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情侣交往时,你转我五千、我转你一万,亲密无间时谁也不提"借"字。
可一旦感情生变,这笔账怎么算?
有人说"恋爱期间转的钱都是赠与",也有人觉得"既然是借的就得还"。
到底怎么认定?
一、案情回顾:情侣间的账目往来
刘某(女,化名)与杨某(男,化名)曾系情侣关系。交往期间,杨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多次向刘某借款。刘某通过本人微信账户向杨某转款多笔,金额合计近二十万元;其中,刘某的母亲孙某也按刘某指示,以微信转账方式向杨某转款五万元,后孙某出具《代为交付出借款说明》,确认该款系代刘某向杨某交付的借款。
交往期间,双方微信往来中夹杂着"520""888""666""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杨某陆续还款十余万元后,仍有欠款未结。后杨某向刘某出具借条,确认欠刘某借款十万元,以微信转账记录为证,承诺于约定期限前还清,并签字捺印。
借款到期后杨某未还,刘某起诉,要求杨某偿还借条所载十万元及逾期利息。为简化争议,刘某对超出借条数额的小额欠款不再主张。
二、法院判决:支持十万元借款及逾期利息
法院梳理双方往来账目后查明,剔除恋爱期间"520""888""666""1314"等特殊含义转账后,刘某向杨某交付的款项差额超过十万元。结合转账记录与借条,足以证明杨某向刘某借款十万元的事实。法院最终判决杨某偿还刘某借款本金十万元及逾期利息。
三、法律分析:恋爱期间的转账怎么定性
第一,借贷与赠与的边界,看资金性质和转账场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恋爱期间的特殊金额转账(如520、1314)、节日礼物、日常小额消费,一般认定为维系感情的一般性赠与,不构成借贷。但因资金周转、应急等产生的大额转账,属于独立的民间借贷关系,不受恋爱身份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剔除特殊含义转账后的大额资金往来,有借条和转账记录印证,属于借贷。
第二,特殊含义转账为何被剔除。
司法实务中,"520""1314"等数字因蕴含"我爱你""一生一世"等情感寓意,在恋爱语境下一般推定为表达爱意的小额赠与,除非有明确反证,否则不计入借款。多地法院在裁判中均持此立场:恋爱期间小额转账或具有特殊意义的转账,可视为表达爱意、维系情感的必要支出,分手后不能要求返还。本案法院据此剔除这类转账,只核算无特殊含义的借贷差额。
第三,恋爱期间还有第三类常见转账,附条件赠与。
并非所有大额转账都归入借贷或一般性赠与。若大额财物给付(如彩礼、购房款、购车款等)是以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为目的,司法实务一般认定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恋爱关系解除、未能结婚的,所附解除条件成就,赠与方有权视具体情况主张返还,法院将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是否生育子女、双方过错程度、彩礼实际使用情况等酌定返还比例,并非一律全额返还。涉及彩礼的,还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1号,2024年2月1日施行),该规定对彩礼认定范围、返还比例等作出细化规定。本案不涉及此类型,但读者应知悉,恋爱期间大额转账的法律性质需结合目的区分。
第四,书面凭证是确认借贷合意的直接证据,但非唯一证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条、欠条、对账单等书面凭证效力优先,但即便没有书面借条,若有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备注"借款"等能够证明借贷合意的证据,法院同样可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需要强调的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仅有借贷合意而无实际交付,合同不成立。本案既有借条又有转账记录,合意与交付齐备。
第五,举证责任和证据链。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原告应当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关系、交易方式等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本案原告不仅有借条,还有完整微信转账记录,属"借据加转账凭证"的强证据组合,已超出第15条"仅依据债权凭证"的最低证据要求,证据链完整。
四、法律提醒
1、恋爱期间大额借款,务必留存书面凭证。借条写清借款金额、用途、还款日期,签字捺印,同时保留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固定借贷合意。转账时可备注"借款",强化证据效力。
2、特殊含义转账要有心理预期。520、1314这类数字在恋爱中一般视为赠与,分手后难以要回。若实为借款,务必配借条并备注,避免被认定为赠与。
3、代他人出借的,要留代付说明。如本案刘某母亲代为转款,出具《代为交付出借款说明》是关键证据,否则款项性质和债权人身份都易生争议。
4、逾期利息有标准。依据上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出借人可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
5、共同消费支出一般不返还。恋爱期间双方共同生活、共同旅游、共同就餐等消费支出,分手后一般不能要求对方返还或分摊,这与借贷、赠与性质不同,属情谊行为。
本文仅作法律知识普及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个案维权请咨询专业律师。
#天津律师 #滨海新区律师 #周凤龙律师# #民间借贷 #恋爱借款 #赠与 #附条件赠与 #借条 #情侣债务 #民法典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借贷纠纷 #逾期利息 #彩礼返还
以上就是苏州惠诚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恋爱期间欠钱不还,恋爱期间欠钱不还犯法吗”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谈恋爱借钱不还怎么办,谈恋爱欠下的贷款
内容投稿:施安嘉
内容审核:万怡鉴律师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