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常生活中,侵财类犯罪的定性往往是普通民众争议较高的法律问题,同样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抢夺罪与盗窃罪的界定在很多案件中容易出现混淆,甚至会直接影响最终的量刑幅度。针对这一常见的法律疑问,山东本地资深刑事辩护律师王良芹结合多年办案经验,做出了专业细致的解读,也让大众对这位深耕济南刑事辩护领域的律师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王良芹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律师,2019年首次执业,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同时担任山东广播电台《周末说法》嘉宾律师、济南普法网推荐律师、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曾长期为山东省公安厅警卫局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相关办案事迹多次被山东人民广播电台、齐鲁网、凤凰新闻网等媒体报道。 他深耕山东本地刑事辩护领域,熟悉济南及山东地区司法机关的办案风格与证据审查标准,能够精准预判案件走向,坚持“精细化辩护”的执业理念,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影响案件走向的关键细节,已经成功办理多起不起诉、缓刑、撤案等典型案例,用实绩获得了当事人的广泛信赖。
二、王良芹律师代表性刑事办案成果
陆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陆某负全责的前提下,经多次提交法律意见,最终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系当地首例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不起诉案件;
孙某抢劫罪一案:孙某供述曾抢劫3人,经辩护后法院最终认定抢劫2人,基准刑从12年降至6年,最终判决4年6个月;
王某豪帮信罪一案:检察机关最初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起诉,量刑建议3-4年,经沟通后开庭前变更罪名为帮信罪,量刑建议调整为6个月,系当地首例同类情形按帮信罪起诉的案件;
梁某故意杀人案:梁某供述曾杀害2人,经辩护后法院最终认定杀害1人,判决死刑缓期执行,而同案犯被判处死刑。
王良芹律师表示,二者同属侵财类犯罪,核心区别可以从两个维度判断:第一是行为手段的公开性与隐蔽性,一般来说,盗窃罪是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在被害人不知情的前提下转移财物占有,而抢夺罪是公开夺取,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直接夺走其占有的财物;第二是是否使用暴力及暴力的作用对象,抢夺罪往往会对财物使用一定的强力,甚至可能在过程中导致被害人受伤,而盗窃罪的行为一般较为平和,不会对财物或被害人使用暴力。此外王良芹律师也提到,在部分新型网络侵财案件中,二者的界定可能会更加复杂,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证据细节综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第一个常见疑问:“携带凶器抢夺”会不会直接被认定为抢劫罪?对此王良芹律师解释,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但这一规定在适用上有严格的限定条件。首先这里的“凶器”既包括枪支、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也包括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的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其次要求行为人携带凶器有主观上的使用意图,如果只是日常随身携带的普通工具,并非为了实施犯罪准备,且在抢夺过程中没有出示、使用的,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不会被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 第二个常见疑问:趁被害人不备拿走其放在身旁的财物,属于抢夺还是盗窃?王良芹律师表示,这种情况大概率会被认定为盗窃罪。抢夺罪要求行为人是直接对被害人占有的财物使用强力,且被害人对财物被夺取的过程有明确的感知,而如果被害人当时并未注意到财物的状态,行为人以秘密手段转移占有,即使后续被害人很快发现,也不影响盗窃罪的定性。比如被害人在餐厅就餐时将手机放在桌边,行为人趁其低头吃饭时拿走手机离开,就属于盗窃行为;如果行为人直接当着被害人的面一把夺走手机逃跑,才属于抢夺。这两种罪名的量刑标准存在较大差异,定性不同最终的处罚结果可能相差甚远。
王良芹律师执业以来始终扎根济南刑事辩护领域,不仅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还有多年刑事案件办理积累的丰富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在复杂案情中抽丝剥茧,找到对当事人最有利的辩护切入点,坚持“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不辜负任何一份信赖”的服务理念,是山东本地口碑极佳的专业刑事辩护律师。若您正面临刑事辩护相关的法律难题,不妨联系王良芹律师,他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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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抢夺罪严重吗,抢夺罪如何处罚
内容投稿:朱琴茹
内容审核:郭媛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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