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补偿的相关法律法规,新密市城关镇拆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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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补偿的相关法律法规,新密市城关镇拆迁补偿标准

新密市城关镇拆迁补偿标准,民法典关于补偿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2023郑州房屋拆迁征收补偿标准

郑州市房屋征收安置,有了全市统一补偿标准。2013年,郑州市委、市政府下发《关于加强城乡规划土地建设管理和投融资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确定并统一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从2013年1月1日起,该《意见已经开始实施。

政策1

国有土地住宅房屋被征收,以两种方式补偿

虽然陇海路高架快速通道一期工程(西三环―京港澳高速)规划方案还在公示期,但郑州市民刘先生已在四处打听自己家的房子按啥标准进行补偿征收后能补多少

他说,2010年,他购买陇海路与工人路交叉口东边劳动局家属院一套面积105平方米的房子,准备自住。2012年12月,郑州多家媒体报道陇海路高架快速通道一期工程(西三环―京港澳高速)规划方案,“看到这个消息后,小区居民议论最多的话题就是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记者从郑州市有关部门获悉,郑州市已经确定统一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该标准已经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意见,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被征收对象,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上浮30%给予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一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注明套内建筑面积的,按套内面积给予安置;二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未注明套内建筑面积的,安置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上浮20%进行安置,上浮部分不计价。

房小家贫,被征收后也有房可住

疑问:

被征收对象家庭特别贫困,房屋面积特别小,房屋征收后会不会出现“无房可住”

回答:

针对贫困人群,政府出资购买50平方米房屋进行产权调换。郑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说,针对贫困人群,郑州市有专门的优惠政策。他解释说,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被征收对象领取本地社会最低生活保障金,并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负责征迁的各区、管委会将购买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的房屋与其进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免交50平方米以内(含50平方米)的房屋差价。这三个条件具体为:

(1)属于被征收人的私有住宅房屋;(2)被征收人在他处确无住房;(3)按市场评估价不足以让被征收人购买建筑面积50平方米类似的住宅房屋。

政策2

货币补偿,选择评估机构被征收人说了算

刘先生说,他家房屋面积105平方米,但套内面积90多平方米,如果选择产权调换,可能会吃亏。所以,他想选择货币补偿,但担心选择货币补偿后,评估机构给出的评估价与市场价相差太远。

对此,郑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说,市房屋征收部门会依照有关规定选择社会信誉好、综合实力强、资质等级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定期公布,供被征收人选择。

这位负责人解释说,在征收和补偿之间,评估是最重要的环节。过去,一些开发商在选择评估机构方面投机取巧,诱骗被拆迁人选择对开发商有利的评估机构。去年5月份,省人民政府下发《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专门规定选择评估机构被征收人说了算。根据规定,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如果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根据河南省出台的《规定,选定评估机构后,下一步就是对房屋价格进行评估。被征收人如果对房地产价格评估结果不满意,可以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如果对复核结果还不满意,可以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政策3

征收建成区集体土地房屋,要解决被安置人生活出路

梁*福,郑州市侯寨乡南岗刘村村民。他说,作为农民,土地、房子都被征收了,虽落下一笔钱,但生活出路没保障。他希望政府能站在被征收房屋的农民立场上考虑,解决好农民生活出路问题。

根据新出台的《意见,建成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被征收后,要按照人均住房安置建筑面积不大于60平方米、商业用房不小于10平方米标准安置。其中,人均10平方米的商业用房用于解决被安置人生活出路,宜实行集体管理与经营。

另外,在人均安置房建筑面积总量不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住宅用房和商业用房的安置比例,并允许以激励的方式按成本价增购不大于20平方米住宅安置用房。安置住宅房面积、商业用房面积及增购房面积总和不大于90平方米。

此外,建成区外规划区内(含规划区周边3公里范围内)的合村并城,人均住房安置面积不大于70平方米,商业用房安置面积不大于20平方米。其中,人均20平方米的商业用房,用于解决被安置人生活出路,宜实行集体管理与经营;在人均安置房建筑面积总量不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住宅用房和商业用房的安置比例,并允许被拆迁村民以激励的方式按成本价增购不大于20平方米住宅安置用房。安置住宅房面积、商业用房面积及增购房面积总和不大于110平方米。

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设,依法无偿拆除

据郑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介绍,集体土地征收及地面附属物拆迁补偿,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村民住房三层以下按标准补偿,三层以上给予拆工费(拆工费砖木结构控制在150元以内、砖混结构控制在400元以内),按照拆迁先拆违的原则,属违法建设的依法无偿拆除。

政策4

征收资金实行分级管理,确保补偿资金到位

记者从郑州市有关部门获悉,郑州市将实行征收资金分级管理,确保资金到位。其中,由市、区财政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等公共利益项目,征收补偿费用由市、区财政部门出具资金担保书。旧城区改建、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项目,征收补偿费用的90%由本级征收部门负责监管,10%作为不可预见费由市级征收部门负责监管。

二、民法典关于补偿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补偿的相关法律法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补偿的规定散见于多个条款,旨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在不同情形下的补偿责任。以下是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详细解读:

1)见义勇为的补偿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

内容解读: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在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无力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见义勇为行为的鼓励与支持,确保见义勇为者在遭受损害时能够得到应有的补偿。

2)紧急避险的补偿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

内容解读: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民事责任。若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可以基于公平原则给予适当补偿。若避险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紧急避险人需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紧急避险情形下的责任分配,既保护了紧急避险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对受损方的公平补偿。

3)帮工活动中受损的补偿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

内容解读:在帮工等劳务关系中,若帮工人因第三人的行为受到损害,帮工人有权选择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或要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在补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这一规定为帮工人在遭受损害时提供了明确的补偿途径,保障了其合法权益。

4)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补偿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与第九百八十条。

内容解读

无因管理: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不当得利:得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5)拆迁补偿的规定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内容解读: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这一规定确保了拆迁工作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6)违约责任中的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

内容解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这一规定为合同当事人主张赔偿损失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确保了合同交易的公平与正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补偿的规定涵盖了见义勇为、紧急避险、帮工活动、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拆迁补偿以及违约责任中的赔偿损失等多个方面,为民事主体在不同情形下的补偿责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赵某某、王某某等共有物分割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原告赵某某、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所有的拆迁补偿中二原告应分得531606元;

2、第三人榆中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依法配合进行分割并将原告应分得的款项直接支付给二原告;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榆中县宅院房屋于2017年7月被第三人征收,协议补偿款为1063213.5元,原被告家庭按照4人进行分配,原告赵某某与女儿王某某应得补偿款531606元。

上述二项所列款项由第三人榆中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并收到本院另案解除该款项冻结的裁定后十日内按房屋征收补偿款领取的程序和要求支付给二原告,并及时通知原告赵某某和原告王某某分别直接领取,原告赵某某分得榆中县宅基地上房屋及其他附属物被征收后应支付的补偿、补助款共计212642.7元。

张某某、李某某等共有物分割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原告张某某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屋拆迁补偿费用302486元;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认为被拆迁房屋人均面积不足45平方米,补足人均45平方米的规定,多出的39平方米是对原告一种补偿,放弃保障房源货币补贴和按期倒房腾地奖中一人份额理应归原告所有。

限被告李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张某某意支付征收补偿款186084元,如果被告李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王某某2、王某某1与被告王某某先、吕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二原告支付拆迁货币补偿款共计163,323.5元;

2.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坐落于顺庆区住宅房屋属拆迁范围,被告与荆溪街道办《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并实施拆迁。

被告王某某某先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某2、王某某1应享有的拆迁款163323.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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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新密市城关镇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新密政府拆迁公告

内容投稿:毕怡

内容审核:王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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