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单方事故,驾驶人自己重伤,别人没有达到重伤以上后果。这时候,关键问题来了:这个“重伤”,能不能把驾驶人自己算进去?
答案是:一般不能。
交通肇事罪不是“只要出了事故就犯罪”,也不是“只要驾驶人自己伤得重就犯罪”。
《刑法》第133条规定的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里的核心,是行为对他人生命、身体、财产安全造成了刑法意义上的严重侵害。
郑帮巧危险驾驶案(《刑事审判参考》第900号案例)
2012年,郑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还搭载他人。途中操作不当,摩托车撞到树上,造成郑某本人重伤,乘坐人轻伤,车辆受损。经鉴定,郑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5.5mg/100ml,已经达到醉驾标准。。
检察院一开始起诉的罪名是交通肇事罪,但法院最终认为:郑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致本人重伤,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核心理由有三个。
第一,犯罪一般是对他人法益的侵害。
自己把自己撞成重伤,当然是悲剧,但刑法通常不处罚单纯的自损行为。自损行为是指行为人侵害自己法益的行为,故意伤害自己都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更别说过失伤害自己了。把自己弄伤了,法律不管,刑法不会因为把自己打伤了就抓去坐牢。
第二,司法解释里的“致一人以上重伤”,应当限缩解释为“不包括本人”。
从司法解释的体系解释来看,同一个法律文件里,同样的文字应该做同样的理解。交通肇事罪的基本入罪门槛是“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很显然,“死亡一人”不可能包括司机本人,因为人都死了,再去追究他的刑事责任既没道理也没意义。既然“死亡一人”里的“人”不包括本人,那“重伤三人”里的“人”也不包括本人。同理,“酒后驾车致一人以上重伤”里的“人”也不包括本人。
如果把“人”理解成包括驾驶人自己,就会出现很奇怪的结果:一个人故意伤害自己不构成犯罪,反而过失把自己撞伤却构成交通肇事罪。这不符合刑法体系,也不符合普通人的朴素正义感。
第三,乘坐人只是轻伤,没有达到交通肇事罪要求的严重后果。
本案里,乘客受伤是轻伤,不是重伤;车辆损失也没有达到重大财产损失标准。所以,交通肇事罪的结果要件不成立。
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不代表没事。本案最后法院将罪名变更为危险驾驶罪,综合情节因素免予刑事处罚。
《刑法》第133条之一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
危险驾驶罪是典型的抽象危险犯。什么意思?就是不管有没有撞到人,只要在道路上醉驾了,法律就认定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直接构成犯罪。这是“醉驾入刑”的核心逻辑。
所以,郑某虽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本身,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
一般看三个层面:
第一,是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比如酒驾、醉驾、无证驾驶、超速、逆行、闯红灯、驾驶无牌或报废车辆等。
第二,是否发生刑法意义上的重大事故。
常见入罪情形包括: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且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司法解释规定标准;或者,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同时存在酒后、吸毒后驾驶机动车,无证驾驶,明知车辆无牌、报废仍驾驶,严重超载,逃逸等情形。
第三,事故责任须实质审查。
很多案件里,交通事故认定书会写“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但刑事案件不能机械照搬。最高法近年发布的道路交通安全刑事指导性案例也强调,人民法院要结合事故原因、因果关系、各方过错程度,实质判断刑法意义上的事故责任。
刘某江交通肇事宣告无罪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69号)
刘某江发生交通事故后离开现场,交通事故认定书因其“逃逸”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但法院最后没有机械照搬这个结论,而是进一步审查:事故到底是怎么发生的?谁的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刘某江的离开现场行为,是否对事故发生或者损害扩大具有原因力?
法院最终认为,刘某江逃逸前的交通违法行为只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其离开现场的行为并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也不存在因逃逸导致死亡的情节。因此,刘某江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法院依法宣告无罪。
本人重伤,一般不能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入罪依据;
没有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通常不应认定交通肇事罪。
但这不等于没责任。醉驾本身仍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喝酒不开车,永远是最稳妥、最负责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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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喝酒开车撞人了逃逸怎么判刑,酒后撞人逃逸怎么处罚
内容投稿:袁雪
内容审核:万怡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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