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看到个新闻,某国家粮库主任张某和粮油公司经理廖某某,居然挪用公款 3531 万元,最后被判了 11 年有期徒刑。说真的,这种 “硕鼠” 太可恨了,拿着公家的钱肥自己腰包,对国家和集体财产的危害太大了,简直就是典型的 “白嫖” 公家资源。
很多人可能会好奇,到底挪用公款多少会被判刑?多少又算数额巨大呢?今天就用咱们普通人能听懂的话,好好聊聊这事儿。
首先得明确,挪用公款罪可不是谁都能犯的,得是国家工作人员,而且还得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把公款拿去归个人使用,这几个条件都满足了,才有可能构成这个罪。在这个前提下,认定标准主要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是把公款拿去搞非法活动。像赌博、制假售假这些国家明令禁止的事儿,都算非法活动。只要挪用的数额达到 3 万元,就够得上判刑了,这可是实打实的入罪门槛。
第二种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拿去搞营利活动。比如开公司、炒股这种想着赚钱的经济活动,就属于营利活动。这种情况,入罪数额是 5 万元,也就是说,只要挪用超过 5 万元,就算 “数额较大”,就可能被判刑。
第三种情况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而且超过三个月没还。这儿得特别说明一下,要是国家工作人员把公款挪走了,但在三个月之内还回来了,那一般不算挪用公款罪。不过有个前提,挪走的公款可不能用来搞非法活动或者营利活动,要是用在这两类活动上,不管有没有超过三个月,直接就够定罪了。这种情况的入罪数额也是 5 万元,和营利活动的标准一样。
只要满足上面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就会按照第一档刑罚来判,也就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简单总结一下就是:挪用公款干坏事,3 万元就够判刑;要是没干坏事,那得挪用 5 万元才会判刑。
接下来再说说,什么情况算情节严重。挪用公款的量刑分三档,分别是五年以下、五年以上、十年以上或者无期徒刑。要是达到 “情节严重” 的标准,就会被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具体也分三种情形,而且挪用公款干没干坏事,对判断情节严重与否影响很大。
第一种情形是单纯达到一定数额。如果是用来干坏事儿,挪用数额超过 100 万元;要是没干坏事儿,挪用数额超过 200 万元,就算情节严重。
第二种情形是挪用那些特定款物,比如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钱,这些可都是老百姓的 “救命钱” 啊!要是把这些钱拿去干坏事儿,数额在 50 万元到 100 万元之间;没干坏事儿,数额在 100 万元到 200 万元之间,都算情节严重。
第三种情形是挪用公款不退还。同样,用来干坏事儿,数额在 50 万元到 100 万元之间;没干坏事儿,数额在 100 万元到 200 万元之间,也属于情节严重。
从这些情形能看出来,最低挪用 50 万元,就可能被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那这一档最高能判到多少年呢?因为下一档量刑起点是十年,所以这一档最高大概能判到九年。
再说说 “数额巨大” 的标准。根据刑法解释,如果把挪用的公款用于非法活动,那么数额达到 300 万元,就会被认定为 “数额巨大”。要是没用于非法活动,只是拿去搞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没还,那数额得达到 500 万元,才算 “数额巨大”。这里要特别提一句,挪用公款罪是没有死刑的,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而且,如果挪用的是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处罚会更重,会从重处罚。
还有一种情况大家可能想不到,就是以单位名义把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也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有些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单位的 “一把手”,为了掩人耳目,就打着单位的旗号把公款借给其他单位,自己从中谋取私利。
根据相关规定,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把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并且谋取个人利益,这种情况就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要是有的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想挪用公款,就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在集体决策的时候编瞎话、隐瞒真相,操控单位做出集体决策。虽然表面上看,公款的使用是经过集体研究的,但实际上根本体现不了单位的真实意愿,这种情况还是会被认定为 “个人决定”。要是能查到公款的去向是为了 “谋取个人利益”,比如拿到公款的单位给这个国家工作人员承诺了债权、股权这些能拿到的财产性利益或者投资收益,那就能认定他犯了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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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挪用公款罪量刑一览表,挪用公款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
内容投稿:柳雨
内容审核:马兆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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