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生车祸办理了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由自己补足。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车祸导致重伤的情况下,医药费用的赔偿问题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来处理。
1)赔偿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因车祸造成的人身损害,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若造成残疾,还应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若造成死亡,则应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保险赔偿
1.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具体而言,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若被保险人无责任,则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2. 超出限额的赔偿
若车祸导致的损失超出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限额,则根据事故双方的过错程度来分担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若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3)残疾赔偿金的计算
若车祸导致残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车祸重伤的医药费用赔偿问题涉及多个方面,包括赔偿范围、保险赔偿以及残疾赔偿金的计算等。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综合考虑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以确保赔偿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1.车祸致人员受伤,一般保险按规定赔付。
若有交强险,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受害人(不含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2.若还买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按合同在责任范围内赔偿。 3.但驾驶人无资格、醉驾、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事故等情况,保险可能拒赔,或仅在交强险垫付抢救费并向致害人追偿。具体赔付依合同和实际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与李某某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人保财险东莞公司起诉请求:
1.李某某始赔偿人保财险东莞公司损失合计11291元;
2.一审案件受理费用由李某某始承担。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受理费82.28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已预交),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的如在某些交通事故中,机动车方为躲避行人或者非机动车而撞上桥墩或掉进河里造成机动车方车毁人亡而非机动车方或者行人仅受轻微伤害,经交警查明机动车方仅负次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支持机动车方向非机动车方或者行人索赔则显失公平,不利于机动车方获得相应的赔偿。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2.28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负担(已预缴)。
✎杜某某、苏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杜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受伤后的各项损失125567.75元;
2、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理赔限额内支付原告。
事实和理由:
2021年1月6日,原告杜某某搭乘被告苏某某驾驶川Y5××××二轮摩托车从思源学校行至平昌县金宝新区金润城大门外道时与被告刘某某驾驶的粤D9××××小型轿车相撞,致川Y5××××二轮摩托车倒地,杜某某受伤及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原告杜某某下余损失29741.7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理赔款中赔付11786.37元{(29741.75元-自费药4369元-鉴定费1800元)×50%},被告刘某某、罗某某赔付3084.50元,被告苏某某赔付14870.87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已支付28000元,苏某某已付1700元,应予抵减),原告杜某某受伤后各项损失141797.7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交强险理赔款112056元(其中医疗费18000元、护理费7050元、伤残赔偿金7650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交通费7500元)。
✎蒋某某、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蒋某某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
唐某某赔偿蒋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的损失共计136822元,人保财险常德分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9年4月23日,唐某某驾驶湘J2××××号小型客车行驶至常德市鼎城区常德市第四人民医院(南区)前面路段时,与郭某某驾驶的湘J0××××号二轮摩托车(载蒋某某)相撞,造成蒋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告蒋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128803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07206元(84000元+25906元-2700元),由被告唐某某赔偿4000元(已垫付的医疗费20000元可予抵扣),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的保险理赔款107206元到账后,由原告蒋某某领取93840元(84000元+25906元+4000元-810元+744元),由唐某某领取13366元(20000元-4000元-1890元-744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以上就是苏州惠诚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车祸重伤医药费花了十来万了 保险如何赔偿 赔偿多少,车祸致人受伤可以走保险赔偿吗”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车祸致人受伤可以走保险赔偿吗多少钱,车祸人伤赔付可以赔付项目
内容投稿:康研
内容审核:陈敏律师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