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假冒商标罪能取保候审吗,假冒商标注册罪可以保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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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假冒商标罪能取保候审吗,假冒商标注册罪可以保释吗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法定刑分两档。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没有拘役,也没有管制,第一档可以只判罚金不判自由刑。按照现行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5号),标识数量一万件、违法所得二万元、非法经营数额三万元,是三条并列的入罪线;涉及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或者二年内再犯的,分别降到五千件、一万元、二万元。相应数量或者数额达到五倍以上,进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这一档。单位可以构成本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与自然人相同的标准处罚。

本罪与同一节的其他罪名有两处最容易混淆的地方。一是对象:本罪指向的是脱离商品而独立存在的商标标识本身,吊牌、标签、贴纸、包装、防伪标,商标一旦已经附着在商品上并投入交易,评价的重心就转向第二百一十三条或者第二百一十四条。二是升档倍数:本罪进入第二档是五倍,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侵犯著作权罪都是十倍。另外,本罪的数量单位「件」有专门的计算规则,一件载体上印多个图样未必算多件。看到一个数字就断定刑期,几乎总是错的。

一、先按这五步判断案件走向

第一步,确认涉案对象是不是「注册商标标识」。要害是标识能否脱离有形载体独立存在并用于标示商品来源,以及被假冒的商标是否在我国核准注册且处于有效期内。

第二步,确认行为属于哪一种。本罪有两种实行行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以及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前者是制造端,后者是流通端,两者的数量计算规则不完全一样。

第三步,确认行为发生的时间。法释〔2025〕5号自2025年4月26日起施行,与被它废止的旧解释相比,本罪的各项标准全面下调,也就是说新标准比旧标准更严。行为发生在这一天之前的,按从旧兼从轻通常应当适用旧标准。

第四步,把数量和数额算清楚,落到哪一档。要分清标识数量、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三个口径,还要按司法解释的规则确定「件」和「两种以上」。

第五步,检查有没有出罪事由和从宽情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认罪认罚、取得权利人谅解、自首、坦白、从犯、退赃退赔,都可能实质影响最终刑期和是否适用缓刑。

五步走完,还要看有没有同时触犯别的罪名。制造标识往往是假冒注册商标或者销售假冒商品链条中的一环,涉及专营专卖品时还牵扯无证经营,这时候适用的是从一重处罚或者数罪并罚的规则。

二、什么行为才可能构成本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完整表述是: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对象是注册商标标识本身。典型形态包括商标吊牌、标签、贴纸、铭牌、包装盒上的商标图样、带商标的防伪标、合格证。判断的落点是该标识能否脱离商品独立存在并用于标示来源。已经附着在商品上、随商品一同流通的,通常按第二百一十三条或者第二百一十四条评价;查获的是尚未使用的标识本身,落入本罪。案例库中有一件典型的分界案例:查获带有两个知名品牌注册商标的手机玻璃面板,二审认为面板并非该商标核定使用的手机用液晶显示屏,不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构成要件,改以本罪论处(入库编号2023-09-1-158-001)。

商标必须是我国核准注册且在有效期内的。需要调取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有效期与续展记录。通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有关议定书国际注册、经我国商标行政管理机关核准获准领土延伸保护的商标,与在我国境内直接申请获准注册的商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同受刑事保护(入库编号2023-09-1-157-002)。

伪造与擅自制造。伪造指未经许可仿制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擅自制造指虽然与商标权人存在某种业务关系或者受托印制,但超出授权数量、期限、范围继续制造,或者私自留存多印。实践中印刷厂、包装厂、防伪标厂是高发主体,「客户提供样稿、我只负责印」不能免责,是否核验委托印刷手续和授权文件,往往是认定明知的关键事实。

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法条文字没有写「明知」二字,但本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须认识到所售标识系伪造或者擅自制造。需要注意的是,法释〔2025〕5号第四条的六项明知推定只针对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本罪没有直接适用余地;本罪的故意仍要靠进货渠道、价格、有无委托印刷手续、行业经验等客观事实综合认定。

以下几点本罪不要求:不要求标识已经附着到商品上,制成即可;不要求已经销售,尚未销售的标识达到相应数量同样入罪;不要求造成权利人实际损失,也不要求权利人提出控告。反过来,仅有商标近似而未达到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基本无差别程度的不构成本罪,未经查明权属和有效期的不能入罪,权利人单方出具的价格证明不足以支撑非法经营数额。

三、「件」怎么数,「两种以上」怎么认

标识数量是本罪独有的入罪口径,第二百一十三条和第二百一十四条都没有数量标准,因此计量规则在本罪中直接决定罪与非罪。法释〔2025〕5号第七条第二款给出了两条规则。

一份完整图样为一件。注册商标标识的「件」,一般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这意味着不完整、残缺、无法辨识的图样不计入。

不能脱离载体单独使用的,一件载体算一件。对于在一件有形载体上印制数个标识图样,该标识图样不能脱离有形载体单独使用的,应当认定为一件标识。举例来说,一张已经模切好、可以逐枚撕下使用的贴纸底纸上有二十枚防伪标,二十枚可以分别使用,一般按二十件计;如果一个包装盒的正面、侧面、底部共印了三处相同商标,这三处不能脱离盒体单独使用,整个盒子按一件计。这条规则常常使认定数量出现数倍差异,是本罪最重要的辩点之一,办案时应当就模切状态、是否可单独剥离、实际使用方式逐项固定证据。

「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有限缩。法释〔2025〕5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是指识别商品、服务不同来源的两种以上注册商标;虽然注册商标不同,但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均指向同一商品、服务来源的,不应当认定为两种以上注册商标。同一品牌的文字商标加图形商标同时伪造的,一般不能按两种以上计算。这一条直接关系到入罪线是一万件还是五千件,也关系到情节特别严重线是五万件还是二万五千件。

四、三个口径与两档情节

本罪的入罪标准由标识数量、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三个口径并列构成,任何一个达到即可。后两个口径的定义出自法释〔2025〕5号第二十八条:违法所得数额指出售侵权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扣除原材料、所售产品的购进价款;非法经营数额指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部分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未销售部分依次按已查清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标价、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按照法释〔2025〕5号第六条第一款,情节严重的标准是: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标识数量在五千件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万元以上;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标识数量在五千件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万元以上;销售他人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尚未销售的标识数量达到前三项规定标准三倍以上,或者已销售的标识数量不足前三项标准但与尚未销售的标识数量合计达到前三项规定标准三倍以上;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销售端的未销售规则要单独记。第一款第四项只适用于「销售他人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这一种行为,制造端不适用。换算下来,纯未销售的一般情形是三万件,涉及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或者二年内再犯的是一万五千件;已销售数量不足入罪线的,与库存合计达到上述数量同样入罪。

第二档是五倍,不是十倍。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标识数量、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达到前款相应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落到具体数字,就是标识数量五万件、违法所得十万元、非法经营数额十五万元;涉及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或者二年内再犯的,分别是二万五千件、五万元、十万元。同一节的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七条升档都是十倍,只有本罪是五倍,套用其他罪名的倍数会算错一整档。

数额或者数量可以累计,但有条件。法释〔2025〕5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处理且依法应当追诉的,定罪量刑所涉数额、数量等分别累计计算。已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那一笔不再重复计入,但可能成为二年内再犯这一从严情形的基础事实。

数额算不出来时可以退回数量。本罪三个口径并列,这一点在证据不足时特别有意义。案例库中的一件案子,价格认证机构出具中止通知书认为无法确定市场中间价格,二审认定被害单位的《价格证明》不属于法定的市场中间价格认定证据,在不能确定非法经营数额的情况下,按照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的数量量刑(入库编号2023-09-1-158-001)。第二百一十四条没有数量口径,同样情形下的处理结果并不相同。

单位与自然人同一标准。法释〔2025〕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处罚。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罪没有单独的立案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5月15日施行的现行文本共八十五条,覆盖刑法分则第三章多数罪名,但不含侵犯知识产权罪一节,数额数量标准只能依据法释〔2025〕5号。本罪也不在法发〔2021〕21号和法〔2024〕132号两份量刑指导意见所列罪名之内,没有全国统一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计算方法;广东省粤高法发〔2020〕13号所列罪名中同样没有本罪,广东没有针对本罪的地方标准。案发地如另有掌握口径,以案发地现行标准和办案机关的实际做法为准。

五、行为发生在2025年4月26日之前的,标准反而更宽

这是本罪与同节其他罪名方向相反的一处,办案时必须先把时间轴摆出来。

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十九条自这一天起施行。修正前的第二百一十五条是: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修正后删去了拘役和管制,把第二档法定最高刑从七年提高到十年。本罪是本节唯一原本可以判处管制的罪名,修正后第一档只剩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罚金。按刑法第十二条,行为发生在这一天之前的,修正后的规定处刑更重,通常适用修正前的规定。

2025年4月26日。法释〔2025〕5号施行,同时废止法释〔2004〕19号等四份解释。被废止的法释〔2004〕19号第三条对本罪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是: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是: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两种以上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

把两套标准并排看就会发现,法释〔2025〕5号对本罪的每一项标准都作了下调:情节严重的标识数量从二万件降到一万件,非法经营数额从五万元降到三万元,违法所得从三万元降到二万元;情节特别严重的标识数量从十万件降到五万件,非法经营数额从二十五万元降到十五万元,违法所得从十五万元降到十万元。销售他人非法制造标识的未销售标准同样下调: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第九条规定的是六万件、两种以上三万件,现行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换算后是三万件、一万五千件。换言之,新解释对本罪是全面从严,与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档标准上调、对被告人更有利的方向恰好相反。

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1〕5号)处理:新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的依行为时的解释办理,但适用新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解释;行为时没有相关解释的依新解释办理。就本罪而言,对2025年4月26日之前的行为,适用旧标准通常对被告人有利,这一点在辩护和审查中都不应当漏掉。刑法层面的比较方法见王某忠案(入库编号2024-02-1-157-001):「处刑较轻」先比法定最高刑,最高刑相同的再比法定最低刑。

另有两处新旧差异。其一是缓刑:已废止的法释〔2007〕6号第三条曾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一般不适用缓刑的四种情形,法释〔2025〕5号没有保留,缓刑回归刑法第七十二条的一般条件判断。其二是罚金倍数:法释〔2007〕6号第四条原定罚金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法释〔2025〕5号第二十五条把上限提高到十倍。

追诉时效按刑法第八十七条计算。第一档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属于「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经过五年不再追诉;第二档法定最高刑为十年有期徒刑,属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经过十五年不再追诉。按修正前刑法处理的案件,第二档法定最高刑为七年,属于「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经过十年不再追诉。已经立案侦查或者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六、法定刑、罚金、缓刑与其他处理结果

第一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并处或者单处」意味着可以只判罚金而不判自由刑,这是第一档案件争取的重要空间。第二档,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必须同时判处罚金。本罪自2021年3月1日起没有拘役,也没有管制,法释〔2025〕5号第二十五条表述罚金规则时提到「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单处罚金的」,那是针对整节的通用表述,本节现在只有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专利罪还保留拘役,不能据此认为本罪可以判拘役。

罚金按法释〔2025〕5号第二十五条裁量,分四层:能查清违法所得的,一般在违法所得数额的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无法查清、非法经营数额可以查清的,一般按非法经营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确定;两者均无法查清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单处罚金的,一般在三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确定;两者均无法查清且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在十五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确定。这四层都是「一般」,属于裁量指引。本罪的特殊之处在于,两个数额口径都查不清而只剩标识数量的案件并不少见,此时罚金落入第三层或者第四层的固定区间,与数量的关联反而是间接的。

罚金按刑法第五十二条根据犯罪情节决定数额,按第五十三条在判决指定期限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任何时候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都应当随时追缴。刑法第六十四条另行规定违法所得应当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没收。追缴违法所得与判处罚金是两个独立判项,不能相互折抵。

缓刑按刑法第七十二条判断,需要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四个条件。原法释〔2007〕6号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一般不适用缓刑的四种情形已随该解释废止,现行解释没有保留同类条款。这不等于缓刑变得宽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犯、拒不交出违法所得、没有退赃退赔,仍会在上述四个条件的判断中被负面评价,法释〔2025〕5号第二十三条还把「拒不交出违法所得」列为一般酌情从重的情形。案例库中,因帮助制作假冒防伪标一百万枚而以本罪定罪的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入库编号2024-09-1-160-001);退赃加自首后适用缓刑的先例也有(入库编号2023-09-1-157-002)。这些结论建立在各自的具体情节之上,不能据以推算普遍结果。

法释〔2025〕5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要分清四种结果的法律含义:不以犯罪论处和法定不起诉意味着没有犯罪记录;相对不起诉是检察机关认定构成犯罪但不予起诉;免予刑事处罚是法院作有罪判决但不判处刑罚;缓刑是判处刑罚后附条件不执行。后三者都留有相应的司法记录。

七、可能从宽处理的事实

认罪认罚与取得权利人谅解。法释〔2025〕5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把认罪认罚、取得权利人谅解列为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本罪的被害方通常是品牌企业,谅解往往与民事赔偿一并谈判。谅解影响量刑,不影响定罪,也不导致撤案。

自首与坦白。按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没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的,可以从轻处罚。案例库中有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被认定为自首的先例(入库编号2023-09-1-157-002)。

立功的边界要看清。有案件中被告人揭发同案人的犯罪事实,法院认为被告人对于同案其他当事人的行为所作的陈述属于其如实供述的组成部分,并非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入库编号2023-09-1-157-002)。交代与自己共同犯罪有关的同案人情况,一般算坦白而不算立功;刑法第六十八条意义上的立功,指向的是揭发本人共同犯罪以外的他人犯罪行为并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

退赃、退赔与退缴违法所得。主动退出违法所得既影响量刑,也直接对冲法释〔2025〕5号第二十三条「拒不交出违法所得」这一从重情形。本罪的违法所得通常是加工费或者销售价差,数额往往不大,主动退缴的成本低而量刑效果明显。

从犯。本罪常见于印刷、拼版、模切、送货等分工明确的链条,受雇的拼版员、印刷工、司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可以按刑法从犯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案例库中制售盗版图书链条上的拼版负责人、生产负责人均被认定为从犯并适用缓刑(入库编号2024-09-1-160-001)。

上述每一项都不是自动免责条件。它们改变的是量刑区间和适用缓刑的可能性,不改变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八、可能从重处理的事实

法释〔2025〕5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主要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的,在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假冒抢险救灾、防疫物资等商品或者服务注册商标的,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一般酌情从重处罚。要注意表述强度:这是「一般酌情从重」,属于裁量性的从严指引,不是刑法规定的法定从重情节,也不改变法定刑幅度。本罪中长期承接假冒标识印制业务的作坊式工厂,容易落入第一项。

另一类从严因素来自再犯情节。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的,入罪线从一万件降到五千件、从违法所得二万元降到一万元、从非法经营数额三万元降到二万元,同样的产量在再犯情形下更容易达到追诉标准,情节特别严重线也随之下移。

还有一类从严因素不写在条文里,却实际影响裁量:标识数量特别巨大、长期持续生产、同时伪造防伪标识而使假货更难识别、为多个下游制假者供货、在共同犯罪中处于组织指挥或者出资地位、涉及食品药品等与人身安全相关的商品标识。

九、共同犯罪与单位犯罪

法释〔2025〕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提供生产、制造侵权产品的主要原材料、辅助材料、半成品、包装材料、机械设备、标签标识、生产技术、配方等帮助的,提供贷款、资金、账号、许可证件、支付结算等服务的,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快递、邮寄等服务的,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的,以及其他帮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罪本身就常常是这一条所说的「提供标签标识」,因此更要分清两种关系:为他人假冒行为提供标识的,既可能单独构成本罪,也可能被评价为第二百一十三条的共犯,实践中按行为的独立性和事前通谋情况判断。

在具体认定上,明知仍然是分界线。案例库确立的方法是:判断上下游之间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应重点审查双方的意思联络情况、对违法性的认知程度、对价格与正品差价的认知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并且可以构成没有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入库编号2024-18-1-156-001)。据此,明知客户没有商标授权、没有委托印刷手续仍然承接印制的,成立共犯或者本罪;仅有雇佣关系或者领取工资的事实,不足以推定明知。案例库中制售盗版图书案的处理提供了正面示例:印刷公司的拼版负责人、生产负责人明知安排印刷的图书没有版权许可等委托印刷手续,仍帮助拼版、提供样稿样书、安排员工印刷,被认定为共同犯罪的从犯(入库编号2024-09-1-160-001)。

单位犯罪方面,刑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了双罚制,判断标准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且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要注意一条排除规则: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案例库中有公司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即为实施侵权犯罪而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先例(入库编号2023-09-1-156-002),也有以另外的工厂名义生产销售、收支通过个人账户进出、违法所得不归公司而排除单位犯罪的先例(入库编号2023-09-1-160-006);反过来,各环节均以公司名义实施、多个部门参与、款项归公司所有的,即使未就该行为作出正式决议,也成立单位犯罪(入库编号2024-09-1-160-002)。以为把印制业务放进公司名下就能隔离个人责任,是常见的误解。

单位犯罪中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根据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具体情节分别判处相应刑罚。主从关系不明显的可以不分主、从犯;但不分清主、从犯而在同一法定刑档次、幅度内量刑无法做到罪刑相适应的,应当分清主、从犯后依法判处刑罚(入库编号2024-09-1-160-001)。

十、与相近罪名的界分和罪数处理

与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界分。区分点在对象和行为:把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使用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的,是第二百一十三条;制造或者销售脱离商品的标识本身的,是本罪。查获的是标识还是成品,直接决定罪名,也直接决定数额口径。需要注意,第二百一十三条要求商品与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本罪没有这个要求,这正是李某志等案改变罪名的原因(入库编号2023-09-1-158-001)。另需注意法释〔2025〕5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已经制作完成但尚未附着或者尚未全部附着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有证据证明该产品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其价值计入第二百一十三条的非法经营数额,这是产品侧的计算规则,不改变标识侧按本罪评价。

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界分。该罪指向已经贴牌的假冒商品,本罪指向标识。同一批查获物中既有标识又有成品的,应当分别评价,不能笼统合并计算。

自己制造标识又用于假冒的,如何处断。法释〔2025〕5号第八条只规定了第二百一十三条与第二百一十四条之间的罪数关系,没有就本罪与第二百一十三条的关系作出规定。实践中,行为人伪造标识后用于自己假冒注册商标的,标识制造通常被评价为假冒行为的手段或者预备阶段,按牵连关系从一重处断;把标识出售给他人由他人假冒的,则可能单独构成本罪,或者与下游构成共同犯罪。这一处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规定,各地做法可能不同,办案时应当就具体处断方式单独提出意见,不能对结果作任何承诺。

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竞合。法发〔2011〕3号《意见》第十六条规定,行为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依照两者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条未被法释〔2025〕5号覆盖,仍可适用。

与非法经营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竞合。涉及烟草等专营专卖品的标识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第五条规定,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案例库中有一件完整的三罪竞合示例(入库编号2023-03-1-169-008)。

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分。注册商标标识是商业标识,不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伪造的如果是质检、认证、检验检疫等机关的证明文件或者印章,落入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与本罪可以并存,应当分别评价。

十一、刑事责任与商标行政责任的衔接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此类标识,在行政法上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现行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第四次修正)第五十七条第四项把「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列为侵权行为,与本罪的客观要件直接对应。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成立的,责令停止侵权,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第六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有权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已于2026年6月26日修订商标法,修订本共九章八十七条,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移至第七十二条,行政罚款移至第七十四条第二款,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移至第八十五条。2027年1月1日之后引用条文,应当核对新的条号。

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并不相互替代。行政机关已经作出罚款、没收决定,并不排除随后的刑事追诉;刑事案件作了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也不当然免除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需要留意的是,行政处罚记录还会成为二年内再犯这一从严情形的基础事实,直接把入罪线拉低一半。

涉案物品方面,法释〔2025〕5号第二十七条规定,除特殊情况外,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以及主要用于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材料和工具,应当依法予以没收和销毁;需要作为民事、行政案件证据使用的,经权利人申请可以在案件终结后或者采取取样、拍照等方式对证据固定后予以销毁。印版、模切刀模、烫金版、专用印刷设备属于「主要用于制造」的,同样在没收之列。

十二、证据审查的着力点

围绕对象与权属。需要核查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有效期与续展情况;查获物到底是标识还是已附着商标的商品,这一步直接决定罪名;标识图样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者基本无差别。

围绕数量。这是本罪的核心。需要核查清点方法和清点笔录、是否逐件计数还是按令按箱折算、折算系数从何而来;图样是否完整、有无残次品和废品;载体上的多个图样能否脱离载体单独使用,模切状态和实际使用方式如何;是否属于「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各商标是否识别不同来源。数量差一倍,档次可能就差一档。

围绕数额。需要核查采用的是违法所得数额还是非法经营数额,有无混用;加工费、销售单价的依据是什么,有无书证印证;未销售部分依次按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标价、被侵权产品市场中间价格核定的顺序有无颠倒。案例库确立的底线是:既没有实际销售价格、价格认证机构又认为无法确定市场中间价格时,被害单位单方出具的《价格证明》不属于市场中间价格认定的证据,不能据以认定数额(入库编号2023-09-1-158-001);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应当扣除未经证实属于侵权的部分,扣押数量已包含在账本记载中的不重复计算(入库编号2024-03-1-156-001);账证数据可以综合供述、证言、电子数据、送货单、快递记录等证据认定,空口辩解不予采信(指导案例87号,入库编号2017-18-1-156-001,应当参照)。

围绕主观明知。需要核查有无委托印刷手续、授权文件和查验记录;加工费与正常市场价的对比;交货方式和结算方式是否异常;从业经历与行业惯例;有无被查处后继续承接的情况。

围绕程序。法发〔2011〕3号《意见》第二条规定,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收集、调取、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庭审质证确认,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行政执法部门制作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调查笔录,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应当依法重新收集、制作。该《意见》第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办案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抽样取证,法律法规对抽样机构或者方法有规定的应当依规定进行,鉴定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本罪查获数量动辄以万件计,抽样取证的规范性尤其值得审查。该《意见》第一条规定犯罪地包括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跨地区并案处理时应当核对指定管辖手续。

十三、案例库参考案例反映的裁判规则

以下案例均取自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括号内为入库编号。其中指导案例87号属于指导性案例,应当参照,效力高于一般入库参考案例。案例用于说明规则在什么条件下适用,不能据以推算某一类案件的普遍刑期。需要说明的是,案例库按罪名编排,归入本罪名下的入库参考案例目前只有一件,另有一件侵犯著作权罪名下的案件中有被告人被以本罪定罪;为把规则讲完整,下面还引用了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非法经营罪名下的案例。这些案例与本罪共用同一部司法解释的商标认定、数额定义、共犯和证据规则,就这些问题可以参照;但本罪特有的标识数量口径和五倍升档规则不能与其他罪名互换。

(一)本罪的两件直接案例

李某志等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入库编号2023-09-1-158-001)。被告人在深圳的加工厂未经授权加工生产假冒两个知名品牌注册商标的手机玻璃面板,将排线贴附到手机盖板上,每加工完成一个收取一元至一元八角不等的加工费,现场查获其中一品牌面板10100个、另一品牌面板1200个,一审按被害单位报价认定所缴获面板价值648000元,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李某志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三十三万元,巫某有期徒刑一年、罚金六千元。二审查明,两个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包括手机用液晶显示屏在内的第九类,而查获的手机玻璃面板并非液晶显示屏,不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构成要件;价格认证中心已出具中止通知书,认为标有涉案商标的手机面板在正规售后均没有单独更换及销售,无法确定市场中间价格。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7日认为,一审按被害单位报价计算数额不当,被害单位出具的《价格证明》不属于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市场中间价格认定的证据,在不能确定非法经营数额的情况下按照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的数量量刑,改判李某志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五万元,维持对巫某的判项。可提炼的规则有三条:涉案物不属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本罪成为第二百一十三条不成立时的落点;实际销售价格、标价、被侵权产品市场中间价格三个层级用尽后仍无法确定的,不能以权利人报价填补;本罪有标识数量这一独立口径,数额认定不能时可以按数量量刑。不能机械类推的边界是:该案适用的是已废止的法释〔2004〕19号,其两种以上标识一万件的情节严重线在现行标准下已降至五千件,同样的数量在今天可能落到更高的档次;此外,「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在现行法释〔2025〕5号第七条第一款下还要审查两个商标是否识别不同来源。

北京某图书有限公司等案中吴某某的部分(入库编号2024-09-1-160-001)。该案主线是单位制售盗版图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其中被告人吴某某未经授权,根据同案人提供的防伪标样本,帮助其制作假冒防伪标一百万枚。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6日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六万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日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可提炼的规则有两条:防伪标属于注册商标标识的一种,为他人制假提供防伪标的可以单独构成本罪,与上游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分别定罪;一百万枚的数量远超情节特别严重线,在具有从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时仍可能适用缓刑。不能机械类推的边界是:该案适用的是修正前的第二百一十五条和已废止的旧解释,且缓刑建立在从犯地位、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一组具体情节之上,不能反推同类数量一律可以缓刑。

(二)数额认定与证据

指导案例87号郭明升、郭明锋、孙淑标假冒注册商标案(入库编号2017-18-1-156-001)。被告人批发假冒手机裸机及配件组装,利用网店以「正品行货」宣传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两万余部,非法经营额2000余万元,非法获利200余万元,辩解称网店存在请人刷信誉的行为。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8日判处主犯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一百六十万元,两名从犯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分别宣告缓刑五年和四年,各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可提炼的规则是: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应当综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网络销售电子数据、银行账户往来记录、送货单、快递公司电脑系统记录、被告人自制记账等证据认定;无证据证实的刷单辩解不予采纳。作为指导性案例,类案审理应当参照。不能机械类推的边界是:该案定的是第二百一十三条,数额口径是非法经营数额;本罪的主口径是标识数量,该案的证据方法可以参照,数额结论不能套用。

欧某辉、张某妹假冒注册商标案(入库编号2024-03-1-156-001)。夫妻二人在广州应客户要求生产假冒多种品牌商标的休闲裤,每条售价30元至39元不等,共接单生产销售约205.9659万条,非法经营数额6178.977万元,获利100.6583万元。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7日判处欧某辉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六十五万元,张某妹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五十五万元,并追缴违法所得;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5日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可提炼的规则是:非法经营数额包括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尚未发货部分也应计入;认定时应当扣除未经授权以及未经证实属于假冒的部分,扣押数量已包含在账本记载中的不重复计算。不能机械类推的边界是:该案是第二百一十三条案件,其「未发货部分计入、重复部分不计」的方法对本罪的标识数量清点同样适用,但数额标准不能互换。

(三)行为定性、共犯与单位犯罪

马某华等假冒注册商标案(入库编号2023-09-1-156-002)。被告人合作组装假冒某品牌蓝牙耳机销售,部分成品的耳机和外包装没有商标标识,但生产时把蓝牙协议的设备名称设置为该品牌型号名称,连接手机后会弹窗显示相应标识。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4日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八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至六年不等,其中五人适用缓刑,罚金十万元至六百八十万元不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8日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可提炼的规则有两条:商标性使用不限于有形载体,凡在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均构成使用;公司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即为实施犯罪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不能机械类推的边界是:该案的电子弹窗被评价为第二百一十三条的「使用」,而不是本罪的「标识」;本罪的对象必须是有形的、可脱离商品独立存在的标识,纯电子显示的商标不落入本罪。

姚某龙等假冒注册商标案(入库编号2024-18-1-156-001)。被告人成立国际贸易公司后,未经许可购进制假设备伪造三个知名品牌的商标和包装标识,贴牌生产销售假冒光纤模块等商品十万余件,销售金额共计3162万余元,现场扣押11975件价值383万余元;三名销售人员明知是贴牌假冒商品仍按安排联系客户销往境外。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2日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五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至四年不等,其中四人适用缓刑,罚金十四万元至五百万元不等。可提炼的规则有三条:凡在我国合法注册且在有效期内的商标,无论假冒商品销往境内境外均受我国法律保护;判断上下游之间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应重点审查意思联络、对违法性的认知程度、对价格差价的认知,可以构成没有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公司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不能机械类推的边界是:该案伪造商标和包装标识后随即自用于贴牌生产,法院整体按第二百一十三条评价;把标识出售给他人使用的,才更可能单独按本罪处理。

合肥市某电子有限公司、钟传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入库编号2023-09-1-157-002)。被告单位以每个1.8元至3.5元的价格购入假冒某国际品牌的开关、插座47824个,转售给建筑公司用于工程,查获42920个,总价值172118.1元。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日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九万元,钟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可提炼的规则有三条:通过马德里体系国际注册并经我国核准获准领土延伸保护的商标同受刑事保护,这一点对本罪同样适用;货款是否结算完毕不影响犯罪既遂;被告人对同案人行为所作的陈述属于如实供述的组成部分,不是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不能机械类推的边界是:该案适用缓刑建立在退赃、自首、数额处于第一档下端等具体情节之上,同类案件不必然适用缓刑。

(四)时间效力、罪数与刑罚执行

王某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入库编号2024-02-1-157-001)。被告人销售假冒某品牌白酒一百余瓶,销售金额14.04万元,被抓获时当场起获同品牌白酒596瓶,未销售货值50余万元,审理期间退缴7.34万元。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5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二十万元;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5日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可提炼的规则是:新旧刑法的比较适用应当先比法定最高刑、再比法定最低刑,在配套定罪量刑标准尚未明确时按从旧兼从轻适用旧法。不能机械类推的边界是:该案作出时法释〔2025〕5号尚未出台;对本罪而言,新解释各项标准全面下调,2025年4月26日之前的行为适用旧标准通常对被告人有利,比较的方向与该案并不相同,应当就具体数量数额逐项测算。

姚某非法经营案(入库编号2023-03-1-169-008)。被告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通过微信购入假烟出售,被当场查获787盒,除2盒为真品外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207545元。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日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可提炼的规则是:无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卷烟,一个行为同时触犯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非法经营罪,属想象竞合从一重处罚,并依照法释〔2010〕7号第五条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售出的部分成立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能机械类推的边界是:从一重的结论由涉案数额落在各罪的具体档次决定;涉及烟标、酒标等专营专卖品标识的案件,应当把本罪与非法经营罪的法定刑重新摆开比较。

石某波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入库编号2024-16-1-156-001)。罪犯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百八十万元,该案违法所得难以查实,原判按违法经营数额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判处罚金。服刑期间已全额履行财产性判项,获表扬两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去六个月。法院查明,被害单位另行提起侵害商标权民事诉讼索赔150万元,该犯名下预估价值1252余万元的房产已被查封,其口头表示愿意调解却始终未提供解决方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可提炼的规则是:知识产权犯罪的被害方损失多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救济,罪犯对该赔偿的履行情况和态度,是判断其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的重要因素,消极对待的可以适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不能机械类推的边界是:该案仍然认定确有悔改表现并予以减刑,只是幅度从六个月收窄为五个月,不能理解为未赔偿即不得减刑。

涉案财物方面,几件案例的处理是一致的: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标识予以没收,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法释〔2025〕5号第二十七条已明确,除特殊情况外,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以及主要用于制造标识的材料和工具,应当依法没收和销毁。

十四、当事人、家属与权利人在各阶段可以关注的事项

刚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如实说明业务来源、客户是谁、有无委托印刷手续和授权文件、加工费和结算方式、库存数量;把委托合同、印刷委托书、客户提供的授权文件、送货单、账本、聊天记录原样保存好,不要整理、不要修改、不要删除;尽早委托辩护人,侦查阶段辩护人可以会见、了解涉嫌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第一档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取保候审有现实空间,可以结合数量数额、地位作用、认罪态度、有无固定住所和前科等情况提出申请。

侦查阶段。重点关注清点:查获标识是怎么数出来的,有没有清点笔录和录像,是逐件计数还是按令按箱折算、折算系数从哪里来,残次品和不完整图样有没有剔除,一件载体上的多个图样是按几件计的。这类案件的定罪档次几乎完全取决于数量,清点环节一旦过去就很难重建。同时关注加工费单价、销售单价的证据来源和抽样取证的规范性。

审查起诉阶段。这是全案最关键的阶段。可以申请阅卷并就对象性质、数量计算、「两种以上」的认定、明知、地位作用提出书面意见;争取退赃退赔并与权利人协商谅解;就是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与检察机关沟通量刑建议;对于数量刚过线、初犯、危害较小的案件,援引法释〔2025〕5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争取相对不起诉。认罪认罚不等于对指控数量照单全收。

审判阶段。辩护重点通常集中在五处:查获物是标识还是已附着商标的商品;数量的清点方法和「件」的计算规则;是否属于「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这决定入罪线是一万件还是五千件;非法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的计算依据,尤其是价格证据能否成立;行为发生在2025年4月26日之前的,应当适用旧解释的较高标准。同时可以就罚金数额提出意见,法释〔2025〕5号第二十五条的四层规则是有据可依的抓手。

判决之后。罚金应当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任何时候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都会随时追缴。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直接影响后续减刑,权利人另行提起的民事赔偿的履行态度同样会被作为判断悔改表现的因素(入库编号2024-16-1-156-001)。还要留意行政层面的后续处理,以及印刷经营许可、营业执照方面的影响。

家属绝对不能做的事。串供,安排他人顶替,指使或者帮助工人、客户改变证言,转移、藏匿、销毁库存标识、印版、模切刀模、账本、手机、电脑等证据,事后补做委托印刷手续或者伪造客户授权文件,替被告人转移、隐匿涉案财产。这些行为可能另行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家属本人会被追究。转移或者销毁库存标识尤其得不偿失:本罪的档次取决于查获数量,销毁通常不会让指控落空,反而会失去按实物逐件核减数量的机会;补做的委托手续一旦被查出,还会坐实明知。

权利人一方。可以向行政执法部门举报,请求依照商标法第六十条查处并在涉嫌犯罪时移送司法机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商标权属证明、核定使用商品资料、正品标识样本和比对材料。需要注意,权利人单方出具的价格证明不能直接作为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依据,提供正品实际销售价格、同类产品市场价格等可核查的材料更有意义。在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即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和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路径;提起自诉时对于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能够提供线索并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按法释〔2025〕5号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调取。刑事程序之外,权利人还可以另行提起侵害商标权民事诉讼主张赔偿。

十五、常见误区

「我只是按客户要求印刷,客户说有授权」。不能免责。承接印制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核验委托印刷手续和授权文件是行业基本要求,未经核验即承接的,客观事实本身就指向明知。仍需核对的是有无索取和留存授权文件、加工费是否明显偏离市场价。

「标识还没贴到货上,没造成损害」。不对。本罪处罚的就是标识本身的制造和销售,不要求已经附着到商品上,也不要求已经销售;尚未销售的标识达到相应数量同样入罪。仍需核对的是库存数量的清点方法。

「一张纸上印了几十个商标,就算一件」。不一定。规则是: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为一件;一件有形载体上印制数个图样、图样不能脱离载体单独使用的,才认定为一件。已经模切好、可以逐枚撕下单独使用的,一般按枚数计。仍需核对的是模切状态和实际使用方式。

「文字商标和图形商标都印了,算两种以上」。不一定。法释〔2025〕5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虽然注册商标不同,但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均指向同一来源的,不应当认定为两种以上注册商标。仍需核对的是各商标是否识别不同来源,这直接决定入罪线是一万件还是五千件。

「数额算不清楚就定不了罪」。不对。本罪三个口径并列,非法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都无法查清时,仍可以按标识数量定罪量刑。仍需核对的是数量证据本身是否扎实。

「按现在的标准算,我这个量不够」。要看行为时间。法释〔2025〕5号对本罪的各项标准全面下调,如果行为发生在2025年4月26日之前,按旧解释的较高标准计算通常对被告人有利。仍需核对的是行为发生和持续的具体时间段。

「公司接的活,个人不用担责」。不对。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同一套标准定罪量刑;公司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还会直接排除单位犯罪,全案按自然人共同犯罪处理。仍需核对的是资金流向和以谁的名义对外经营。

「以前判过类似案子,刑期照着套就行」。不对。本罪没有量刑指导意见,没有立案追诉标准,广东也没有地方标准;升档倍数是五倍而不是十倍,套用同节其他罪名会整整差一档;而且案例库中多数案件适用的是修正前刑法和已废止的解释。仍需核对的是行为时间、案发地现行标准和办案机关的实际做法。

十六、主要依据与说明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八十七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十九条,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第四次修正)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2026年6月26日修订的商标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相应条号变更。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5号),自2025年4月26日起施行,现行有效,本文关于本罪的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标准、「件」和「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的认定、共犯、从宽从严、罚金、单位犯罪、涉案物品处理、数额定义和累计计算的内容均出自该解释第六条、第七条和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九条;《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第五条;《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1〕5号)。已被法释〔2025〕5号废止的法释〔2004〕19号第三条和法释〔2007〕6号,在比较新旧标准时引用。

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该意见未被法释〔2025〕5号明文废止,但按后者「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的规定,其第九条关于销售他人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的数量标准已被新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覆盖而不再适用;本文引用的是其第一条管辖、第二条行政执法证据效力、第三条抽样取证与鉴定、第十六条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竞合这四条。

立案与量刑文件:《立案追诉标准(二)》自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的现行文本不包含侵犯知识产权罪,本罪没有单独的立案追诉标准;法发〔2021〕21号、法〔2024〕132号两份量刑指导意见和广东省粤高法发〔2020〕13号所列罪名均不含本罪,广东没有针对本罪的地方标准。案发地如有不同掌握,以案发地现行标准为准。

案例:指导案例87号(入库编号2017-18-1-156-001)属于指导性案例,类案审理应当参照;其余九件为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编号为2023-09-1-158-001、2024-09-1-160-001、2024-03-1-156-001、2023-09-1-156-002、2024-18-1-156-001、2023-09-1-157-002、2024-02-1-157-001、2024-16-1-156-001、2023-03-1-169-008,对类案审判具有示范价值,可凭编号检索原文。其中归入本罪名下的只有2023-09-1-158-001一件,2024-09-1-160-001是侵犯著作权罪名下的案件而其中一名被告人以本罪定罪。

本文用于说明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法律规则和常见争点,不对任何个案的处理结果作出承诺,也不能替代承办律师基于完整卷宗作出的专业判断。查获物的性质、商标状态、数量清点方法、数额口径和行为时间稍有不同,结论就可能完全不同。遇到实际案件,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

以上就是苏州惠诚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注册假冒商标罪能取保候审吗,假冒商标注册罪可以保释吗”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假冒注册商标罪取证难,假冒注册商标犯罪

内容投稿:成俊辰

内容审核:刘娜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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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1

在某平台买到了假书怎么办,买到假书怎么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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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1

胆囊切除能取保候审吗,胆囊切除手术可以走医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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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资料保管年限最新政策规定,财务资料应保管的年限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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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1

盗窃罪能私了减少金额吗,盗窃案可以私下赔付解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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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1

安置房的规定有哪些,拆迁安置房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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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诽谤罪还讹钱怎么告,诬告诽谤是报案还是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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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盗窃罪的四个条件是哪些,入室盗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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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1

在拘留所多少天律师能会见,拘留多久律师可以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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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且逃逸判多少年,故意伤害罪逃逸后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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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