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人社部及最高人民法院公开裁判规则整理,仅作劳动法律科普,不作为仲裁、诉讼的直接依据。劳动争议个案细节差异很大,维权前建议向当地劳动监察、仲裁委或执业律师咨询 。
前阵子看到一个网友的真实经历:入职一家电商公司,约定3个月试用期,上班才40多天,早上到岗就收到人事微信:“经过评估,你不太适合这个岗位,今天办完手续就不用来了,工资结算到今天。”
没有考核记录,没有提前沟通,也没说清楚到底哪里不行。小伙当时蒙了,收拾东西就离开了。事后才听朋友说,这种情况未必只能认栽。
不少职场人心里都默认一个“潜规则”:试用期是双向选择期,公司觉得不合适,随时可以让员工走人,不用多讲条件。还有很多企业HR也抱有类似想法,把试用期当成可以低成本淘汰员工的“缓冲带”。
但法律上从来没有“试用期可以随意辞退员工”这一条 。
能不能要补偿、能要什么,关键不在于“还在试用期”,而在于公司辞退你的理由,是不是站得住脚,证据是不是齐全。
先划一条最重要红线:试用期≠免责期
《劳动合同法》第21条明确规定:在试用期中,除了法定少数情形,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就算真的要解除,也必须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
简单翻译:法律允许双方互相考察,但考察不等于单方面无条件解约。
很多网上流传的说法,比如“试用期公司有绝对主动权”“没转正就没有保障”,都是对法条的误读。
公司合法辞退试用期员工,主要分两大类:过失性辞退、无过失性辞退;除此之外,没有正当理由直接让走人,大概率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需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
这里一定要分清三个容易搞混的概念:不用补偿、给经济补偿金(N)、给赔偿金(2N)。很多人一上来就问能不能要2N,其实前提完全不一样,我们分开讲清楚。
情形一:过失性辞退,不用支付补偿
最常见的理由就是: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1项) 。
重点来了:这句话里最关键的词是“被证明”,不是公司单方面口头说一句“你不合适”就生效。根据多地仲裁委、法院统一的裁判口径,要以这条理由合法辞退,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全部满足,缺一个都不行 :
1. 录用条件要提前明确、可量化,不能模糊空泛
不能只是“工作态度好、有责任心、能力达标”这种空话。最好写清楚:每月需要完成多少业绩、报表差错率不能高于多少、哪些硬性技能必须掌握,并且写在offer、岗位说明书、劳动合同里。
2. 录用条件必须提前告知员工,最好有签字确认
如果入职的时候从来没有给过岗位标准,员工根本不知道要达到什么要求,事后再拿一套标准来评判“不合格”,仲裁和法院一般不会认可。
3. 要有客观、完整的考核证据
比如工作成果、沟通记录、阶段性反馈、考核表。不能仅凭领导主观印象、几句评价就判定不合格。平时既没有提醒,也没有反馈,突然通知不合格,证据链是断裂的。
4. 解除决定必须在试用期内做出并且送达
一旦试用期结束,就算之前表现不好,也不能再回头拿“不符合录用条件”来辞退员工。
除了这一条,还有其他过失情形,不管是不是试用期,公司都可以无补偿解除: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同时打多份工拒不改正、入职时欺诈导致合同无效、被追究刑事责任等。这些情况和“试用期”本身关系不大,属于员工自身存在法定过错。
划重点:只要是过失性合法解除,公司只需要结清已上班期间的工资,不需要额外给钱。
情形二:无过失性辞退,可以拿经济补偿金(N)
很多人不知道,试用期也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0条,也就是我们常听到的无过失性辞退,但有严格限定,不是随便套用 。
只有下面三种情况才可以:
-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既不能干原来的活,也不能干公司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
-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岗之后,仍然不能胜任;
- 签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合同没法继续履行,双方又谈不拢变更方案。
满足上面情形,公司要么提前30天书面通知,要么多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同时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N。
这里有两个高频误区,一定要记住:
第一,单纯“不能胜任”不能直接辞退,法律要求先走培训或者调岗流程,不能跳过直接解除,这条在试用期也同样生效。很多公司直接说“你不胜任,走吧”,流程缺失,很容易被认定违法。
第二,代通知金(+1)不是标配,只有第40条这三种情况才有可能有,不是所有被辞退都能N+1,试用期尤其常见很多人误解这一点 。
经济补偿金怎么算?工作不满6个月,N=半个月工资,这里的工资是解除前的平均应发工资(税前,包含津贴、奖金),不是到手工资。
情形三:没有合法理由辞退,属于违法解除,可以主张赔偿金(2N)
如果公司既拿不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完整证据,也不属于第40条的无过失情形,仅仅是因为“部门调整”“觉得不合适”“领导不看好”就单方面解约,这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这时员工有两个选择:
- 要求继续回去上班,恢复劳动关系;
- 不回去上班,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标准是经济补偿金的2倍。
试用期大多不满半年,也就是1个月应发工资的赔偿金,注意: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不能同时拿,也没有额外的代通知金,不能自己脑补“2N+1”。
这里要纠正网上一个流传很广的错误:很多短视频说“试用期被辞退最少赔半个月”,不对。合法的过失性解除一分额外补偿都不用;违法解除才赔1个月;无过失合法解除赔半个月。一切都要看解除理由和证据。
普通人被口头辞退,第一时间要做的4件事(合法操作,不激进)
现实里很多公司喜欢口头通知、微信通知,不发书面文件,员工很容易被动。这里讲一套仲裁委普遍认可的、稳妥的操作路径,没有投机取巧,都是留存证据的正规做法。
1. 不要冲动立刻签任何离职文件
收到辞退消息,千万不要急着签“个人原因离职”“自愿离职申请”。一旦签了,后续想要补偿基本很难得到支持。
可以正常上班,直到收到盖有公司公章的书面解除通知。如果公司不让进办公场所,可以礼貌录像留存情况,同时向12333或者劳动监察反映,不要发生肢体冲突。
2. 通过文字,固定“公司主动辞退你”这件事实
可以发一条信息(微信、企业微信都可以,不要只用口头对话),话术可以参考:
“您好,今天通知我因为岗位不合适不用再来上班,也就是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麻烦出具一份加盖公章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写明解除理由和日期,谢谢。”
重点:目的是记录是谁、以什么理由、什么时候解除劳动关系,不要吵架,不要情绪化发言,客观陈述事实就好。这条记录是非常关键的证据。
3. 主动整理好自己手里的证据材料
需要提前准备的材料清单:
- 劳动合同(看清约定的岗位、试用期时长、薪资);
- offer、岗位说明书,如果里面写了录用条件,务必保存;
- 工资流水、个税记录;
- 考勤记录、工作成果、工作沟通记录;
- 辞退通知(微信、录音、书面通知都可以,录音要保证能听清双方身份和对话内容)。
注意:录音只要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在自己和人事正常沟通场景下取得,一般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不能窃听、偷拍私密场景。
4. 了解维权渠道,按顺序走正规流程
维权渠道主要有三个,没有先后强制顺序,可以自行选择:
1.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带证据现场投诉,监察部门可以责令单位改正、协调调解,流程相对简便;
2.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这是劳动争议的法定必经程序,不收费;
3. 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提醒:仲裁时效是从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不要无限期拖延。
高频误区盘点,避开网上很多误导信息
误区1:只要领导说不行,试用期就可以走人
裁判文书网上大量案例显示:举证责任在公司一方。简单说:说你不行,得公司拿出证据,不是你来证明“我很行”。公司拿不出完整证据链,解除就很容易被认定违法 。
误区2:试用期没有签劳动合同,就不受保护
从用工第一天起,劳动关系就已经建立。就算没有书面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工作沟通记录,都可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同样适用劳动合同法。反过来,只签“试用期合同”,法律上是不认可单独试用期的,直接视为正式劳动合同。
误区3:公司愿意结清工资,就不用管辞退合不合法
工资是劳动者付出劳动的报酬,该给的工资和解除合不合法是两件独立的事。结清工资不等于公司辞退行为合法,也不能抵消应当承担的补偿或者赔偿责任,当然,劳动者也有权自主选择要不要进一步主张权利。
误区4:主张维权一定会被“拉黑”,以后找不到工作
劳动仲裁记录不会公开在网络上,也不会进入个人档案,用人单位不能随意查询,更不能以此作为背调的负面依据。当然,每个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权衡要不要维权,法律只是给了你选择的权利,不是强制你一定要去仲裁。
说到底,试用期设立的初衷,是双方互相考察匹配度,而不是给企业开一扇随意淘汰员工的方便之门。
作为打工人,不必刻意“找事”,但也不用在权益可能受损的时候,习惯性自我怀疑、默默接受所有安排。多懂一点规则,遇到事情才知道自己有哪些合法选项。
免责声明:
本文为《劳动合同法》相关普法文章,不构成个案维权指引。劳动争议证据、事实各不相同,仲裁或诉讼前请咨询当地劳动部门或执业律师,以官方判断为准。
以上就是苏州惠诚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就打一个月的工就不做了,打长期工一个月不干了会给钱不”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做了一个月厂里不给工资怎么办,我做了一个月不想干了能拿到工资吗
内容投稿:平宸
内容审核:崔圣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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