,以受贿罪等罪名与洗钱罪数罪并罚。
一方面,受贿犯罪侵害的法益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而洗钱罪侵害的法益包括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贪污贿赂犯罪中,行为人收受贿赂后单纯自行使用、消费、赠与他人等,未侵害新的法益的,一般不单独定罪。行为人若以正常资金管理等名义将赃款从他人账户转回本人账户,以合法名义掩盖赃款的非法性,虽然赃款始终在其控制之下,但这一转移行为通过金融工具实现,切断了赃款与上游受贿事实之间的联系,使得涉案资金的来源、性质和流转路径变得更加复杂,客观上给资金归属的识别制造了障碍,还可能伴随与其他合法资金的混同等。此类行为不仅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还会对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造成影响,已超出“处置赃款”的自然延伸范围,不属于受贿犯罪事后不可罚行为范畴。另一方面,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纳入洗钱罪的打击范围,明确上游犯罪行为人本人实施特定行为的,构成洗钱罪,体现了立法者对于洗钱行为独立法益侵害性的充分认识。将受贿既遂后经由他人账户转移资金至自己账户、具有独立法益侵害性的行为评价为洗钱罪,契合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的修法精神。
综合判断行为人主观故意
利用他人账户接收贿赂款后转移至自己账户,构成洗钱罪的,要求主观上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的故意。由于此类犯罪行为人及其关联人员通常辩称其转账行为是出于合法目的,否认其主观故意,实践中往往须借助客观行为表现对其主观故意进行认定。
一般而言,可根据交易方式是否违背常识、常理、常情,行为人能否对此作出合理解释,其解释与客观证据是否存在明显逻辑矛盾等,综合判断其是否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的主观意图。具体可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判断。一是账户使用的异常性。如无正当理由长期或大额使用他人账户收受资金,尤其是该账户是与受贿人无正常经济往来、无亲属关系的第三方账户。二是资金流转的异常性。如资金到账后短期内即被转出、取现或进行复杂交易;流转路径可以规避审查调查,如拆分转账、跨行跨区域操作、使用现金或虚拟货币等。三是时间节点的异常性。转账行为与案发风险高度关联,如得知被调查后立即转移资金。四是行为人的认知能力与职业背景。一般而言,具有金融、法律等专业背景的人员,对资金流转的异常性应当有更高程度的认知。五是行为人的解释是否合理。若其辩解与资金流水、通信记录、证人证言等客观证据存在明显矛盾,或者其解释违背基本经济常识和生活逻辑,则不应采信。
健全全链条审查机制,强化全流程审查
有效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既要严厉查处上游的职务犯罪,也应依法精准打击与之关联的下游洗钱犯罪。应健全全链条审查机制,办案时既查明受贿手段、资金走向,也关注是否存在多层转账、大额取现、投资理财、跨境转移等洗钱痕迹。第一,发挥依法介入与引导侦查作用。检察机关在依法介入受贿案件时,应当认真审查资金流水、账户信息、交易凭证等客观证据,重点关注资金进出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是否有异常转账行为、资金最终去向是否清晰。对于发现洗钱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固定聊天记录、账户控制关系等证据,防止证据灭失。第二,注意交易异常的综合判断。不能孤立地看待某一笔转账,而应当结合交易金额、频率、方式、时间、账户关系等因素进行整体评价。例如,行为人在较短时间内多次使用不同他人账户接收款项,每次到账后短时间内转出,且转出金额与接收金额高度吻合,这种“快进快出”的模式明显不符合正常资金管理习惯。第三,严格审查行为人的辩解。对于行为人提出的“代收代付”“借款还款”“资金归集”等辩解,应当要求其提供相应证据,如借条、合同、聊天记录等。若无法提供合理解释和证据支持,或者其辩解与资金流水显示的金额、时间、对象等存在明显矛盾,应当认定其辩解不能成立。第四,强化多方协作配合。加强与金融机构反洗钱部门、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的协作,充分利用反洗钱监测系统的数据资源,对可疑交易进行分析。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判资金流转的洗钱特征,严格证明标准,确保定性准确、证据扎实,全面准确地评价行为人的整体罪责,实现对受贿犯罪和相关洗钱犯罪的全链条打击,切实做到不枉不纵。
(作者为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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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构成洗钱罪的条件,参与洗钱本人不知道怎么处理
内容投稿:卞然
内容审核:黄雪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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