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闫寺街道:
李什庄村、李找村、铁屯村、老吕村、西吕村、石庄村、西舒村、丰马庄村。2、道口铺街道:
安庄村、肖香坊村、王尔镇村、任堤口村。3、沙镇镇:
姜堤口村、后高村、贾庄村、前高村。4、侯营镇:
侯营村、前廿里村、于营村、顾庄村、贺海村、连庄村、旧村屯村、南张村、活马店村、辛庄村、张方什村、孙庄村。5、梁水镇镇:
王辛村、黄庄村、高泽刘村、赵李王村、房屯村、老程庄村、拐里王村、张水坑村、松树李村、排李村、任香坊村、姚王刘村、肖黄穆村。6、斗虎屯镇:
满庄村、岳庄村、赵庄村、惠庄村、孙庄村、张学村、董庄村、郇庄村、闵庄村、张李村。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村委会以条件让村民签字是否合法,需视具体情况及是否遵循法定程序而定。以下从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法定决策程序
1.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土地承包经营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等,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若村委会以条件让村民签字的事项属于此类重大事项,且未经相应会议讨论决定,则该行为不合法。
2. 村民的知情权与参与权:村民有权了解并参与涉及自身利益的决策过程。村委会若以条件迫使村民签字,且未充分保障村民的知情权与参与权,亦构成违法。
2)合同签订的基本原则
1. 自愿原则:合同的签订应基于双方自愿,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签订合同。村委会以条件让村民签字,若存在强迫或胁迫情形,则违反了自愿原则,合同可能无效。
2. 公平原则:合同内容应公平合理,不得显失公平。若村委会提出的条件明显不利于村民,且未给予村民充分协商的机会,则可能违反公平原则。
3)特殊情况下的合法性
若村委会提出的条件合理,且已充分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同时该事项不属于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那么村委会以条件让村民签字的行为可能合法。但这种情况较为特殊,需严格审查具体事实与法律依据。
1、山东聊城的房屋被拆迁,被拆迁方可能会获得几十万元的补偿金,具体的补偿数额,根据以下规定确定: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依法批准土地征收之日起3个月内,依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规定程序足额支付给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
第十七条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足额支付后,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理附着物,并移交土地。
第二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土地征收相关费用。
土地征收相关费用包括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政府补贴部分等。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编制年度土地征收相关费用支出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纳入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确保土地征收相关费用及时足额到位。 2、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价格、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同意后执行。
因征收土地拆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屋,影响其居住的,应当保障其居住条件。
✎杨某某、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曹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其他其他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归还占地补偿款90944.7元(1.601亩减去0.977亩减去0.243亩再乘以238700元),并支付自2015年5月7日至开庭之日止的利息;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2015年5月7日路北土地分局发布公告征收此块地用于商住建设,当我去村委会领征地补偿时账目上竟然出现0.977亩的土地,其余的账目全部涂掉。
被告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曹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杨某某土地征收补偿费用90944.7元,案件受理费968元,由被告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曹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曾某某与宜宾市翠屏区安阜街道五粮液社区居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原告曾永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享有土地征收补偿款份额共计1573200元(青苗费131.1亩×2040元/亩=267444元+附着物补偿131.1亩×8300元/亩×(1+20%)=1305756元)。
并以补偿款1573200元为基数每年6%的利息标准偿还从2018年2月8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
2.判决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开庭前,原告先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
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享有的林地征收补偿款份额共计1325756元(构筑物补偿10亩×2000/亩=20000元+附着物补偿131.1亩×8300元/亩×(1+20%)=1305756元)并以补偿款1325756元为基数每年6%的利息标准偿还从2018年2月8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最终以被告与翠屏区征地拆迁中心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标准为准)。
开庭审理中,原告再次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享有的经济作物补偿费701885.184元和地上构筑物补偿费20000元共计721885.184元(100.672亩×120%×8300元/亩×70%+10亩×2000元/亩)。
经原告与原宜宾市翠屏区安阜街道办事处红岩社区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红岩社区)会谈,红岩社区陈述2020年5月28日已和翠屏区征地中心以及翠屏区安阜街道办事处签订了林场征收协议,原告的土地征收补偿款已下发至红岩社区,但红岩社区未及时将补偿款发放给原告。
被告宜宾市翠屏区安阜街道五粮液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曾永某某支付林木经济作物补偿费508956元,并以50895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0年9月19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受理费曾永某某已预交,且曾永某某表示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因此被告宜宾市翠屏区安阜街道五粮液社区居民委员会将应由其负担的部分直接支付原告曾永某某。
✎耿某某成、聊城市茌平区贾寨镇耿二庄村经济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耿某某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承包经营的损失6600元及补发征占耕地款55000元,共计61600元;
2.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因该退地的拒不退地,所以只有原告三家没有分到土地,其他户按人均2.2分都分到土地。
案件受理费1340元减半收取为670元,由原告耿某某成负担,驳回原告耿某某成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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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聊城农村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山东聊城拆迁村有哪些
内容投稿:穆晓夏
内容审核:袁红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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