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不管是备考法考的朋友,还是身边真遇上相关纠纷的人,都在问同一个问题:捡到、偷到、抢到别人的信用卡拿来用,到底算什么罪?
还有那种用别人身份证办的卡,名义上的持卡人把钱取走了,为啥不算诈骗?今天就把“非法取得+冒用真卡”这块的定罪规则掰碎了说,全是实用干货,不管是做题还是碰到实际问题都能用得上。
先把非法取得行为的定位说透。之前在讲财产犯罪数额的内容里提过,一张存了3000元的银行卡,卡片本身的价值其实不高,但它属于刑法会有限保护的财物。
像普通的盗窃、诈骗、侵占、敲诈勒索、抢夺这类行为,就算拿到了银行卡,只要没拿去实际使用,一般都不构成犯罪。
这里有两个例外一定要记牢:如果是抢劫银行卡,或是通过入户盗窃、多次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这几种特殊盗窃情形拿到银行卡的,哪怕之后根本没使用,也已经直接构成抢劫罪或者盗窃罪了。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单纯非法取得银行卡的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只有后续拿去非法使用、冒用,实际动了卡里的资金,才会触发刑法的追责。
再说说冒用行为该怎么认定。冒用的主体必须是卡主之外的人,而且冒用的前提是完全违背卡主的意愿,这两个条件缺一个,都算不上是冒用。
2014年法考第18题就考过这么一个案例:甲刚进城打工,老板要他提供银行卡发工资,甲没带身份证办不了卡,就找老乡乙商量,用乙的身份证办了张银行卡。
之后工资直接打到这张卡里,甲让乙帮忙保管卡片,但没告诉乙密码。结果乙私下拿着自己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去了银行,谎称自己忘了密码,重置之后直接取走了卡里的1万元,之后拒不还给甲。
这个案例里,乙的行为就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为他本身就是银行系统登记的合法持卡人,他的操作根本不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也不存在欺骗银行工作人员的情节。
但他的行为完全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这笔存款本质上是甲委托乙代为保管的资金,乙拿到钱之后拒不返还,自然就构成侵占罪了。
不同的非法取卡方式,后续使用时对应的罪名完全不一样,核心可以分成三种情况:
通过诈骗、侵占、抢夺、敲诈勒索的方式拿到银行卡,之后又拿去使用的,直接定信用卡诈骗罪。
通过抢劫方式拿到银行卡的,不管后续是对着人使用,还是对着ATM机这类机器使用,都直接定抢劫罪。哪怕抢劫之后根本没使用,也已经构成抢劫罪了,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就算后续有使用行为,也一律定抢劫罪,不会数罪并罚。
通过普通盗窃拿到银行卡的,不管后续是对人使用还是对机器使用,都定盗窃罪,这是《刑法》第196条第三款明确写死的规定。这里很多人容易搞混背后的原理,刚好一次性讲透。
普通盗窃银行卡的行为本身并不构成盗窃罪,只有拿去实际使用之后才会构成犯罪。按照正常的刑法逻辑,对着机器使用银行卡本来就该定盗窃罪,所以196条第三款在这部分属于“注意规定”,只是提醒大家本来就该这么判。
但换个场景,对着人使用、欺骗银行工作人员的情况,按正常逻辑本来应该定信用卡诈骗罪,可法条直接规定这种情况也定盗窃罪,这就属于“法律拟制”——相当于直接把这种情形下的信用卡诈骗罪,按盗窃罪来定罪处理。
2007年第57题有个判断选项说:丁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属于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吸收犯。官方给出的答案直接判定这个说法错误。
很多人想不通错在哪,其实核心逻辑很简单:这个说法默认了丁盗窃信用卡的行为本身就已经构成盗窃罪,后续的使用行为又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所以前者吸收后者,最终定盗窃罪。
但实际上,盗窃信用卡之后如果没有使用,根本就不构成盗窃罪,最终定盗窃罪的依据,不是之前的盗卡行为,而是后面的使用行为——是法条直接把这种使用行为拟制成了盗窃罪,和吸收犯完全扯不上关系。
很多人搞不清这块的定罪规则,本质上就是没把“非法取得行为”和“冒用行为”各自的作用分开。别一看到有人用了别人的卡,就直接往信用卡诈骗罪上套,先看他拿卡的方式是什么,再看用卡的行为符不符合冒用的条件,套进对应的规则里,基本就不会出错。
不管是备考做题,还是现实中真遇上相关问题,按这个逻辑捋一遍,就能理得明明白白。
以上就是苏州惠诚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抢夺信用卡算不算抢夺罪,抢夺信用卡算不算抢夺罪案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抢夺信用卡并使用构成什么罪,抢劫信用卡的数额认定
内容投稿:萧若
内容审核:黄雪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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