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务碰瓷”涉恶案法律解读
找工作应聘进工地,不为干活,专为“找茬”要钱——这不是段子,而是一起真实的刑事案件。2026年9月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同心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马某某、叶某某等7人组成的“劳务碰瓷”恶势力犯罪团伙,先后在广东、海南、河北等地建筑工地作案16起,分别被判处七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应聘后闹事要钱”,怎么就成了敲诈勒索?又为何被认定为恶势力?
一、案情回顾
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至4月,被告人马某某、叶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纠集赵某某、夏某某等5人,借助网络招工平台物色目标,假借应聘务工名义进入工地,随后以管理制度严苛、居住条件差、饮食习惯不便、工期短等为由,提出各种不合理要求制造矛盾,并采取辱骂、围堵、威胁到项目部闹事等“软暴力”手段,向用工方勒索不合理路费、误工费等费用。该团伙先后在广东省、海南省、河北省的建筑工地实施“劳务碰瓷”违法犯罪活动16起,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建筑行业招工和施工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马某某、叶某某为纠集者,赵某某、夏某某等5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组织。
同心县人民法院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马某某、叶某某等7人七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的罚金,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责令各被告人依法退赔各被害人损失。
二、法理分析
(一)“劳务碰瓷”,本质是敲诈勒索
有人会问:他们是“应聘”来的,闹事也是“维权”,凭什么定敲诈勒索?关键看行为的实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敲诈勒索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本案中,马某某等人入职的“目的”就是索财:他们并不想踏实干活,而是事先设计好“管理制度严苛、居住条件差”等借口,主动制造矛盾,再以闹事、围堵等相威胁,迫使用工方“花钱消灾”。所谓“路费”“误工费”,既无真实依据,也非双方协商的合理补偿,只是勒索财物的“名目”。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占有目的,法律自然不会认可。
(二)“软暴力”也是威胁,同样构成犯罪
本案手段的另一特点,是没有拳打脚踢,而是辱骂、围堵、威胁到项目部闹事。这不构成暴力犯罪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该意见第八条进一步明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软暴力”手段强行索取公私财物,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对工地来说,工期就是金钱,闹事就是“命门”。一群人以围堵项目部、阻碍施工相威胁,让用工方“不得不给”,这正是典型的心理强制——软暴力虽然没有“动手”,但足以让人产生恐惧,形成与暴力威胁同等的强制效果,法律对它的评价与硬暴力并无二致。
(三)7人“组团”跨省作案,为何被认定恶势力?
本案判决认定,该团伙“形成了以马某某、叶某某为纠集者,赵某某、夏某某等5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组织”。这一认定的法律依据,是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9〕10号)。
该意见规定:“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本案恰好“对号入座”:一是组织特征,团伙7人、纠集者固定,属于“3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二是行为特征,2024年3月至4月纠集后,短时间内跨广东、海南、河北三省连续作案16起,远超“多次”标准;三是危害特征,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建筑行业招工和施工秩序,社会影响恶劣。三方面特征齐备,恶势力的定性便有了扎实依据。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该意见同时强调: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本案之所以被认定为恶势力,正是因为它不只是“骗”一笔钱,而是有组织、有分工、跨区域连续作案,把“应聘”当成敛财工具反复欺压用工方,社会危害已远超一般侵财犯罪。
(四)最高判七年六个月,刑罚从何而来?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主犯获刑七年六个月,正处这一量刑区间,反映出法院对其犯罪数额或严重情节的认定。同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即构成“多次敲诈勒索”;本案16起作案,次数远超标准。再叠加恶势力犯罪依法从严、跨省流窜作案、以非法手段扰乱特定行业秩序等因素,从重处罚顺理成章。
此外,判决还对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并责令各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损失——违法所得不能留下,被害人的损失也要依法追回,这是敲诈勒索案件处置的“标配”,也是对被害方实实在在的交代。
结语
“劳务碰瓷”钻的是用工方“怕麻烦、怕耽误工期”的空子,吃的是法律的“红利”,但法网恢恢。这起案件的宣判传递出明确信号:以应聘为名的敲诈勒索,不论手段多“软”、伪装多像,都逃不过刑事制裁;对用工方而言,也提醒大家规范招工程序、保留证据,遇到“碰瓷”式要挟,及时报警,切莫“花钱消灾”助长犯罪。
(本文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同心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的“劳务碰瓷”涉恶案件及现行法律规定撰写,仅作法律知识普及,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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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情感纠纷最怕三个证据,已婚欺骗感情属于犯罪吗
内容投稿:尤航
内容审核:万怡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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