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伙财产包括合伙人的出资、合伙经营期间积累的财产,在合伙经营期间,除去了合伙维持与发展基金,可进行盈余分配,在合伙终止时,返还合伙人的出资后还有盈余的,即可分配给全体合伙人。盈余的分配首先应按照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的盈余分配方法或比例进行分配;如果出资比例无法确定,则应平均分配合伙盈余。
在审判实务中,合伙纠纷发生时,合伙是否有盈余,当事人往往各执一词。这时,合伙的帐册就显得尤为重要,持有帐册的一方应将其作为证据提交法庭。如果一方当事人已经提出申请,但持有帐册的一方拒不交纳,则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75条的规定,在对方当事人主张帐册的内容不利于帐册持有人时,推定其主张成立。如果帐册帐目不清,应提交审计部门予以审计。如果无法审计,则主张权利的一方可能因此承担证据不足以致败诉的责任。
合伙的亏损是合伙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合伙债务,也就是合伙资不抵债。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承担涉及对内、对外两个层次。
1、对外,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每个合伙人都有以全部财产清偿全部合伙债务的义务。这对于在合伙存续期间新加入的合伙人也不例外,也就是他不仅对其加入后的债务承担责任,对其加入前的债务也应承担责任。
2、对内,合伙人可按份承担债务。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人请求其他合伙人承担合伙债务的,法官应确定合伙的财产及合伙人承担债务的份额。
对合伙债务,合伙人有书面协议的,应按照协议的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则按照出资比例承担;没有出资比例的,则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则平均承担。对合伙债务应首先以合伙的财产清偿。在合伙财产中先以合伙经营期间积累的财产清偿债务,再以合伙人的出资清偿。如果清偿债务后合伙人的出资还有剩余,则按书面协议约定的比例退还出资,没有书面协议的,按照出资比例清偿。其次,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如果合伙人以家庭名义出资,或合伙人虽以个人名义出资,但实际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如果合伙人以个人名义出资,但将合伙盈余用于家庭生活的,则应先以其个人财产承担责任,不足的由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如果合伙人还有其他债务的,则应与合伙债务分别清偿,不能够完全清偿的,则应按比例清偿。在合伙纠纷中,法院确定的合伙人清偿合伙债务的比例,是合伙人对内部亏损的承担,不能以此对抗债权人。
发生个体工商户名义下实际为合伙经营的纠纷时,可按以下步骤处理:
1)明确纠纷性质与法律依据
1. 纠纷性质:此类纠纷通常涉及合伙人间的权益分配、债务承担、经营管理权争议等。
2. 法律依据: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伙合同的规定,如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2)审查合伙协议或相关证据
1. 协议内容:审查是否存在书面合伙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2. 证据收集:若无书面协议,需收集其他能证明合伙关系的证据,如出资记录、经营参与情况、利润分配方式等。
3)协商解决
1. 沟通协商:合伙人应首先尝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可以邀请第三方中立人士或专业机构协助调解。
2. 达成和解:若双方能就纠纷达成一致意见,应签订和解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解决纠纷的具体方案。
4)寻求法律途径
1. 诉讼解决:若协商无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纠纷进行裁决。诉讼过程中,需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如合伙协议、财务记录、通信记录等。
2. 仲裁解决:若合伙协议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了仲裁协议,可选择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履行。
5)考虑特殊情形与处理建议
1. 账目不清或财产分割争议:可共同委托专业审计机构对账目进行清算,或向法院申请司法审计,根据审计结果划分资产与债务。
2. 退伙与散伙处理:若一方希望退伙或全体合伙人同意散伙,应按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包括退还出资、分配剩余财产、清理债权债务等。
生活中,很多个体户会选择合伙经营,大家一起出力,想着能把生意越做越好。
可生意场上变数多,有时候合伙关系可能因为各种原因维持不下去,这时候就会面临财产分割的问题。
该怎么分才合理合法呢?是按照当初的出资比例,还是有其他的规则?这让不少人头疼不已。
接下来咱们就好好聊聊个体户合伙分割财产的事儿。
在合伙开始时,通常合伙人会签订合伙协议,里面会对财产分割等事项做出约定。
如果有明确的约定,那么在分割财产时就按照协议来执行。
比如张三和李四合伙开了一家小吃店,他们在合伙协议里约定,若合伙终止,按照各自出资比例分割财产。
张三出资60%,李四出资40%,那么在分割财产时,张三就能分到60%,李四分到40%。
所以,合伙人们一定要重视合伙协议的签订,明确好各项条款。
✎曾某某、曾某某等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分家析产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登记在博罗县园洲镇莞隆制衣厂(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1322L61944382U)的房产(坐落于××镇××村××道,产权证号:
博府国用(2014)第190106号)属于林某某与曾某某的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曾某某与林某某对该房产各享有50%的份额(房产价值100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原告认为,莞隆制衣厂成立于林某某与曾某某婚姻存续期间,属于两人共有财产,因此登记在莞隆制衣厂名下的房产(坐落于××镇××村××道,产权证号:
博府国用(2014)第190106号)亦属于林某某与曾某某的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曾某某应对该房产占有50%的份额。
确认被告曾某某对登记在个体工商户博罗县园洲镇莞隆制衣厂名下单独所有的位于博罗县××镇××村××道的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
博府国用(2014)第190106号,建筑面积:
2700平方米]享有50%共有份额权益。
✎谭某某、赵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合伙协议已于2020年5月31日解除,三被告立即停止对合伙店面的运营;
2.依法对退伙时原被告双方共同经营的火锅店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3.判令三被告按照出资比例51%退还三原告的财产份额10万元(具体数额待清算后确认);
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8年4月15日,三原告与三被告达成一致,约定共同成立经营火锅店,后双方于2018年7月20日正式签订合作协议,该协议就合伙的具体事项做了具体约定,成立了东营市东城区万达店“燊来聚”木炭火锅店,其中三原告以货币出资816000元占股份额的51%,三被告出资784000元占比49%。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谭某某、赵某某、刘某某负担1150元,由朱某某、薛某某、蔺某某负担1150元,原被告之间的合作协议于2020年5月31日解除,被告朱某某、薛某某、蔺某某立即停止对合作店面的运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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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个体合伙财产如何分割出来,个体工商户 合伙企业
内容投稿:蒋依
内容审核:刘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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