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野生动物损害补偿细则是为了促进保护野生动物,规范和加强对于人类因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等活动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制度的管理。该细则包括了危害程度、补偿标准、决定程序等多项内容。《国家野生动物损害补偿细则》是由国家林业局于2004年颁布实施。该细则明确了野生动物损害的范围和危害程度,以及各种类型的人类行为对野生动物的潜在威胁。此外,该细则详细说明了野生动物损害的补偿标准、测量方法和计算公式,并对赔偿金额的分配和支付方式进行了规定。在执行过程中,细则指定了明确的补偿申请、受理机构和诉讼等相关流程。同时,细则还规定了有关内部审核和监督数额补偿涉及的基本职责和制度要求。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野生动物损害补偿?根据《国家野生动物损害补偿细则》的规定,以下行为均被视为违反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规定:
猎杀、交易、贩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在此类非法行为导致现有野生动物出现人员伤亡,建筑物和作物受到破坏或者产生经济损失,相关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主张野生动物损害赔偿。《国家野生动物损害补偿细则》旨在促进保护野生动物并防止其滥杀滥捕现象,以维护物种多样性和生态平衡。针对违反保护野生动物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损害赔偿问题,细则为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了详细的补偿方案,使其受到公正、合理的补偿。【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 如果依照本法的规定在保护区内实施活动造成了野生动物资源受损失,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赔偿问题,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解答。
1)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1. 无过错责任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表明,在一般情况下,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有过错,只要其饲养的动物造成了他人损害,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绝对无过错责任
对于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或者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根据同一法条,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同样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且没有免责事由。这体现了在这些特定情况下,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绝对无过错责任原则。
3. 过错推定责任
在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案件中,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动物园一方只有在证明其尽到管理职责的情况下才可以免于承担责任。若动物园不能证明其已尽管理职责,则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4. 混合责任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这种情况下,责任的承担涉及多个主体,因此称为混合责任。
2)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受害人的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若造成受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若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无过错责任原则、绝对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混合责任原则。在赔偿方面,应依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等各项费用。饲养人或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动物致人损害赔偿标准通常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具体赔偿数额需根据损害程度、当地经济水平等因素确定。一般来说,医疗费等直接损失应据实赔偿,残疾赔偿金按照伤残等级乘以相应系数计算,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等。
不同动物致害的赔偿标准可能会有所差异,如宠物狗与动物园动物致害的赔偿细节就不尽相同。如需具体计算,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谢某某与徐汉平,康厚森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决二被告共同赔偿其饲养宠物狗致原告受伤产生的医疗费1063.50元、护理费1500元、营养费600元、交通费50元,合计3213.50元;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综上,被告饲养动物本应该圈养,对其饲养动物加以管理,然而被告作为动物的管理人饲养人,没有对该动物采取管理措施,特别是放任宠物狗到处乱跑,致使原告受伤造成损失,原告受伤造成损失与其饲养动物狗有因果关系,该损失系被告不履行自己义务产生,依据法律规定应当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徐汉平、康厚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谢某某医疗费、护理费共计1813.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王某某1、王某某2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查明事实2020年6月9日,王某某1、王某某2在北海园博园处,被林某某所饲养的狗追赶,王某某1因此受伤,由其母亲蔡某某送往北海市人民医院银滩医院治疗。
判决主文被告林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1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5359元,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
✎雷某某、谢某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3.被上诉人所举证据仅仅是证实其产生了损失,但该损失是否与上诉人有关,无任何证据证明,应按谁主张谁举证,承担不利后果。
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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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最新动物致人损害赔偿标准是多少钱,动物致人损害是无过错责任吗
内容投稿:顾彤慧
内容审核:万怡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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