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分析:
会赔的,误工费和营养费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里都有,但是保险公司对这些费用的报销坚持一原则“必要且合理”。就是如果保险公司认为这些费用中的某一部分是不合理或者不必要的,就会扣除这部分费用,比如营养费,在保险公司是这样理解的:
必须且很合理的使受害人恢复健康的医疗药物费用。我们普通大众会认为营养费是不是就是我吃了点人参燕窝,吃了只土鸡之类的,这些费用在保险公司眼里可不是营养费哦,不会报销的。所以,法院判了多少,并不是全部都会报销的,除非法院明确要求这些钱都必须要保险公司支出,不然你自己还是要承担一些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对于保险公司赔付的误工费不满意的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协商与投诉
1. 与保险公司协商:首先,可以尝试与保险公司进行进一步协商,明确表达对于赔付金额的不满,并提供相关证据支持自己的诉求。通过协商,有时可以达成更满意的赔付结果。
2. 向保监局投诉: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向当地保监局信访办投诉。保监局作为保险行业的监管机构,会对保险公司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规范,投诉可能会促使保险公司重新考虑赔付决定。
2)调解与仲裁
1. 保险调解委员会调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可以选择通过保险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委员会会听取双方意见,并尝试达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赔付方案。
2. 仲裁:如果调解未能达成满意结果,还可以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仲裁通常具有较快的处理速度和较高的专业性,是一种有效的争议解决方式。
3)法律诉讼
1. 提起诉讼:如果以上方式均未能解决问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认为保险赔偿不合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违反约定的一方依据约定及相关法律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举证与判决: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以及保险公司的赔付不合理之处。法院将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公正的判决。
对于保险公司赔付的误工费不满意的情况,可以通过协商、投诉、调解、仲裁以及法律诉讼等多种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选择具体方式时,建议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诉求进行权衡和决策。
1.及时报案: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要尽快告知保险公司。
2.收集材料:准备医院诊断证明、病历等证明误工事实;
提供单位误工证明、工资流水等确定实际减少的收入。
3.提出索赔:被保险人提交材料申请索赔,保险公司审核并核算误工费。
4.获得赔偿:若属保险责任,按合同赔偿。
有争议先协商,协商不成可仲裁或诉讼维权。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沙洋支公司、肖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保险公司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上诉人少承担赔偿责任共计29452.3元;
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综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误工费应为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实际减少的收入部分,肖某某一审时提交证据不能证明其因交通事故实际减少了收入。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沙洋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肖某某134360.22元(含已预付14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18元,由肖某某负担218元,许某某负担500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沙洋支公司负担800元。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尹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保险公司上诉请求:
依法驳回被上诉人尹某某主张的误工费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首先,误工费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收入实际减少的损失,本案中被上诉人根本没有证明其有收入减少的损失,且一审法院也是认为被上诉人关于误工费的主张证据不足,不予采信,不应按照41880元/年的标准计算误工费。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31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负担。
✎苗某某、富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等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苗某某上诉请求:
判令富某某保险商丘公司再另行支付误工费差额70200元。
因苏KS××**车辆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事故发生后,苗某某首先向中华保险公司提供了理赔资料,其中包括误工资料的劳动合同、收入证明等,中华保险公司对该份证据进行审查没有异议后,认可该标准并对苗某某进行理赔。
富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苗某某保险金320596.91元,款项付至苗某某账户内(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乐天支行,户名:
苗某某,账号:
×××89),一审案件受理费3,547元,由苗某某负担603元,由富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负担2,944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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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保险赔偿误工费该如何进行处理呢,保险误工费怎么算的
内容投稿:鲁妍颖
内容审核:李程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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