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刑事案件中,抢夺罪是侵财类犯罪,不同于抢劫罪的暴力胁迫的“对人属性”,抢夺罪以公然夺取暴力的“对物属性”为核心特征,司法实践中量刑尺度差异极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安徽省两高关于抢夺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二千元以上。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三万元以上。抢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二十万元以上。
量刑数额优先规则:多次抢夺且数额达到较大标准的,以涉案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抢夺次数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量刑次数兜底规则:抢夺数额未达到较大标准,但存在多次抢夺的,以抢夺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部分,单独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依据。简单来说:数额达标看金额,数额不够看次数,二者不会重复评价,精准适配不同案件情形。
一、三档量刑起点及刑期增量标准(实务核心)
结合司法解释及量刑指导意见,抢夺罪分为三个量刑幅度,每一档均明确基础刑期及叠加量刑规则,适配不同犯罪危害程度。
(一)第一档:基础量刑(数额较大 / 两年三次抢夺)
量刑起点: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或两年内三次抢夺,或符合《两高关于办理抢夺解释》第二条规定(按照“数额较大”的标准的50%确定: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1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1年内抢夺3次以上的;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
刑期增量情形(逐次叠加):
涉案金额:每增加1000元,增加1个月刑期;
人身损害:每增加1名轻微伤被害人,增加1-2个月刑期;每增加1名轻伤被害人,增加3-6个月刑期;
作案次数:抢夺超三次的,每多1次,增加2-3个月刑期;
其他法定可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二)第二档:加重量刑(数额巨大 / 其他严重情节)
量刑起点:抢夺数额达到“数额巨大”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两高关于办理抢夺解释》第三条规定“其他严重情节”:导致他人重伤的;导致他人自杀的;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50%的。)
刑期增量情形:
涉案金额:每增加2500元,增加1个月刑期;
人身损害:轻微伤每增加1人加1-2个月,轻伤每增加1人加3-6个月;
严重后果:每造成1人重伤或被害人自杀,增加1-2年刑期;
情节叠加:每增加1种“其他严重情节”,增加6个月-1年刑期;
作案次数:超三次的,每多1次加2-3个月刑期;
其他法定增量情形。
(三)第三档:特别加重量刑(数额特别巨大 /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量刑起点:抢夺数额达“数额特别巨大”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两高关于办理抢夺解释》第四条规定“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导致他人死亡的;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50%的。)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判无期徒刑的除外)。
刑期增量情形:
涉案金额:每增加15000元,增加1个月刑期;
人身损害:轻微伤、轻伤增量标准同前;
情节叠加:每增加1种“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增加1-2年刑期;
作案次数:超三次的,每多1次加2-3个月刑期;
其他法定增量情形。
三、从重处罚情节:最高可提基准刑30%(累计上限100%)
司法实践中,具备以下情形的,可依法从重处罚,多项从重情节叠加的,累计增加幅度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避免量刑畸重。
1. 具备《两高关于办理抢夺解释》规定的严重/特别严重情节(已作为定罪事实的除外):单种情节可增加基准刑30%以下,每多1种,再增加10%以下;
3. 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实施抢夺的,增加基准刑30%以下;
4. 其他法定从重处罚情形。
四、从宽处罚+免刑情形:当事人核心辩护要点
从宽情节是抢夺罪辩护的关键,符合法定情形可大幅降刑,甚至直接免予刑事处罚,务必重点把握。
(一)常规从宽处罚情形
因生活、学习、治病急需抢夺,人身危险性较低的,减少基准刑20%以下;
案发前主动归还被害人财物的,减少基准刑30%以下;
其他法定从轻处罚情形。
(二)免予刑事处罚的法定条件(同时满足核心要件)
抢夺数额较大,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行为人系初犯,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2. 未参与分赃或获赃较少,且非主犯;
1. 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
3. 取得被害人谅解;
4. 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
五、罚金裁量标准
抢夺罪必须并处或单处罚金,司法实践中罚金数额并非自由裁量,严格对应刑期档次,结合涉案数额、被告人缴费能力综合判定:
1. 单处罚金:一般判处涉案数额1-2倍,最低不低于2000元;
3.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拘役、管制并处1000-10000元;有期徒刑并处2000-20000元;
5.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5年并处2000-30000元;5-7年并处5000-60000元;7-10年并处10000-80000元;
5.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10-12年并处10000-100000元;12年以上并处30000-150000元(依法没收财产的除外)。
六、缓刑适用边界:哪些能缓、哪些不缓
缓刑适用核心考量: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实务中明确区分可适用与禁止适用情形。
(一)一般可适用缓刑的情形
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实施抢夺,主观恶性小;
共同犯罪中未分赃或获赃较少,作用较小;
积极退赔全部/大部分赃款赃物,取得被害人谅解;
其他适宜缓刑的情形。
(二)一般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多次抢夺,且数额达到较大以上标准;
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公然抢夺;
教唆、组织未成年人抢夺,或针对老人、未成年人、孕妇、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者等弱势人群抢夺;
在医院抢夺病人及亲友财物;
突发事件期间,在事发地实施抢夺;
抢夺救灾、抢险、防汛、扶贫、救济等专项款物;
为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抢夺,或赃款用于违法活动;
抢夺引发被害人轻伤、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
曾因抢劫、抢夺受过刑事处罚,或一年内因抢夺被行政拘留。
七、结语
抢夺罪的量刑是“基础起点+数额/次数增量+人身损害叠加+情节调节”的完整计算体系,绝非简单的看金额判刑期。
对于辩护律师而言,识别从宽情节、规避从重加重情形、严格把控量刑叠加规则,是争取轻判、缓刑乃至免刑的核心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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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抢夺罪拘留多少天,抢夺罪的量刑数额
内容投稿:柳彤
内容审核:杜晓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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