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签字一时爽,追责两行泪。担保人一般都是为自己一时冲动和哥们义气买单。
民间借贷纠纷中,担保人往往是最容易被忽视的"冤大头"。然而《民法典》及《担保制度解释》实施后,立法保护的倾向,似乎一定程度上从保护债权人,正在向保护担保人的方向偏移。
特别是一般保证,保证人被免责的情况非常多,非常常见。
今天说几个最常用的保证人的反杀抗辩。
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是,几个朋友一桌喝酒,张三有难处向李四借钱,李四说借钱可以,王五要担保,王五喝得差不多了,当场表态“你借吧,我给张三担保”,于是李四当场给张三转账了借款。
即便王五是个有钱人,李四也不能冲动,因为口头的借款合同是生效的,但是口头的担保合同可不生效。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明确规定:保证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口头保证就像空中楼阁,法律不予认可。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保证人免责。这个期间可以是约定的,也可以是法定的6个月。
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一旦错过不可逆转,担保人一定要把握好这个"时间窗口"。
特别是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必须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六个月内向债务人以诉讼仲裁方式主张权利;单纯的口头要账,是不能达到在保证期间行使权利的效果的。
实践中,六个月的保证期限是非常容易过期的,债务到期后,债权人一般都是给以定宽限期,不会马上起诉,拖来拖去六个月就过去了。即便6个月内起诉了,有些地方法院对于保证期间的把握需要起诉并做出判决,效果妙不可言,根本没有哪个债权人能赶得上。
对于一般保证人来说,《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赋予了一项重要权利——先诉抗辩权。这意味着债权人必须先向债务人追偿,穷尽一切手段后,才能找保证人。
但有四种例外情形: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已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保证人书面放弃该权利。
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十六条,债务人借新贷还旧贷,旧贷担保人自动免责。新贷担保人如果不知道是借新还旧,也可以免责。
这个规定特别实用。比如某案例中,银行发放新贷款用于归还原贷款,新的担保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提供担保,事后可以主张免责。
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也就是说,发生高利转贷或者其他主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况,保证人承担的责任最多也不过是三分之一。
主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况,其实也比较常见,比如公益组织事业单位提供担保的,比如公司提供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的。
当债权人存在明显过错时,担保人可以主张免责。
常见情形包括:债权人明知借款用途违法而不制止;债权人协助借款人骗取担保;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
特别是在混合担保中,如果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保证人在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责。这就保护了保证人的"顺位信赖利益"。
结语
民间借贷中的担保,往往都是因为冲动或哥们义气,很多担保人签完字遍后悔了。但其实担保人免责的情况,实践中非常常见,本文只列举了简单的几条,有人总结过担保人免责的情况,据说有几十种。
只要不放弃,总有一条突破口。
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祝博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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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贷款找个担保贷款担保人需要什么条件,找担保人担保贷款流程
内容投稿:章兴延
内容审核:余嘉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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