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田碧青
公安机关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第五百五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开庭时,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者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除依法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权利外,经法庭同意,可以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等工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前两款规定。”
若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合适成年人未到场,相关讯问笔录依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该规定的核心作用在于监督讯问程序的合法性、抚慰未成年人紧张情绪并协助有效沟通。家长应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落实该制度,而非消极对抗,以确保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未成年嫌疑人被刑事拘留或逮捕后,通常羁押于看守所。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三条明确:“对被拘留、逮捕以及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和教育。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别进行。对有上述情形且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与教育行政部门相互配合,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
分别关押的根本目的在于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交叉感染或欺凌。
对于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办案机关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优先考虑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包括: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上述规定直接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保证金的具体数额由决定机关根据案件性质、情节及嫌疑人经济状况综合确定,无固定统一标准,但必须存入指定银行专户。现今,提供保证人的情况比较多,即不用缴纳保证金。
逮捕未成年人的条件极为严格,仅在罪行较重、具有社会危险性且非羁押不足以防止该危险性时方可适用。办案机关必须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关于逮捕一般条件的规定,重点在于解释逮捕必要性审查。
在诉讼期限方面,一般情况下,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必要时可延长半个月。
未成年人案件原则上不公开开庭审理。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依法不公开审理,因此学校老师、同学及其他无关人员不得旁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需澄清的是,“不公开审理”并不排斥法定代理人(家长)出庭。家长作为诉讼参与人有权出席庭审,但这与普通公众旁听性质不同。
在侦查阶段,家属依法不能会见被羁押的未成年人,仅有辩护律师享有会见权。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有权委托辩护人。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所明确:“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律师的尽早介入至关重要,其在侦查阶段可提供专业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并通过会见全面了解案情。家长应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以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简介:
田碧青律师,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长期深耕未成年人全周期法律事务,涵盖涉罪未成年人辩护、未成年性侵 / 猥亵被害人维权,全程跟进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 同时担任多家监狱法律援助专家、河北省“引航青春、法护成长”青少年法治宣讲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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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
内容投稿:宋瑶
内容审核:王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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