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一级伤残判多少年,故意伤害致人一级伤残判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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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一级伤残判多少年,故意伤害致人一级伤残判多少年

故意杀人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法定刑分两档: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没有数额或者伤情门槛,以剥夺他人生命为内容的行为一经着手,即使被害人没有死亡,也可能按未遂追究;为杀人准备工具、踩点蹲守的,可能按预备处理。本罪的法定刑由重到轻排列、首先列明死刑,已满十二周岁的人在特定条件下就要负刑事责任,非法拘禁使用暴力、刑讯逼供、聚众斗殴等行为致人死亡的,也可能依法按本罪定罪。一个案件落在哪一档、会不会判处死刑,取决于故意内容、因果关系、责任能力、防卫因素、案件起因、被害人过错、自首与赔偿谅解等多项事实的综合判断,单凭“死了人”或者“赔了钱”都不能得出结论。

一、先按这五步判断案件走向

故意杀人案件的走向可以按以下五步梳理,每一步都可能改变结论。

第一步,查明结果由谁的行为造成。定案首先要确认被告人实施了致害行为,并且行为与死亡或者伤害结果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缺乏客观证据、主要依靠口供的案件,这一步本身就可能出问题,案例库收录了多件经再审宣告无罪的故意杀人案,见第九章、第十章。

第二步,判断主观上是杀人故意、伤害故意还是过失。同样造成死亡,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态度的,构成故意杀人罪;只有伤害故意、对死亡是过失的,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对死亡结果完全是过失的,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交通肇事罪等。三者的法定刑差距很大。

第三步,审查有无不负刑事责任或者不构成犯罪的事由。包括正当防卫与特殊防卫、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行为时因精神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以及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标准。

第四步,确定犯罪形态和法定刑档次。区分预备、未遂、中止与既遂,判断是否属于“情节较轻”,再结合自首、坦白、立功、被害人过错、赔偿谅解、累犯等情节确定刑罚。

第五步,对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重点看死刑政策的适用。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还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缓是否同时决定限制减刑,是本罪量刑最核心的问题,也是辩护和家属工作最需要投入的环节。

前三步决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后两步决定刑罚轻重。下面先从构成要件讲起。

二、什么行为才可能构成本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只写了“故意杀人的”,具体要件由刑法总则和司法实践补充。以下逐项说明成立本罪需要什么、仅有什么还不够。

(一)行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行为方式不限。持刀捅刺、钝器击打、扼颈捂压、投毒、驾车冲撞碾压、推人坠楼、按入水中都可能构成本罪。韩某禄故意杀人案(入库编号2024-02-1-177-002)明确,明知车辆前进方向上有人阻拦,仍驾车故意冲撞并拖曳的,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不作为也可以构成本罪。负有救助义务、有能力救助而不救助,放任死亡结果发生的,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义务来源包括法律规定的扶养义务,例如夫妻之间、父母对子女,也包括先行行为引起的救助义务。案例库中这一簇案例数量较多,涉及夫妻一方殴打侮辱引起对方服毒后不救助、寻衅追逐致人跳水后离开、将幼儿留置在封闭房间后长期不归、交通肇事后把伤者带离现场拒不送医等情形,第十章第二组集中介绍。

仅有轻微的先行加害还不够。陈某故意杀人案(入库编号2023-04-1-177-007)指出,先行加害行为不足以产生剥夺他人生命危险的,不宜据此认定杀人故意;先行行为致被害人陷入濒临死亡的境地,行为人又拒绝履行救助义务、放任死亡结果发生的,才认定为不作为故意杀人。

帮助、教唆他人自杀。刑法没有单设帮助自杀罪。案例库的裁判观点是,明知他人有自杀倾向,以言行刺激、强化其自杀决意,提供自杀工具,并在其自杀后不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认定相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刘某某故意杀人案,入库编号2023-06-1-177-001)。单纯争吵之后对方自行轻生的,是否构成犯罪要结合义务来源、因果关系逐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二)对象:有生命的他人

对象是行为人以外的自然人,从出生到死亡都受保护,包括刚出生的婴儿。自杀、自伤不构成本罪。杀人后毁损、肢解、抛弃尸体的,毁尸行为可能另构成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的犯罪,也常被作为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的量刑因素。

(三)主观: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

希望死亡结果发生的,是直接故意。这是最典型的情形,通常伴有预谋、准备凶器、针对要害部位反复打击等表现。

放任死亡结果发生的,是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行为可能致人死亡,虽不追求,但听之任之。周某长故意杀人案(入库编号2024-04-1-177-001)中,行为人驾车把趴在引擎盖上阻拦的妻子带行400余米,致其被碾压死亡,被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

主观内容靠客观事实推断。法院通常综合作案工具的危险性、打击部位、次数与力度,有无节制、有无救助,以及案发起因、事后表现来判断故意内容,仅凭被告人事后说“只想教训一下”不能排除杀人故意,第八章第一节专门展开。

动机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因婚恋、家庭、邻里等民间矛盾引发的案件,与报复社会、图财杀人、雇凶杀人在量刑上会被区别对待。

(四)主体:刑事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刑事责任年龄低于多数罪名:已满十六周岁的人负全部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第十七条)。年龄与精神障碍对责任的影响在第三章说明。

(五)依照本罪定罪处罚的转化情形

刑法有多个条文规定,其他犯罪过程中致人死亡的,依照第二百三十二条定罪处罚。各条的限缩要素不同,不能笼统理解为“致人死亡就定故意杀人”。

非法拘禁。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死亡须由拘禁行为以外的暴力造成;拘禁行为本身致人死亡的,按非法拘禁罪的加重档,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与虐待被监管人。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聚众“打砸抢”与聚众斗殴。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实践中仍要结合行为人的主观内容和是否实行过限,区分定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王某某故意杀人案(入库编号2023-05-1-177-012)对聚众斗殴既致人死亡又致人轻伤的定罪有专门论述。

非法摘取器官。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交通肇事后藏匿、遗弃被害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明确行为与故意的边界之后,还要看是否存在排除犯罪或者排除刑事责任的事由。

三、正当防卫、刑事责任年龄与精神障碍

(一)正当防卫与特殊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了三层规则:为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等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制止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侵害已被制止、侵害人不再有现实紧迫危险之后的加害,不具有防卫性质(徐某某故意杀人案,入库编号2024-04-1-177-006);施暴人正在睡觉的,不满足防卫的时间条件(谢某连故意杀人案,入库编号2023-04-1-177-005)。《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法发〔2020〕31号)第6项同时规定,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者被暂时制止,但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仍在进行,判断时要立足防卫人所处情境,不能苛求防卫人。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防卫过当须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该指导意见第12项要求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与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俎某香正当防卫案(入库编号2025-04-1-177-006)是造成侵害人死亡仍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例子,裁判要旨强调防止“唯结果论”。

特殊防卫。对“行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防卫,造成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该指导意见第15项规定,使用致命性凶器,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应当认定为“行凶”。对方持刀已经砍中防卫人时还击致其死亡的,不负刑事责任(叶某朝正当防卫案,入库编号2024-18-1-177-001)。

家庭暴力中的防卫。对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采取制止行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同样是正当防卫。长期受暴者在施暴人没有正在实施侵害时动手的,一般难以认定为防卫,但防卫因素和被害人过错会在量刑中得到考虑,见第六章。

防卫过当的后果。认定为防卫过当的,仍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定罪,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法定的“应当”。

(二)刑事责任年龄

不满十二周岁。一律不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须同时满足四项条件:犯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多人共同实施的,按各人具体行为和作用分别判断(张某某、李某故意杀人案,入库编号2025-14-1-177-001)。

未满十八周岁的处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从轻、减轻有幅度,杜某某故意杀人案(入库编号2025-14-1-177-005)中,15周岁的被告人因长期多次违法、屡教不改,被判处无期徒刑。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刑法第十七条第五款)。

已满七十五周岁。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十七条之一);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刑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尹某书故意杀人案(入库编号2023-06-1-177-005)明确,死刑复核阶段也属于“审判的时候”,“特别残忍手段”不能泛化理解为使用了暴力。

(三)精神障碍、醉酒与吸毒

完全无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限制责任能力。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裁量规则,刘某某故意杀人案(入库编号2024-04-1-177-005)中,被告人被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仍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醉酒。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房某忠故意杀人案(入库编号2023-04-1-177-008)讨论了量刑时可否酌情考虑导致醉酒的原因。

吸毒致精神障碍。案例库的裁判观点是,因吸食毒品引起幻觉、妄想,导致辨认或者控制能力丧失、减弱而实施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一般不因此从宽,但吸毒系被强迫或者被欺骗的除外(张某故意杀人案,入库编号2024-02-1-177-004;彭某故意杀人案,入库编号2023-05-1-177-011)。

鉴定的启动与重新鉴定。被告人作案动机异常、精神状态存疑的,法院应当重点审查责任能力,审前未作鉴定而确有必要的,即使无人申请也应当依职权启动(吴某固故意杀人案,入库编号2024-02-1-177-003)。对已有鉴定意见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会审查委托程序、机构资质、检材与方法是否合法可靠,再结合全案判断有无必要,申请并不必然导致重新鉴定。

强制医疗。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指导案例63号徐加富强制医疗案(入库编号2016-18-1-177-001)指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要综合所患精神病的种类与症状、审理时病情是否好转、家属或者监护人有无严加看管和自行送医的意愿与能力判断。指导性案例是各级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的案例,效力高于一般入库参考案例。

排除上述事由之后,才进入犯罪形态与共同犯罪的判断。

四、预备、未遂、中止与共同犯罪

(一)预备、未遂与中止

刑法总则对三种未完成形态规定了不同的处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刑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

预备与未遂以是否着手为界。着手是指开始实施足以对被害人生命造成现实、紧迫危险的行为。为杀人踩点、蹲守而尚未接触被害人的,是犯罪预备(崔某勤、娄某平故意杀人案,入库编号2025-02-1-177-001)。

放弃是否出于自愿,决定是中止还是预备、未遂。因遇不到被害人、不具备作案条件而没有下手的,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不成立中止。只有在能够继续实施的情况下主动放弃,或者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死亡结果,才可能成立中止。

被害人没有死亡,定杀人未遂还是伤害既遂。取决于行为时的故意内容。郭某故意杀人案(入库编号2023-05-1-177-001)中,行为人持菜刀朝女友头面部猛砍数刀,见其倒地不再挣扎后离开,被害人重伤,法院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反过来,打击部位、力度有节制,并主动停止加害的,更可能被认定为伤害故意。

未遂和预备都是“可以”从宽。法院会结合未得逞的原因、已造成的伤害程度决定从宽幅度,致人重伤的未遂案件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不少见。

作案后的救助。行为人作案后呼救、拨打急救电话、送医,被害人因此获救的,要审查是否符合中止的自动性和有效性;被害人仍然死亡的,犯罪已经既遂,救助行为只能作为酌定从宽情节考虑。

(二)共同犯罪

共同故意不以事先通谋为限。案发时一人提议、其他人以行动配合共同实施的,同样成立共同犯罪,各人对共同造成的死亡结果负责,再按地位作用区分刑罚(李某等5人故意杀人案,入库编号2023-03-1-177-003)。

实行过限由过限者自己负责。共同殴打过程中,一人突然改用致命手段致人死亡,其他人事前没有杀人的意思联络、事中也无法预见的,其他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按其本人的故意内容和行为另行定罪(张某军故意杀人、张某明等人故意伤害案,入库编号2023-04-1-177-023;张某联故意杀人、张某淳等寻衅滋事案,入库编号2024-02-1-177-005)。

雇凶与教唆。雇凶者与受雇者的罪责按各自的犯罪目的、是否直接实施、实施程度和实际后果确定。雇主只要求“教训”,受雇者持刀杀人的,雇主可能只对伤害故意负责(胡某、胡某飞、童某峰故意杀人案,入库编号2023-04-1-177-014)。教唆他人犯罪的,按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熊某某故意杀人案,入库编号2023-16-1-177-003)。

多名主犯与死刑的分配。案例库的裁判观点是,共同致一人死亡的,以判处一人死刑为原则,判处两人死刑是例外,并且要慎之又慎;多个主犯中,一般只对起最主要作用的主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白某江、谭某蓓故意杀人、抢劫、强奸案,入库编号2023-05-1-177-017;王某辉、王某强等故意杀人、抢劫案,入库编号2023-04-1-177-013)。

犯罪形态和共犯地位确定之后,就进入本罪最受关注的问题:刑罚,尤其是死刑的适用。

五、法定刑、死刑适用与刑罚执行

(一)两档法定刑与“情节较轻”

本罪的基本档是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两档之间的选择决定了量刑的起点,是辩护的第一个着力点。

“情节较轻”没有司法解释的统一列举。目前有明文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法发〔2015〕4号)第20项: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意杀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其他情形,例如出于义愤、被害人有严重过错的突发性犯罪,只能由法院结合起因、动机、手段、后果个案判断。

没有减轻情节就只能在本档内从轻。不属于情节较轻的,即使有自首、赔偿谅解,也只能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幅度内从轻;要判处十年以下,需要具有自首、未遂、未成年、限制责任能力、防卫过当等法定减轻情节,或者根据案件特殊情况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法第六十三条)。

(二)本罪没有量刑起点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与《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法〔2024〕132号)列举的罪名都不包括故意杀人罪,因此本罪没有全国统一的量刑起点和增加刑罚量的计算规则。法发〔2021〕21号附则规定,其他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件,可以参照量刑的指导原则、基本方法和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规范量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实施细则同样没有本罪的量刑起点,其他地区应以案发地现行的规范性文件为准。实践中,本罪的刑罚主要由法定刑档次、死刑政策和个案情节共同决定,网上流传的“自首减几年”“赔多少钱能免死”之类的算法没有依据。

(三)死刑立即执行、死缓与限制减刑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法发〔2010〕9号)第29项要求严格控制死刑适用,拟判处死刑的案件定罪或者量刑的证据必须确实、充分,得出唯一结论;对于罪行极其严重,但只要是依法可不立即执行的,就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民间矛盾引发的案件慎用死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1999〕217号)提出,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例库多件案例沿用这一口径,并把“民间纠纷”扩展到工作、生活中的矛盾(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入库编号2023-05-1-177-013)。

“一般不应”不等于一律不判。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的,即使有自首、民间矛盾等因素,仍可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赵某1故意杀人案(入库编号2023-04-1-177-002)中,最高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构成自首,但因其直接杀害二人,仍核准死刑。

限制减刑的适用条件。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8号)第一条把考量因素写为“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这是裁量规则,因故意杀人被判死缓并不必然限制减刑。

限制减刑的实际后果。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进一步规定,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执行五年以上方可减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一次减刑不超过六个月有期徒刑,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限制减刑的程序保护。被告人对限制减刑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法释〔2011〕8号第二条)。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缓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发回重新审判(同规定第四条;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一条)。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不受这一限制。

改判死缓时可以同时限制减刑。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把死刑改判为死缓的,符合条件的可以同时决定限制减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认为可以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法释〔2011〕8号第五条、第六条)。指导案例4号王志才故意杀人案(入库编号2011-18-1-177-001)和指导案例12号李飞故意杀人案(入库编号2012-18-1-177-001)都是这一路径的典型。

死刑案件的审级与复核。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死刑立即执行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缓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四)附加刑、假释、缓刑与附带民事赔偿

剥夺政治权利。对故意杀人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法第五十六条);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本罪不设罚金刑。

不得假释。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不得假释(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不在此限,杨某红故意杀人案(入库编号2024-18-1-177-004)中,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因有未成年子女确需本人抚养、配偶正在服刑等特殊情况,依法获得假释。

缓刑的空间很小。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犯罪分子(刑法第七十二条)。本罪最低法定刑是三年,只有认定情节较轻并判处三年,或者因减轻情节判到三年以下,才有适用缓刑的可能。案例库中宣告缓刑的,主要是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杀害施暴人并自首的案件(姚某英故意杀人案,入库编号2023-05-1-177-010)。

刑事和解程序一般不适用。公诉案件和解限于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或者第五章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本罪绝大多数案件可能判处的刑罚远超三年。赔偿和谅解仍然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两者不要混为一谈。

附带民事赔偿。被害人死亡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确定赔偿数额,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因受到犯罪侵犯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一般不予受理;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和数额不受上述限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前述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二条)。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夺杰某某、扎西某某故意杀人案(入库编号2024-04-1-177-008)中,协议约定被告人出狱后不得在当地生活等条款,法院不予认可。

法定刑框架清楚之后,决定个案轻重的主要是具体的从宽与从重事实。

六、可能从宽处理的事实

下列事实都不是自动免责或者必然免死的条件。是否从宽、从宽多少,由法院结合犯罪性质、手段、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综合决定。

(一)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本罪入库参考案例中数量最多的一簇就是自首认定,近三十件,说明这一情节在命案中争议最多,分量也最重。

自动投案的常见形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第一条规定,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第一条补充了三种情形: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案例库中,一般性排查询问时即如实交代(赵某明故意杀人案,入库编号2023-02-1-177-007)、明知同案人已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孙某业、孙某友故意杀人案,入库编号2023-02-1-177-012)、投案途中被抓获(丁某良故意杀人案,入库编号2024-04-1-177-004),都被认定为自首。

送亲投案与亲属协助抓捕要区分。亲属报案后找到被告人并告知警方位置,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的,可以认定为“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构成自首(赵某1故意杀人案,入库编号2023-04-1-177-002)。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法发〔2010〕60号第一条)。亲属主动报案并带领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的,其价值通常高于一般自首,在是否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上需要特别慎重(王某梓故意杀人案,入库编号2023-05-1-177-018)。家人不配合抓捕的,不影响被告人本人自首的成立(张某生故意杀人案,入库编号2023-04-1-177-019)。

报警不等于投案。作案后报警但继续加害被害人(郭某广故意杀人案,入库编号2024-04-1-177-002;张某星、张某广故意杀人案,入库编号2023-02-1-177-010),报警后又自杀并反锁房门阻止民警进入(杜某故意杀人案,入库编号2024-04-1-177-014),报警时和民警到场后都隐瞒主要事实、被带回派出所后才交代(卢某某故意杀人案,入库编号2024-03-1-177-001),接到配合调查电话到场后作虚假陈述(吴某飞故意杀人案,入库编号2024-04-1-177-017),均不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与翻供。对犯罪动机、行为性质作出辩解,没有改变或者否定案件主要事实的,不影响如实供述的认定(韦某永故意杀人案,入库编号2024-04-1-177-018)。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法释〔1998〕8号第一条);一审庭审翻供、二审再如实供述的,不认定为自首(胡某青故意杀人案,入库编号2023-02-1-177-013)。

余罪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供罪行与已掌握的罪行属于同一事实,或者在法律上、事实上密切关联的,不以自首论(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入库编号2024-04-1-177-013;汪某故意杀人、敲诈勒索案,入库编号2023-02-1-177-001)。

自首也可以不从宽。法发〔2010〕60号第八条规定,具有自首情节的,一般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准备自首的,可以不从宽处罚。王某新故意杀人案(入库编号2023-02-1-177-020)即属此类。

(二)坦白、立功与认罪认罚

坦白。不构成自首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奚某词故意杀人案(入库编号2023-04-1-177-022)指出,坦白的认定可以参照自首中如实供述的时间和稳定性标准,从宽时要看供述内容对查明案件的价值。

立功。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六十八条)。线索来源必须合法,通过贿买、暴力、胁迫或者在会见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的,不能认定为立功(陈某磊故意杀人案,入库编号2023-02-1-177-003)。

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在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中,认罪认罚是从宽因素之一,不能保证免死,也不妨碍辩护人就定性、证据和情节发表意见。

(三)赔偿与谅解

赔偿和谅解是酌定情节。法发〔2010〕9号第23项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应当考虑”指必须纳入评价,并不意味着必然从轻到某一幅度。指导案例4号王志才故意杀人案中,被告人积极赔偿但被害人亲属要求严惩,最终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

谅解要真实并有代表性。法院会着重审查谅解是否出于真实意愿,近亲属有多人的,还要审查谅解能否代表被害方。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入库编号2024-16-1-177-002)中,谅解因不具代表性被否定,再审由死缓改判死刑立即执行。

(四)案件起因、被害人过错与家庭暴力

民间矛盾引发。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法发〔2010〕9号第22项)。相关案例有因家庭生活矛盾引发的陈某福故意杀人案(入库编号2024-04-1-177-012)、因恋爱纠纷引发且自首的王某某故意杀人案(入库编号2023-02-1-177-023)。

被害人过错需要达到一定程度。通常只有被害人实施了程度较高的暴力或者严重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的行为,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过错,一般辱骂还不够;但针对行为人特殊生理缺陷反复侮辱的,可以认定为被害人过错(胡某某故意杀人案,入库编号2024-04-1-177-010)。被害人在婚姻中有明显过错的,即使被告人没有自首等法定情节,也应当在量刑中充分考虑(马某兵故意杀人案,入库编号2025-04-1-177-005)。

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杀害施暴人。法发〔2015〕4号第20项规定,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为了摆脱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伤害施暴人,行为具有防卫因素,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或者直接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符合条件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依法放宽减刑的幅度,缩短减刑的起始时间与间隔时间,符合假释条件的,应当假释;被杀害施暴人的近亲属表示谅解的,在量刑、减刑、假释时应当予以充分考虑。案例库中这一簇有十件,处理结果差别很大,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有之,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也有之,差别主要来自家暴的持续时间和严重程度、杀人手段、有无自首以及施暴人近亲属是否谅解,第十章第五组择要介绍。

(五)主体因素与共同犯罪中的地位

年龄与责任能力。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见第三章。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七条)。

七、可能从重或者不予从宽的事实

从重因素要区分法定从重、酌定从重与司法文件中的从严倾向,不能混为一谈。

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刑法第六十五条)。累犯还是限制减刑和不得假释的法定对象。累犯与自首并存的,要综合犯罪起因、手段、前科的性质和刑期、认罪悔罪态度,审慎决定是否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侯某飞故意杀人案,入库编号2025-04-1-177-003)。

逆向情节并存时的处理。案例库的裁判观点是,先考察各情节对量刑的影响程度,再比较是否有一方情节占显著优势,罪中情节一般优于罪前、罪后情节(黄某甲故意杀人案,入库编号2023-02-1-177-011)。对既有法定从轻又有法定从重情节、罪行极其严重的被告人,应当审慎适用死刑立即执行(闫某华故意杀人、盗窃案,入库编号2023-04-1-177-018)。

前科即使被封存也会被评价。犯罪记录封存不等于犯罪记录消灭,不影响在之后的刑事诉讼中对前罪作出法律评价;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沈某故意杀人、抢劫案,入库编号2024-03-1-177-002)。

手段、对象与后果。预谋杀人、雇凶杀人、杀人灭口,致多人死亡,针对幼童等无力反抗的对象,杀人后肢解、焚烧尸体,以及以不特定人为对象报复社会的,都会被作为从重评价的因素。

醉酒、吸毒不是从宽理由。自陷于醉酒或者吸毒状态后犯罪的,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一般不因此从宽,见第三章。

施暴者杀害家庭成员。法发〔2015〕4号第18项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手段残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出于恶意侵占财产等卑劣动机,因酗酒、吸毒、赌博等恶习而长期或者多次实施家庭暴力,或者曾因实施家庭暴力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从宽与从重的事实都要以正确的定性为前提。下一章说明本罪与相近罪名的界分。

八、与相近罪名的界分

(一)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两罪都可能造成死亡,区别在故意内容。《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截然不同。周某长故意杀人案(入库编号2024-04-1-177-001)进一步说明,间接故意杀人对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对死亡结果是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

判断因素。李某等5人故意杀人案(入库编号2023-03-1-177-003)列举了作案工具的危险性、打击部位、打击次数、有无救助行为、行为是否有节制等因素。

定性差异的实际影响。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法定刑同样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上述纪要要求,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更重要的是,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限制减刑和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不得假释都列举了故意杀人,没有列举故意伤害,定性不同直接影响刑罚执行。

没有造成死亡时。定故意杀人未遂还是故意伤害既遂,同样取决于故意内容。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与杀人未遂在量刑上可能相差很大。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区别在于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有没有放任。张某故意杀人案(入库编号2023-06-1-177-007)中,行为人按网上信息与同住者尝试用裙带勒颈,对方挣扎呼救、邻居敲窗询问时仍不停止,致其窒息死亡,法院认定其明知可能致死而放任,以间接故意杀人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俞某锋等故意杀人案(入库编号2023-04-1-177-017)中,寻衅追逐致被害人跳入水库,行为人有能力救助而离开,被认定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裁判要旨明确排除了过失致人死亡。

(三)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交通运输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法释〔2000〕33号第五条)。仅是逃跑的,仍定交通肇事罪;将被害人带离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其死亡的,定故意杀人罪(同解释第六条)。周某海故意杀人案(入库编号2024-02-1-177-007)中,肇事者把伤者抱上车后拒不送医致其死亡,并掩埋尸体,被判处无期徒刑;赵某江等故意杀人、交通肇事案(入库编号2023-05-1-177-009)中,车辆所有人将被害人隐藏,同样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肇事后碾压、拖拽被害人。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认识到车下有人仍继续驾驶。陆某故意杀人案(入库编号2023-05-1-177-004)中,醉驾者撞倒被害人后不顾路人呼喊和制止,明显感觉车下有阻力、有金属摩擦声仍拖行150余米,被判处无期徒刑。谢某某故意杀人罪案(入库编号2023-04-1-177-011)中,原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一年六个月,检察机关抗诉后,再审根据未当庭出示的道路监控和被告人供述,认定其逃逸时反复碾压被害人,改判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驾车冲撞与危害公共安全。韩某禄故意杀人案(入库编号2024-02-1-177-002)指出,驾车冲撞他人要根据主观故意、具体行为和撞人后的表现,区分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针对特定人冲撞、放任其死亡的,一般定故意杀人罪;危及不特定多数人安全的,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船舶碰撞后不救助。肇事船舶的责任人明知船员落水处于危险境地,能够救助而不救助并逃离,致落水船员死亡的,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陈某宏故意杀人案,入库编号2023-03-1-177-001)。

(四)遗弃罪与虐待罪

遗弃罪。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与以遗弃方式实施的故意杀人相区分的关键,是行为人遗弃时是否考虑并给予了被害人获得救助的机会(万某龙、徐某霞故意杀人案,入库编号2023-02-1-177-005)。弃置于他人容易发现的场所、希望有人救助的,一般定遗弃罪;把纸巾塞入新生儿口中弃于垃圾桶(邓某故意杀人案,入库编号2023-02-1-177-004),或者把幼儿留置在与外界隔绝的房间、不留足够食物饮水而长期不归(乐某故意杀人案,入库编号2023-02-1-177-018),排除了他人救助的可能,定故意杀人罪。

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分同样在于故意内容: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没有希望或者放任的,考虑虐待罪;有证据证明其在施暴时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的,应当考虑故意杀人罪。

(五)抢劫罪与绑架罪

抢劫过程中杀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6号)规定,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卜某华、郭某故意杀人、抢劫案(入库编号2023-02-1-177-025)指出,杀人行为的性质由其目的决定,不受起意时间限定;赵某波、赵某故意杀人、抢劫案(入库编号2023-04-1-177-015)中,二人事先商定抢劫后杀死司机灭口,按预谋劫得财物后又杀人,法院以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犯绑架罪,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依照绑架罪的该款处罚。

(六)连续行为的罪数

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范围认识不明确,持刀连续捅刺致一死一伤的,属于概括故意,可以按故意杀人罪一罪评价(张某甲故意杀人案,入库编号2023-06-1-177-003)。短时间内基于临时产生的不同目的连续实施杀人、抢劫、放火等行为的,要区分各行为的犯罪目的,分别定罪、数罪并罚(秦某某故意杀人、抢劫、放火、故意伤害、盗窃案,入库编号2023-05-1-177-015)。

九、证据审查的着力点

命案的证明标准最严格,拟判处死刑的案件定罪或者量刑的证据必须确实、充分,得出唯一结论。证据审查可以按以下四组待证事实组织。

(一)是谁实施了行为

证明标准。证据确实、充分须同时符合三项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以口供为中心的案件风险最高。案例库收录了多件经再审宣告无罪的故意杀人案,共同特点是缺乏证明力强的直接证据和客观证据,有罪供述不稳定、与现场勘查等证据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或者关键物证未经鉴定、已经丢失(于某生故意杀人再审宣告无罪案,入库编号2024-18-1-177-003;黄某明故意杀人、奸淫幼女再审宣告无罪案,入库编号2024-02-1-177-006;缪某华故意杀人、缪某树等包庇再审宣告无罪案,入库编号2025-04-1-177-007;陈某故意杀人再审宣告无罪案,入库编号2024-18-1-177-005;呼某故意杀人案,入库编号2023-16-1-177-004)。

被害人身份与间接证据。尸源不明的杀人分尸案,要重点审查被害人身份的同一性(杨某东故意杀人案,入库编号2025-04-1-177-001)。没有直接证据、依靠间接证据定案的,间接证据须查证属实、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依据间接证据认定的事实结论唯一(孙某某故意杀人案,入库编号2023-05-1-177-014)。

(二)口供的合法性与稳定性

非法证据排除。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讯问过程应当全程录音或者录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公诉机关没有提供讯问录音录像,或者录音录像存在选择性录制、剪接、删改,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证的,有关证据应当排除(汪某毛故意杀人、抢劫案,入库编号2025-04-1-177-002)。审查时要比对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的时间、地点、内容,以及提讯提解登记是否吻合(邢某、吴某故意杀人案,入库编号2023-05-1-177-008)。

取证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在公诉机关。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时,由公诉机关证明,可以提交体检表、播放录音录像、通知侦查人员出庭(赵某彪故意杀人案,入库编号2024-04-1-177-009)。排除非法证据后达不到定案标准的,不得认定被告人有罪(卢某新故意杀人、强奸案,入库编号2023-06-1-177-004)。

翻供与辩解。被告人翻供的,要审查翻供理由是否合理、供述与客观证据能否印证、是否存在“供随证变”;表面印证但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的口供,要特别慎重(李某胜故意杀人案,入库编号2023-03-1-177-002;余某平、余某成故意杀人案,入库编号2023-05-1-177-007)。

(三)故意内容、因果关系与责任能力

故意内容。尸体检验记录的创口数量、部位、深度,作案工具的来源(随手拿起还是事先准备),监控反映的打击过程,案发前的通话、聊天记录,作案后是否呼救、送医、报警,都会被用来推断故意内容。

因果关系与介入因素。王某来故意杀人案(入库编号2025-02-1-177-002)中,被告人驾车冲向执勤交警,交警躲避时被其他车道的车辆撞倒死亡,法院认定这一介入因素具有通常性、可预料性,不中断因果关系,判处无期徒刑。被害人本身有疾病、救治过程有瑕疵的,要结合死因鉴定判断是否影响结果归属。

鉴定意见的质证。死因、损伤程度和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意见,是本罪最常见的专门性证据。控辩双方有实质性异议的,可以申请通知鉴定人出庭(韩某故意杀人案,入库编号2023-04-1-177-010)。

(四)量刑事实

自首的时间线。报警录音、通话记录、接处警记录、执法记录仪视频和到案经过说明,决定自首能否成立。到案经过说明与其他材料有出入的,要及时指出。

家庭暴力与被害人过错。要着重审查记录施暴过程的录音、录像、照片,派出所接处警记录,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妇联等单位的接待记录,就诊记录,法医活体鉴定意见等客观证据,再结合家庭成员、亲属、邻居的证言认定(陈某故意杀人案,入库编号2023-02-1-177-016)。

赔偿、谅解与社会调查。谅解书要核对出具人身份、继承顺序和真实意愿。未成年被告人的社会调查报告,以及反映其成长经历、监护教育情况的材料,经出示、质证依法采纳的,可以作为办理案件的参考(杜某某故意杀人案,入库编号2025-14-1-177-005)。

十、案例库参考案例反映的裁判规则

本章按七组编排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入库参考案例和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是各级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的案例,效力高于一般入库参考案例。案例用于说明规则的适用条件,不能据以推算某类案件的普遍刑期。每案按关键事实、裁判结果、可提炼规则、不能机械类推的边界四部分写,规则相近的两案合并对照。

(一)不构成犯罪、正当防卫与证据不足

叶某朝正当防卫案(入库编号2024-18-1-177-001)。关键事实:1997年1月,王某友等人在叶某朝的饭店吃饭不付钱,被催讨后两次纠集多人到店滋事;第二次王某友持东洋刀砍中叶某朝左臂和头部,叶某朝拔出尖刀还击,扭打中郑某伟又用方凳砸其头部,叶某朝还击,王某友、郑某伟二人死亡,叶某朝多处受伤,属轻伤。裁判结果:一审判决叶某朝无罪;检察机关以其有斗殴故意、事先有准备为由抗诉,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可提炼规则:侵害人持刀已经砍中防卫人的,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可以实施特殊防卫,造成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充其量只能造成轻伤害的轻微暴力,不能适用特殊防卫。不能机械类推的边界:本案侵害人先动手、先使用致命凶器,并且实际砍中了防卫人。双方事先约架、相互斗殴,或者侵害已经停止后继续加害的,都不适用本案结论。

俎某香正当防卫案(入库编号2025-04-1-177-006)与徐某某故意杀人案(入库编号2024-04-1-177-006)。关键事实:俎某香是视力残疾三级的49岁女性,被71岁的林某只酒后辱骂、拦在屋内不让离开,并被拳头和擀面杖击打头面部、眼镜被打落,厮打中二人倒地,俎某香掐林某只颈部,又用丝巾勒颈,直到对方抓其头发的手松开才放手,林某只机械性窒息死亡。徐某某案中,陈某持剔骨尖刀追捅徐某某,后二人一同离开,争执中徐某某夺下刀子,朝陈某头面、颈项、胸腹等部位捅刺数十刀,将其拖入干沟掩盖后逃离。裁判结果:俎某香案一审认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检察机关抗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徐某某案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二审维持。可提炼规则: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综合侵害强度、双方力量对比和防卫人所处情境,防止唯结果论;侵害已被制止、侵害人不再有现实紧迫危险之后的加害,不具有防卫性质。不能机械类推的边界:俎某香案中被困屋内、视力残疾、侵害持续进行是关键事实。夺刀之后侵害人是否确已失去侵害能力、有无继续侵害的现实可能,要依照法发〔2020〕31号第6项逐案审查,不能苛求防卫人。

于某生故意杀人再审宣告无罪案(入库编号2024-18-1-177-003)与黄某明故意杀人、奸淫幼女再审宣告无罪案(入库编号2024-02-1-177-006)。关键事实:于某生案中,被害人是于某生的妻子,1996年在家中被害,现场门窗完好,于某生发现后报警,此后被追诉,案件两次被发回重审。黄某明案中,一名13岁女学生1995年被奸杀,黄某明被认定为作案人。裁判结果:于某生先后两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发回重审后被判处无期徒刑,2013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无罪。黄某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申诉后2013年再审仍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指令再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撤销原判,宣告无罪,检察机关在再审中也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提炼规则:有罪供述反复、前后矛盾,关键情节与其他证据存在无法排除的重大矛盾,缺乏证明力强的客观证据,间接证据没有形成锁链,不能排除他人作案可能的,应当宣告无罪。不能机械类推的边界:这两案形成于证据规则尚不完善的时期。被告人翻供本身不会导致无罪,李某胜故意杀人案(入库编号2023-03-1-177-002)中被告人翻供,法院审查后仍维持死缓判决,关键在于客观证据能否独立支撑定案。

卢某新故意杀人、强奸案(入库编号2023-06-1-177-004)与汪某毛故意杀人、抢劫案(入库编号2025-04-1-177-002)。关键事实:卢某新被指控强奸并扼颈杀害一名女性,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二审发现主要证据的收集程序不合法,要求补正,重新鉴定时从被害人的检材中检出了第三人的生物物质。汪某毛案中,公诉机关对依法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的讯问,没有提供录音录像。裁判结果:卢某新案发回重审后再次被判处死缓,二审最终改判卢某新无罪。汪某毛案中,法院对取证合法性存疑的有关证据予以排除,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可提炼规则:对被告人审判前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应当依法启动专门程序审查,不能证明取证合法的,应当排除;排除后达不到定案标准的,不得认定有罪。不能机械类推的边界:两案结果不同,原因在于排除之后其余证据是否仍然确实、充分。排除非法证据是对具体证据的处理,不等于全案必然无罪。

(二)行为定性

曹某庆故意杀人案(入库编号2024-04-1-177-019)与刘某某故意杀人案(入库编号2023-06-1-177-001)。关键事实:曹某庆发现妻子手机里有不雅聊天记录,辱骂殴打妻子,并把聊天内容发到亲属微信群;妻子喝下农药,曹某庆明知而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妻子经亲属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刘某某不满长年卧床的丈夫因病痛叫喊,与其争吵后,把敌敌畏提供给有轻生念头的丈夫,丈夫服毒死亡。裁判结果:曹某庆案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起诉,一审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二审维持。刘某某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未上诉、抗诉。可提炼规则:夫妻之间负有相互扶助的法定义务,一方以侮辱、殴打等先行行为引起对方自杀,有能力救助而不救助、放任死亡的,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明知他人有自杀倾向,提供自杀工具并不救助的,同样可以构成本罪。不能机械类推的边界:两案都同时具备扶养义务、先行行为或者提供工具、明知对方正在走向死亡、有能力救助却不救助等要素。仅有日常争吵、对方事后自行轻生,行为人并不知情的,不能套用。

陈某故意杀人案(入库编号2023-04-1-177-007)与俞某锋等故意杀人案(入库编号2023-04-1-177-017)。关键事实:陈某用半块砖头多次击打婚外情人头部,拉扯中二人跌落河涌,陈某又把对方头部往水里按致其昏迷,随即离开,未施救,随后自行到派出所投案;被害人被其儿子及时发现获救,损伤为轻伤一级,陈某赔偿并取得谅解。俞某锋等五人为钓鱼纠纷到水库找吕某强“理论”,一人先打了吕某强耳光,五人追赶,吕某强跳入水库,五人在大坝上与其对骂,其间吕某强在水中大声喘气,五人先后离开,吕某强溺水死亡。裁判结果:陈某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俞某锋等五人均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检察机关以定性错误、量刑不当抗诉,被告人也上诉,二审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可提炼规则:先行行为使被害人陷入可能死亡的危险,行为人明知且有能力救助而放任不管的,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先行行为本身不足以产生死亡危险的,不宜据此认定杀人故意。不能机械类推的边界:是否构成本罪,要逐项证明先行行为制造了危险、行为人明知危险存在、有能力救助、放任死亡。追逐与落水之间的时空关系、被害人的状态、行为人离开时能否认识到危险,任何一项事实变化都可能改变结论。

李某等5人故意杀人案(入库编号2023-03-1-177-003)。关键事实:五人与酒后回家的刘某因琐事争吵推搡,其中一人提议找东西打,李某用果啤玻璃瓶击打刘某头部,王某将其踹倒;刘某明显失去反抗能力后,五人继续殴打,李某用玻璃瓶击打其头部直至瓶碎,王某、苗某踹其头部,郭某乙用木棍抽打躯干,郭某甲踢其腿部,刘某当场死亡。郭某乙亲属赔偿30万元并取得谅解。裁判结果:五人均以故意杀人罪定罪,李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王某有期徒刑十四年,苗某有期徒刑十二年,郭某甲有期徒刑八年,郭某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可提炼规则:杀人故意与伤害故意,要结合工具的危险性、打击部位与次数、有无节制和救助综合判断;现场一人提议、其他人以行动配合的,也形成共同故意,各人对死亡结果负责,再按作用区分刑罚。不能机械类推的边界:本案被害人失去反抗能力后仍被持续击打头部,是认定杀人故意的核心事实。同一案件中五人刑期从死缓到缓刑,是地位作用、具体行为和赔偿谅解共同作用的结果,不能据此推算任何一名参与者的刑期。

(三)预备、未遂与共同犯罪

崔某勤、娄某平故意杀人案(入库编号2025-02-1-177-001)。关键事实:崔某勤不满原单位的医保报销和退休金发放,迁怒于分管负责人,雇娄某平杀害其儿子肖某。娄某平购买了尖刀、手套、毒药,多次到肖某的住所和工作单位踩点、蹲守,始终没有发现肖某的行踪。裁判结果:一审认定二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各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审改认为犯罪预备,各改判有期徒刑六年。可提炼规则:预备与未遂以是否着手为界,为杀人踩点、蹲守而尚未接触被害人的,是犯罪预备;因遇不到被害人、不具备作案条件而没有下手的,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不成立中止。不能机械类推的边界:预备犯只是“可以”从宽,本案仍判处六年。行为人已经持凶器接近、尾随被害人,足以造成现实紧迫危险的,就可能被认定为着手。

张某军故意杀人、张某明等人故意伤害案(入库编号2023-04-1-177-023)与张某联故意杀人、张某淳等寻衅滋事案(入库编号2024-02-1-177-005)。关键事实:张某军等四人因踢踹栅栏与店主王某震争执,四人将王某震打倒并踢踹头部,张某军又持石块猛砸倒地不动的王某震头部,致其死亡。张某联与于某春因存车事宜厮打,被人拉开后,张某联之子张某淳等人赶来殴打于某春并将其打倒,张某联突然持剪刀向于某春胸腹部连刺数下,致其死亡。裁判结果:张某军(累犯)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其余三人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五年。张某联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余三人一审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三年,二审改判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可提炼规则:共同犯罪中一人实施超出共同谋议范围的致命行为,其他人事前没有意思联络、事中无法预见的,对该行为不负故意杀人的责任。不能机械类推的边界:两案其余参与者的处理差别很大。张某军案中四人共同殴打并踢踹头部,其余三人的刑期在十年以上,对应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档次;张某联案中死亡完全由剪刀捅刺造成,其余三人只对殴打行为按寻衅滋事罪负责。参与者自身行为对死亡结果的作用,是区分的关键。

胡某、胡某飞、童某峰故意杀人案(入库编号2023-04-1-177-014)。关键事实:胡某怀疑李某耀在其贩毒时作梗,指使胡某飞“教训”李某耀,将其打到“住院”,并给了1500元;胡某飞纠集童某峰购买弹簧刀,多次捅刺李某耀,致其当场死亡。事后胡某又给胡某飞3500元,并开设银行账户供其支取。裁判结果: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胡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胡某飞死刑、童某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二审维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胡某飞死刑。可提炼规则:雇凶者与受雇者的罪责,按雇凶的目的、希望达到的结果、是否直接实施、受雇者的手段和实际后果综合确定;雇主只要求伤害的,对受雇者超出范围的杀人行为,按伤害故意承担责任。不能机械类推的边界:雇主只按伤害定罪,并不意味着处罚轻,本案雇主仍被判处死缓。雇主明确要求杀人、提供致命凶器或者对受雇者使用致命手段有预见的,可能被认定为共同杀人故意。

(四)刑事责任年龄、老年人与精神障碍

张某某、李某故意杀人案(入库编号2025-14-1-177-001)。关键事实:张某某、李某均为13周岁,与同班同学王某某有矛盾。经张某某提议,二人多次共谋杀害王某某后平分其钱财,张某某事先选定废弃蔬菜大棚并挖坑。2024年3月10日,张某某把王某某骗至大棚,途中李某受指使把杀人计划告诉同行的马某某(13周岁)。进入大棚后,张某某持铁锹实施杀害,李某帮助控制,马某某见状离开。二人掩埋尸体,转走并平分被害人微信里的钱,指使马某某砸毁手机卡。马某某首先交代并指引公安人员找到埋尸现场。裁判结果:法院对三人进行社会调查、法庭教育,判处张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某有期徒刑十二年,马某某不予刑事处罚;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决定对马某某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可提炼规则: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共同实施严重暴力犯罪的,按各人的具体行为和作用分别判断是否“情节恶劣、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主观恶性深、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的未成年人,可以依法适用无期徒刑。不能机械类推的边界:本案预谋、挖坑、诱骗、图财、毁证等情节集中出现。对这一年龄段追究刑事责任,还须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则并未因本案改变。

尹某书故意杀人案(入库编号2023-06-1-177-005)与赵某令故意杀人案(入库编号2024-04-1-177-007)。关键事实:尹某书生于1938年,与邻居夫妇因栅栏占道、堆放粪堆有矛盾,2011年4月用柳树棒击打邻居吴某义头面部致其死亡,又把吴某义的妻子叫出,厮打中击打其头面部致其死亡;作案后委托他人报案,在家中等候抓捕。赵某令年满75周岁,与朋友饮酒时发生争执,持菜刀砍击对方背部、颈项部二十余刀致其死亡,作案后委托邻居报警并在家等待,如实供述,亲属赔偿30万元取得谅解。裁判结果:尹某书一审被判处死刑,二审维持,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发回重审后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赵某令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可提炼规则:死刑复核阶段属于刑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所说的“审判的时候”,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一般不判处死刑;“特别残忍手段”不能泛化,一般指给被害人带来极大肉体痛苦、公众难以接受的手段,例如肢解、残酷折磨、毁人容貌,使用了暴力并不等于手段特别残忍。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能机械类推的边界:赵某令案的裁判要旨把“使用非致命性工具数次或数十次击打被害人造成重伤死亡”也列为特别残忍手段的类型,与尹某书案的表述侧重不同,是否属于特别残忍要结合具体手段逐案认定。已满七十五周岁只是“可以”从宽,两案被告人都有自首情节,赵某令还取得了谅解。

陈某寿故意杀人案(入库编号2023-05-1-177-016)与张某故意杀人案(入库编号2024-02-1-177-004)。关键事实:陈某寿常年吸毒导致精神障碍,被强制戒毒二年后仍复吸,2013年在家中产生幻觉后持菜刀闯入邻居家,挟持邻居3岁的儿子,民警赶到后不顾众人劝解,砍切孩子颈部致其死亡。张某自2012年起吸食冰毒,曾多次因吸毒产生幻觉被戒毒和送医治疗,2016年把路边玩耍的7岁儿童骗上车,带到偏僻山区后砍割其颈部致其死亡。裁判结果:陈某寿被判处死刑,二审维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张某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上诉、检察机关抗诉,二审改判死刑,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已执行。可提炼规则: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状态,并在该状态下实施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吸毒引起精神障碍的,一般不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吸毒系被强迫或者被欺骗的除外。不能机械类推的边界:两案被告人都有长期吸毒并出现幻觉的经历,对吸毒可能引发的危险有认识,被害人又都是幼童。与吸毒无关的精神疾病,应当依照刑法第十八条通过鉴定评定责任能力,不能套用本组规则。

指导案例63号徐加富强制医疗案(入库编号2016-18-1-177-001)。关键事实:徐加富自2007年下半年起出现精神异常,凭空闻声,认为有人要杀他,随身带刀,一直没有治疗。2012年11月18日凌晨,他欲外出撞车自杀,门卫没有给他开门,他见被害人拿着手机,认为对方要叫人加害自己,当即用刀刺、用榔头击打其头部,致其死亡。经鉴定,徐加富患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裁判结果: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决定对徐加富实施强制医疗。可提炼规则: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判断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要综合所患精神病的种类、症状,审理时病情是否好转,家属或者监护人有无严加看管和自行送医治疗的意愿和能力,必要时可以委托相关机构或者专家评估。不能机械类推的边界:强制医疗以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为前提。经鉴定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的,法院应当驳回强制医疗申请,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六百三十七条)。

(五)从宽处理与死刑适用

指导案例4号王志才故意杀人案(入库编号2011-18-1-177-001)与指导案例12号李飞故意杀人案(入库编号2012-18-1-177-001)。关键事实:王志才与赵某某恋爱多年,因女方家人反对,女方多次提出分手;2008年10月9日,女方明确表示二人不可能在一起,王志才持尖刀朝其颈部、胸腹部、背部连续捅刺致其死亡,次日服农药自杀未遂被抓获;王志才平时表现较好,归案后如实供述,与亲属积极赔偿,但未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亲属要求严惩。李飞因盗窃罪刑满释放后与徐某某恋爱又分手,认为自己被停止工作与徐某某有关,2008年9月12日深夜破门进入徐某某的卧室,持铁锤多次击打徐某某及其16岁表妹的头部,致徐某某死亡、表妹轻伤;李飞系累犯,其母亲协助公安机关将其抓捕归案,并积极赔偿。裁判结果:两案一审均判处死刑,二审维持并报请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均不核准死刑,发回重审;山东省、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1年5月3日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可提炼规则:因恋爱、婚姻矛盾或者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手段残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有坦白悔罪、积极赔偿,或者亲属主动协助抓捕并积极赔偿等情节的,可以判处死缓,同时决定限制减刑。不能机械类推的边界:两案都是“可以”,限制减刑在此起到在死刑立即执行与普通死缓之间平衡的作用。没有从宽情节,或者致多人死亡、针对无辜者、手段特别残忍的案件,不能据此预期同样结果。

张某岭故意杀人案(入库编号2025-04-1-177-004)、谢某连故意杀人案(入库编号2023-04-1-177-005)与姚某英故意杀人案(入库编号2023-05-1-177-010)。关键事实:张某岭婚后长期被丈夫无故殴打、辱骂,曾割腕自杀未果;2023年7月被丈夫踢伤报警后到儿子家养伤,丈夫到儿子家要她回家并与儿子发生肢体冲突,张某岭持剪刀捅刺丈夫腹部、肋部,被儿子制止,儿子打急救电话并到小区门口等候时,她再次持剪刀捅刺、剪切丈夫颈部致其死亡,到案后如实供述。谢某连婚后长期被丈夫酒后殴打,离婚后前夫仍多次殴打、恐吓、骚扰、性侵她,多次报警无效;案发当晚前夫又打骂孩子、威胁她,趁前夫熟睡,她持铁锤多次敲击其头面部致其死亡,随后拨打急救电话和报警,在现场等候。姚某英结婚十余年间经常被丈夫打骂、虐待,案发前一晚又被长时间打骂,次日凌晨趁丈夫熟睡用铁榔头猛击其头面部,并用衣服堵其口鼻致其死亡,当日上午投案。裁判结果:张某岭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谢某连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审认定属于“情节较轻”,改判有期徒刑五年。姚某英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可提炼规则: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综合被告人主观恶性、法定从宽情节、家庭抚养需要等,符合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不能机械类推的边界:三案的家暴都持续时间长、程度严重,并有报警、离婚、亲属证言等事实支撑,被告人作案后投案或者在现场等候。谢某连案同时认定施暴者当时在睡觉、不具有防卫因素,说明“情节较轻”与正当防卫是两回事。即使长期受暴的事实成立,杀人的预谋和手段不同,结果也可能差别很大。陈某故意杀人案(入库编号2023-02-1-177-016)中,法院查明被告人长期被妻子打骂、虐待,他趁妻子熟睡用裸露电线通电致其死亡,后在亲属劝说下投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马某兵故意杀人案(入库编号2025-04-1-177-005)与胡某某故意杀人案(入库编号2024-04-1-177-010)。关键事实:马某兵的妻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23年6月马某兵把妻子拖上车带到山中,争执中用细绳、单肩包肩带勒其颈部,又用胶带缠绕其头面部致其窒息死亡,亲属代为缴纳赔偿款5万元。胡某某与被害人并排经营卤菜摊,被害人多次针对胡某某无生育能力的生理缺陷辱骂嘲讽,胡某某曾托人调解;案发时被害人再次骂其“性无能”,胡某某持菜刀砍其颈部一刀致其死亡,随后报警并到派出所投案,家属赔偿并取得谅解。裁判结果:马某兵被判处无期徒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二审维持。胡某某被判处无期徒刑,上诉后撤回上诉,二审裁定准许。可提炼规则: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案件,被害人对案发有明显过错的,即使被告人没有自首等法定情节,也应当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一般辱骂通常不构成被害人过错,但针对特殊生理缺陷反复侮辱的,可以认定为过错。不能机械类推的边界:两案被告人都被判处无期徒刑,被害人过错起到的是避免死刑的作用,仍在基本法定刑档次内。过错要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事后的单方陈述不足以认定。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入库编号2024-16-1-177-002)。关键事实:张某某的女儿与女婿邹某婚姻矛盾激烈,双方多次起诉离婚。2019年1月,邹某与其父母到张某某居住的房屋看望孙女,因孩子问题发生争执,张某某持剔骨刀捅刺邹某、邹某的父母,致三人死亡。二审期间,张某某的女儿以本人和两岁女儿的名义出具谅解书,邹某父母的其他近亲属强烈要求严惩。裁判结果:一审判处死刑;二审以有自首、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情节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害人近亲属申诉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定谅解不能成立,改判死刑,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提炼规则:审查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应当审查是否出于真实意愿;近亲属有多人的,要着重审查谅解的代表性。不能机械类推的边界:本案致三人死亡,谅解人是被告人之女,谅解书还以尚无表达能力的两岁幼儿的名义出具。真实、有代表性的谅解仍然是重要的酌定从宽情节,本案否定的是不真实、不具代表性的谅解。

闫某华故意杀人、盗窃案(入库编号2023-04-1-177-018)与王某新故意杀人案(入库编号2023-02-1-177-020)。关键事实:闫某华有多次前科,刑满释放不满一年,2003年把一名妇女带回家留宿,凌晨用铁锤砸其头部致死并肢解抛尸;因涉嫌盗窃被羁押期间,他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两起故意杀人事实并指认抛尸现场,其中部分系未遂。王某新与同居女友分手后不断纠缠、跟踪,得知对方与其他男子交往后,携带事先购买的四把尖刀在对方租住处拦截,连刺数刀致其死亡,行凶后投案自首。裁判结果:闫某华一审被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王某新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提炼规则:同时具有法定从轻和法定从重情节、罪行极其严重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衡量,审慎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具有自首情节,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可以不从宽处罚。不能机械类推的边界:两案都有自首,结果相反。闫某华的自首使司法机关查明了原本不掌握的杀人犯罪,王某新则是有预谋、事先准备多把凶器后拦截杀人。是否判处死刑取决于全案情节的比较,不能从某一个情节推断结论。

(六)自首与立功

赵某1故意杀人案(入库编号2023-04-1-177-002)与王某梓故意杀人案(入库编号2023-05-1-177-018)。关键事实:赵某1在前妻家中持砍刀、匕首杀死前妻及其与前夫所生的女儿,服毒自杀未果后驾车逃往郊外,把犯罪事实告诉弟弟;弟弟随即报警并寻找,找到后再次报警告知位置,公安人员将其抓获。王某梓因琐事与朋友产生矛盾,以他人名义租房后把朋友约来,用腰带勒其颈部致死,次日购买电锯等工具肢解尸体并掩埋;其亲属主动报案,并带领公安人员将其抓获。裁判结果:赵某1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同时认定其构成自首。王某梓一审被判处死刑,二审维持,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死刑。可提炼规则:亲友主动报案后把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的,构成自首;亲属报案并带领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的,不构成自首,但其价值通常高于一般自首,在是否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时需要特别慎重。不能机械类推的边界:赵某1成立自首仍被核准死刑,王某梓不成立自首却未被核准死刑,说明自首的认定与是否判处死刑是两个层面的问题。前一案被告人直接杀害二人,犯罪后果不同,也是结果差异的原因。

卢某某故意杀人案(入库编号2024-03-1-177-001)与吴某飞故意杀人案(入库编号2024-04-1-177-017)。关键事实:卢某某与朋友喝酒时因借款问题争执打斗,用铁锤锤击对方面部,又持菜刀劈砍其头颈部致其死亡;作案后主动打电话报警,但报警时和民警到场后都没有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民警发现可疑,先行控制并带回派出所后,他才交代。吴某飞因不正当关系的女方提出分手而事先购买水泥,约其见面后强行发生性关系并掐颈致其死亡,用水泥袋捆绑尸体沉入河中;当晚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场配合调查,谎称女方自行下车离开,公安机关调取监控发现陈述不实,次日凌晨把他带到派出所。裁判结果:卢某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二审维持。吴某飞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与强奸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提炼规则:作案后报警,或者接到通知后到公安机关,但隐瞒主要犯罪事实、作虚假陈述,直到被控制或者被识破后才交代的,不属于自动投案,不构成自首。不能机械类推的边界:法发〔2010〕60号规定,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卢某某案的关键在于民警到场询问时仍然隐瞒,交代的时间点和是否已被控制,要依据报警录音、执法记录仪逐一核对。

韦某永故意杀人案(入库编号2024-04-1-177-018)与胡某青故意杀人案(入库编号2023-02-1-177-013)。关键事实:韦某永与相邻摊主因雨棚问题争吵推搡,持尖刀向对方腹部、胸部、背部捅刺,对方逃跑时追上再刺,致其死亡,随后到市场警务区投案;庭审中他承认犯罪事实,但辩称并非蓄意,因害怕对方打自己才捅刺。胡某青与前妻有矛盾,受托劝说的郑某某等人与其发生冲突后离开,胡某青驾车追赶,冲撞郑某某并反复碾轧致其死亡,逃离现场后打电话报警投案,一审庭审时翻供。裁判结果:韦某永被认定自首,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二审维持。胡某青一审未被认定自首,被判处死刑,二审维持;死刑复核期间双方达成赔偿22万元的协议,被害人亲属出具谅解书,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仍不认定自首。可提炼规则:对犯罪动机、行为性质的辩解,没有改变或者否定案件事实的,不影响如实供述和自首的认定;翻供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一审翻供、二审再如实供述的,不认定为自首。不能机械类推的边界:辩护人就罪名、情节提出意见属于正常辩护,与被告人否认主要事实的翻供不同。胡某青案不认定自首,死刑复核阶段的赔偿和谅解仍然促成了改判。

陈某磊故意杀人案(入库编号2023-02-1-177-003)。关键事实:陈某磊怀疑崔某某在其店中盗窃,殴打并掐颈致其死亡,掩埋尸体。羁押期间,他向看守所检举郑某军持刀杀人后潜逃的藏匿地点,公安机关据此抓获郑某军,郑某军后被判处死刑。裁判结果:陈某磊被判处死刑,上诉以有重大立功为由,二审维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提炼规则:检举线索来源不清,或者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在羁押期间与律师、亲友会见时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立功。不能机械类推的边界:被告人本人合法知悉的线索,查证属实的仍可构成立功。家属设法为在押人员收集、传递他人犯罪线索,正是这类裁判否定的做法。

(七)程序与刑罚执行

彭某杰故意杀人案(入库编号2024-04-1-177-003)。关键事实:1996年12月11日,彭某杰因怀疑妻子与同村村民有不正当关系,将该村民5岁的女儿捂压口鼻、掐颈杀害,把尸体埋在自家柴屋后潜逃。1997年2月5日尸体被发现,公安机关当日立案,同月签发拘留证,2009年上网追逃,2020年7月彭某杰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裁判结果: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彭某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可提炼规则: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在1997年刑法施行后仍在追诉期限内,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行为人逃避侦查的,适用1997年刑法第八十八条,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不能机械类推的边界:本案的前提是案发后很快立案并签发拘留证、行为人逃避侦查。没有立案或者没有逃避侦查的,适用刑法第八十七条的一般规则: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的,经过二十年不再追诉,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罗某故意杀人案(入库编号2024-18-1-177-002)。关键事实:2012年12月,罗某因自留山柴草纠纷与赖某某打斗,夺过对方的镰刀乱砍致其死亡,到案后如实供述。侦查阶段鉴定其患中至重度精神发育迟滞,作案时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罗某还是哑人,案件长期中止审理。裁判结果: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适用缺席审理的规定恢复审理,于2022年12月判处罗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没有上诉、抗诉。可提炼规则: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因患严重疾病无法就是否恢复审理表达意愿,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可以缺席审理;无受审能力但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的被告人,其庭前供述与认知能力相适应、并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不能机械类推的边界:缺席审理须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六条的法定条件。无受审能力不等于无刑事责任能力,对作案时责任能力的评定仍以鉴定意见为准。

马某某故意杀人案(入库编号2023-05-1-177-005)。关键事实:马某某与邻居因建房问题素有矛盾,用铁锨连续击打对方头部致其死亡,经鉴定患偏执性精神病,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后投案,亲属赔偿3万元。裁判结果:一审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判令赔偿丧葬费21266元;二审将附带民事部分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可提炼规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以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应当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不能机械类推的边界:本案是结合鉴定中对精神病的医学判断和被告人平时表现,认定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并不当然等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两者要分别认定。

十一、当事人及家属在各阶段可以关注的事项

(一)案发后与刚被采取强制措施时

规劝、陪同投案。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把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犯罪嫌疑人不拒捕并如实供认的,虽不认定为自首,也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这是家属在命案中最能影响结果的合法行动之一。投案之后,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同样重要,隐瞒或者作虚假陈述会使投案失去意义。

尽快委托律师。犯罪嫌疑人自被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在押的可以由近亲属代为委托(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家属可以主动询问办案机关是否已经指派。

不要自行向办案人员打探或者“找关系”。案件信息通过辩护律师依法了解。承诺“摆平”“免死”的人,家属应当高度警惕。

(二)侦查阶段

整理可能影响责任能力的材料。犯罪嫌疑人既往的精神疾病就诊记录、住院病历、服药记录,以及了解其异常表现的人员名单,交给律师,由律师评估是否申请鉴定。

整理案件起因与被害人过错的材料。长期家庭暴力的报警记录、就诊记录、伤情照片,村(居)委会、妇联的求助记录,双方矛盾的聊天记录、借款凭证等,保存原件或者原始载体,不要修改、删减。

未成年人案件。如实向社会调查人员反映孩子的成长经历、家庭监护和教育情况,这些材料经质证采纳后可以作为量刑参考。

(三)审查起诉与审判阶段

赔偿与谅解。赔偿可以通过辩护律师,或者在检察院、法院的主持下进行,交付款项保留凭证。谅解书应当由被害人近亲属真实自愿出具,被害人近亲属有多人的,法院会审查谅解的代表性;以纠缠、施压方式换来的谅解不会被采信,还可能引发新的违法问题。

认罪认罚的选择。是否认罪认罚,应当在辩护律师阅卷、了解证据之后再决定。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同时不妨碍就证据合法性、案件定性和量刑情节发表意见。

证据与鉴定的异议。对讯问录音录像、到案经过、鉴定意见有疑问的,由律师依法申请调取、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申请鉴定人出庭或者重新鉴定。

(四)判决之后与刑罚执行

上诉期限。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对死缓同时决定限制减刑不服的,也可以上诉。

死刑复核阶段。辩护律师可以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听取意见(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案例库中有复核期间达成赔偿、取得谅解后被发回重审并改判死缓的案例,这一阶段的工作仍有意义。

服刑期间。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不得假释;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罪犯,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和幅度都受到严格限制。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而杀害施暴人的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依法可以放宽减刑幅度,符合假释条件的应当假释。

(五)家属绝对不能做的事

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藏匿、逃跑,不得串供、找人顶替,不得清理现场、丢弃凶器和血衣,不得删除聊天记录、通话记录,不得以金钱、威胁等方式让证人改口或者不作证,不得转移、隐藏犯罪所得的财物。实施这些行为,家属本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构成窝藏、包庇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三百一十条),刑法没有为近亲属规定例外;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帮助转移、隐藏犯罪所得的,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些行为还会让被告人失去自首、坦白等从宽的机会。

十二、常见误区

误区一:“人没死就不算杀人。”以杀人故意着手实施的,即使被害人没有死亡,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为杀人准备工具、踩点的,也可能按预备追究。郭某故意杀人案中被害人重伤,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仍需核对的因素:行为时的故意内容、是否已经着手、未得逞的原因。

误区二:“只想教训一下,就只算伤害。”故意内容由工具、打击部位与次数、有无节制、有无救助等客观事实推断,放任死亡结果发生也是杀人故意。仍需核对的因素:尸体检验记录、监控录像、案发前后的言行。

误区三:“投案自首就能免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主观恶性深的,可以不从宽。仍需核对的因素:致死人数、有无预谋、手段、被害人过错。

误区四:“赔得多、拿到谅解书就不会判死刑。”赔偿和谅解是酌定情节,谅解还要真实并具有代表性;反过来,被害人亲属不谅解,也不意味着必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指导案例4号即是一例。仍需核对的因素:案件起因、被害人过错、其他从宽情节。

误区五:“被家暴的人杀了施暴者,就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要求侵害正在进行,施暴人熟睡时动手的,一般不满足时间条件。这类案件更常见的出路是认定“情节较轻”或者酌情从宽。仍需核对的因素:家暴持续的时间和严重程度、客观证据、作案手段、事后表现。

误区六:“有精神病就不用坐牢。”只有经法定程序鉴定,作案时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才不负刑事责任,并可能被强制医疗;限制责任能力的仍负刑事责任,只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因吸毒、醉酒引起的精神障碍一般不从宽。仍需核对的因素:鉴定意见的程序与依据、既往病史。

误区七:“逃了二十年就不追究了。”立案侦查后逃避侦查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即使没有立案,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的犯罪经过二十年,认为必须追诉的,仍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仍需核对的因素:立案时间、是否采取了强制措施或者上网追逃。

误区八:“认罪认罚就等于放弃辩护。”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辩护人仍然可以就证据合法性、定性、情节和量刑发表意见。仍需核对的因素:具结书载明的罪名、量刑建议与在案证据是否一致。

误区九:“帮孩子躲一躲、统一口径是人之常情,不算犯法。”这些行为可能构成窝藏、包庇罪或者妨害作证罪,近亲属身份不能免责,而且会断送自首的机会。仍需核对的因素:已经发生类似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并如实告知辩护律师。

十三、主要依据与说明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年修正)第十七条、第十七条之一、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以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六条、第三百零二条。修改刑事诉讼法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程序性规定以办案时施行的版本为准。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

司法指导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法发〔2010〕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法发〔2015〕4号);《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法发〔2020〕31号);《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及其(二)(法〔2024〕132号);《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1999〕217号)。其中法〔1999〕217号纪要未检索到官方原文页面,纪要中部分内容依据的是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引用时应当逐项核对是否已被后续规定取代。

地方文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未规定本罪的量刑起点。其他地区是否有相关规定,以案发地现行的规范性文件为准。

案例。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以及指导案例4号、12号、63号,入库编号见正文,可在人民法院案例库检索原文。

本文用于说明故意杀人罪的一般法律规则,不承诺任何个案的处理结果,也不能替代律师结合具体案卷作出的专业判断。案件涉及人身自由乃至生命,建议当事人及家属尽早咨询执业律师。

以上就是苏州惠诚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故意伤害罪一级伤残判多少年,故意伤害致人一级伤残判多少年”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故意伤害罪一级伤怎么判,故意伤人罪一级轻伤怎么判

内容投稿:董思

内容审核:袁红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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