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分析:
不一定,保险公司会根据相应机动车承担的责任进行赔偿。
机动车在保险期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的,需要由公安机关确定机动车承担的责任,然后按照责任承担事故的损失赔偿,在赔偿结束以后,按照保险合同条款中投保内容申请保险理赔。理赔时,首先是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交相关资料,保险理赔窗口受理审核,保险公司上级审批同意,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
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开车不小心撞死人,保险公司是否会全额赔偿,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并非全部由保险公司赔偿。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1)交强险的赔偿
1. 赔偿范围与限额:交强险是强制购买的保险,用于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赔偿。在有责情况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通常为18万元(具体以最新规定为准),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元。
2. 赔偿条件:无论事故责任如何,交强险都会在其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但若存在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违法行为,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2)商业三者险的赔偿
1. 赔偿范围与合同约定:商业三者险是车主自愿购买的保险,用于交强险赔偿不足时的补充。赔偿范围、免赔额等由保险合同具体条款决定。
2. 责任认定与赔偿比例:保险公司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赔偿比例。在交强险赔偿后不足的部分,商业三者险按合同约定比例进行赔偿。若驾驶员负全部责任,商业三者险将按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进行全额赔偿(但需注意免赔率等因素)。
3)不赔的特殊情形
1. 严重违法行为:如酒驾、毒驾、无证驾驶等,交强险可能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追偿,商业三者险则通常不赔。
2. 其他免责条款:如车辆未按规定年检、逃逸等行为,也可能导致保险公司拒赔。
4)赔偿顺序与限额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由交强险在其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超出部分再由商业三者险根据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偿;若仍有不足,则由侵权人(即驾驶员或车主)自行承担。
开车撞到人且自己全责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8万元人身伤亡费用和2000元财产损失,超出部分商业三者险按约赔偿,未买商业三者险则车主自行承担,赔偿金额依事故责任比例等确定。
法律解析: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交强险是强制投保的,其目的是为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基本的保障。 当车主开车撞到人且自己全责时,首先由交强险在规定限额内进行赔偿。 商业三者险则是车主自愿购买的补充保险,在交强险赔偿后,超出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若未购买商业三者险,那么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就只能由车主自己承担。 例如情形中,对方医疗费10万元,交强险可赔1万元,剩余9万元由商业三者险按80%比例赔偿7.2万元,车主承担1.8万元。✎佟某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要求仇某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3000元、营养费500元、误工费15 000元、护理费1000元、交通费600元,以上共计20 100元。
事实与理由:
2017年6月22日19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北苑东路红军营南路口,仇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车辆(以下简称事故车辆)与驾驶电动两轮车的原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原告受伤。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佟某某交通费300元、误工费8000元、医疗费1348.16元、营养费350元,以上共计9998.16元,案件受理费303元,由原告佟某某负担152元(已交纳),由被告仇某某负担151元(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赵某某与冯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赵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冯某某、太平洋财险重庆分公司赔偿营养费500元、误工费1500元。
事实和理由:
2019年8月20日,冯某某驾驶小客车,与何某某驾驶的小客车相撞,造成车辆搭乘人赵某某受伤。
上述赔偿义务,与冯某某垫付医疗费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品迭后,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向赵某某支付1525元,向冯某某支付5289.93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赵某某5314.93元。
✎赵某某与雷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赵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6000元,营养费1500元,护理费4740元,总计1224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9年11月24日18时27分,被告驾驶车牌号为×××的小轿车将走在同一方向的原告撞伤,后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赵某某各项损失共计321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雷某某垫付费用3677.32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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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开车撞了人保险公司如何赔偿的,开车撞到人车险怎么赔
内容投稿:时晴彤
内容审核:刘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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